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重点扶持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5-06-24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规范我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培育龙头企业,力口快我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省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
调整,规范我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一年一定、动态管理”的办法开展。
第三条 10户重点扶持企业的认定,重点考核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兼顾企业管理、企业创新等其他指标。
第四条 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会同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五条 认定范围。
(一)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主要指从事雷达及配套设备、
通信设备、计算机与网络产品、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设备、家用视听设备、电子测量仪器、电子专用设备、电子信息专用材料、电子信息机电产品研制、生产或加工组装等业务的企业。
(二) 软件制造及软件服务企业。主要指从事软件产品设计、开发、测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发散传播、维护、咨询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三) 信息服务和培训企业。主要指从事网络信息资源开发服务(ICP);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应用和服务系统设计、开发、实施、服务;信息化普及培训、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培训、信息化相关业务技能培训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必备条件。
(一) 注册登记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 遵守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违法纪录。
(三) 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四) 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营业务,且符合下列要求:
1.销售收入。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企业不低于1200万元;软件企业不低于700万元;系统集成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信息服务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信息技术培训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
2.利税。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企业不低于200万元;软件企业不低于100万元;系统集成企业不低于120万元;信息服务企业不低于150万元;信息技术培训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3.从业人员数。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企业不少于70人;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和信息服务企业不少于50人;信息技术培训企业不少于100人。
第七条 申报参考条件。
(一) 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强,人才优势较明显。承担过省级
或者以上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科研开发能力居
省内前列。
(二) 经营管理水平高,有较高的企业知名度或者品牌影响力。重合同、守信用,有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良好的诚信纪录。
(三) 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有完善的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策略和企业发展规划。
(四) 生产型企业的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重点方向指南》。
第八条 同属一个企业集团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办法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申报申请表;
(三) 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决算报表;
(四) 反映企业人才、技术创新、管理水平、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企业及产品认证证书、奖励证书、科技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以及列入国家和省相关部门项目计划的批准文件等的复印件);
(五) 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条 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在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备选企业,按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初步排序,并提出推荐备选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牵头,省相关部门及专
家共同组成“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评选委员会”,由评选委员会组织进行评选工作。
第十二条 评选内容以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为主,兼顾企业技
术、管理、人才、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知名度和品牌等条件,并结合云南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链发展需要等政策因素进行综合评选。评选结束后,评选委员会应当拟定10户重点扶持和10户备选企业名单,并提交评选的工作报告和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将评选的拟定结果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活动的依据、办法,评选活动的基本情况(含前20户企业的基本情况),举报受理方式等。经举报后查证,如拟定的备选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并足以影响评选结果的,取消其评选资格,评选结果按照排序依次递补。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确认评选
结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发文认定。
第十五条 根据审批认定结果,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向
社会媒体发布认定公告,并向认定企业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重点扶持企业的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名称,并由认定部门摘牌,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一) 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条件;
(二) 不按规定填报有关工作、统计报表;
(三)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认定资格,事后经
查证属实的;
(四) 企业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有前款(三)、(四)项情形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取消认定名称的受理工作,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条件,讨论研究后形成书面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重点扶持企业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合并、分立时,应当在1个月内,报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
企业优惠政策
一、省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投资担保公司等政策性公司在选择投资、担保对象时,优先考虑重点扶持企业。
二、重点扶持企业按照省内相关产业发展要求,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时,省相关部门给予贴息支持,并为电子信息类项目积极争取多边、双边赠款。
三、省相关部门在项目建设、科研开发、资金安排、外国政府贷款、土地使用等扶持政策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省发改委、经委、科技厅原则上每年扶持1—2家重点企业。
四、优先推荐重点扶持企业承担《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和《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倍增计划》等项目。
五、在每年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资金对承担省或省以上项目的10户重点企业给予适当补助或配套。
六、省相关部门在省每年的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技改贴息等资金中,优先安排10户重点扶持企业。
七、对新入驻各工业、科技园区内的重点扶持企业,在一定年限内,工作场所减租,服务性收费按40%收取。行政性收费在按国家政策缴纳相关费用后,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适当给予补助。
八、省商务厅对重点扶持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同等条件
下,优先考虑;对重点扶持企业的出口产品,优先推荐列入《云南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享受相应配套优惠政策。
九、省科技厅审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省经委等部门确定重点扶持的私营企业或评选荣誉称号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重点扶持企业,享受相应配套优惠政策。
十、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重点扶持企业。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列入正版软件目录,并优先推荐给相关使用部门。
十一、对重点扶持企业用于产品研发与引进先进电子信息产
业制造生产的用地,由政府相关部门优先安排,土地出让金按下限收取。
十二、建立政府产业管理部门与重点扶持企业工作联系制度。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定期联系企业,反馈企业建议和意见,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
十三、对重点扶持企业,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将在政策、信息服务方面,在政府资助资金项目的申报方面,在“双软认定”、产学研合作、国际交流、招商引资、产品洽谈展示会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和帮助。
十四、对重点扶持企业颁发《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重点扶持企业年度证书》,有知识产权的还将颁发《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重点扶持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推荐证书》。运用各种舆论手段,加大对重点扶持企业及品牌产品的宣传力度,重点扶持品牌,以品牌树立企业形象。
论公众公司特有的所有权与治理结构
—美国的经验
苗壮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生联合导师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美国公众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与治理结构都是非常独特的。过去,一家典型的美国公众公司具有分散持股、集中管理[1]以及股份可以在具有流动性的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等特征。[2]现在,许多公众公司的很大一部分股份被机构股东所持有,后者比个人小股东更为积极地参与管理。还有少数公众公司存在单个控股股东,他们在公司治理中享有支配地位。[3]公众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不同,其治理结构也就不同。
本文将着重分析具有大量个人小股东的分散持股的公众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特征、问题及其解决之道。
在一个存在大量个人小股东的公司,大部分股东既缺乏能力也缺乏动机参与管理。实际上,如果大量小股东积极参与决策与监督,公司的治理成本就有可能高得难以承受。因此,集中管理就成为分散持股公司的典型特征。
虽然分散持股以及具有流动性的股票市场增加了风险承担与管理职能相分离的收益,但这种分离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包括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问题以及股东之间的集体行动问题。考虑到上述问题,只有在专业化分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这种分离才是有效率的。为了在市场竞争的“自然选择”过程中生存下来,分散持股公司必须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一、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问题
1.1 利益矛盾
分散持股公司是由职业经理人管理的。除非管理者持有公司很大一部分股份,否则股东与管理者之间就会出现利益矛盾。换言之,股东与管理者的“效用函数”(utility function)不同。
股东的效用函数相当简单。作为公司现金流的剩余索取者,股东追求利润最大化。然而,一个不持股或者持股数量少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管理者基本上是一个固定索取者。在这种情况下,利润最大化以外的其他目标就有可能进入管理者的效用函数,如更多的闲暇、更高的收入、固位、晋升等等。其结果是,管理者有可能缺乏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激励。更有甚者,如果追求利润最大化与其个人利益相悖,经营者就有可能选择减少而不是增加利润的行动方案。换句话说,不是公司所有者的经营者有可能以股东利益为代价而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1.1.1 偷懒
管理者以股东利益为代价增加其自身效用的一种方式是减少投入但又不相应减少收入,换言之,就是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少做工作。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偷懒”(shirking)或玩忽职守(negligence)。公司利润与很多因素相关,其中两个最重要的变量是外部环境和管理者的努力程度。假定外部环境不变,利润就与管理者的努力程度呈正相关。但管理者的努力程度与闲暇程度呈负相关。如果与工作相比更偏好闲暇,管理者就有动机相应减少其努力程度。显然,偷懒与利润最大化负相关。
在管理公司业务及其它事务的过程中,管理者承担着决策和监督的职责。要想尽到职责,就必须合理地掌握信息并给予合理的关注,否则就构成玩忽职守。具体来说,在履行决策职责时未能合理掌握信息就构成“积极的玩忽职守”(malfeasance),而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未能合理关注就构成“消极的玩忽职守”(nonfeasance)。
1.1.2 侵占
管理者损股东利益而自肥的另一种方式是增加收入但又不相应增加投入,包括侵占公司资产(包括信息及其它无形资产)。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浪费”(waste)或者“挪用”(diversion)。假定其他条件不变,管理者的收入越高,股东的利润就越低。一个上进心较强的管理者有可能更为偏好增加收入[4]而不是闲暇。管理者可以通过事前与公司讨价还价,也可以通过事后过度地在职消费或采用其他方法侵占公司资产的方式提高自己的收入。显然,侵占与利润最大化负相关。
最为明目张胆的侵占方式就是贪污。但是,贪污毕竟风险太大,更为谨慎而又精明的管理者更加偏好更为隐蔽且不那么危险的侵占方式,比如自我交易、篡夺公司机会、与公司竞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等等。如果管理者能自行决定自己的收入或对其决定施加重大影响,与公司就收入进行谈判的过程本身就有可能构成隐性的自我交易。
1.1.3 风险规避
管理者还可以通过降低其人力资本投资风险的方式损害股东利益并增进自身利益。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风险规避”(risk evasion)。在充满了不确定性的商界,利润与风险高度相关。一般来说,管理者与股东对风险的态度是不同的。这是因为股东可以通过分散投资组合的方式降低风险,而管理者却不能。因此,股东往往是风险中性的,而管理者则往往是风险厌恶的。管理者与股东对风险的不同态度也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利益矛盾。在管理者的效用函数中,固位是一个重要目标。因此,管理者厌恶风险的态度有可能激励其投资于风险较小、预期净值较低的项目上。这种态度还有可能激励其为固位而采取事前或事后的防御措施,以防范或者挫败敌意收购。
除了固位,晋升也是管理者效用函数中的一个重要目标。追求晋升有可能激励管理者盲目扩张经营规模,以制造更多的管理职位,[5]或者将公司变成多部门的混业经营企业,从而在制造更多管理职位的同时,通过分散经营范围降低公司风险。[6]如果公司在规模、范围方面的扩张显著增加组织成本,就有可能损害股东利益。与偷懒和侵占相比,风险规避的动机、性质和效果更为复杂。[7]
1.2 信息不对称
除了利益矛盾,股东与管理者之间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这就是说,具有管理才能并负责公司日常管理的管理者通常比股东更了解外部环境及其自身的品质和努力程度。如果信息是对称的,管理者就很难通过损害股东利益增进自身利益。这就是为什么信息不对称是一个问题。设计得当的激励报酬机制能够迫使管理者承担相应的损失,亦即将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的“外部性”(externality)“内部化”(internalize)。然而,在管理者与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一个自利的管理者就有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以股东利益为代价而使自身获益。
信息不对称问题既有可能在合同订立(包括修订)前,也有可能在其后出现。另一方面,不对称信息本身可能包含了无法观测的努力程度或品质以及外部环境。根据信息经济学,事前与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分别属于“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与“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无法观测的努力程度和品质、外部环境则分别属于“隐蔽行为”(hidden action)与“隐蔽信息”(hidden information)问题。上述两个维度相结合,就产生了三种主要的不对称信息问题:隐蔽信息的逆向选择问题、隐蔽信息的道德风险问题和隐蔽行为的道德风险问题。[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