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刻不容缓
李步云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的一项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已被庄严地载入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办事。不重视宪法的作用,就会丢失立国的根本;不树立宪法的权威,就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
自现行宪法制定以来,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宪法意识已经有了提高。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宪法的实施不能说没有问题了。新中国成立已50多年,还从来没有处理过违宪案件。我们既没有设置具体负责受理与审查违宪案件的专门机构,没有制定具体的违宪审查的特别程序,也没有设计出一套进行违宪审查的理论和原则。例如,在我国什么叫违宪?它有哪些构成要件?违宪的主体可以是哪些机关和个人?违宪的客体应是什么样的行为?违宪行为有无时效?什么样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提出进行违宪审查的要求或控告?违宪审查机构是“不告不理”还是可以主动审查?它以什么形式进行裁决,其效力又如何?等等,在我国理论界和权力机构中,都还没有明确和统一的认识。
世界各国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置,大体上可以分为四大类:一是由立法机构负责违宪审查。通常认为英国和前苏联是采用这种方式的代表。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也只能通过议会才能修正或废止。由于英国采用这种体制有其历史的特殊性,而这种体制有一重要缺点,即“自己监督自己”,因此西方国家效仿它的极少。
二是由司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首创这种体制的是美国。它建立在“三权分立”的政治哲学基础上,它的直接渊源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一判例。现在全世界效仿美国模式的有60多个国家。但是大多数国家还是依据本国的具体国情作出某些规定。例如,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审查违宪的立法,法庭组成人员要吸收法学教授、政治家参加,审查程序也不同于一般的法院审案程序。
三是由专门的政治机关负责违宪审查。法国是实行这种体制的典型。法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九人,任期九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成员每三年更新三分之一,其中三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名由参议会议长任命。除上述规定的九名成员外,各前任共和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当然的终身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宪法委员会监督共和国选举”,“各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为了同样的目的,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六十名国民议会议员或六十名参议院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此外,该委员会还有权裁决议会两院议员选举中的法律争议以及监督全民公决等等。该委员会活动是秘密的,开会只公布结果,不公布理由和讨论内容。法国宪法委员会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很高的权威性,各国完全效仿的不多,但很重视它的某些长处和经验。
四是由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这种模式由奥地利于1920年首创,后来很多国家相继效仿。奥地利的宪法法院由12名正式成员和6名替补成员组成。院长、副院长及6名正式成员和3名替补成员,由联邦政府提名:国民议院和联邦议院各提出3名正式成员,1名替补成员。以上名单均由总统任命。所有宪法法院的成员和替补成员均需有法学或政治学学历,并且担任法学或政治学专业职务不少于10年。奥地利宪法还规定:“任何政党的雇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均不得被任命为宪法法院成员。”宪法法院职权通常包括:解释宪法;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审查各种法律、法规、法令的合宪性;审理或监督审理高级官员包括总统的弹劾案;审查公民个人提起的宪法诉讼等等。
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对树立宪法的权威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对保障民主、法治与人权,对维护国家政治与社会的稳定,都起了重要的作用,其具体经验我们也可以借鉴。但是,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必须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立足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首先必须坚持的。民主与法治的健全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不能想当然去追求那些所谓的“理想”模式。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它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宪法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两人和委员二十至十五人组成,其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副委员长中提名,委员人选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宪法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法学专家。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缺额的副主任或委员。宪法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若干法学专家担任顾问,顾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顾问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宪法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如下:(一)对宪法解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提出审查意见;(三)对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提出审查意见;(四)对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提出审查意见;(五)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院,或者授权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提出审查意见;(六)对国务院裁决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省级地方性法规同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有矛盾的处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七)对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提出处理意见;(八)对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的重大政策和决策是否违宪,提出审查意见;(九)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中央一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提出审查意见;(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以上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设定,同我国现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目前,我国在制宪、行宪方面已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宪法意识已有很大提高。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已取得长足的进展。为了预防和消除权力腐败和权力异化,民主监督体系正在加强。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进一步完善。党的执政地位空前巩固。所有这一切,都为今天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提出了迫切要求和提供了现实条件。如果本届人大能在自己的任期内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将为党的十六大和新一届人大,为新世纪的民主法治建设献上一份厚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0号
2001-07-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2005年底以前,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进口种源的品种限定在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范围内使用,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见附件)。对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予以免税。进口观赏用的宠物和其他观赏物等照章征税。
二、为加强对进口免税种源的统一管理,保证优质良种的引进,进口免税种源(含工作犬)的单位,需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海关总署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品种、数量范围内,具体逐项办理免税手续。
对云南省进口的花卉种子、种苗、种球,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每年提出年度进口品种、数量计划,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后,切块下达云南省人民政府。
三、免税进口种源具体操作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四、未经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计划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免税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税收问题,按国内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序号
货 品 简 化 名 称
种子(苗)
l
无根插技及接穗
2
水果、干果种子(苗)
3
菌种
4
松、杉、柏类种子
5
桉、相思类种子
6
蔷薇.木兰类种子
7
桦、樟树种子
8
棕榈、漆、槭种子
9
种用薯类
l0
豆类种子
11
瓜类种子
12
咖啡种子
13
茶种
14
蚕种
15
桑苗
16
麦类种子
17
玉米种子
18
水稻种子
19
其他谷物种子
20
种用花生
2l
麻类种子
22
种用油菜子
23
种用向目葵耔
24
棉花种子
25
郁金香种球
26
百合种球
27
唐菖蒲种球
28
种用芝麻
29
其他油科种予
30
甜菜种子
3l
萦苜蓿子
32
三叶革子
33
羊茅子
34
早熟禾子
3S
黑麦革种子
36
梯牧草种子
37
柱花草种子
38
狗芽根种子
39
苏丹草种子
40
剪股颖种子
4l
结缕草种子
42
绿肥种子
43
草坪种子
44
其他饲草、饲料植物种子
45
花卉种子(茁、球、茎)
46
蔬菜种子
47
其他种被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
48
其他种植用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49
药材类种子(苗)
50
甘蔗种苗
5l
天然橡胶种子
52
烟草种子
二、
种畜(禽)
53
改良种用的马
54
改良种用的驴
55
改良种用的牛
56
改良种用的猪
57
改良种用的绵羊
58
改良种用的山羊
59
不超过185克的改良种用鸡
60
改良种用火鸡
61
不超过185克的其他改良种用家禽
62
不超过2000克的改良种用鸡。
63
超过2000克的改良种用鸡
64
超过l85克的其他改良种用家禽
65
改良种用的其他活动物
66
种用禽蛋
67
牛的精液
68
动物精液(牛的精液除外)
69
种用动物胚胎
7O
其他遗传物质
鱼种(苗)
7l
鳟鱼鱼苗
72
鳗鱼鱼苗
73
鲤鱼鱼苗
74
其他鱼苗及其卵或受精卵或发眼卵
75
龙虾种苗
76
大蝥虾种苗
77
小虾.对虾种苗
78
蟹种苗
79
其他甲壳动物种苗或休眠卵
80
牡蛎(蚝)种苗
8l
扇贝(包括海扇)种苗
82
贻贝种苗
83
墨鱼及鱿鱼种苗
84
蜗牛及螺种苗
85
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种苗
86
经济澡类种苗及其配子或孢子
四、
种用野生动植物
兽类
87
有袋类
88
灵长类
89
鲸类
90
大型蝠类
9l
熊类
92
浣熊类
93
鼬类
94
犬狐类
95
灵猫类
96
蛳虎豹类
97
猫类
98
海豹类(包括海狮、海狗、海象)
99
海牛类
100
鹿类
101
野牛类
102
羚羊类
103
野羊类
104
野驼类(包括原驼、骆马)
105
象类
106
斑马类
107
貘类
108
犀牛类
109
大型啮齿类
110
野马
111
河马
鸟类
112
鸵鸟类
113
鹈鹕类
114
企鹅类
115
鹳鹤类
116
火烈鸟类
117
雁鸭类
118
鹰隼类
119
猫头鹰类
120
雉鸡类
121
欧类
122
鸽鸠类
123
鹦鹉类
124
犀鸟类
125
雀类
爬行类
126
龟鳖类
127
鳄类
128
蜥蜴类
129
蛇类
两栖类
130
蛙蟾类
131
鲵螈类
囱类
132
观赏鱼类
133
鲟类
134
鳗类
135
鲨类
昆虫类
136
蝴蝶类
137
观赏昆虫类
138
贝类
139
珊瑚类
植物类
140
兰花类
141
参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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