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2008年3月1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以及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上届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又进行了审查。国务院根据审查意见对报告作了修改。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7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决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经济平稳快速增长,质量效益继续提高,农业稳定发展,自主创新能力持续增强,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新进展,改革开放继续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群众得到更多实惠,我国的综合国力继续提升。今年年初,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了严重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广大军民在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万众一心,顽强拼搏,取得重大的阶段性胜利。同时,经济社会发展仍面临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的风险不容忽视,防止通货膨胀任务相当艰巨,农业基础依然薄弱,投资率持续偏高,货币信贷投放过多,国际收支不平衡,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在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安全生产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预防应对重大灾害的能力有待提高。
二、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体现了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指导思想明确,主要目标和总体安排是可行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三、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完成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把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把握好调控的节奏、重点和力度。要把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与深化改革结合起来,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和新开工项目,增强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加强流动性管理,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优化信贷结构。加快发展债券市场,促进股市稳定健康发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切实处理好稳定物价与理顺价格的关系,防止物价过快上涨。努力增加粮油肉等重要商品的供给,对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影响较大的低收入群众给予关注。继续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二)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活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完善强化支农惠农政策,继续大幅度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整合支农资金投入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得到落实。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扶持力度,落实支持畜牧业和油料发展的政策,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农业生产方式变革,确保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加大扶贫开发工作力度,积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积极化解乡村债务。
(三)大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大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关系长远发展方面的投入,让经济发展成果更多体现到改善民生上。采取综合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遏制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扩大。继续优先发展教育,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善农村办学条件,着力促进教育公平。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抓紧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转续办法,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稳步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全面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全力办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运。
(四)加大节能减排攻坚力度,加强环境保护。要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文明观念,切实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把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准,务求取得更大实效。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和问责制,做好节能减排的统计、监测和考核工作。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基础上,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领域节能环保工作,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出台和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财税、金融等激励政策,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快制定和实施强制性能效标准和环保标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采取综合措施,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按照规划加强先进生产能力建设。
(五)努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继续抓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和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实,提高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加快重点领域科技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落实有利于创新的财税、金融、消费和政府采购政策,培育和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克服分散、重复、浪费现象,大力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加快调整产业结构,着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完善支持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落实区域布局规划和政策,进一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六)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矛盾和问题,务求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着力提高国际竞争力,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切实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加快垄断行业改革。深化财政、税收、金融、价格、投资体制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努力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大力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加快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优化进出口结构,着力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地结合起来。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对外开放质量和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08年3月11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12月14日,人事部
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和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