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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深化改革,开创我国农村教育工作新局面

时间:2024-06-30 14:57: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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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深化改革,开创我国农村教育工作新局面

教育部


加快发展,深化改革,开创我国农村教育工作新局面



陈至立

  这次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刚才,温家宝总理做了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农村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的目标与任务,强调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教育工作的领导。这个讲话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教育工作的关心和重视,针对性、指导性很强。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贯彻到这次会议和今后的工作中去。 

  国务院召开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农村教育工作,这在新中国教育发展史上是第一次。9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审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时,温家宝总理、各位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就高度重视农村教育、加快发展、推进改革、增加投入、加强领导等问题发表了重要意见,并一致通过了这个文件,决定召开这次会议进行部署。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决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交流经验、落实任务,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加快发展和深化改革,努力开创我国农村教育工作新局面。现在,我就贯彻落实好《决定》,切实加强农村教育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增强做好农村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农村教育工作成绩显著。我们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广大教育工作者的辛勤耕耘和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在20世纪末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奋斗目标,农村教育也取得了良好成绩,大大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较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丰富的人才资源。我们用占世界1%的教育经费支撑着占世界20%多人口的教育,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卓越成就。

  在推进教育发展和改革实践中,我们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主要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坚持把实现“两基”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不断推进体制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坚持依靠广大教育工作者和亿万人民群众,尊重他们的创新精神;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坚持依法治教,建立健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教育督导工作。这些经验是广大教育工作者、亿万人民群众和各级领导智慧与心血的结晶,在今后工作中要继续坚持并发扬光大。

  2.农村教育整体上薄弱。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我国农村教育整体上薄弱,当前还面临着一些不容回避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农村教育发展滞后,城乡之间差距较大并有扩大的趋势。农村从业人员受教育程度低,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40%,初中文化程度的占48%。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3年,同城市相差3年。2001年的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农村小学仅为城市平均水平的29%;农村初中仅为城市平均水平的31%。许多农村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亟待改善,教师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特别是还有相当一部分西部地区至今还没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大面积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巩固提高任务繁重。

  经费投入不足仍然是影响农村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有待巩固和提高,一些地方“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行”存在困难。一些地方新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时有发生,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缺口大,公用经费十分紧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急需扶持,中小学辍学率有上升趋势。一些地方普九“欠债”问题严重,因追索债务而影响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的事件屡有发生。

  农村教育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结合不够紧密,为“三农”服务的能力亟待加强。一些地方和学校对新形势下农村教育的特点和需求重视不够,办学体制和教育结构比较单一,教学内容和方法不同程度地存在脱离农村实际的现象。各类农村教育资源整合不够,效益不高。

  所有这些,都与中央关于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农村人口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学习需求不相适应。

  3.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的主要差距也在农村。目前我国农村人口平均受教育程度低,劳动力素质不高,已严重阻碍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目标的实现,并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农村教育的发展和改革,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决定》明确指出,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这些都对农村教育发展与改革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发展农村教育,使广大农民群众及其子女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是实现教育公平和体现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因此,我们必须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大的决心和更有力的措施,加快发展和改革的步伐,促进农村教育上新的台阶。

  二、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广大农村教育资源不足同农民群众教育需求日益增长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并将长期存在。发展是硬道理。解决当前农村教育面临的诸多矛盾,必须坚持把发展放在第一位。

  当前,加快我国农村教育的发展,必须突出重点,服务“三农”,城乡统筹,勇于创新。突出重点,就是要把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作为农村教育的重点。服务“三农”,就是要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有效地为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服务,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服务,为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服务。城乡统筹,就是在教育领域努力改变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充分发挥城市教育优势为农村和农民服务,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勇于创新,就是更新教育观念、教育内容、教育手段,用教育信息化促进农村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根据我国农村教育发展的现状,《决定》提出了不同地区加快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1.集中力量打好西部“两基”攻坚战。

  目前,我国还没有实现“两基”的地区,涉及到360万平方公里和1.1亿人口,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西部仍有372个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7个团场没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其中60多个县还未普及小学教育,260多个县没有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这372个没有实现“两基”的县中,有  21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312个少数民族县,53个边境县,主要分布在“老少边穷”的农村。这些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办学条件差,贫困家庭多,“两基”攻坚任务十分艰巨。在这些地区打好“两基”攻坚战,对于推进扶贫开发、促进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稳定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西部的“两基”攻坚,时刻牵挂着西部广大学龄儿童的就学问题,反复强调要下定决心,采取重大举措,要像当年抓好“八七”扶贫计划一样实施国家“两基”攻坚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这项任务。

  当前,西部“两基”攻坚要抓紧做好六项工作。一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攻坚规划。要逐县规划“普九”和扫盲攻坚工作,高度重视巩固和提高初等教育普及程度,对2007年前不能实现“普九”的少数县,要制定小学六年教育的规划;要结合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小城镇建设,因地制宜地合理制定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效益。二是加强寄宿制学校主要是寄宿制初中建设。西部未“普九”地区多是山区、牧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不解决寄宿问题,无论是政府办学,还是学龄儿童少年上学,都有难以克服的困难。因此,要把建设寄宿制学校作为实施“两基”攻坚的重要措施。三是切实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减免杂费、课本费,并提供必要的寄宿生活补助。四是认真做好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培养、教材编写和教学资源开发工作。努力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双语教学”的教师短缺问题。五是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六是加大《义务教育法》的宣传,帮助农民群众转变观念、克服困难,履行送子女就学的义务。只有抓住这些关键环节,才能把西部“两基”攻坚任务落到实处。

  中部地区没有“普九”的59个县也要集中力量打好攻坚战,尽快实现“两基”目标。这也是国家“两基”攻坚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2.切实做好已经实现“两基”地区的巩固提高工作。

  中西部的大部分县虽已实现了“两基”,但基础薄弱,水平较低,问题较多。例如:拖欠教师工资、危房改造经费难以落实、学校运转经费紧张的问题比较突出,“普九”债务沉重,一些地方初中辍学率上升等等。这些困难和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两基”成果的巩固。这些地区人口密度大,又大多是农作物主产区,财政较为困难。如果“两基”成果得不到巩固,甚至出现滑坡,农村就会大量出现新文盲,不仅会影响“普九”全局,而且会影响这些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做好广大农村的“两基”巩固提高工作,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努力。一是领导要高度重视,克服松懈、厌战和畏难情绪,要像当年实现“两基”一样抓好巩固提高工作。二是要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保证义务教育的基本需求。一些粮食主产区的人口大县,他们克服重重困难,奋力拼搏,实现了“两基”,但积累的问题较多,债务包袱沉重。中央和省市对这些地区的“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要给予重视和支持。在安排用于农村教育的专项经费时,要兼顾这些地区,对他们取得的显著成绩要予以表扬和奖励。三是要切实抓好农村初中控辍工作。一些地方初中生辍学率较高,有多方面原因。我们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农村初中辍学率明显下降。这要作为考核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广大东部农村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水平、高质量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时入学并合格毕业,薄弱学校全面消除,区域内学校的教育质量、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学校管理和教育信息化都能达到较高水平并均衡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基本普及,向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目标迈进。

  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是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目标。要经过全国各个地区的共同努力,力争在2010年实现这个目标。

  3.大力发展灵活多样、实用高效的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大力发展推进农村职业教育。职业教育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提倡“定单”培训,努力做到教学与岗位之间“零距离”,二者不仅既要“对口”还要“接口”。实行多样、灵活、开放的办学模式,方便学生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城乡分段和职前职后分段完成学业。在开展学历职业教育的同时,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要调整专业设置,满足社会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的需要。各级政府要统筹现有教育资源,重点建设好一批规模较大、质量较高、有就业竞争力的骨干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还可采用连锁办学模式带动县级职教中心提高水平、走向市场,为培养更多的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初中级人才服务,为促进农村劳动力在城镇就业和自主创业服务。要针对国际劳务市场的需要开展培训,加大劳务输出。

  要把普遍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作为农村成人教育的重点,不断扩大培训规模。今后5年,每年培训农民超过1亿人次,使农村劳动力普遍掌握一二项实用生产技术。积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每年培训2000万人次,争取使新增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基本掌握一项在城镇创业、就业的技能,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培训证书。要积极实施农村基层管理人员培训,提升农村基层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能力。要积极创新培训机制和投入体制,坚持培训与市场和社会需求挂钩,鼓励和支持“定单”培养,先培训后输出。各级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形成政府扶持、培训机构减免经费、农民适当分担的投入机制。

  4.大力实施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工程。

  我国很多农村地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中小学面广点多,优质教育资源匮乏。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效益,实现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按照常规方式难以在短期内得到解决。现代信息技术和远程教育技术,为我们实现农村教育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可能。这次国务院决定,在我国农村实施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这是一项带有战略意义的重要举措。要在2003年继续试点的基础上用五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设备和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及成套教学光盘,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以信息化带动农村教育的发展。各地要根据国家的整体规划和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多渠道筹措配套资金,将实施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教育部门要认真抓好试点,积极推进,不断总结经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要注重发挥农村学校现代远程教育设施的综合效益,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还要为农业科技推广和开展农村党员干部教育服务。

  5.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的制度。

  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我国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有2000多万,他们能否接受义务教育,既关系到他们能否成长为有知识、有文化的公民,关系到他们及其家庭能否摆脱贫困,也关系到能否体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各级政府要在已有助学办法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采取各种措施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的力度,重点扶持中西部农村贫困学生就学。除继续安排助学金以外,还将逐步扩大免费教科书发放范围。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加大投入,设立专项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寄宿生活补助。

  各级政府要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要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学校提供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倡导助学为荣的良好风尚。

  三、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机制

  发展农村教育必须走改革创新之路。只有不断深化改革,农村教育持续发展的机制才能形成和巩固,有限的教育资源才能充分发挥效益,农村教育的质量才能不断得到提高。国务院《决定》在总结过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影响农村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1.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发展农村教育,关键是要巩固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责任,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2001年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管理体制以来,取得了重大进展。全国绝大多数县、市、区已将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和人事管理上收到县,实现了农村义务教育管理由以乡镇为主向以县为主的根本性转变,经费投入由农民为主承担向以政府为主承担的根本性转变。两年多来,中央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大幅度增加,地方各级政府也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加大了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基本解决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加快了中小学危房改造步伐。实践证明,这项改革符合中国国情,为农村义务教育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各地的工作还不平衡,一些地方“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行”所需经费仍然存在缺口。当前,进一步巩固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需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共同责任。“以县为主”讲的是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在投入上,县级政府要千方百计尽到应尽的责任,但对一些财政困难县则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责任,确保这些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基本支付能力。各级政府都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今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措施,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并予以保障。

  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工资性转移支付、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以及设立专项经费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危房改造工程、免费提供教科书等,大幅度增加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有力地保障了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2002年中央财政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支出为359.12亿元,占全国财政预算内农村义务教育支出的36.28%。

  当前,应当特别强调的是,省级政府要落实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国务院2001年召开的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和2002年召开的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电视电话会议,都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调整本地区财政支出结构,逐县核定财力,建立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县级财政具有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需求的基本支付能力,并对如何安排中央转移支付以保障困难县的经费来源作出了具体规定。各地要切实把国务院已经作出的决定落到实处。  同时,发展农村义务教育,还必须发挥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作用。对此,国务院已有明文规定。许多地区在坚持“以县为主”的体制下,就如何发挥乡、村的作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创造了一些经验。由于地方差异较大,如何进一步落实乡、村的有关责任,调动乡、村的积极性,需要各地因地制宜地加以明确和规范。

  二是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制度。要进一步明确“三保”的经费来源。省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增加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进一步落实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要确保中央下达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全部补助到县,主要补助经过努力仍有困难的县用于工资发放,并在年初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县。要确保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主要弥补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民集资取消后所形成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运转的经费缺口,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一些省在这方面已经采取有效措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值得各地借鉴推广。

  县级政府要切实负起统筹管理的责任,要将行政区域内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公用经费和经常性危房改造的支出,全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执行,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教育经费投入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

  三是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当前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中一些突出问题。省、市两级政府要设立专项经费,补足实行“一费制”地区中小学公用经费缺口。抓紧清理补发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地方政府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村中小学“普九”债务转移到县、乡政府,在化解农村债务时通盘考虑解决,严禁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2.积极推进农村教育教学改革。

  农村教育教学改革,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增强办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满足农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必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紧密联系农村实际,注重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必须实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三教统筹”,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提高办学效益。

  要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改变为片面追求升学率而采取的“满堂灌”、“题海战术”等不利于学生生动活泼学习的教学方式,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农村中小学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基础教育的基本要求的同时,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突出农村特色,充分利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和普通高中的技术课程,继续开展“绿色证书”教育,增加职业教育方面的内容。

  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对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化农村教学改革,都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整合有关资源,并为农村中小学提供必要的土地作为开展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的场所,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之中。

  3.加强“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

  “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本质上就是整合农业、教育、科技的力量,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形成合力,更好地为“三农”服务。这是我国农村教育改革实践中创造的一条重要经验,应结合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继续探索,不断完善。

  要统筹农村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农村教育结构,统筹安排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目标。要统筹承担农民教育培训任务,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和中小学都要科学合理地开展农民教育工作。要统筹教育资源和经费投入,发挥各类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提高办学效益。

  县级职业学校要实行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并重,努力办成多功能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中心。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机构要继续发挥农民培训和科技推广的重要作用,并为普通中小学开设劳动技术课和综合实践活动课提供师资和实习场所。农村中小学在培养学生的同时,要积极承担农民培训和扫盲任务,实行一校挂两牌。要努力发挥农村各类学校和推广、培训机构的综合作用,形成县、乡、村三级实用型和开放型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积极探索适合农村实际的终身教育体系。

  当前推进“农科教结合”,要在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共同确定项目,统筹使用经费,联合培训人员。要加强沟通协调,从省到县乡都要建立农科教结合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要注意运用市场机制推进农科教结合,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种中介组织和农民经纪人广泛参与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等活动。

  4.加强城市对农村教育的服务和支持。

  城市和农村的发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应当看到,长期以来农村和农民为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已经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可缺少的力量。城市有责任也有义务帮助农村教育的发展,加大为农服务的力度。农村学生将来有很大一部分是城市建设者。农村教育上去了,就能为城市输送更多的高素质建设者和劳动者。城市各类教育机构要进一步增强为农服务意识,实实在在地为农村教育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要重视和认真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就学问题。目前,全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多达数百万人,确保其适龄儿童少年在城市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这些适龄儿童少年自身成长、对国家未来发展、对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意义。温家宝总理视察北京市接受务工农民子弟的学校时在黑板上写下“同在蓝天下,共同成长进步”几个大字,情深意长。我们要带着这样的感情抓好这项工作。城市各类职业学校要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积极开展进城务工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在城市生活和就业的能力。近年来,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既让西部学生接受了较高质量的教育,又为城市拓宽了吸纳高素质劳动者的渠道。今后要继续扩大对口招生规模,城市和东部地区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并为其就业提供帮助。中心城市都要做好本区域内城乡教育统等工作,开展城乡之间教育帮扶工作,努力缩小区域内教育差距。要继续实施教育对口支援的“两个工程”。把对口支援工作拓展到县对县,力争做到每一个贫困县都有一个对口支援单位。

  5.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一个好校长可以带动一个学校,一个好教师可以影响许多学生的一生。近年来,党和政府千方百计提高教师地位和待遇。在广大农村,教师已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但从总体上看,农村教师队伍的素质同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因此,必须大力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和教师队伍建设。

  一是抓紧落实编制核定工作。这是推进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教师资源的重要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力争在2003年底之前将编制全部核定到县和学校,并建立起严格规范的编制管理制度。二是紧紧抓住资格准入、竞争上岗、全员聘任三个关键环节,全面实施教师聘任制,并逐步清退不合格教师。三是严格掌握农村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任期制,坚持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选拔任用校长的主要方式。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校长的积极性、创造性。四是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引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到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任教。五是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师范院校要结合中小学课程改革,针对农村教育的特点,改革培养方式,为农村输送合格教师。各地要针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实际,制定培训规划,建立经常性的培训制度。充分运用卫星电视、计算机网络等现代远程教育手段,积极开展以新观念、新课程、新教材、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培训,切实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进一步开展农村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坚持做好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不断提高校长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六是坚持从严治教,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对于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或渎职者,要坚决给予严肃处理。把加强师德校风建设提高到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的重要位置。要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学校管理。

  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非常复杂、艰巨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决定》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四、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开创农村教育工作新局面

  党中央、国务院一贯关心和重视农村教育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对农村教育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国务院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作出了决定,相关配套文件也将陆续下发。当前关键是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1.建立健全农村教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农村教育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多。各级政府要象温总理所强调的那样,把教育作为一项最重要的工作职责。要像抓好经济工作那样抓好农村教育工作,把它摆上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地方各级政府一把手要对本地区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任务负总责。要制定本地区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切实保障农村教育经费投入;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坚决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政府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对农村教育工作的监督。

  2.形成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为农村教育做了大量工作。落实《决定》提出的发展与改革目标,需要各部门继续努力,多办实事。教育部门要切实把农村教育摆在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积极推动农村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把农村教育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作为优先发展领域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按照教育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村教育发展与改革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农业、科技、劳动、人事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继续大力支持农村教育工作。

  3.提倡好的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新一届中央领导非常重视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我们在抓好农村教育工作时,要坚持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反对因循守旧、固步自封;坚持实事求是、真抓实干,反对形式主义、虚张浮夸;坚持执政为民、关心群众,反对官僚主义、麻木不仁;坚持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反对各自为政、扯皮推诿。

  4.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兴办着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农村教育要有一个大的发展,既需要政府履行职责,又需要农民、教师和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要广泛动员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支持农村教育的发展。要充分尊重基层农民群众和农村中小学教育工作者的创新精神,鼓励他们与时俱进、大胆试验。一切有利于增加农村教育资源、满足农民学习需求的办学形式,一切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增强致富能力的教育模式,一切有利于帮助家庭贫困学生就学的助学活动,一切有利于实现教育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改革探索,我们都应该热情鼓励、积极支持。

  5.进一步营造发展农村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抓农村教育促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进地区的好经验,大力宣传关心农民疾苦、为农村教育办实事的领导干部,大力宣传捐资助学、支持农村教育的单位、个人,进一步形成大力宣传农村教育的良好舆论导向。要大力宣传农村优秀教师的先进模范事迹。数百万农村教师辛勤耕耘在农村教育第一线,特别是长期工作在“老少边穷”地区的乡村教师,克服困难,爱岗敬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为我国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

  今后五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的重要机遇期。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进取,与时俱进,为开创我国农村教育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农业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梅市发〔2007〕3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7〕32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07〕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农户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守法经营,财务管理规范,经市政府批准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和我市有关政策优惠。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共七大类考核指标,考核以百分制计分。

(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及农产品专业(综合)批发市场等。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农产品营业额必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以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25分)。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等四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四项指标进行考核。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2000万元的,每超过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25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25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750万元以上(含75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3.5亿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3.5亿元的,每超过7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7500万元以上(含7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4.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考核与认定由市派出的考核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确认。

(三)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分)。

1.企业审核年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符合A级纳税人条件的计5分;符合B级纳税人条件的计3分;符合C级纳税人条件的计2分;符合D级纳税人条件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记0分。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5分,A级以下的计0分。企业因没有发生贷款而没有银行信用评级,且在金融部门没有不良记录的视同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的计0分。

(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35分)。

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1.企业带动本市农户1000户的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单纯带动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的企业,带动本市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500户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超过500户的,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增加纯收入1000元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增加纯收入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六)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凭证或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500亩以上,或蔬菜面积20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500亩以上,或茶叶面积2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50亩以上,或糖蔗面积2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50亩以上。 

2.养殖企业:肉禽年出栏量30万只以上,或蛋禽存栏量20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10000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池塘养殖面积100亩或网箱养殖1000平方米以上,或年产量200吨以上。

4.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1万亩以上。 

5.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6.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7.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上述第1至第4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5至第7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3.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4.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有知识产权记录(有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第六条 经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综合得分75分至80分的企业,可列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下列三类企业有优先权:

(一)以本地产的果、菜、粮、油、水产品、畜禽产品、林特产品为主要加工对象的加工型企业;

(二)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购销对象的流通型企业;

(三)以农科技术开发为主的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 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写《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凭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由市农业局下达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

(二)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即接受企业申报的县(市、区)农业局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以示负责;

(三)各县(市、区)农业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以县(市、区)政府的名义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市属申报企业由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

第十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局组织审核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

(二)经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通过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在《梅州日报》、《梅州市政府网》、《梅州市农业信息网》、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局将名单及有关资料报市政府审查确认,然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在相关网站和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布名单,对评定企业授予“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监测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的2月1日前填报《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送交所在县(市、区)农业局审核、汇总后于当月5日前报市农业局。

第十二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考核监测评审制度。  

(一)由市农业局下达考核监测评审通知。

(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应按第七条所列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农业局;市属企业由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

(三)县(市、区)农业局负责对本市被考核监测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县(市、区)农业局名义报市农业局。 

(四)市农业局组织审核工作小组对被监测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经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通过为考核监测合格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将在《梅州市农业信息网》、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市农业局将相关资料报市政府审查确认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在相关网站和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布名单。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或“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违反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法规,造成江河(溪、渠)、水库、山塘水质恶化或污染的;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六)市农业局、市财政局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七)在提供有关材料中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业局审核小组审核确认后,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玉溪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号)

云府登71号



  现公布《玉溪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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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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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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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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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是指市级(含红塔区)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县级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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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利用国家、省、市、县区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投资建设的工程(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农田基本建设、土地开发、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以及市、县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限额以下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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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预选承包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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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为了便于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从预选承包商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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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成立市和县区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建设、发改、水利、交通、监察、审计等部门领导及专家组成,市、县区政府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副县区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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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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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在《玉溪市人民政府公报》和玉溪网上发布。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

第八条 实行预选承包商动态考核管理制度。对中标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延工期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选承包商,委员会应当给予警告或暂停其承接建设工程,情节严重的,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名录;对有行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预选承包商,委员会应当将其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名录。被清除的承包商,委员会三年内不得受理其重新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每项工程竣工后向委员会提交该工程所有承包商的履约表现评价报告,作为对预选承包商动态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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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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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不得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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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特殊工程(保密、抢险救灾、特种专业工程)经市、县区政府批准,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但须到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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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招标人一般应首先向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符合投标条件的所有申请人发出招标邀请,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7名的,招标人应当放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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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或只要求投标人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写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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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投标时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支付投资估算价1%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并入履约保证金;对未中标的,招标人必须在开标结束后5日内向投标人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
在满足投标人投标的前提下,招投标截止日期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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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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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机构编制预算或拦标价,随招标文件公布,作为确定中标人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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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工程开标一般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经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也可由招标人自行选定开标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相关主管单位、专家和监督人员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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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由以专家为主、招标人参加的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小组,在监察人员监督下,通过最低报价、抽签和竞拍三种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盖修缮、农田水利、园林绿化、土石方等工程项目,开标后经评审小组审定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一律实行最低价中标;同一项目出现两个以上相同低价的,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合同估算价市级30万元以下、县级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市或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在有效监督下,可以由招标人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提出的工程合同造价应当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的中标价相对标底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的施工环境和市场情况,由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确定。
(三)经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采取竞拍方式确定中标人,竞拍范围和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为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影响工程质量,中标人必须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为其投标报价与标底价之间的差额,于签订工程合同前支付,交项目法人监管。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除非中标人出现违反工程合同的行为,任何人不得动用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履行完合同所有条款后,项目法人在10日内连本带息向中标人返退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按规定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由招标人确定次低价投标人为中标者,依此类推。
(五)中标人确定后,承包人要按照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廉政合同。
(六)严格限制评审小组的废标行为。除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外,评审小组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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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切实加强对市、县区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管;市、县区监察机关要对招标投标和工程廉政合同进行监察,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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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县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务公开、企务公开的原则,定期公布工程发包承包情况,受理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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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规避招标的;
(二)未按规定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确定承包人或投标人的;
(四)索贿受贿的;
(五)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提高工程造价协议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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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承包商在工程承包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予以清除,三年内不得申请入选承包商名录,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参与投标,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的;
(二)串标、卖标、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
(三)向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管理监督机关和个人行贿的;
(四)中标后不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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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发包活动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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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设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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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工程造价的后续监督管理,从严监管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工程合同价格及其结算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违背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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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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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玉溪市建设局商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玉溪市监察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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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