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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王泗友

时间:2024-06-28 19:22: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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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王泗友

党中央站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高度,提出在全党开展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次活动与时俱进,高瞻远瞩,责任重大,意义深远。抓住了治国理政的根本,抓住了党的建设的关键,反映了党心民心,体现了时代要求,是一项深谋远虑的历史决策,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认真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履行公安机关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的历史使命和重大责任,深入贯彻全国“二十公”和市“一公会”精神,切实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能力,全面提升公安工作水平和队伍战斗力,全力维护战略机遇期的社会稳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深刻领会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精神实质,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党委精神上来,真正承担“三大”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继领导干部“三讲”教育、公安机关“三项教育”活动之后的又一重大战略举措,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党的建设的一项伟大工程,全体党员必须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切实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大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扎扎实实、脚踏实地、雷厉风行地把先进性教育活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一是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准确把握党对执政形势判断,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我们党未雨绸缪,准确把握、分析、预测执政所面临的形势。因此,要求公安民警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全体党员,努力把广大党员民警锻炼成“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定实践者。进一步强化政权意识、忧患意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和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专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公安队伍的攻坚克难作用,坚定不移地捍卫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坚定不移地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保持党的先进性,关系党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是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基础工程。准确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特别是近年来在抗击“非典”、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侦破大要案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全体刑侦党员冲锋在前、吃苦在前、不怕牺牲、勇于奉献,涌现了许多先进典型,充分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体现了共产党的先进性。同时也要看到,我们的刑侦队伍也不同形式地存在一些与共产党先进性要求不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特别是个别党员民警、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放松政治理论学习,理论素养不高,依法办案能力不强,作风不实;综合素质不高,驾驭复杂治安形势的能力不强,不善于处理和解决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开拓意识不强,工作思路不清晰,办法不多,路子不宽,措施不硬等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通过这次活动认真加以整改,切实提高全体党员整体素质,走在时代前列,永葆共产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是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加强推进“创建平安铜梁、建设平安社区”的重要保证。“创建平安铜梁、建设平安社区”是县委和县政府提出的工作目标,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需要全体党员共同、积极参与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党员的创造力和战斗力,按照全国“二十公”和市“一公会”精神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抓住工作重点,紧密联系实际,以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精神,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政治要务,以发展的眼光认识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以发展的思路解决新矛盾、取得新突破,努力维护铜梁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二、找准切入点、结合点,突出主业,求真务实,扎实抓好本职工作,切实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历史责任

(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必须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坚定不移地把维护铜梁社会政治稳定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

一是要旗帜鲜明、针锋相对地同各种敌对势力作斗争。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活动,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和阴谋活动,深化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掌握斗争主动权,坚持露头就打、除恶务尽的原则,有效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锲而不舍地做好深挖打击、教育转化和宣传揭批工作,对全县原"法轮功"习练人员特别是骨干分子逐一落实监控和帮教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和针对信息网络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三个零目标"的实现。

二是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要不断完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将行之有效的处置原则、工作措施和成功经验,以预案的形式固定下来,转化为日常的工作措施。要加强对上访重点人员的日常控制,落实对重点地区、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的防控。在具体的处置过程中,结合现场实际,加强对现场情况的了解、掌握和取证,区分性质,讲究策略,冷静稳妥地做好处置工作,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扎扎实实地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

(三)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必须以实现县委提出的“创建平安社区,建设平安铜梁”为目标,突出主业,不断提高打击犯罪的专业化水平。

一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继续加大“打黑除恶”斗争力度,全面清理摸排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及时打掉危害大、影响大的系列犯罪、职业犯罪和团伙犯罪,及时打掉危害一方、作恶多端的流氓恶势力,及时侦破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案件,要把集中统一行动与日常打击犯罪有机结合起来,在日常工作中充分体现“严打”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坚决把犯罪分子的气焰压下去,努力发现、侦办深层次的黑恶势力,确保一方平安。

二是进一步完善侦查破案工作机制,加大对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和跨区域流窜犯罪的打击力度。以打击杀人、抢劫、爆炸、投毒、绑架、持枪犯罪等严重威胁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职业性犯罪团伙等为重点,狠抓侦查破案,坚持大案挂牌督办制度,加强串并案件侦查攻坚,努力遏制流窜犯罪增多势头。力争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恶劣的重特大案件侦破率达95%以上,努力实现“命案必破”,命案侦破率到达100%,全面完成县局制定的刑侦目标任务。

三是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预防、控制违法犯罪的能力。深入贯彻《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全面落实企业和内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完善防范体系。进一步做好基层基础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社区,建设平安铜梁”主题活动,将安全文明小区、平安大道、无毒社区等创建活动精心规划,按照《2005年政法工作要点》要求,努力实现年度目标,力争三年内把铜梁建设全市治安秩序最好的地区。

四是继续实行挂牌整治制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校园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整治,集中力量重点治乱,加强城区协警巡逻力度,加强街面和重点复杂场所控制和防范。加大治安案件的查处力度,治安案件查结率达98%以上。继续加大交通、消防、治爆缉枪工作力度,组织开展区域性专项行动,加大道路交通检查、消防隐患整改,广泛开展安全大检查,明确监管责任,从源头上预防涉枪涉爆案件、交通、消防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必须进一步认识立警为公与执法为民的关系,不断改进完善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首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更新服务理念,纯洁执法目的。要发扬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优良品质”,“以公为本、以民为先”,使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法治意识在民警思想中深深扎根。切实解决“为了谁、相信谁、依靠谁”,“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的安危作为第一警务;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

二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提高执法水平。执法水平是衡量一个执法者对法律的认识、运用、执行的标准。执法水平意味着不仅要有为人民群众服务、执法为民的良好愿望,还必须具备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群众有时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有意见,民警执法水平不高是一个重要因素。少数民警政治理论水平不高,法律、法规知识不熟,工作方式方法简单,执法不规范,服务不到位,办事不公道。对人态度“生硬粗暴”,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冷、横、硬、推、拖”的现象。这些都影响着我们的执法管理工作。所以民警必须经常坚持政治、业务学习,提高两个素质。只有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才能提高执法水平,执行法律才能不走样。

三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通过改进和加强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治安、户籍、交通、消防、出入境等部门在公安行政执法的思想理念、管理方式和管理措施上,都要突出“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意识,深入分析当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入手,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并继续推行便民利民措施和文明执法规范,充分体现执法为民、服务发展、尊重人权、维护公权的时代要求。

(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必须紧扣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做到工作重心下沉,警力部署前移,服务改革开放,服务发展大局。

一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按照经济发展大局的要求,建立以服务为核心,以公开、公平、透明、高效为特征的公安行政管理工作机制,实行警务公开,减少审批事项,优化管理程序,增加行政审批透明度。坚持好、推行好、开展好"一站式"办公。进一步改革和加强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工作,按照公安部和重庆市公安局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结合铜梁实际,集中力量搞好本职工作,积极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阶段性中心工作,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逐步实现公安工作重心下移、警力下沉,进—步改革和加强派出所工作,增强公安工作对市场经济的服务功能,尽快把派出所建成综合性的战斗实体。深化社区警务建设,推进治安工作社会化,运用市场力量和群众参与来维护治安。坚持和完善城区巡逻制度,始终把加强城区的控制作为重点,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到街面上、用在案件多发时段上,确保对居民住宅区、公共复杂场所等重点区域的有效控制。全面推行农村联户联防工作,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

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

2002年4月10日 财综〔2002〕1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6号)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下列部门管理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调整划归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
  (一)公安部门
  灭火器产品生产许可证、防盗报警控制器生产许可证、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38号)。
  (二)广播电影电视部门
  广播铁塔及桅杆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38号)。
  (三)劳动保障部门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锅炉及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68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39号)。
  (四)建设部门
  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电梯生产许可证、脚手架扣件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99号)。
  (五)信息产业部门
  电视广播接收机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39号)。
  (六)原内贸部门
  电热食品烤炉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99号)。
  (七)原轻工部门
  压力锅生产许可证、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热水器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99号)。
  (八)原冶金部门
  冶金用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锅炉及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生产许可证、钢筋混凝土用螺纹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99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及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等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物价〔1993〕2182号)。
  (九)原有色金属工业部门
  游艺机生产许可证、铝合金建筑型材生产许可证、铜管材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99号)。
  (十)原兵器工业部门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99号)。
  (十一)原化学工业部门
  溶解乙炔生产许可证、化肥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轮胎生产许可证、高压钢丝编织液压胶管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溶解乙炔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35号)。
  (十二)原包装工业公司
  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2〕317号)。
  (十三)原建材部门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水泥、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507号)。
  (十四)《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规定由农业、林业、铁道、交通、劳动保障、建设、公安、信息产业和原冶金、机械、核工业、兵器工业、煤炭、化工、石油、纺织、轻工、船舶工业、包装工业、建材等部门、单位管理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收费标准仍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审查费为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个企业需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公告费应本着节俭原则据实收取。在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过程中,产品质量检验费仍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收取。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项目划归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后,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的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缴入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后,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将收费收入集中汇缴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缴库时,应当填写一般缴款书,并填列“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支出由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产品质量检验费由质量检验机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有关机构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