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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千山风景区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时间:2024-06-28 22:42: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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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千山风景区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千山风景区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1995年5月9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发展千山风景区内的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千山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千山风景区内的各类野生动物均须保护(详见野生动物保护目录附件)。
第三条 千山风景区管理局是千山风景区野生动物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景区内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措施。
第四条 对各类动物的卵、巢、穴、洞及其赖以生存和繁殖的栖息环境,应认真保护。
第五条 凡是进入千山风景区内的人员,不准携带猎枪、汽枪等猎具,千山风景区内禁止狩猎。
第六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捕杀国家一、二、三类保护动物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携猎枪、猎具进入风景区的,由公安部门按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千山风景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千山野生动物目录

两栖类:
无尾目
盘舌蟾科:(1)东方铃蟾
蟾蜍科:(2)大蟾蜍 (3)花背蟾蜍
雨蛙科:(4)无斑雨蛙
姬蛙科:(5)北方狭口蛙
蛙科:(6)黑斑蛙 (7)哈士蟆
有尾目小鲵科:(8)东北小鲵
爬行类:
有鳞目
游蛇科:(9)虎斑游蛇(野鸡脖子) (10)绣链游蛇 (11)火赤链蛇 (12)红点锦蛇 (13)枕纹锦蛇 (14)团花锦蛇
蝮蛇科:(15)丽斑麻蜥
鸟类:
隼形目
鹰科:(16)鸢
隼科:(17)红隼
鸡形目
雉科:(18)环颈雉
鸽形目
鸠鸽科:(19)岩鸽 (20)山斑鸠
鹃形目
杜鹃科:(21)小杜鹃
佛法僧目
翠鸟科:(22)翠鸟
戴胜科:(23)戴胜
裂形目
啄木鸟科:(24)蚁裂 (25)绿啄木鸟 (26)斑啄木鸟 (27)小星斗啄木鸟
雀形目
燕科:(28)家燕 (29)金腰燕
黄鹂科:(30)黑枕黄鹂
鸦科:(31)松鸦 (32)喜鹊 (33)大嘴乌鸦
山雀科:(34)白脸山雀 (35)沼泽山雀
科:(36)短翅树莺 (37)大苇莺 (38)兰矶鸫 (39)白腹兰 (40)白眉 (41)冕莺
鹡鸰科:(42)山鹡鸰(43)白脸鹡鸰
伯劳科:(44)红尾伯劳
科:(45)黑头
文鸟科: (46)麻雀 (47)金翅 (48)黄雀 (49)黑头腊嘴雀 (50)锡嘴 (51)栗 (52)灰头 (53)三道眉草 (54)赤胸
哺乳类:
食虫目
猬科: (56)普通刺猬
科: (58)缺齿
啮齿目
松鼠科: (57)灰鼠(松鼠) (58)花鼠
仓鼠科: (59)大仓鼠 (60)黑线仓鼠 (61)棕背
鼠科: (62)小家鼠 (63)林姬鼠 (64)黑线姬鼠 (65)褐家鼠
以上是千山栖息的野生动物,未列入本表的野生动物均在保护范围之内,参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福建省推广普通话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推广普通话规定
福建省政府

1993年4月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推广普通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推广普通话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公民必须认真学习、掌握并自觉使用普通话。
第三条 推广普通话必须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方针。要在推广普及的同时,做好提高工作。
第四条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管全省推广普通话工作,各地、市、县(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或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的推广普通话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应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推广普通话工作。
第五条 推广普通话应根据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对象提出不同的要求:
(一)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在公务工作的场合,或在与公务工作有关的公众场合,必须以普通话为公务工作用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各类学校必须普及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教师必须以普通话为教育教学用语;师范院校毕业生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生必须具备使用普通话的能力。
(三)省、地(市)两级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举办具有地方特色和特定对象的节目以及地方戏剧、曲艺节目外,播音用语必须使用标准的普通话;县级广播站和县办节目的播音,原则上应使用普通话,现有的方言播音时间应有计划地逐步减少。
(四)本省制作(包括译制、配音)的影视片(不含地方戏剧片)以及话剧院(团)公演的话剧,剧中人物对白除塑造特殊人物或剧情需要外,必须使用标准的普通话。
(五)各类展览馆、纪念馆(堂)解说员的解说用语必须使用标准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六)旅游部门除特殊情况外,陪同或导游期间的服务用语必须使用普通话。
(七)商业、交通、旅馆、饮食等服务性行业的第一线职工必须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对使用普通话的客人不得以方言应答。
第六条 各部门、各行业在推广、普及普通话的同时,必须有计划地对有关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提高普通话水平。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必须积极协助。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招聘、录用、晋升或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岗位工作对普通话能力、水平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八条 各类服务性行业、教育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评选先进单位或个人,应把推广普通话的要求作为一项评选条件。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推广普通话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应加强对推广普通话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3年4月2日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培育和健全房地产市场,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安置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以人民币为支付方式的安置方式。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心市区拆迁房屋的,经批准可实行货币安置。
第四条 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必须具有足够的资金,以平均每户50000元的标准转入被委托拆迁人的专用帐户。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批准拆迁。
第五条 住宅房屋货币安置额的计算方法:
有房产产籍的住宅房屋货币安置额(现金)=安置房屋套型最低建筑面积×当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60%。
无房产产籍的房屋按上述规定的50%进行货币安置。
第六条 非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计算方法:
(一)产权人货币安置额=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当地同类非住宅商品房平均价格×60%。
(二)正常开发建设房屋使用人货币安置额=拆除房屋建筑面积×20%×当地同类非住宅商品房平均价格+18个月×400元/人·月× 职工人数+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补偿费用+货物运输、设备拆装费用+利润补偿+恢复原配套设施所需费用。
(三)棚户区改造非住宅房屋使用人货币安置额=18个月×400元/人·月×职工人数+货物运输、设备拆装费用。
非住宅租赁合同涉及拆迁补偿的,按合同规定办理。
第七条 拆迁人用货币安置款购房安置被拆迁人的,其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补齐,全部产权归被拆迁人。
第八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8个月内首次购买原套型面积房屋的,持《拆迁协议》按房改规定免收有关税费;购买公有房屋使用权的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收益。
第九条 实行货币安置的原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由市房产局和市物价局共同确定,并出据书面材料做为货币安置的依据。
第十条 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