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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试行)

时间:2024-07-22 01:47: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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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试行)

财政部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试行)
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 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 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 啤?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22日
              法律、理性以及尊严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魏齐富
  
  法律,乃规范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一器物,法律职业乃运用法律这一器物对抗权力、捍卫权利、维护秩序、实现价值的一个广义范畴。当然,我们所说的法律职业仅以狭义的理解即可。从这个意义上言,法律职业当然地概括了侦查、检察和审判三机关以及构成该机关的特定的法律适用者,同时又可概括以持法律之利器抗衡司法独断的另一个群体即律师群。
  法律适用者对法律精神的精准把握和理解,以及对法律规范的娴熟运用,均折射着司法者对法律逻辑和法律推理的一种思维过程,这一思维过程毫无疑问地显现着法律最根本的也是最直接了当地一种普适性要求。我们说法律的社会功利性目的以及意义所在,正如本文开篇所及:法律无非是以正义、自由和秩序为正当存在的必要限度,除此,法律存在及法律规制的且指向的客体均值得怀疑。
  这里提出一个浅显的问题:恶法存在并不可怕,因为还有人的理性相抗衡;相反,良法存在固然可喜,但倘若人的理性不够,依法乱法又如何加以限控,这样的话,良法空具其表,而无其实。所以说,法律的恶与善并非法治的最根本的要求,但适用法律的人的理性、良知和观念则是影响法律(毋论其恶其善)正义彰显的最直接因素。这个问题的提出,与法律职业当然地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而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理性精神和法律思维以及正义的良知感,则对法律价值的实现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上面的简要论述,我们大致可以看出法律职业对其从业人员的挑剔性要求,但这是法律对法律职业的一种前置的有必要苛刻的正当要求,之所以进行这种前置,乃因为法律与医疗一样,需要有高超的技术和平静的心态,方可为他人听断息讼。做个比方:庸医轻则伤人,重则致人于死地,法官、检察官同为一理,轻则伤人,重则致人于死地,其后果殊途同归即当事人合法的重大利益有所损害,利益为法律调整的最主要的客体,合法的利益通过合法的途径损害了,法律的初始目的也就无从实现。
  进入法律职业序列的人员需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达到法律的挑剔性要求,我们有必要加以论述。
  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必须受过系统法学教育。这是进入法律职业的一个先决条件,毋容置疑。对于什么是法学教育有必要加以区分界定,我们不能以手中持有法律本科或者法律专科或者法律硕士毕业证件就认定是一种法学教育,这是对法律教育的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亵渎。法学教育即指通过国(民)办大学入学考试正式进入法学院,全日制教学模式下接受法学教育三年、四年乃至七年甚或十年,系统地学习法律原理及各部门法,精确掌握法学理论、养成法律逻辑思维、擅于运用法律推理,这就是系统地法学教育。这种法学教育最低限度地解决了法律对其适用者的耳嚅目染,无形中培养了对法律正义以及法律精神的一种尊崇和信仰。通过这种系统地法学教育,法律的灵魂已经深深植入了接受法学教育的受教人。当然,我们肯定这种系统地法学教育,必然会否定那种对法学的另一种不负责任的教育模式:函授,法律可函授这一名词足以让法治的人们笑掉大牙,更遑论对法律的自学成才,难以想象这些非系统接受法学教育的人进入法律职业将面对一个什么的当事人以及一个什么样的司法环境。
  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对报考人员的高学历限制似乎也体现了对法律准入的一种崭新认识,但事实上因这种杂乱的高学历要求搅混了中国司法这一池清水。什么本科学历,什么国扶贫困县专科学历,对法律适用者竟然因地区不同可以这样的加以切割,法律的统一性将从何体现?法律公平将从何得以彰显?法律正义就毋论了。
  这里有一个非常畸形的思维在作祟:有了高学历(所谓的本科以上)好像法律就可以得到权威统一的实施,这分明是皇帝新衣般地笑话,但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构建的决策者却是十分地相信。对于有了高学历充塞法律职业方阵,是否就当然地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笔者在这里不加探讨,明眼人都知道法律是什么,高学历又是什么?法律的正确实施与高学历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关联性,交给读者们思考好了。
  同时,我们有必要对高学历所概括的专业加以区分,看看这些高学历的专业与法律的实施之间究竟有多大的关联:比如农业院校毕业的本科生或者硕士生或者博士生均可(下述所指高学历即包括这三种毕业生),他们通过法律职业的国家司法考试,连最起码的法律逻辑都不懂,尔后便去坐堂问案或者以公诉人身份指控犯罪,这里就有问题出现:即复习一年法律考试指定的教材尔后通过司法考试,就这样的法律教育如何去赢得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又如何去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更如何去适用法律定争止纷?这是一个让人们对法律望而生畏却又是中国司法的一个真实的嘲讽,让那些没有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人通过记忆性考试就坐堂问案,也是对中国二十几年法学教育最大也是最不厚道的一种瓦解!
  法律需要理性,更需要尊严,但那些一年“苦读”便可以成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却如何去理性地适用法律、捍卫法律的尊严?我们不能不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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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重声明:作者魏齐富在法律图书馆先后发表法学论文有《论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宪政评论:平等及平等权》、《法律、理性以及尊严》。其中《论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一文曾被原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现为重庆涪陵师范学院讲师胡建华剽窃后署名“胡建华、尹华”发表在2005年《四川教育学院学报》,作者发现后,正在与侵权者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作者简介:魏齐富,笔名阿静、卫子,网名甘肃•卫子,1975年11月22日生于甘肃静宁。2001年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法学本科专业。2001年参加甘肃省选拔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考试,2002年分配静宁县细巷乡人民政府工作一月有余,借调静宁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2003年4月回原单位开始做驻村工作组长,2005年参加甘肃省公务员考试,2006年4月进入静宁县人民检察院工作,2007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为静宁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工作、学习之余,坚持写作,在《兰州晚报》、《甘肃青年报》等纸媒发表作品。《论中国知识分子的人格及责任》、《中国教育:何去何从》、《宪政评论:平等及平等权》、《论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法律、理性以及尊严》等论文在全国各大学术网站被广泛转载、引用。


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预算定额包干暂行标准

国家海洋局


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预算定额包干暂行标准
1982年1月1日,国家海洋局


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预算定额包干暂行标准 单位:元
┏━┯━━┯━━━━━┯━━━━━━━━━━━━━━━━━━━━━━┓
┃ │ │科 目│ ┃
┃项│ 目 │ │ 开 支 内 容 ┃
┃ │ │名 称│ ┃
┃ │ │ │ ┃
┠─┼──┼─────┼──────────────────────┨
┃ │ │ │指办公用具、纸张、账表、日常印刷、邮资汇费、┃
┃ │ 1 │ 办 公 费 │修理、照明及饮水燃料、各种捐税、牌照、搬运、┃
┃ │ │ │其他另星购置和清洁卫生用品、公用被褥拆洗及被┃
┃公│ │ │装管理费等。 ┃
┃ ├──┼─────┼──────────────────────┨
┃ │ 2 │ 厨 具 费 │指厨食具的添置与修理费等(厨食机械设备购置经┃
┃ │ │ │批准列一般设备费内开支) ┃
┃ ├──┼─────┼──────────────────────┨
┃务│ │ │指组、干、宣、保等政工业务所需费用;报刊参考┃
┃ │ │ │资料(业务部门用报和图书资料要从严掌握列政治┃
┃ │ 3 │ 政 工 费 │部门留用党、团费中开支),广播器材的添置和维┃
┃ │ │ │修、电影设备维修、环境宣传布置、添购图书、修┃
┃ │ │ │理电视机、收录机、举办墙(板)报群众性文体活┃
┃费│ │ │动及政治部门各项业务开支 ┃
┃ ├──┼─────┼──────────────────────┨
┃ │ 4 │ 水 电 费 │指行政办公用水电(实验厂、站、所及码头、船大┃
┃ │ │ │队船用水电列各业务及管理费内)开支。 ┃
┗━┷━━┷━━━━━┷━━━━━━━━━━━━━━━━━━━━━━┛
┏━━━━━━━━━━┯━┯━━━┯━━━┯━━━━━━━━━━━━┓
┃ │计│ 标 │ 准 │ ┃
┃ 单 位 名 称 │算│ │ │ 备 注 ┃
┃ │单│ 月 │ 年 │ ┃
┃ │位│ │ │ ┃
┠──────────┼─┼───┼───┼────────────┨
┃分局机关和水文气象站│ │ 3.00 │36.00 │按编制和年初供应的实际人┃
┃调查船大队、研究所 │人│ │ │数计算 ┃
┃海洋学校、总台、上 │ │ │ │ ┃
┃办等单位 │ │ 2.00 │24.00 │ ┃
┠──────────┼─┼───┼───┼────────────┨
┃分局、研究所、学校、│人│ 0.25 │ 3.00 │按编制和年初供应的实际人┃
┃总台、上办等单位 │ │ │ │数计算 ┃
┠──────────┼─┼───┼───┼────────────┨
┃分局、研究所、学校、│ │ │ │按编制和年初供应的实际人┃
┃总台、上办等单位 │ │ │ │数计算。(其中:报刊学习┃
┃ │ │ │ │费0.50元“包括机关图书阅┃
┃ │人│ 1.00 │12.00 │览室公用书报”;文体活动┃
┃ │ │ │ │费0.30元;业务费0.20元)┃
┃ │ │ │ │除沿海水文气象台站外,其┃
┃ │ │ │ │他单位扣减0.20元影片费。┃
┠──────────┼─┼───┼───┼────────────┨
┃北海分局、一所、情 │ │ │ │船大队船员、码头人员除外┃
┃报所、仪器所、环保 │人│ 4.00 │48.00 │,按编制和年初供应的实际┃
┃所、总台等单位 │ │ │ │人数计算。 ┃
┗━━━━━━━━━━┷━┷━━━┷━━━┷━━━━━━━━━━━━┛
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预算定额包干暂行标准 单位:元
┏━┯━━┯━━━━━┯━━━━━━━━━━━━━━━━━━━━━━┓
┃ │ │科 目│ ┃
┃项│ 目 │ │ 开 支 内 容 ┃
┃ │ │名 称│ ┃
┃ │ │ │ ┃
┠─┼──┼─────┼──────────────────────┨
┃ │ 4 │ 水 电 费 │指行政办公用水电(实验厂、站、所及码头、船大┃
┃ │ │ │队船用水电列各业务及管理费内)开支。 ┃
┃公├──┼─────┼──────────────────────┨
┃ │ │ │指大宗邮资、电话会议、电报、邮寄挂号、长途电┃
┃ │ 5 │ 邮 电 费 │话、电话单机租赁、短途电话专线租赁、中继线总┃
┃ │ │ │(单)机维修费。 ┃
┃务├──┼─────┼──────────────────────┨
┃ │ │ │指地级以上单位经批准召开的会议,按规定开支的┃
┃ │ 6 │ 会 议 费 │伙食补助、公杂费、文具、纸张、印刷、报纸、夜┃
┃ │ │ │餐、医疗、住宿、会场、交通租赁费。 ┃
┃费├──┼─────┼──────────────────────┨
┃ │ 7 │ 取 暖 费 │指按规定机关单位冬季在取暖区(期)开支的(锅┃
┃ │ │ │炉燃料、小型炉具临时合同工工资)取暖费。 ┃
┗━┷━━┷━━━━━┷━━━━━━━━━━━━━━━━━━━━━━┛
┏━━━━━━━━━━┯━┯━━━┯━━━┯━━━━━━━━━━━━┓
┃ │计│ 标 │ 准 │ ┃
┃ 单 位 名 称 │算│ │ │ 备 注 ┃
┃ │单│ 月 │ 年 │ ┃
┃ │位│ │ │ ┃
┠──────────┼─┼───┼───┼────────────┨
┃东海分局、南海分局、│ │ │ │ ┃
┃二所、三所、海洋学校│ │ 6.00 │72.00 │ ┃
┃上海办事处 │ │ │ │ ┃
┠──────────┼─┼───┼───┼────────────┨
┃分局 │ │ 3.00 │36.00 │船大队船员、码头人员除外┃
┠──────────┤人├───┼───┤按编制和年初供应的实际人┃
┃其他单位 │ │ 2.00 │24.00 │数计算。 ┃
┠──────────┼─┼───┼───┼────────────┨
┃分局 │ │ │3000. │驻地机关和单位开会不开支┃
┃ │ │ │ 00│会议费。 ┃
┠──────────┤个├───┼───┤ ┃
┃ │ │ │500.00│ ┃
┃研究所、学校 │ │ │ │ ┃
┠──────────┼─┼───┼───┼────────────┨
┃驻山东地区(含青岛)│ │ │ │船员除外,按编制和年初供┃
┃单位 │ │ │16.00 │应的实际人数计算。 ┃
┠──────────┤ ├───┼───┤ ┃
┃驻京津地区单位 │ │ │30.00 │ ┃
┠──────────┤人├───┼───┤ ┃
┃驻大连地区单位 │ │ │40.00 │ ┃
┠──────────┤ ├───┼───┤ ┃
┃驻辽宁地区(含秦皇岛│ │ │45.00 │ ┃
┃不含大连) │ │ │ │ ┃
┗━━━━━━━━━━┷━┷━━━┷━━━┷━━━━━━━━━━━━┛
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预算定额包干暂行标准 单位:元
┏━┯━━┯━━━━━┯━━━━━━━━━━━━━━━━━━━━━━┓
┃ │ │科 目│ ┃
┃项│ 目 │ │ 开 支 内 容 ┃
┃ │ │名 称│ ┃
┃ │ │ │ ┃
┠─┼──┼─────┼──────────────────────┨
┃ │ 8 │ 差 旅 费 │指按国家和所在省、市有关标准规定开支的差旅费┃
┃ │ │ │(不包括业务差旅费)。 ┃
┃ ├──┼─┬───┼──────────────────────┨
┃公│ │修│汽 车│指汽车、摩托车大、中、小修理保养及其配件材料┃
┃ │ │ ├───┤,其他大中型行改设备、自行车等修理费。 ┃
┃ │ 9 │理│摩托车│ ┃
┃务│ │ ├───┤ ┃
┃ │ │费│其 他│ ┃
┃ ├──┼─┴───┼──────────────────────┨
┃费│10│ 燃 料 费 │指编制内在用车辆标准内燃料费(基建、科研生产┃
┃ │ │ │业务用车、动力购燃料列业务费)。 ┃
┃ ├──┼─────┼──────────────────────┨
┃ │11│ 杂 项 费 │指1-10目未包括的公务费杂项支出和补充标准┃
┃ │ │ 机 动 费 │不足部分。 ┃
┗━┷━━┷━━━━━┷━━━━━━━━━━━━━━━━━━━━━━┛
┏━━━━━━━━━━┯━┯━━━┯━━━┯━━━━━━━━━━━━┓
┃ │计│ 标 │ 准 │ ┃
┃ 单 位 名 称 │算│ │ │ 备 注 ┃
┃ │单│ 月 │ 年 │ ┃
┃ │位│ │ │ ┃
┠──────────┼─┼───┼───┼────────────┨
┃分局机关、三所和沿 │ │15.00 │180.00│按编制和年初实际供应人数┃
┃海水文气象站 │ │ │ │计算 ┃
┠──────────┤ ├───┼───┤ ┃
┃一所、二所、环保所、│ │10.00 │120.00│ ┃
┃海洋学校、上海办事处│人│ │ │ ┃
┠──────────┤ ├───┼───┤ ┃
┃情报所、仪器所、总台│ │ 5.00 │60.00 │ ┃
┃调查船大队等 │ │ │ │ ┃
┠──────────┼─┼───┼───┼────────────┨
┃分局、研究所、海洋学│ │ │1000. │按在编汽车、摩托车数计算┃
┃校、总台、上海办事处│台│ │ 00│ ┃
┃等单位 │ ├───┼───┤ ┃
┃ │ │ │500.00│ ┃
┃ ├─┼───┼───┼────────────┨
┃ │人│ 1.00 │12.00 │按编制和年初实际供应人数┃
┃ │ │ │ │计算 ┃
┠──────────┼─┼───┼───┼────────────┨
┃ ″ │台│ │1500. │按编制内在用车辆数计算 ┃
┃ │ │ │ 00│ ┃
┠──────────┼─┼───┼───┼────────────┨
┃分 局 │ │500.00│6000. │作为分局解决所属各单位公┃
┃ │ │ │ 00│务开支特殊情况 ┃
┠──────────┤ ├───┼───┼────────────┨
┃分局机关、研究所、学│ │250.00│3000. │用于公务费中的杂项开支弥┃
┃校 │ │ │ 00│补标准超支 ┃
┠──────────┤ ├───┼───┤ ┃
┃调查船大队 │ │200.00│2400. │ ┃
┃ │个│ │ 00│ ┃
┠──────────┤ ├───┼───┤ ┃
┃向阳红五号、十号船、│ │100.00│1200. │ ┃
┃总台 │ │ │ 00│ ┃
┠──────────┤ ├───┼───┤ ┃
┃中心站、上办、一○一│ │ 50.00│600.00│ ┃
┃库 │ │ │ │ ┃
┗━━━━━━━━━━┷━┷━━━┷━━━┷━━━━━━━━━━━━┛
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预算定额包干暂行标准 单位:元
┏━┯━━┯━━━━━┯━━━━━━━━━━━━━━━━━━━━━━┓
┃ │ │科 目│ ┃
┃项│ 目 │ │ 开 支 内 容 ┃
┃ │ │名 称│ ┃
┃ │ │ │ ┃
┠─┼──┼─────┼──────────────────────┨
┃修│ │ │指房屋正常小修、电水暖、卫生等设备维修材料配┃
┃ │ 1 │房屋维修费│件、油漆、粉刷;营具消防器材添修、道路、场地┃
┃缮│ │ │、水沟、护坡修整、绿化、临时工工资 ┃
┃ ├──┼─────┼──────────────────────┨
┃费│ 2 │房屋大修费│指经批准房屋及其设备大修理费用。 ┃
┗━┷━━┷━━━━━┷━━━━━━━━━━━━━━━━━━━━━━┛
┏━━━━━━━━━━┯━┯━━━┯━━━┯━━━━━━━━━━━━┓
┃ │计│ 标 │ 准 │ ┃
┃ 单 位 名 称 │算│ │ │ 备 注 ┃
┃ │单│ 月 │ 年 │ ┃
┃ │位│ │ │ ┃
┠──────────┼─┼───┼───┼────────────┨
┃分局、研究所、海洋学│ │ 0.05 │ 0.60 │按房屋实际面积数计算 ┃
┃校、总台、上海办事处│m2│ │ │ ┃
┃等单位 │ │ │ │ ┃
┠──────────┼─┼───┼───┼────────────┨
┃ ″ │m2│ 0.07 │ 0.84 │按房屋实际面积数计算。 ┃
┃ │ │ │ │由局统一掌握专项批准下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