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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01 21:14: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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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快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1999〕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外经贸委(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方针,加快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
经营权,对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内贸易部国经贸贸〔1997〕
244号文件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申报标准
  1、中央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
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2、中央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
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简化申报手续
  1、免报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可行性报告(有关企业基本情况可并入企业申
请进出口经营权的报告)。
  2、免报企业外贸进出口业务章程。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国务院国发〔1
993〕76号及国经贸贸〔1997〕2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主管部门要按规
定严格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劳动总局复黑龙江省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函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复黑龙江省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函
国家劳动总局



你局黑劳险(81)18号文《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解答》收悉。其中,第十一条关于退休退职职工享受探亲待遇的解答是不妥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不适用于退休退职职工。请予以纠正。



1981年10月13日
分期(定期)给付之债的连带保证责任期间的起算

武志国


  对于定期给付债务提供的连带保证的期限如何起算,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定期给付债务,主要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如租金、工资、水电煤气费、利息等定期给付债务。这不同于买卖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分期交货,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还贷的。
如有人对定期给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的,那么如何来确定保证责任期间的起算点?
对于定期给付债务提供的连带保证的期限如何起算,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与主债务履行一致,即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与分期履行债务的时间相结合,保证人就分期履行债务的每一笔债务单独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从每一笔债务应履行的时间开始起算。另一种观点认为,无法否认一笔或者几笔债务是整个债务的一部分这个事实,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应是对整个债务的全部进行保证,故而保证期限亦应从整个债务到期后计算。
  对于上述争议观点,最高院司法实践中倾向后者。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与芜湖卷烟厂、芜湖山江化学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上诉一案(2001)民二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就一份借款合同中分期还款而言,一般应以最后一笔贷出款项的到期日为准,计算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54号)指出:分期还款的借款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从最后一笔还款期届满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作者:奚晓明,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时间:2008-9)认为,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对整个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期间应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文/武志国 woo_eye@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