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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资阳市农村中小学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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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资阳市农村中小学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资府办发〔2006〕53 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资阳市农村中小学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18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资阳市农村中小学经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
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资阳市农村中小学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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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资阳市农村中小学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 号文)、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6〕11 号文)、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农村
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国财教〔2006〕5 号文)
的规定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
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农村中小学是指在资阳市境
内国办的纳入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的农村乡镇和县
城小学和初中,职业初中、特殊教育学校,雁江区市区范围
内的小学和初中学校中的四类贫困学生,简阳市市区内小
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不属本办法。
第三条 资阳市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以县为主的教育
经费管理办法,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级财政部门、
县级教育部门统一核算、管理、监督农村中小学经费。为保
证教育经费足额及时到位,方便管理工作,各地要在县级财
政开设教育经费专户,实行专人、专户、专帐管理与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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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现行公用经费预算标
准由三部分组成:农村中小学由中央和省补助学杂费:小学
每生每年190 元,初中每生每年240 元;中央和省补助的学
校公用经费:小学每生每年20 元,初中每生每年40 元。县
镇中小学由中央和省补助学杂费:小学生每生每年220 元,
初中每生每年270 元,中央和省补助学校公用经费小学每生
每年20 元,初中每生每年40 元。县级财政安排的学校公用
经费:小学每生每年20 元,初中每生每年40 元。如果中央
和省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标准有调整,我市农村中小
学公用经费标准将适时调整。
第五条 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主要依据是学生
人数和中央、省定的补助标准。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安排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时,要兼顾不同规模、不同区域学校正
常运转的实际,可按全县(市、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总额的
3%左右的幅度调节安排用于规模小、办学条件差、地处边远
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方面的支出,保证该类学校正常
运转的基本需要。
第六条 切实作好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管理工作。县级
财政教育部门对学校要明确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专项经费
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下达教育经费年度控制支出数。
学校按统一的开支标准,开支范围并结合学校实际编制好学
校经费年度收支预算报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经县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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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各学校执行。县级
财政、教育部门按时间进度或工程形象进度及时拨付预算资
金。未经批准,学校不得突破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因突发
事件或特殊情况应追加的学校经费预算,由县级财政、教育
部门负责审核追加,各学校不得突破追加的支出预算。学校
不得将学校公用经费用于发放教职工地方津补贴、教职工奖
金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参照以下范围和标准由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有:办公费、印刷费、
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旅差费、会议费、图
书资料费、设备仪器购置费、信息技术教育维护费、师培
师训费、校舍设备零星维修费、教师用教材及教参费、学
生音体美活动及音体美教学费、学校医务室常规药品费、
学生实验实习费、专用材料费、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学生
在校期间蒸饭费及相关后勤服务费、零星租赁费、劳务费、
福利费等公用经费。
上述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中下列几项参照以下比例安排
使用。师培师训经费按公用经费的5%安排,设备仪器图书资
料购置费按公用经费的6%安排,现代信息技术(含远程教育)
教育按公用经费的13%安排,学校安全经费按公用经费的1%
安排;办学规模小、办学条件差的边远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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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排;72%全额用于学校其余公用经费开支。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原则上按标准按学生人
数下达安排到各学校使用,不许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再
集中安排使用。但对其中边远地区条件差、规模小的学校公
用经费补助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集中安排到学校使用;对
师培师训经费、设备仪器资料图书购置费、信息技术教育费、
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按
照义教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九条 农村中小学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大宗办
公用品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由
各学校根据公用经费年度预算额度,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需求计划,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审核后编制年度采购预
算,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行政府采购。县级财政、教育
部门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学校,在向
学校提供物品时必须同时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
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第十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建立好财务管
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学校核算管理制度、学校公用经费
收支管理制度。统一学校会计核算科目,科学建立学校帐务
体系、统一记帐方法、统一会计报表。建立学校经费向学校、
向社会公布制度,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学校财务
收支,物资使用分析制度,分析效益及问题,不断完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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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管理办法,努力提高投入效益和办学效益。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社会各界不得向学
校乱收费或搭车向学生收费。各类中小学要严格执行义教经
费保障机制改革后的收费政策,小学和初中只能向学生收取
课本费、作业本费和经批准的住校生住宿费,并定期向学生
结算课本费、作业本费的收支情况,学校不得挤占、挪用学
生课本、作业本费,坚决制止学校任何乱收费行为。社会各
界不得向学校违规收费和通过学校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所
有向学生的各类服务性收费必须在学生自愿基础上由服务
部门(单位)直接向学生办理,学校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服
务性收费的宣传、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审计、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
校经费收支、项目建设、物资采购使用、预算编制及执行情
况、教职员工配备、学生入学情况等方面的管理,完善审计
监督办法和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
违规收支现象、浪费现象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
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中央和省、市
预算标准和划拨数额全额将中央、省、市安排的学校公用经
费、学杂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经费拨付到学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或挪用学校上述几项经费。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在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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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领导下,按规定足额安排好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
助费并用于教育;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地方津补贴,
对教职工应安排兑现落实;城市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税费要
全额安排用于教育改善办学条件;改革前各地安排的教育专
项经费要继续安排用于教育。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资阳市
教育局、资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建建字[2005]10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4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代建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市)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项目代建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布后,方可承揽建设项目代建业务。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改组或者改造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第六条设立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三)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应当具有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一项甲级资质;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应当具有工程勘察(只限岩土)、设计、监理(从业5年以上)一项甲级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一项一级资质;

(四)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国家统一执业注册资格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会计师各1人。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的,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国家统一执业注册资格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会计师各1人。

(五)高级职称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资历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进行工程项目代建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与工程项目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八)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其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

第七条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实行备案制度。

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应当将下列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盖有本企业印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出具固定办公场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出具二年以上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人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现有办公设施清单;

(四)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注册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证明材料;

(六)本企业开展工程项目代建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机构设置;

(七)企业改组、改制设立的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企业,应当提供包括资金、资质、人员等内容的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八条工程项目代建可以采用下列管理方式: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即项目代建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业主委托范围内协助业主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即项目代建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承包管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第九条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规划许可、土地征用、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等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工程设计方案评审,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制定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提交工程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代建管理合同约定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工程项目管理承包的内容:

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项目实施阶段,负责组织招标,择优选择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合同、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一条依法实施招标的投资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择优选择项目代建企业;其他工程项目业主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或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代建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代建企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项目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项目管理承包委托合同,应当明确项目的进度及完成期限,完成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方式、项目总投资及工程资金支付方式、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风险范围及其解决办法、奖罚办法及额度、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具有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资质的项目代建企业,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项目代建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代建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执业资格和项目建设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管理负责人,组建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代建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已经在一个工程代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不得同时在另外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从事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酬金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的管理方式、规模、范围、内容、深度、时间、复杂程度和责任风险等因素确定。

(一)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的业务范围、服务阶段、管理深度,由业主与项目代建企业,根据建设单位管理费和所承担的各类单项业务收费标准酌情商定,.

(二)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各类单项业务收费标准、拟采取节约投资的经济技术措施及管理风险等因素综合测算,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项目代建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程序,履行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代建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三)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四)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者多项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项目代建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项目代建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代建管理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业务培训,培养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推动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文化部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1987年2月3日,文化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一级文物为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为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博物馆、文物单位、有关文物收藏部门,均可用本标准鉴选和定级。社会上其他散存的文物,需要定级时,可照此执行。
凡属一、二级藏品的文物均为珍贵文物,三级藏品中需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如下:

一级文物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代表性文物。
二、反映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代表性文物。
三、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代表性文物。
四、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经济剥削、政治压迫,以及有关著名起义领袖的代表性文物。
五、反映中外友好往来和在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代表性文物。
六、反映中华民族抵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代表性文物。
七、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科学家、发明家、政治家、军事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及历代著名工匠的代表性文物。
八、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九、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代表性的善本。
十、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代表性文物。
十一、反映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及其有关重大历史事件、领袖人物、著名烈士的代表性文物。
十二、反映有关中国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爱国侨胞及其它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
十三、其它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外代表性文物。

二级文物
一、具有重要历史、科学价值或较高艺术价值,但在全国或本地区存量较多的文物。
二、具有一定历史、科学价值或一般艺术价值,但在全国或本地区存量较少的文物。
三、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个时代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较高艺术价值,但有某种缺陷的文物。
四、反映某一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五、反映某种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的、能说明某一历史问题的成组文物。
六、时代较晚,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一般,但经济价值较高的文物。
七、反映各地区、各民族的重要民俗文物。
八、反映历代著名艺术家或著名工匠的重要作品,一般艺术家的精品。
九、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重要价值的善本。
十、其它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外文物。

三级文物
一、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在全国或本地区存量较多的文物。
二、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时代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但有某种缺陷的文物。
三、反映某一历史事件或人物,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四、反映某种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的某一区域性的非主要文物。
五、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俗文物。
六、反映某一历史时期艺术水平和工艺水平的作品,或艺术、工艺水平较高,但损伤较重的作品。
七、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一定价值的善本。
八、其它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外文物。

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供参考)
一、玉器——时代确切,质地优良,遗存稀少,在艺术上和工艺上有特色或有研究价值的;有确切出土地点、款识或其他重要特征,可作为断代标准的;具有明显地方特点能代表一个地区或作坊的;能反映某一时代风格和艺术水平的有关民族关系和中外关系的代表作。
二、陶器——能代表某一文化类型,其造型特殊,器形完整的;有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标准的;三彩中造型优美、色彩艳丽而器形完整的。
三、瓷器——时代确切,遗存稀少,在艺术上或工艺上有重要研究价值的;有年款或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标准的;造型、纹饰、釉色等能反映时代独创风格和浓郁民族色彩的;有文献记载的名瓷、历代著名窑别的代表作;元、明、清时期有重要研究价值的民窑瓷;著名工匠的代表作。
四、铜器——造型、纹饰精美,能代表一个时期工艺铸造技术水平的;有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依据的;铭文反映重大历史事件或重要历史人物的;书法艺术优美的;传世稀少并在工艺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和科学价值的。
五、金银器——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工艺水平高超,造型或纹饰十分精美的。
六、石刻砖瓦——时代较早,有代表性的石刻;刻有年款或物主铭记可作为断代依据的造像碑;能直接反映社会生产、生活,神态生动、造型优美的石雕;技法精巧、内容丰富的画像石;有重要史料价值或艺术价值的碑刻墓志;文字或纹饰精美、历史价值重大的砖瓦。
七、法书绘画——元代以前比较完整的书画;唐以前艺术水平较高、首尾齐全有年款的写本;宋以前经卷中有作者或纪年且书法水平较高的;宋、元时代有名款或虽无名款而艺术水平极高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历代名人手迹;明清以来重要艺术流派或著名画家的精品。
八、甲骨——所记内容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龟甲、兽骨完整的;所刻文字精美或具有特点,对甲骨能起断代作用的。
九、符牌印章——文字精美、质料珍贵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很高艺术价值的玺印、封泥和符牌;明、清篆刻中主要流派或主要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历代重要历史人物的印章。
十、货币——在中国货币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且存世数量极少的或成套的货币以及钱范和钞版;具有重大影响的农民政权发行的货币中的珍品。
十一、牙雕——时代确切、遗存稀少,在雕刻艺术史上具有重要价值的;典型反映民族工艺特点和工艺发展史的;各个时期著名工匠或艺术家的代表作。
十二、竹雕——时代确切,在竹雕工艺史上有独特风格或特征的;款识准确,可作为断代标准的;制作精巧、工艺水平极高的;著名工匠或艺术家的代表作。
十三、漆器——款识准确,遗存稀少,能代表某一历史时期典型漆工艺品种的;造型、纹饰、雕工、色调、工艺水平高而完整无缺的;著名工匠的代表作。
十四、珐琅——款识准确,遗存稀少,具有鲜明时代风格的;造型、纹饰、釉色、掐丝等工艺水平高而又完好的。
十五、织绣——遗存稀少,具有历史研究价值的早期实物或实物印痕;时代较早,有准确的纪年及产地的;基本保持原色能代表一个历史时代工艺技术水平的;色彩艳丽,纹饰精美,具有典型时代特征的;历代名人使用、保存下来的精品;著名工艺家的代表作。
十六、古籍善本——宋、金、元旧刻;宋、元旧抄;明及明以前稿本和著名学者或藏书家抄本;明、清著名学者或藏书家批校题跋;及明刻、清抄中内容、版本、印刷技术上有特色或具有其他特点的稿本。
十七、碑帖拓本——元代以前的碑帖拓本;明代整张拓片和罕见的拓本;早期初拓精本、多字本,原物重要且已佚失,拓本流传极少的清代或近代拓本。
十八、武器——在重要战役(包括起义中)使用的、具有重要历史情节、数量稀少的武器;能代表一个历史阶段军械水平的武器;历代名人使用过的武器。
十九、宣传品——反映民主革命时期重大历史事件的或由中共中央、地方党政组织印发、内容重要、数量稀少的传单、标语、宣传画、捷报、号外等。
二十、证物——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政策,数量稀少,与各地区、各党派团体有直接关系,具有特殊历史情节的旗帜、印章、证件等。
二十一、文件——中国共产党重要会议文件原件;重要文件原件不存在的存世稀少的早期翻印件或具有特殊意义的早期翻印件;反映各党派团体的有关重要会议,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文件。
二十二、名人遗物——已故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各党派团体领导人、著名爱国侨胞、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历史意义的手稿、信札、题词、题字、签署件;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生活用品。
注:二、三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可依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