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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成立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届农业分技术委员会的批复

时间:2024-06-29 05:58: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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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成立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届农业分技术委员会的批复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成立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届农业分技术委员会的批复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分技术委员会:
你委员会《关于第三届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分技术委员会换届的请示》收悉。鉴于你委第三届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编号CSBTS/TC144/SC2,以下简称“农业分标委”)任期已满,经各有关单位推荐,国家局审核,同意你委员会换届。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第四届农业分标委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家和国家局有关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基础上,紧密结合行业发展的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重在实效的烟草农业标准化工作,并努力提高各项标准化工作的水平,籍此推动烟叶的生产、收购、管理和经营等各项相关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第四届农业分标委在工作上要接受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局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
三、第四届农业分标委由37位委员组成(名单见附件),任期4年。
四、第四届农业分标委秘书处设在中国烟叶公司,负责日常工作。
五、自发文之日起,第四届农业分标委即可开展工作。






二○○五年三月八日

   附 件: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届农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八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名单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八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名单的决定



教督[200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2004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过评估验收,确定丁青县、贡觉县、八宿县、措勤县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我部通过审查认定,这4个县基本达到现阶段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各项要求,现予以公布。

  希望这4个县进一步加强领导,在巩固提高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成果的基础上,认真落实“两基”攻坚规划,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如期实现“两基”目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划转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划转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月1日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正式移交国家税务局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和全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财政部2005年对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安排情况,现对国家税务局系统车辆购置税费改革近期过渡性财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问题
  在财政部未明确车购税人员经费预算之前,总局暂以车购税划转人员平均数为标准按月预拨车购税经费。预拨经费用于车购税征收工作日常必要的开支,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等专项经费支出。征收场所建设、固定资产购置等专项经费支出,待资产划分和财政部预算明确后再根据资产划分情况及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安排。
  财政部预算正式批复后,总局将根据预算批复情况核定各省车购税经费预算。
  二、核算单位和银行账户问题
  车购税机构划转后,总局对会计核算单位暂不做统一规定,由各地根据车购税机构设置情况自行决定。
  车购税机构划转后,原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银行账户、支票、财务图章等应停止使用,待审计后予以撤销。各地根据车购税会计核算单位设置的具体情况,按照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新开银行账户的相关手续。
  三、会计科目问题
  独立核算的车购税单位,收支科目暂按照目前国税局系统行政单位使用的科目设置账簿,同时,在“拨入经费”科目的中央财政拨款下增设“车购税征管人员经费”。
  报账制的车购税单位,主管财务部门应分别在“拨入经费”和“拨出经费”科目的中央财政拨款下增设“车购税征管人员经费”科目;在“税务经费支出”科目的“项目经费支出”下增设“车购税公用支出”科目,并在此科目下增设“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和“其他”等19个明细科目(记账级)。车购税机构的人员支出(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不单独设置会计科目,与主管财务部门的“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共用科目核算。
  四、财产移交问题
  各地原车购税机构的全部资产由财政部委托审计部门审计,审计后按照国税部门接收人员和交通部门安置分流人员的比例进行划分。
  财产移交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各类基金、有价证券、库存材料等。
  为保证车购税征管工作正常运转,对用于车购税征管的电脑、服务器、设备、交通工具和办税场所等财产,作为划转资产的一部分,原则上须整体移交给国税部门。无论原车购税机构办税场所审计后是否能整体移交给国税部门,过渡期新的车购税征管机构仍在原车购税办税场所办公。
  划入国税部门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入库入账等手续。
  五、其他
  接到通知后,各省财务部门应抓紧对各级会计单位2005年账簿设置软件进行调整,总局不再下发调整参数。同时,应做好车购税独立会计核算单位会计人员的财务软件和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的培训工作。
  审计后关于财产交接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