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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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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长政发〔2005〕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新闻宣传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努力构建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的宣传、落实、督查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当前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 
  (四)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策; 
  (五)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 
  (六)针对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及时表明政府立场和公布采取的措施; 
  (七)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重大事项。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一)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确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新闻发言人由各单位确定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新闻发布内容,向媒体通报可公开传播的信息,审阅和送审新闻发布稿件,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追踪中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的反应; 
  (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新闻发布制度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新闻纪律。遇重大问题、敏感问题要及时请示市委、市政府。 
  三、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市政府指定的新闻发布人进行新闻发布,必要时可邀请市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出席。 
  (二)新闻通报。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名义或以市政府名义撰写新闻通稿,通过各类媒体公开发表。 
  四、新闻发布的时间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有重大事项经批准随时召开; 
  (二)新闻通报每月发布一次; 
  (三)遇重大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以最快速度随时发布。 
  五、新闻发布主题及审批程序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领导根据阶段性工作特点和需要,提出发布主题;
  (二)新闻发言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主题,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三)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新闻的,提出发布主题,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四)新闻单位可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供新闻发布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批。 
  六、新闻发布稿的形成及审批程序 
  (一)综合性新闻稿,由政府办公厅起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其他报市政府秘书长和市长审批。 
  (二)专题性新闻稿,由牵头部门或新闻发言人起草,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审批。

  (三)以部门为主发布的新闻稿,由该部门起草,发布前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分管副秘书长或副市长审批。 
  (四)内容与党委部门有关联的新闻稿,送党委部门会审。 
  七、新闻采集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的选题与采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二)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新闻信息报送机制,使新闻信息采集工作制度化; 
  (三)全市性重大事项及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信息采集与报送,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四)建立新闻发布联络员网络,畅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信息渠道,统一新闻发布口径。联络员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汇报本部门的新闻信息,并根据办公厅要求及时提供新闻资料。

  八、工作要求 
  (一)规范新闻发布主体。全市性重大决策、全局性情况介绍等由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全市综合性的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专项性信息、某领域阶段性的情况由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新闻发言人或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发布,发布前必须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统筹安排;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二)严肃新闻发布纪律。新闻发布主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一致。新闻发布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对于发布后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问题,一般不予发布,特定情况下必须发布的报市长审批。 
  (三)新闻单位根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主题发出有关新闻,必须在报道的开头写明“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消息”或“从市政府新闻通报获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刊发或播出所发布的主题,对该新闻的主题不得随意修改。 
  附件:1、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2、长沙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登记表


附件1:

                

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发布单位


新闻发言人

联络员












发布内容

提  纲


计划发布

时  间


计划发布

地  点


邀请媒体


单位意见

(盖章)


审批意见




注:1、本表请于新闻发布会召开前五日交市政府办公厅审批(一式二份);

  2、新闻发布会文字材料附后。







附件2:

              

长沙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登记表



单位名称:(公章)

新 闻 发 言 人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政治面貌

现任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家庭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个 人 简 历



新 闻 发 布 联 络 员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家庭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备注:










注:请在文件下发一周内将表格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信息指导处。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1992年1月24日,国家技监局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水平,根据技术监督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含县,下同)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技术监督(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下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代表县级以上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执行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其所取得的专业监督范围和法定的区域、场所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
(三)依法对违反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现场处理和现场处罚;
(四)调解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检验;
(五)履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与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
(二)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三)从事技术监督工作二年以上,熟悉监督范围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首先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的资格。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统一考核大纲进行。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主持培训、考核的部门发给资格证书。
省级以上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培训、考核。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培训、考核。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经过综合培训、考核合格的,可以同时取得在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等专业监督范围内的综合行政执法资格;经过专项培训、考核合格的,可以分别取得在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等专业监督范围内的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在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任命行政执法人员,并颁发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
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未经所在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任命,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 省级以下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造册,报上一级和省级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造册,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三年进行一次验证。
验证工作由省级以上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能胜任执法工作或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的,由其所在部门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由其所在部门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技术监督系统以外已经持有《计量监督员》、《产品质量监督员》证件的人员,依据原有规章的规定行使职责。
第十六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办字〔2004〕166号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机关各司(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12月10日国家局第4次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

(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及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直属机构,同时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统一领导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

  三、国家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

四、国家局机关全体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遵章守纪,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忠于职守,努力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政令畅通。

第二章 分工负责

  五、国家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国家局全面工作,副局长按照分工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

六、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国家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七、局长出访、出差和离职学习、休假期间,按次序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出访、出差和离职学习、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管。

八、国家局机关各司(室)司长(主任)在局长、主管副局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对局长、主管副局长负责。副司长(副主任)在司长(主任)领导下工作,按照分工对司长(主任)负责。

九、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受国家局委托,联系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联系并综合协调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国家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各司(室)根据机关职责划分履行职责。涉及几个司(室)的工作,应当由主管司(室)会同有关司(室)研究处理;需要国家局领导决策的,应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报主管副局长(必要时报局长)决定。在各司(室)职责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由局长、副局长指定的司(室)负责处理。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十一、国家局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重要政策措施和国家局年度预算、基建项目安排等重大决策,必须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十三、提请国务院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委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十四、国家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十五、国家局必须坚决贯彻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六、国家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国家局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局规章要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

十八、国家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十九、国家局法规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分别承办的原则。政策法规司综合管理国家局法规工作,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立法计划;各司(室)按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立法的具体工作。

二十、国家局要建立并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一、国家局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二十二、国家局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内部监督,提高自律意识,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三、国家局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监督。各司(室)要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四、国家局及各司(室)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国家局领导及各司(室)司长(主任)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通过来信来访听取人民群众有关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

二十五、国家局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相关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调查处理并向国务院报告。要加强国家局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对国家局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六章 工作布局

二十六、国家局及各司(室)、直属单位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七、国家局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国务院报告执行情况。

  二十八、国家局实行领导周工作计划制度。办公室负责预安排和协调国家局领导每周工作计划,印送各位领导和各司(室)主要负责人。

  二十九、国家局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国家局领导在每季度末集中听取各司(室)和有关在京直属单位关于本季度(或上半年、全年)工作小结和下季度(或下半年、下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的汇报。

  第七章 请示报告

  三十、凡属下列重大问题必须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请示或报告:

  (一)拟订或起草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决策,特别是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重要会议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和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的情况;

  (三)年度工作部署及年中和年末工作总结;

  (四)特别重大事故及调查处理意见;

  (五)重要外事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十一、党中央、国务院交办或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其中,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明确要求国家局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要及时报告;批请国家局领导“阅、阅酌、研究、参考”的,一般也要报告落实情况。

  全国安全生产的重要情况,以国家局公文、简报、政务信息、值班信息及其他形式报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三十二、各司(室)在处理日常工作时,下列问题必须请示或报告:

  (一)为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所拟订的细则和实施方案;

  (二)年度工作安排和主管业务范围的重大工作部署;

(三)国家局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重要外事活动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三、各司(室)、直属单位呈送国家局领导的书面请示、报告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凡需国家局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应按领导分工对口报送,不得多头分送。其中,需局长审批的,应先经主管副局长审阅。

  (二)请示、报告的抬头一律以“某某同志”称谓,并按领导排序依次排列;除特殊情况外,请示、报告应一事一报,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如由其他负责人签字,应注明主要负责人“已同意”。

(三)请示、报告内容如与其他司(室)有关,要事先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将有关司(室)意见一并上报并作说明。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国家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长业务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五、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驻局纪检组组长和各司(室)司长(主任)及调度中心主任出席,有关监察专员、有关在京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国家局重要工作;

  (二)讨论提出全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讨论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措施;

(三)审议部门规章,讨论、提出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意见或建议,讨论通过国家局拟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和技术标准;

  (四)通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

  (五)研究其他需由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十六、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驻局纪检组组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有关监察专员、有关在京直属单位

  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国家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三)研究讨论国务院交办的事项和需提请国务院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重要会议的工作报告和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

  (五)听取各司(室)和直属单位工作汇报,研究其请示的重大事项。

  三十七、局长业务办公会议由国家局领导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处理分管业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专门事项,研究讨论需要提交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国家局领导确定。

三十八、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和讨论的事项,原则上要先经主管副局长组织研究。局长业务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国家局领导确定。副局长、驻局纪检组组长及各司(室)司长(主任)不能出席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时,向局长请假。

  三十九、实行国家局年度会议计划制度。各司(室)召开的工作会、座谈会、现场会、研讨会等各类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计划审批制。各司(室)每年要按要求提出本部门年度会议建议计划,由办公室平衡后拟定国家局年度会议计划,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印发执行。国家局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以国家局文件印发通知,其他会议一般以办公室文件印发通知。召开要求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须报经局长批准;召开其他会议,须报经主管副局长批准。

第九章 公文处理

  四十、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名义行文,或者联合行文。

  四十一、以国家局名义发文,一般按照领导分工,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局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局长审阅后,再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经主管副局长审阅,局长签发。以国家局名义发令和任免通知,由局长签发。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须报经主管副局长或局长审阅同意。

  四十二、以国家局名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原则上由局长签发;副局长签发时,应注明局长“已同意”或“已阅”。

四十三、报送国家局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国家局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局长阅批;或按机关职责划分,直接转有关司(室)研究处理。

  四十四、党中央、国务院交办或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事项以及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通过《督办信息》反映办理情况。各司(室)承办的重大事项,由司长(主任)检查落实,并要及时向办公室通报办理进度或完成情况。

第十章 内外事活动

  四十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国家局领导参加会议或出席重要活动,由办公室请示局长后进行安排。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和国家局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邀请国家局领导或机关司(室)负责人出席会议或其他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四十六、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领导来国家局商谈工作,由办公室安排接待。

  四十七、对国家局领导的事务性活动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国家局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等,需作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应经国家局领导本人审定。

  四十八、国家局领导出国(境)访问的计划由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提出报告,经局长同意后,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及备案。

四十九、国家局邀请的外宾团组,由办公室(国际合作司)负责接待。需国家局领导参加的外事活动,由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按程序报批后进行安排。非官方的外事活动需安排国家局领导参加时,由接待单位商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按程序报请国家局领导决定。

五十、国家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副司级以上干部出国,由所在单位提出专题申请,经办公室(国际合作司)、人事培训司、机关党委、驻局监察局审核并报主管副局长审阅同意后,呈报局长审批。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一、国家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五十二、国家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五十三、国家局领导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四、国家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国家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国家局内部提出。

  五十五、局长出差、离职学习、休假,按规定进行请示或报告;副局长出差、离职学习、休假,应事先报经局长同意。国家局领导离京时,随行人员应将活动安排和有关情况及时电告国家局值班室。司长(主任)公出及离职学习、休假,须依次报经主管副局长、局长同意。副司长(副主任)公出及离职学习、休假,须经司长(主任)同意并报告主管副局长。各司(室)的正副司长(主任)原则上不能同时公出及离职学习、休假。

  五十六、国家局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国家局机关全体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