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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23 15:18: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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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
过2002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促进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的规 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必须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单位名称
的信 封、信纸;
  (二)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
  (三)机场名称、车站站名、交通标记、机动车辆门上的单位名称;
  (四)街道名称、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
  (五)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布告;
  (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七)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用字其他社会市面。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市面蒙汉
两种 文字并用工作,做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指导、管理、督促、检查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
社会 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用字,并按下列规定书写、制
作、挂 放:
  (一)横写的,蒙古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竖写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环、汉文在
右半 环;
  (四)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规格应当协调,制作的材质必须一致;
  (五)蒙汉两种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
或者 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第六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应当保持字迹完整、清晰。
  第七条 从事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方面的翻译、书写、制作业务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 个体工商户,必须经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资格证书后,方可到有关
部门 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工作经费纳
入财 政预算。
  第九条 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
证件 。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
正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
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
违法 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 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 责任。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5月24日包头市人民政
府发 布的《包头市社会市面用语蒙汉文并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洛阳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洛阳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6月18日洛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四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娱乐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舞(歌)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乐场(宫)、台球、电子游戏等经营活动;
(二)社会艺术表演团体、民间艺人的营业性演出,时装表演以及其他临时性的文艺演出、表演、比赛等经营活动;
(三)文化艺术培训和艺术作品展览经营活动;
(四)字画的装裱、销售经营活动;
(五)其他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三条 文化娱乐市场经营活动必须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四条 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必须坚持开放搞活、扶持疏导、面向群众、供求两益的方针,支持健康有益的,抵制低级庸俗的,取缔反动淫秽的经营活动,保障文化娱乐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三)依法查处违反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对违法经营的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有权采取暂时扣留、封存措施。采取暂时扣留、封存措施的,必须出具扣留、封存通知书,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属单位及国家、省、外地驻洛阳市区单位从事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城市区、郊区所属单位和个人从事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由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县、吉利区文
化娱乐经营活动,由县、吉利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九条 工商、公安、新闻出版、卫生、税务、物价、环保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文化娱乐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教育、城建、交通、民政、铁路、邮政、海关等部门,应当配合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做好本市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人员应当尽职尽责,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执行公务应持合法证件。
第十一条 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对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检举揭发者要求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第三章 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提出申请,经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审批,领取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演出许可证。需办理其他手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种证照齐全后方能开业。 临时性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申办临时经营证照。
第十三条 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要求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应该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临时性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申请,应在五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批准。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亮证照经营,明码标价,按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方式、地点、场所和名称依法经营;不得涂改、买卖、转让、转借经营证照。 经营者如需改变经营项目、方式、范围、地点、场所、名称和法人代表,以及合并、分立、歇业、停业等,均需报原审批和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营业终止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收缴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十六条 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经营者收取管理费。 所收费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周围单位、居民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舞场。 在距中、小学校周边二百米内不得设置电子游戏、台球场所。电子游戏和台球场所不得向中小学生开放。
第十九条 禁止利用娱乐工具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进行或容留他人从事危害青少年、儿童和妇女身心健康的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会艺术表演团体、民间艺人及组台(团)演出、表演的内容应经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举办常年或短期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展览、竞赛的经营者应当在举办前,将经营活动的内容、办法报经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销字画应当标明作者名字,仿古、复制作品应标明仿古、复制字样。不得经销伪造品。

第四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有检举、控告、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有权拒绝无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各种摊派;有权拒绝非法扣缴或吊销经营证照。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有维护经营场地治安秩序、制止打架斗殴、起哄闹事及有悖社会公德行为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应依法缴纳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应加强对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执行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十四、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演出许可证。以上处罚可以并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处警告,停业整顿,吊销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演出许可证,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 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文化娱乐市场有关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22日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

煤炭工业部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
煤炭工业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煤炭部对《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修订为《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并纳入安全办公会议的议事内容;主管安全工作的煤管局、煤炭厅(局、公司)和矿务局的厅、局长负责组织安全监察、劳资、干部、教育、工会等有关部门编制安全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
门,对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和安全教育室进行业务领导,并对所属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煤炭生产建设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制度。煤矿职工只有具备本工种或岗位的安全技术知识水平,有牢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才可以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第二章 培训机构及任务
第五条 各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和重点煤炭企业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和培训任务,建立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加强组织管理,强化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条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是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的教育单位,其主要领导必须专职。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以安全培训教育为主,并根据培训规模和任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师资队伍应专兼结合。
第七条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单位的任务和培训对象是:
一、一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正副局级干部,国有重点煤矿的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处)长、地方国有煤矿局长、矿山救护大、中队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师资人员。
二、二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国有重点中、小型煤矿及省(区)地、市、县煤炭企业的矿(处)级干部,安全监察人员、区(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矿安全教育室专、兼职教学人员,并承担本地区地方及乡镇煤矿安全管理、技术干部和特殊工种的培训任务。
三、三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区(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矿山救护队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并承担本地区地方及乡镇煤矿安全管理、技术干部和特殊工种的培训任务。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除负责上述培训对象外,还应接受煤炭工业部、省煤炭厅(局)指定专业的培训任务。
四、矿安全教育室的工作任务是:
(1)负责一般工种及新入矿工人的安全培训;
(2)负责办好安全教育展览馆,对事故案例、安全生产经验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教育;
(3)负责播放有关安全方面的录音、录相、幻灯;
(4)讲授安全技术知识,演示安全仪器、仪表的实际操作;
(5)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 各级安全培训中心的考核标准及资格认证由部统一进行。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单位负责对所培训的对象进行安全工作资格考核。
第九条 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的经费,按照财政部〔82〕财企字37号文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的职工教育经费内使用,保证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开支。
省(区)属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自行解决,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培训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要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充分发挥安全培训基地作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改变其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服务的目的,不准用其它名目挤占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校舍,平调其固定资产及各种设备。
各煤管局、省煤炭厅(局、公司)、矿务局要保证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完成培训任务在行政、教学、生活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安全意识、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 正规安全技术培训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要求实施教学;要针对培训对象,编制有明确办班目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做到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管理工作要规范化。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都要健全教学计划的编制,坚持教案编审、听课,定期教研活动等制度;开办各类安全技术培训班必须有审批手续、有教学计划、有教材、有教师和实验手段。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专职教师必须具备现场工作五年以上,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政治思想觉悟高,热爱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身体健康等条件,经考核合格才可担任;专职教师的现场实践和脱产进修每年应不少于一个月,经常参加安全监察部门组织的安全活动;各煤矿企
事业单位为教师的进修和实践创造条件,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应采取课堂讲述、电化教学、实验教学、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法;坚持课堂教学与现场教学相结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根据相同的专业和层次,按统一标准设置实验室,其设备可采用购置、自制和现场借用的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都应积极开展教学方法、现代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 通过正规安全技术培训,各类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局(处)长(包括生产处室的处长)了解国际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发展趋向,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制订、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正确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具备检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
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的能力。
二、正副区(科)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应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掌握质量标准;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熟悉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
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三、特殊工种及班组长要熟悉本工种的《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及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的质量标准,操作、检测、安全技术;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四、一般工种和新工人要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了解《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防治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能自救和互救。

第四章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与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从事煤矿井下生产建设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须考试和实践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第十九条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要重新考核验证。
第二十条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经培训单位考核合格,由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签发。
一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的学员,由煤炭工业部安全司签发;
二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的国有重点中、小型煤矿矿长由煤炭部安全司签发,其他学员由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安全监察局签发;
三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的学员由矿务局安全监察部门签发;
矿安全教育室培训的学员由矿安全监察处(站)签发。上级安全监察部门指定到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的学员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签发。
特殊工种人员应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岗位操作资格证书,经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才能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提倡采掘一线的班组长通过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取得相关工种和岗位的《安全工作资格证书》。以提高安全技术素质,增强现场整体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统一标准、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重伤及以上和二类及以上非伤亡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由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吊销其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培训帐卡管理制度。培训单位对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学员填写安全培训卡片。包括姓名、选送单位、培训时间、培训科目、考试成绩、鉴定评语、班主任签字、培训盖章,一式两份,培训部门和学员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各一份存档。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建立
安全技术培训台帐。

第五章 考评与奖罚
第二十四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按照统一标准分为一、二、三级。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安全培训单位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对先进的安全培训单位和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脱产培训的职工,在培训期间除不享受井下津贴外,享受本人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影响评先进和晋级;考试及格者发本区队(单位)、本工种的平均奖金,不及格或不参加考试者不发奖金。
第二十六条 安全培训计划由安全监察部门监督执行,对不按培训计划输送学员的单位由上一级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罚款,其罚款必须用于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 凡是分配未经安全技术培训,未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工作出现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分配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煤炭部87年颁发的《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即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 军队、司法、农业主管煤矿的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有计划的对地方、乡镇、劳改、军办煤矿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



199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