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进口货物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03 23:03: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进口货物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 财政部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进口货物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财政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3)32号文规定:“利用外国政府中低利贷款进口的设备、材料,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税。”对这一规定,海关总署、财政部已以(83)署税字第777号文通知各海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提出了一些问题,经与对外经济贸易
部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按照贷款协议(或备忘录)提供的混合贷款(即政府贷款与出口信贷混合使用),对其中用出口信贷款项所进口的设备、材料可否免税的问题。考虑到多数国家的政府贷款都与出口信贷混合使用,条件仍然比较优惠。因此决定放宽政策,对利用外国政府混合贷款中的出口
信贷部分所购进的设备、材料,也随同外国政府中低利贷款一并予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税。但是,对于不与政府贷款混合使用的一般出口信贷和商业贷款购进的设备、材料,仍应照章征税。
二、上述准予免税进口的设备、材料,是指贷款项目所须进口的机器设备、货运车辆、以及建厂(场)安装、加固设备所必须进口的材料。
对于利用政府贷款或混合贷款购进的复印机、打字机、电子计算器等办公用品,摩托车、吉普车、小汽车、旅行车、大客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应照章征税。
三、免税手续。对准予免税进口的货物,如系委托实行集中纳税的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订购进口的,使用贷款单位应向海关总署关税统计司提供对外经济贸易部外资局出具的贷款项目证明(包括项目名称、贷款外汇额度)经审核同意后,由有关总公司凭以免税;如系委托其他单位订
购进口,使用贷款单位应于货物申报进口时,向海关交验上述证明、合同,经进口地海关审核后予以免税。
四、对利用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的项目贷款所购进的货物,如前已按(82)财税字第58号文规定,准予登记缓缴进口关税和工商税的,其缓缴的税款,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分别予以注销或补税。对应予补税的货物,请有关部列出清单(应载明进口日期、品名、数量、金额
),于六月三十日以前交海关总署关税统计司,凭以计征税款。
五、本通知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在本通知生效以前,如对政府混合贷款中的出口信贷部分购进的设备、材料已经征税的,其税款不予退还。



1984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关于和平利用核技术合作的意向性协议

中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美国能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关于和平利用核技术合作的意向性协议


(签订日期1997年10月29日 生效日期1997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下称“双方”),
  遵循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确定的宗旨;
  注意到中国出于国内能源需求、能源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希望适度加快发展核电;
  双方表示支持中国安全、经济和有效地开发核能和建设核电站,并愿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合作伙伴,促进互利合作,以实现这些目标;
  希望双方交流信息和经验,加强两国技术合作;
  并认识到和平利用核技术的合作对双方都有利。
  兹宣告如下意向:

 一、开展技术信息交流,推动合作活动,包括联合研究开发项目,涉及:
  现有的和先进的轻水堆技术,包括长寿期燃料和包壳材料;反应堆和电厂安全,包括严重事故和事故管理;电厂监测及模拟;核蒸汽供应系统以及相关部件和系统的设计,仪控;热工水力、结构分析和建筑设计,在役检查;电厂老化和许可证延长;反应堆去污和退役,包括燃料处理和存贮;裂变材料处理,包括材料运输和运料桶;辐照技术和同位素生产;经济和环境。
  核材料、设备及技术的出口控制系统的开发和实施;核材料的控制和衡算;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实物保护;促进国际核保障监督的技术开发。
  双方同意的其它相关合作领域。

 二、双方将达成一项与核有关的、指导实际合作活动的合作协议。

 三、双方可以根据已同意的相关程序,邀请本国其它相关单位参与这些合作活动。

 四、合作形式可以包括技术信息、人员、样品、材料、仪器和设备的交流;培训;一方使用另一方所有或运行的设施;组织或参加研讨会、研究开发项目,以及经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具体合作形式。
  本意向性协议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国家计划委员会              能源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

卫妇社发〔201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为考核主体,重点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中的主体责任,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指导。

(二)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明确考核程序、内容、标准,所有按照规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均要纳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实施和进展情况,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坚持科学规范,准确合理。考核应当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机构考核与服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准确、合理地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情况。

(四)坚持考核结果与改进服务和经费补助相挂钩。通过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质量,财政部门在安排和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时要与考核结果挂钩。

二、考核依据

各地区要根据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绩效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作为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按照规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四、考核内容

(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前,主要是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规定的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今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时,考核内容相应调整。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将中医药应用情况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内容。

(二)地方增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地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面临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等增补制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

(三)社会效果。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和满意度等。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城乡居民健康状况改善情况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长期考核指标。

五、考核方法和考核周期

(一)考核可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考核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参加,并将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日常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依据纳入综合考核。充分发挥电子信息系统在绩效考核中的作用,提高考核工作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二)绩效考核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从上一年的第四季度到本年度的第三季度。县(区)级卫生、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

六、考核管理

(一)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年初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相关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末开展绩效考核。

(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机构内部考核制度,进一步明确分工,将相关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

(三)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和督导检查,并作为省级、地市级财政部门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财政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机构的考核工作。

(四)卫生部会同财政部负责制订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七、考核结果应用

(一)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下一年度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予以适当奖励,对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经验,并推广交流。

(二)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服务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督促下级有关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改。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扣减相应的补助资金并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和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和安排的重要依据。要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以适宜的方式公布绩效考核结果。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充分认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的重要性。逐步探索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效果指标纳入对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推进各地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各地区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保障考核工作有效开展。

(二)健全组织,加强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考核领导机制,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要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通过绩效考核,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作用,要根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切实落实好农村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使城乡居民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免费服务政策,调动其参与积极性。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机构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要鼓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村(居)委会参与考核,充分听取社会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