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组织和发展农副产品就地加工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失效)

时间:2024-07-11 05:54: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组织和发展农副产品就地加工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织和发展农副产品就地加工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4年2月25日,国务院

发展农副产品就地加工,有利于安排农村剩余劳力和农副产品的综合利用;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活跃城乡市场,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此,对农副产品就地加工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发展农副产品加工生产,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当地的资源、劳力和技术条件,因地制宜,进行安排。加工出的产品,必须符合社会需要,并能提高农副产品的社会经济效益。
凡是适合在农村就地加工的农副产品,应当尽量分散到农村加工,充分发挥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和闲散劳力的作用。加工出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城镇、港口和交通沿线现有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以及现有的城市轻工业和出口贸易加工基地,都应当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质量,继续办好。
今后新增加的农副产品加工能力,适合放在农村的,应当尽量放在农村。
二、农副产品加工所需要的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配:
(一)对国家规定的重要农副产品的统购(包括超购,下同)、派购任务,必须保证完成。统购、派购任务范围内的农副产品原料,由国家统一安排,统一调拨;如因历史习惯和发展需要,国家也可委托有条件的产地就地加工。(注解:国务院决定,自一九八五年起改革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现按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同。)
(二)对重点加工工业和优质名牌产品、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农副产品原料,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家计划或者签订的合同,保证质量,保证供应。
(三)对专卖商品所需要的加工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后剩余的农副产品和不属于统购、派购范围的农副产品,均可由生产者就地加工。
三、农副产品加工,应当根据生产规模、加工技术和市场的不同需要,实行多种加工形式、多层次经济联合,以调动国营、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凡是加工技术比较复杂、产品质量要求较高而又需要适当集中加工的,可由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也可实行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凡是适合分散加工的,可由个人经营。
联合经营的,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由参加联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联合经营可实行资金、技术、劳力、财物等多种结合,联合经营可采取承包加工、来料加工、原料划片和定点供应、生产和加工直接挂钩等形式,还可采取在供销、储藏、运输、技术服务等环节上联合经营的形式。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应当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公共提留和劳动积累三项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按劳分配或者按股分红制度。参加联合经营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其隶属关系不变,并保有自己原来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承担原来对国家和社会应负的经济责任。
个人经营的,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及其《补充规定》请帮手,带徒弟。
四、组织和发展农副产品加工生产,应当以县为单位或者按照省的经济区域,统筹规划,做好以下工作:
(一)调查研究农副产品的资源状况、市场需要和生产能力,确定就地加工的方向和布局,充分发挥当地的优势。要正确处理国家与集体、集中与分散、城镇与农村的关系,积极引导和组织好各种形式的联营。要防止一哄而起,重复建厂,盲目发展。
(二)做好农副产品加工生产同其他工业、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料、能源、劳力、运力的平衡工作和加工产品的产销衔接工作,安排好鲜销和加工、内贸和外贸的比例关系。
(三)农村现有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应当结合人民公社政企分开的体制改革进行整顿,努力办好,但不得以整顿之名,随意改变所有制性质及其隶属关系。
(四)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的同时,增加企业集体提留和农民个人收入。
五、国营商业、外贸、轻工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在办好自己商品基地和加工企业的同时,应当利用自己在网点、资金、设施等方面的有利条件,积极为当地的农副产品加工做好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市场、扩大产品销售服务等工作;应当对社队企业、专业户(重点户)进行扶持,并运用合同形式,把分散的农副产品就地加工活动同国家计划衔接起来,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凡是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农副产品加工所需要的辅料,当地商业、物资等部门应当积极组织供应。
六、集体和个人从事农副产品加工所需要的资金,应当以自筹为主;不足的,可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
七、机械制造部门应当为农副产品加工提供小型、多用、优质、节能、价廉、容易操作、便于维修的机器设备。要根据地区和加工品的不同需要,因地制宜,安排生产任务。供应的机器设备和零配件要实行“三包”,对用户负责。
八、有关科技部门应当制订为提高本地区农副产品加工质量的技术改进规划,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研究,积极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工作。有关科技部门也可采取科技与生产相结合的承包合同形式,组织技术人员或者利用技术设备为农副产品加工生产服务。
要加强地区之间农副产品加工技术的交流。先进地区要做好技术转让工作,以帮助后进地区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九、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统筹兼顾,积极安排,做好农副产品运输工作。
十、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都应当积极扶持农副产品就地加工生产的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计划指导,提供有关信息,指明发展方向。对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要在贷款、价格、税收和物资供应等方面,提供优惠的条件,尽快改变这些地区农副产品加工的面貌。
十一、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必须加强经营管理。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经济核算、民主管理和生产责任制,树立质量第一、按质论价和薄利多销的经营思想,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工食品、副食品的企业,一定要加强对产品的质量检验和卫生检验工作,合格的才能上市,
不合格的不准上市。
十二、与农副产品加工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签订购销、承包、代加工、信货、运输、租赁等合同,并须严格履行。对于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十三、农副产品加工者的正当生产活动和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四、农副产品加工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依法缴纳税费。任何农副产品加工活动,都不得破坏国家的收购计划,不得弄虚作假、降低质量、坑骗国家和顾客,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偷税漏税。从事食品
、副食品加工的,还不得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规定。违者,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出口卖方信贷项下的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
三、该业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并按币种和合同规定设置分户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章 科目设置
根据出口卖方信贷业务会计核算的需要,特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一、“121 人民币短期贷款”一级科目,核算对借款人发放和收回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贷款。
二、“122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一级科目,核算对借款人发放和收回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贷款。
三、“123 外汇短期贷款”一级科目,核算对借款人发放和收回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外汇出口卖方信贷贷款。
四、“124 外汇中长期贷款”一级科目,核算对借款人发放和收回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汇出口卖方信贷贷款。
五、“141 应收利息”一级科目,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结息日计算的当期应收贷款利息和收回的贷款利息,余额在借方,为贷款企业的托欠利息。该科目下设两个二级科目:141—01应收境内利息;141—02应收境外利息。
六、“501 利息收入”一级科目,下设:
“501 利息收入—01 人民币短期贷款利息收入”二级科目;
“501 利息收入—02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息收入”二级科目;
“501 利息收入—03 外汇短期贷款利息收入”二级科目;
“501 利息收入—04 外汇中长期贷款利息收入”二级科目。

第三章 开立账户
企业凭签订的借款合同到财会部门办理贷款开户手续。财会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签样卡,经审查后开立贷款账户。对于北京地区贷款企业应在本行开立一般性存款账户,由企业填写“开立存款账户申请书”,提交签样卡,审核后开立相应存款账户,财会部门根据借款合同监督用款。

第四章 贷款发放和收回的会计核算
财会部门收到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后的出口信贷用款审批单、贷款借据和信贷资金领用表,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办理贷款开户手续。
一、借款人在本行开有一般性存款账户的,贷款发放时先将款项存入该借款人在本行的存款账户,财会部门根据贷款审批单、借据、头寸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贷款科目——某借款人
贷:221 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某借款人
或222 进出口企业定期存款——某借款人
用款时,财会部门收到借款人填制的经信贷部门审核无误的转账汇款申请书,并根据借款合同审查同意后,将款项通过本行代理行转汇到该借款人的约定账户。财会部门根据汇款申请书第一联及银行汇款回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221 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某借款人
或222 进出口企业定期存款——某借款人
贷:112 存放国内同业款项
或114 存放国外同业款项
二、借款人在本行无一般性存款账户的,财会部门直接将款项按照上述程序汇予借款人在当地银行开立等结算账户,会计分录:
借:贷款科目——某借款人
贷:112 存放国内同业活期款项
或114 存放国外同业活期款项
三、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信贷部门向企业及财会部门递交“贷款到期通知单”。贷款到期,企业通过其开户银行(在非本行代理行开立账户的借款企业同时通知有关代理行),将贷款本金汇入我行指定账户,财会部门凭银行回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112 存放国内同业活期款项
或114 存放国外同业活期款项
贷:有关贷款科目——某借款人
电脑部门根据用款期限、还款日期计算清户利息,由信贷部门通知企业,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141 应收利息——有关子目
贷:501 利息收入——有关子目
收到企业汇划的利息后,会计分录:
借:112 存放国内同业活期款项
或114 存放国外同业活期款项
贷:501 利息收入——有关子目

第五章 计收利息的会计核算
一、原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以及我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卖方信贷利息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进出银计发〔1996〕第303号),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人民币、外汇贷款实行按季度结息:按季根据借款本金、用款期限及利率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
收入,收到企业的利息时,冲减应收利息。对于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利息的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37号《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和我行《关于计收复利有关规定的通知》(进出银计发〔1997〕第47号)的规定,计收复利。
二、操作程序
每季末月份20日为本行规定的贷款结息日。信贷部门应在结息日前十天将需调整利率的借款合同书面通知财会部门。财会部门于结息日的次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141 应收利息——有关子目
贷:501 利息收入——有关子目
财会部门收妥企业汇划的利息,审核无误后,凭银行回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112 存放国内同业活期款项
或114 存放国外同业活期款项
贷:141 应收利息——有关子目
同时,将加盖“转讫章”的利息回单交企业凭以入账。
应收利息按照贷款企业、设卡片账进行明细管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与贷款有关的会计资料作为重要会计档案,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财会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一、每季度贷款利息清单在结息工作结束后,专卷保管。
二、出口信贷用款审批单、贷款借据和信贷资金领用表作为附件,随传票装订入库。
三、开户签样卡、开户申请书存入专卷备查。合同执行完毕,单独保管,定期按照企业编号装订入库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财会部负责修改、解释。



1997年12月24日
浅析河北大学飙车案

吴伟增


  案情: 2010年10月16晚21时40分许,在河北大学新校区易百超市门口,一辆牌照为冀FWE420的黑色轿车撞倒两名穿着轮滑鞋的女生,肇事司机李启铭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去校内宿舍楼接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但肇事者却口出狂言:“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爸是李刚”。随后该男子被当地警方带走,经检测确认肇事者为醉酒驾驶。17日,被撞大学生陈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由于肇事者的特殊背景以及案发时的狂妄,该案件迅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启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分析:根据案情我认为,这一事故更应定为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因为学校道路并非公共道路,因此不适用于交通法。李启铭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解释规定:交通肇事罪中“道路”是指: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

  这些路段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按交通肇事罪论处。而对于下面几种道路则不在此行列:1、乡(镇)村自行修建的道路;2、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3、住宅楼群道路;4、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5、厂矿企事业的专用道路。对于这些非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应到人民法院起诉,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刑侦部门受理,交警部门只能应要求比照有关道路交通法规配合处理。综上所述:校园内部道路属于第4中情况: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公路。

  一方面,即使在公共道路上发生事故,如果其犯罪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则该行为同样应该定性为该罪。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故意”的定义并不是“愿意”发生事故,而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14条)同时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8条第4款)本案中,李启铭在醉酒状态下于人群聚集的校园超速行驶,造成了一死一伤的惨剧。可能这种结果不是他“希望”的,但是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超速驾车,按照社会一般人的常识,这种情况是非常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故可以推定李启铭对这一事故的发生存在“放任”心理,构成间接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法发[2009]47号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关于本案也是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的: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则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李启铭在醉酒的状态下,在河北大学校园中,疯狂驾驶,足以造成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造成危害。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启铭在醉酒的状态下,疯狂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仍然没有减速的意思表示,其所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李启铭已经年满22周岁,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已经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案中,李启铭在醉酒状态下于人群聚集的校园超速行驶,造成了一死一伤的惨剧。可能这种结果不是他“希望”的,但是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超速驾车,按照社会一般人的常识,这种情况是非常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故可以推定李启铭对这一事故的发生存在“放任”心理,构成间接故意。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实施这种犯罪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李启铭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