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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9:35: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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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现将《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予以颁发,望遵照执行。

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适应我省人民药用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野生药材,是指来源于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药用产品。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野生药材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繁育、利用相结合的方针,鼓励开展人工种植、饲养,做到扩大药源,发展生产,永续利用。
第五条 我省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包括:
(一)国家重点保护种类:
1.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药材物种;
2.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中的物种。
(二)省级重点保护种类:银杏、巴戟夭、白木香(土沉香)、珊瑚菜、八角莲、短萼黄连、花叶开唇兰。
人工营造的厚朴、杜仲、黄皮树、玉桂林视同野生资源加以保护。
第六条 禁止采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因药用需要,采猎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应向县(市)医药管理部门申请“采药许可证”;需要采伐林木或狩猎野生动物的,应向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或“狩猎许可证”。凡猎捕国家二
级保护野生动物,由需要单位向所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林业厅批准,发给“特许猎捕证”。无证不得采猎并严禁伪造、倒卖、转让上述“三证”。
“采药许可证”由省医药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县(市)医药管理部门核发。
第七条 采猎、收购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须事先进行资源调查,提供可靠资源数据,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计划,逐级上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源情况,审核同意后,由省医药管理部门下达执行。严禁违反计划乱采
滥挖、乱捕滥猎和超计划收购。
第八条 采猎野生药材物种,必须在规定的采猎区、采猎期进行采猎。禁止使用危及人畜安全的工具和方法,如地弓、地枪、毒药、炸药、“阎王礁”、“绝后窖”,以及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掏窝等,禁止使用军用武器狩猎。
第九条 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生长集中的区域,可划定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保护区的划定,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越出县以上行政境界和外埠来我省采猎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经所在县(市)和省医药管理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应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县以上医药公司经营,但不得出口。
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所产的药材,除国家或省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和福建省药材公司统一经营外,其余品种由地(市)、县(区)医药公司按计划收购、经营。
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航、邮电部门承运或邮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产品,须凭所在县(市)医药管理部门的运输证件,其中属林木和野生动物药材产品,应按保护级别分别向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运输证,凭证运输,按规定应检疫的必须提供检疫证件。
第十三条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检查人员凭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检查证》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十四条 对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有特别贡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采猎物、采猎工具或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按采猎物价值或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采药许可证”进行采猎野生药材物种的;
(二)伪造、倒卖或转让“采药许可证”的;
(三)经营属于国家或地方计划管理的野生药材品种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虽然取得“采药许可证”,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或“狩猎许可证”、“特许捕猎证”进行采伐林木或狩猎野生动物的;
(二)超计划或在禁采猎区、禁采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进行采猎的;
(三)伪造、倒卖、转让“采伐许可证”、“狩猎许可证”的;
(四)无计划或超计划收购的和非法出售的;
(五)违反野生药材运输、邮寄规定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各地(市)、县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医药管理局和福建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
------------------------------------
| | |保 护 级 别 | |
| | |--------| |
|中 名| 学 名 |Ⅰ|Ⅱ|Ⅲ|省级|药材名称|
| | |级|级|级| | |
|-----|--------------|-|-|-|--|----|
|猫科动物虎|Panthera tigris Linnaells |Ⅰ| | | |虎 骨 |
| | (含国内所有亚种) | | | | | |
|-----|--------------|-|-|-|--|----|
|猫科动物豹|Panthera Pardus Linnaeus |Ⅰ| | | |豹 骨 |
| | (含云豹) | | | | | |
|-----|--------------|-|-|-|--|----|
|鹿科动物 |Cervus nippon Temminck |Ⅰ| | | |鹿 茸 |
|梅 花 鹿| | | | | | |
|-----|--------------|-|-|-|--|----|
|熊科动物 |Selenarctos thibetanus | |Ⅱ| | |熊 胆 |
|黑 熊 | Cuvier | | | | | |
|-----|--------------|-|-|-|--|----|
|熊科动物 |Ursus arctos Linnaeus | |Ⅱ| | |熊 胆 |
|棕 熊 | | | | | | |
|-----|--------------|-|-|-|--|----|
|鲮鲤科动 |Manis Pentadactyla | |Ⅱ| | |穿山甲 |
|物穿山甲 | Linnaeus | | | | | |
|-----|--------------|-|-|-|--|----|
|猴科动物 |Macaca arctoides I. | |Ⅱ| | |猴 骨 |
|短尾猴 | Geoffroy | | | | | |
|-----|--------------|-|-|-|--|----|
|猴科动物 |Macaca mulatta Zimmermann | |Ⅱ| | |猴 骨 |
|猕 猴 | | | | | | |
|-----|--------------|-|-|-|--|----|
|灵猫科动 |Viverra zibetha Linnaeus | |Ⅱ| | |灵猫香 |
|物大灵猫 | | | | | | |
|-----|--------------|-|-|-|--|----|
|灵猫科动 |Viverricula indion Desmarest| |Ⅱ| | |灵猫香 |
|物小灵猫 | | | | | | |
|-----|--------------|-|-|-|--|----|
|蟾蜍科动物|Bufo bufo gargarizans | |Ⅱ| | |蟾 酥 |
|中华大蟾蜍| Cantor | | | | | |
------------------------------------

------------------------------------
| | |保 护 级 别 | |
| | |--------| |
|中 名| 学 名 |Ⅰ|Ⅱ|Ⅲ|省级|药材名称|
| | |级|级|级| | |
|-----|--------------|-|-|-|--|----|
|蟾蜍科动物|Bufo melanostictus | |Ⅱ| | |蟾 酥 |
|黑眶蟾蜍 | Schneider | | | | | |
|-----|--------------|-|-|-|--|----|
|眼镜蛇科动|Bungarus Multicinctus | |Ⅱ| | |金 钱 |
|物银环蛇 | Multicinctus Blyth | | | | |白花蛇 |
|-----|--------------|-|-|-|--|----|
|游蛇科动 |Zaocys dhumnades(Cantor) | |Ⅱ| | |乌梢蛇 |
|物乌梢蛇 | | | | | | |
|-----|--------------|-|-|-|--|----|
|蝰科动物 |Agkistrodon acutus | |Ⅱ| | |蕲 蛇 |
|五步蛇 | (Guenther) | | | | | |
|-----|--------------|-|-|-|--|----|
|壁虎科动 |Gekko gecko Linnaeus | |Ⅱ| | |蛤 蚧 |
|物蛤蚧 | | | | | | |
|-----|--------------|-|-|-|--|----|
|木兰科植 |Magnolia Officinalis | | | | | |
|物凹叶厚 | Rehd.et.Wils.Var.biloba| |Ⅱ| | |厚 朴 |
|朴 | Rehd.et Wjls. | | | | | |
|-----|--------------|-|-|-|--|----|
|木兰科植 |Magnolia Officinalis Rehd. | |Ⅱ| | |厚 朴 |
|物厚朴 | et Wils. | | | | | |
|-----|--------------|-|-|-|--|----|
|杜仲科植 |Eucommia Ulmoides Oliv. | |Ⅱ| | |杜 仲 |
|物杜仲 | | | | | | |
|-----|--------------|-|-|-|--|----|
|荟香科植 |Phellodendron chinense | |Ⅱ| | |黄 柏 |
|物黄皮树 | Schneid | | | | | |
|-----|--------------|-|-|-|--|----|
|百合科植 |Asparagus cochinchinensis | | |Ⅲ| |天 冬 |
|物天门冬 | (Lour.)Merr. | | | | | |
|-----|--------------|-|-|-|--|----|
|龙胆科植 |Gentiana scabra Bge. | | |Ⅲ| |龙 胆 |
|物龙胆 | | | | | | |
------------------------------------

------------------------------------
| | |保 护 级 别 | |
| | |--------| |
|中 名| 学 名 |Ⅰ|Ⅱ|Ⅲ|省级|药材名称|
| | |级|级|级| | |
|-----|--------------|-|-|-|--|----|
|木兰科植 |Schisandra sphenanthera | | | | | |
|物华中五 | Rehd. et Wils. | | |Ⅲ| |五味子 |
|味 子 | | | | | | |
|-----|--------------|-|-|-|--|----|
|马鞭草科 |Vitex trifolia L.var. | | | | | |
|植物单叶 | simplicifolia Cham. | | |Ⅲ| |蔓荆子 |
|蔓 荆 | | | | | | |
|-----|--------------|-|-|-|--|----|
|马鞭草科 |Vitex trifolia L. | | |Ⅲ| |蔓荆子 |
|植物蔓荆 | | | | | | |
|-----|--------------|-|-|-|--|----|
|兰科植物 | | | |Ⅲ| |石 斛 |
|金钗石斛 |Dendrobium nobile Lindl. | | | | | |
|-----|--------------|-|-|-|--|----|
|银杏科植 | | | | |省级|银 杏 |
|物银杏 |Ginkgo biloba L. | | | | | |
|-----|--------------|-|-|-|--|----|
|樟科植物 | | | | | | |
|肉桂(玉 |Cinnamomum cassia Presl | | | |省级|肉 桂 |
|桂) | | | | | | |
|-----|--------------|-|-|-|--|----|
|茜草科植 | | | | |省级|巴戟天 |
|物巴戟天 |Morinda officinalis How | | | | | |
|-----|--------------|-|-|-|--|----|
|瑞香科植 |Aquilaria sinensis(Lour.)| | | | | |
|物白木香 | Gilg | | | |省级|沉 香 |
|(土沉香)| | | | | | |
|-----|--------------|-|-|-|--|----|
|伞形科植 |Glehnia Iittoralis Fr. | | | |省级|北沙参 |
|物珊瑚菜 | Schmidt ex Miq. | | | | | |
|-----|--------------|-|-|-|--|----|
|小檗科植 |Dysosma versipellis | | | |省级|八角莲 |
|物八角莲 | (Hance)M.Cheng | | | | | |
|-----|--------------|-|-|-|--|----|
|毛莨科植 |Coptis chinensis Franch. | | | | | |
|物短萼黄 | var.brevisepala W.T. | | | |省级|短萼黄连|
|连 | Wang et Hsiao | | | | | |
|-----|--------------|-|-|-|--|----|
|兰科植物 |Anoectochilus roxburghii | | | | | |
|花叶开唇 |(Wall.)Lindl. | | | |省级|金线莲 |
|兰 | | | | | | |
------------------------------------

注:1.本名录中的中名、学名、药材名称除短尾猴、猕猴、大灵猫、小灵猫、八角莲、短萼黄连和花叶开唇兰外,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一部)为依据。
2.本名录中的大灵猫、小灵猫、短萼黄连、花叶开唇兰的中名、学名、药材名称以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汉拉英中草药名称》为依据;八角莲的中名、学名、药材名称以《中国高等植物图鉴》(第一册)为依据;短尾猴、猕猴的中名、学名以科学出版社《中国动物图谱兽类》(第
二版)为依据,药材名称以《长春中医学院学报》1987(2)为依据。
*编者注:本名录采用“闽政办〔1990〕函50号”重新印发的名录。



1990年3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4月16日 生效日期1985年4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乌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名医生和翻译、厨师、司机各两名组成的医疗队赴乌干达进行工作。自医疗队抵乌干达之日起,工作期限为二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乌干达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乌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验尸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经中、乌双方协商确定在金贾和姆巴莱医院。

  第四条 乌方按其规定的标准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医疗队使用。中方每年向乌方赠送价值人民币八万元的药械供医疗队使用,并由医疗队保管。乌方对中方提供的药械免收各种税款,并负责办理报关提货。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员前往乌干达的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由乌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乌干达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及生活用水、电、交通工具及油料、医疗费、生活费等由乌方提供。每人每月生活费标准为:主任医生及医疗队长九万一千三百六十八乌干达先令;主治医生五万五千七百二十八乌干达先令;其他人员四万五千乌干达先令。如遇乌干达物价变动超出百分之十时,双方将对上述生活费标准进行协商,作相应调整。上述生活费由乌方按月拨付给中方驻乌干达使馆。

  第六条 医疗队成员在乌干达工作期间,乌方免除他们应交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医疗队成员应尊重乌方的法律和乌干达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 医疗队成员享有中国政府和乌干达政府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满十一个月有一个月的休假。第一次休假在工作地点由医疗队自行安排,第二次假期留工作期满后回国使用。休假期间的生活费照发。

  第九条 中方派出的为医疗队服务的厨师、司机的一切费用由中方自理,在乌干达工作期间的其他待遇和医疗队员相同。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工作期满之日止。医疗队工作期满后按期回国,如乌方要求延长医疗队在乌工作年限,应在医疗队工作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六日在恩德培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代表
     金 伯 雄         埃兹拉·恩克瓦齐布韦
     (签字)            (签字)

无锡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无锡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6年1月25日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

            无锡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保障文化娱乐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遵守《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包括:
  (一)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和桌球室、游戏机室、保龄球馆、溜冰场以及游乐(艺)场所等;
  (二)营业性餐厅、酒吧、茶座中有演唱、演奏及其他表演或者有文化娱乐设备的经营项目;
  (三)文化艺术比赛、培训、展览和展销等经营活动;
  (四)营业性文艺演出;
  (五)其他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四条 文化娱乐市场的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必须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扫黄”的方针。提倡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和扶持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活动的发展;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淫秽、赌博、封建迷信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安定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文化娱乐市场经营管理活动和揭发、举报文化娱乐市场经营管理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广播电视、物价和税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文化娱乐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主管应当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包括工商局体制改革前已在各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主管市(县)所属部门、单位设在市区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
  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管理本辖区内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申办的文化娱乐场所(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活动。
  江阴、锡山、宜兴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主管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
  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授权下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其辖区内应当由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


  第九条 各级公安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进行安全和治安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者的资格、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进行核准登记,依法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业收费项目和经营价格进行核定及监督检查;各级卫生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进行审核及监督检查;各级税务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进行税款征收及监督检查。


  第十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文化娱乐场所经营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追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章 申办与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坚持先定点立项,后建设的原则。
  定点立项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工商、消防、卫生等部门进行会审。


  第十二条 申办文化娱乐业的经营者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申办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实行先申领《文化经营许可证》,然后申领其他有关证、照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审批,所批准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必须证照齐全,亮证经营。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安全、卫生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歌舞厅等级证书必须悬挂在醒目处。


  第十六条 歌厅、舞厅、卡拉OK厅等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播放的歌曲、舞曲、激光唱盘、视盘等须经市、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不得播放非国家出版社出版或者未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


  第十七条 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备有不少于占总数五分之一的弘扬主旋律,颂扬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具有民族风格的唱片、音带、激光唱盘、视盘,并经常予以播放。


  第十八条 文化娱乐经营场所不得聘用未经市、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表演团队、个人以及节目主持人进行演出活动,跨市演出须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场所的灯光、音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提供陪舞、陪唱和陪酒等方式招徕顾客;严禁色情服务。


  第十九条 游戏机室(厅)内的机种,须经文化、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准用标签后方可使用。增添或变更机种,必须重新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游艺类机种必须与游戏机分隔场地经营。


  第二十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化娱乐场所的规模、设施、装潢等情况对其进行等级评定,物价部门按等级分类实施物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的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结算时必须列出明细项目,不得牟取暴利。


  第二十二条 文化娱乐经营单位的演出广告,必须经所在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刊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各级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专职稽查队伍。专职文化稽查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根据需要可聘请一定数量的文化市场业余监督员,经培训合格后授予监督、检查、举报权。


  第二十四条 文化稽查人员在执行检查监督任务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的稽查权限进行稽查;
  (二)主动出示《文化稽查证》;
  (三)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侵犯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当场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在场;
  (五)稽查中收缴的非法物品,应当如数及时上交主管部门,不得私自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收取。
  管理费专款用于文化市场的管理,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模范执行《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文化娱乐市场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成绩显著的公民,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娱乐市场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按照《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有关条款处罚外,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和变相赌博活动的,没收其游戏机和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性的歌舞娱乐场所和游戏机室如果对未成年人开放的,首次发现处以10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发现的,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涉及违反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广播电视、卫生等有关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广播电视、卫生等管理部门以及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得接受经营单位对本人及亲友的免费消费。对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江阴、锡山、宜兴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