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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时间:2024-05-30 15:06: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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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规划局


深圳市规划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2006年12月15日)
深规〔2006〕473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决定对《01号许可事项“选址许可”》作如下修改:
  一、在“五、申请材料”中增加一项作为第7项:
  7.申请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评估的,还应提交:
  (1)工业用地项目评估申报表(一式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下载网址:www.szbti.gov.cn或www.ship.gov.cn);
  (2)企业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投资项目的决议(原件1份,应当列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进度、资金保障等内容);
  (5)按规范格式编写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6)银行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套);
  (7)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新设企业无需提供);
  (8)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和员工社保情况证明(原件各1份,新设企业无需提供);
  (9)申请在产业带内用地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新设企业无需提供《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150号)第六条。
  二、在“十、行政许可时限”原内容后增加:
  申请评估的工业用地项目经核实具备《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的,由评估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估会,对该项目是否供地、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选址区位等方面内容向市规划部门出具评审意见,技术工艺复杂和专家评估分歧较大的项目,经项目评估部门主要领导同意,评估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符合《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评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市规划部门出具不予供地的评审意见。上述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第八条。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编制《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规划字[2004]57号

关于编制《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协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将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实用技术优选的基础上,编制《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现就《推广目录》编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广目录》编制的目的

  编制《推广目录》是贯彻《决定》,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管理水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推广目录》的编制将采用有关单位审查推荐、专家论证优选等方式确定。对列入《推广目录》的技术,将采取新闻宣传、典型示范、会议交流等多种形式进行推广,部分技术成果将推荐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二、《推广目录》优选的原则

  1.技术先进性:列入《推广目录》的技术(含工艺、产品、材料等,下同),应当经技术评审(鉴定、验收)和实践检验,证明是本领域先进技术。

  2.技术成熟性:列入《推广目录》的技术,应当经两个以上企业的应用,证明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发挥了明显作用。

  3.可推广性:列入《推广目录》的技术,应当具有较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和应用范围,推广应用后对相关领域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有明显作用。

  三、《推广目录》待选技术推荐要求

  1.请各推荐单位根据《推广目录》优选的原则,组织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安全技术成果的审查和推荐工作。

  2.推荐的待选技术应填写和报送“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推荐项目表” (5份并附电子文档),并提供附表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3.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优选组织评审和《推广目录》编制具体工作,委托煤炭信息研究院承担。

  4.各单位推荐截止日期为2004年6月15日,推荐材料请直接报送至煤炭信息研究院。

  联系人:彭 成

  电话:010-84657939

  电子信箱:safety@coalinfo.net.cn

  地址:北京市芍药居35号中煤信息大厦

  邮编:100029

  国家局规划科技司联系人:朱凤山、林岚

  电话:010-64463167 64463177(传真)

  电子信箱:aqkj@chinasafety.gov.cn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推荐项目表(格式)



技术成果名称


主要完成单位

(盖章)



推荐单位

(盖章)


技术成果类别
新技术□ 新工艺□ 新方法□ 新设计□ 新产品□ 新材料□ 新品种□ 其他□

成熟程度
完成试验 应用企业2-3个 应用企业4-6个 应用企业6个以上

技术成果来源
国家计划□ 部委计划□ 省、市、自治区计划□ 基金资助□ 国际合作□ 其他单位委托□ 自选□ 非职务□

评价时间

组织评价单位


登记时间

组织登记单位


获得国家、省

部级奖励情况

列入国家、省部级

推广计划情况


联系人

邮政编码


电话(含区号)

手 机


传真

电子信箱


单位地址


技术成果

内容简介
(主要包括:技术特点,创新性,技术水平,适用条件,已推广应用情况等,限1500字以内)


附件:1.科技成果评价(鉴定)证书; 2.应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须盖章); 3.研究报告;

4.能反映本技术特征的彩色照片2-3张。

 

惠州名优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名优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惠府〔2003〕37号

印发《惠州名优产品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名优产品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多创名牌产品,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我市产品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惠州名优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惠州名优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市场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
第四条 惠州名优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惠州名优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并依法对创惠州名优产品成绩突出的生产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惠州市名优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惠州名优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惠州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评审委员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部分新闻单位、全市有关社团组织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评审委员会交办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我市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惠州市名优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组织具体评价工作。
第八条 申请惠州名优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排名前列,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属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较强;
(五)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惠州名优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得的;
(三)近三年内产品有一次被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或连续二次被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条 惠州名优产品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由评审委员会公布开展惠州名优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申报日期。
第十一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惠州名优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将经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在规定期限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四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惠州名优产品名单,再次提交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授予“惠州名优产品”称号,颁发惠州名优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十六条 惠州名优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 惠州名优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享有工商、财税、免于我市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已经获得惠州名优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将暂停或撤销该产品的惠州名优产品称号。

第十九条 惠州名优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惠州名优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惠州名优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使用惠州名优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惠州名优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的产品不得再使用惠州名优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惠州名优产品标志或与其近似的标志。

第二十条 参与惠州名优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取惠州名优产品称号者,予以取消称号,并对企业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惠州名优产品申请。
第二十二条 惠州名优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