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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原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4 20:59: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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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原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原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解决好原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嘉峪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家、省上关于妥善解决困难企业弱势群体医疗保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救助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原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出售、关闭、破产终止前的退休人员。
二、原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出售前的退休人员,按省、市政府规定提留的医疗费,由其单位或主管部门按人均6000元的标准一次性以现金形式缴纳。
三、原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终止前的退休人员,由其委托管理部门,按人均6000元的标准以现金形式一次性缴纳,所需费用从按规定提留的医疗费中列支。关闭、破产时未按省、市政府规定提留医疗费的,由其委托管理部门按人均6000元标准以现金形式一次性缴纳。
今后关闭、破产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其关闭、破产清算组按重新核定的标准以现金形式一次性缴纳。
四、医疗保险机构对改制、出售、关闭、破产的原国有市属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单独列帐,专项存储,专项用于保障其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财政安排50万元医疗救助风险储备金列入专户,统一管理。
五、原市属国有企业在改制、出售、关闭、破产终止前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满六个月后实行医疗救助保险,其待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用于门诊医疗消费的个人帐户,按其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比例标准记入。个人帐户资金节余归己,超支不补。
(二)住院医疗费在30000元以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费用实行分段报销。超过30000元以上部分医疗救助保险不予报销,由其个人通过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1、住院费在5000元以内的,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
2、住院费在5001元至10000元之间的,按60%的比例给予报销;
3、住院费在10001元至20000元之间的,按70%的比例给予报销;
4、住院费在20001元至30000元之间的,按80%的比例给予报销。
六、原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出售后已确立劳动关系的在职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待遇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嘉峪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省上若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揭阳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我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提高我市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工作。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并应为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办理行政执法证件提供保障。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禁止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禁止行政执法主体雇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资格认证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
  (三)具有良好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考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培训合格证,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方能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法律知识,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
  (二)专业知识,即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具体实施或执行的专业性、行业性法律、法规和规章;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专业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在岗不参加培训以及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三章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身份证明。
  行政执法证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发。
  第十一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经过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主体统一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逐级审核同意后,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领。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行政执法证申领函;
  (二)行政执法证申请表格(网上填报,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务、学历、执法类别、相片采集表);
  (三)本单位“三定规定”及执法依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五)行政执法人员学历证明。

委托行政执法的,还应提供行政执法委托书。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管理”。申办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的单位必需开通用户,用户开通后由各单位登陆揭阳法制网站或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进入《广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申报,并按要求填报提交申请资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具有审核权的垂直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提交资料。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证实行定期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按要求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在有效期届满前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换证;逾期未审核换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应及时收回其证件,交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逐级上交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应妥善保管证件,若有遗失,由其所在单位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行政执法证,逐级上报更换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的执法职能调整,需要更改执法类别的;
  (二)执法岗位变动,需要更改执法区域或执法类别的;
  (三)依职权执法、依授权执法或受委托执法等执法性质发生变化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的单位名称、职务有变动的;
  (五)行政执法证破损不能使用的;
  (六)其他需要更换行政执法证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行政执法证,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注销:
(一)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已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
(二)行政执法人员已退休或逾退休年龄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已调离执法岗位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擅自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存在本规定第十九条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七)行政执法人员领取行政执法证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收回行政执法证情形的。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五)越权使用行政执法证的;
  (六)逾期未经审核换发行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主体违反本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其上一级行政执法主体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取得和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名称、核发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统一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 9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








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

 

煤司办字[2000]第50号

局机关各司(室):

《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

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

 

  根据中编办《关于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中编

办字〔2000〕20号),对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其职能作如下调整。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82号文件规定,局内设机

构为五司两办,即:办公室(外事司)、规划发展司、行业管理司(地方

乡镇煤矿整顿办公室)、企事业改革司(企业下放办公室)和人事司。

经中编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同意,在不增加机关编制和司局长干部

职数的前提下,国家煤炭工业局机关按七个部门运转。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成立后,增加了安全监察司筹备组。目前,机关实际工作部门

是“五司”、“两办”另加“安全监察司筹备组。

 二、按照中编办字[2000]20号文件,局内设机构为:办公室(外

事司)、规划发展司(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司)、政策法规司、安全监察

司、行业管理司、企事业改革司、人事司、地方乡镇煤矿整顿与安全监

察办公室。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局“三定”方案和中编办字(2000)20号

文件规定,对一些司(室)的职能做如下调整:

 1、将目前行业管理司承担的政策研究,法规及执法监督检查,法

规宣传,调查研究,新闻及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等职能划归政

策法规司。

 2、目前行业管理司承担的科技管理工作划归规划发展司。

 3、将目前企业下放办公室承担的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划归行业管

理司。

 4、人事司增加安全教育培训职能。

 5、安全监察司筹备组调整为安全监察司;地方乡镇煤矿整顿办

公室增加乡镇煤矿安全监察的职能,调整为地方乡镇煤矿整顿与安

全监察办公室。

  上述职能调整后,各司(室)的职能为:

  1、办公室(外事司)

  负责机关值班、文秘、档案、保密、信访、机关财务、社团管理和其

它行政事务管理等工作;组织政府间煤炭工业经济技术合作和煤矿

安全监察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规划发展司(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司)

  研究拟定煤炭工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指导大型矿区总体规

划,引导行业合理布局;推进煤炭行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

品结构,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出煤炭产运需衔接和

有关政策的建议;推进煤炭行业技术进步,指导质量标准化和现代化

矿井建设;提出保障煤矿安全的规划和目标;指导有关煤矿安全生产

的科研工作,负责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标准、认证、安全

标志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负责起草制订煤炭工业生产建设规程、

规范和技术标准;拟定开办煤矿的安全标准;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

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煤炭技术检测和职业病危害技术

保障工作。

 

  3、政策法规司

  负责煤炭工业法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

策和法规,组织制定煤炭工业规章;负责煤炭行业执法监督和检查;

汇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煤炭信息;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会议报

告和综合性文件、材料;负责新闻工作;研究拟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制

订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

负责煤矿安全法制建设规划和法制宣传工作。

  4、安全监察司

  负责组织起草制订煤矿安全标准、规范、规程;按分级管理原则,

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煤矿特别重大事故;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

危害的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

准的煤炭企业的查处工作;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灾、救

援工作;组织监督检查煤矿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

  5、行业管理司

  负责制订资源枯竭煤矿企业关闭破产的规划和研究有关政策;

组织实施煤炭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组织协调煤炭行业内外部之间的

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负责协调煤炭运销和经营秩序整顿工作。

  6、企事业改革司

  研究提出煤炭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研究提出煤炭企事业改革

的政策措施,推进煤炭企事业改革;指导各类煤炭企业改革,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推动煤炭企业减员增效、扭亏增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

业工程;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及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审计

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管理省

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派出机构的专项经费。

  7、人事司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负责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领导班子的管理;指导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的培训;负责组织煤矿

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负责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

认证工作。

  8、地方乡镇煤矿整顿与安全监察办公室

  负责组织推动整顿地方乡镇煤矿,依法监督检查各类小煤矿;关

停布局不合理、违法开办和经营的各类煤矿;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条

件的小煤矿;负责地方乡镇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

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