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浅析我国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建议/刘成江

时间:2024-07-08 17:58: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析我国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建议

刘成江


  (一)重整中的信息披露的要求
  一般公司重整要进行以下的信息披露:①上市公司申请重整或任命管理人时;②召集债权人申报债权时;③通知债权人、股东召开关系人会议时;④通过重整计划时。
尽管我国“破产法草案”对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没有规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要求,但在破产受理程序中,要求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有明确地址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虽略有不足,但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重整的信息披露的完成,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重整不仅要符合破产法、民事诉讼程序法等规定,还要遵守证券法、证券监管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常规性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两部分:其一是定期报告要求,即必须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准则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公司的重整及其进展情况,年度报告的披露是非常重要的,其将会影响到上司公司的退市,防碍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其二是临时报告要求,即和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规定重叠的信息披露,诸如申请重整、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关系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批准重整计划等,在《证券法》上均属于需要作临时公告的重大事项,重整的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公告。特殊性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涉及重大资产转让、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通过制定和完善《重整人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和《关于重整人及有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等规则和指引,明确和细化对重整人信息披露考核的内容与标准的同时,将重整人的诚信责任放在突出位置。同时建立了对重整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的合理怀疑机制,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规信息披露行为。
  (三)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此法条所规定的义务是债务人有关人员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了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的义务,即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该义务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列席债务人会议;二是在债权人会议上如实回答询问。有关人员违反本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有:
  1、违反列席义务的法律责任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首先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本项法律责任者,需具备以下条件:①须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有关人员。即本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经人民法院决定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②须为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所谓“拒不列席”,是指能够出席而故意不列席。至于其拒不列席是否有明确的拒绝表示,在所不论。因疾病、受拘禁、交通受阻或其他客观事由而不能够列席者,不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③须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如果不列席债权人会议有正当理由,例如,经人民法院许可离开住所地,可以不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④须为经法院传唤后仍然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这意味着,上述人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只需进行一次传唤,如其仍拒不列席,即可实施拘传。如这与《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须经两次传唤方可拘传的规定有所不同。
  2、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
  本条还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构成本项法律责任者,需具备以下条件:①须为负有说明义务的债务人有关人员。即本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经人民法院决定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②须为违反说明义务。例如,本法第68条第2款规定的在债权人委员会提出要求时的说明义务、第84条第3款规定的就重整计划草案做出说明并回答询问的义务。③须为以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方式违反说明义务。其中,“拒不陈述、回答”为故意的不作为方式,“作虚假陈述、回答”为故意的作为方式。如果为因疏忽或能力欠缺而发生遗漏、错误陈述或者表达不清,则不属于本条规制的范围。
  违反信息义务的行为人是要承担责任,不管是公司重整或者证券法上违反信息披露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的新《破产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和不实行披露的法律责任,在《证券法》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信息披露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我认为,可以参考《证券法》上的违反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追究和结合破产重整的具体情况,制订出适合破产重整的违反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追究的具体制度。
  我国要完善上市公司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还要不断的实践,结合我国国我国要完善上市公司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还要不断的实践,结合我国国情,我国新《破产法》仅在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时需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未对债务人应如何向债权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出规定,对上市公司在重整程序中的特殊信息披露义务更是缺少明确规定。有学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上市公司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一,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提出重整申请时需向法院提供更为详尽的材料。第二,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将重整计划草案提请表决之前应向债权人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允许债权人在认为债务人信息披露不充分时提请法院召开听证会。第四,规定判断信息是否披露充分的标准,规定对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的争议由法院裁决。解决困境公司的破产危机,关键在于信息披露的透明和充分,就必须具备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降低由于信息披露不透明不及时给利益者带来的风险,使双方共同的交易成本降至最低点,从而把困境公司拯救出来,使困境公司走上发展的轨道。

结 语
  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其先进的价值理念和独特的制度设计,受到世界各国立法者的普遍重视,发展旨在避免企业破产,实现企业复兴的破产重整制度成为各国破产法立法的重点。我国社会各界对此问题颇感兴趣并积极地研究讨论,望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适应中国企业需要的企业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制度,来满足我国社会现实的迫切要求。在我国向市场经济模式转换的过程中,有大量国有企业因为一时难以适应竞争环境而陷入经济困境。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的采用破产清算形式,那么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是社会难以承受的,如果对其中那些债务重、效益差,但有拯救可能的大中型企业适用重整程序,力求实现企业的拯救和再建,信息披露制度对于重整的进行更是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既有利于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又可以为大众所监督,那么无疑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奠定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基础。因此,在我国推行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是十分明智的。我国新破产法的立法者们顺应了这种趋势,已将现代破产重整制度规定在其中,相信它的实施将极大的推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稳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关于申报和审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67号




关于申报和审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已经正式成立,并审议通过了修订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现就1998年1999年度申报及评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换届,1998年申报建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1999年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同时进行,评审会议于1999年第四季度召开。

二、1999年度拟申请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请于1999年5月31日之前将有关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并同时抄送我局。

三、申请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需经管辖该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国务院审批。


附件: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55367285268.doc
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55367263530.doc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团中央宣传部、组织部关于组织各级团干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理论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团中央宣传部、组织部关于组织各级团干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理论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现将《团中央宣传部、组织部关于组织各级团干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理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团中央宣传部、组织部
关于组织各级团干部深入学习
社会主义理论的意见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学习〈关于社会主义若干问题学习纲要(试用本)〉的通知》下发后,团的领导机关中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陆续学习社会主义理论,已取得初步成效。最近,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又发出文件,对使这一学习全面推开并引向深入提出了要求。并决定将《纲要》的学习对象扩大到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的全体干部,意识形态部门的干部,大中学校教师,大学生、研究生。根据这一要求,现对组织相应范围内各级团干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理论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当前组织团干部学习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在各级干部中开展对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是国内外形势发展向我们提出的迫切要求。共青团干部是党的干部队伍中年轻部分,担负着教育引导青年的艰巨任务,学好社会主义理论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正处于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果,社会经济、政治和人们的思想趋于稳定,社会主义事业在中国展现出光明的前景。但是必须看到,由于多年来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泛滥,造成了思想理论上的混乱,特别是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发生的急剧变化,使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遇到了严重的困难和新的挑战。这引起情况必然会对人们的思想造成影响,产生这样那样的困惑和疑虑。当代青年是跨世纪的一代,用共产主义精神去教育引导他们,带领他们紧跟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功立业,粉碎西方敌对势力的和平演变阴谋,是我国社会主义千秋大业的重要保证。因此,组织各级团干部认真学习社会主义理论,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对于团干部的健康成长和教育引导青年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

  二、团干部学习社会主义理论的目的和要求

  这次学习和教育总的目的和要求是,以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干部和群众的头脑,消除在社会主义问题上的一些困惑和疑虑,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进一步调动社会主义积极性,发奋图强,克服困难,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事业不断前进。

  组织团干部学习社会主义理论,要以中央宣传部编写的《关于社会主义若干问题学习纲要(试用本)》为主要教材,力求通过学习《纲要》,掌握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原则和一些根本性问题。为了加深对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的理解,要组织团干部有计划地学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经典著作和毛泽东、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论述,以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重要文件。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必须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因此,要把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习紧密地结合起来,学会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认识和分析当前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团的各级领导干部在学习过程中,要力求多读一些马列主义原著和哲学著作,加深对社会主义理论的认识和理解,更好地带动一般干部的学习。

  组织团干部学习社会主义理论,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社会主义理论学习要紧密联系国际社会主义运动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认清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要紧密联系我国的国情,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以及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性、曲折性和复杂性;要紧密联系团干部的思想实际,解决自己在社会主义问题上的一些模糊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的能力和信心;要紧密联系青年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回答和解决青年中存在的对社会主义的种种疑虑和困惑,教育和引导青年坚定不移地为社会主义事业奋斗。

  三、要加强对团干部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的组织和领导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和教育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团的思想建设和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团的宣传组织部门要具体抓好组织实施,制订切实可行的规划,务求学习取得实际效果。

  团的各级机关的领导干部,要根据上级党委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党校、党委组织的学习班、读书班的学习,带头学好社会主义理论。机关干部和基层团委的主要负责人,主要采取"小集中"办班的形式进行学习,各级团校对团干部的培训都要把《纲要》的学习安排进去,并放在突出的位置。团的报刊、出版等宣传舆论部门,要配合这次学习和教育开展工作,组织发表一批有说服力、吸引力的有份量的文章,并注意推广团干部学习好经验。

  这次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和教育,拟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以前完成。各地要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及时反映情况。学习结束时,要认真搞好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