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能职责规定

时间:2024-07-03 17:04: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能职责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17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能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能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能职责规定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渝委〔2004〕45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渝府〔2004〕301号),市政府出资组建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文化资产公司”),并授权该公司代表市政府作为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授权范围内所属国有文化资产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监管范围是市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系统的企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及营运的国有文化资产。

公司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所属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包括:拟定国有文化资产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对授权管理单位进行清产核资,并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变动的审核和产权纠纷的调解处理;对授权管理单位的重大资产处置进行审定(包括不良资产,各类呆、坏账)。

二、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控国有文化资产的投资方向。包括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进行全局性、战略性研究,按规划组织实施;研究文化产业发展政策,为授权管理单位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制度创新提供政策指导;评估、审核、批准重大改革、改制方案;对授权管理单位的重大投融资计划和项目进行审定,防范风险。

三、负责考核授权范围内国有文化资产的社会、经济效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包括:审定授权管理单位的经营指标,并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定期对授权管理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四、对授权管理的实行公司制改造的经营性单位派出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履行相应职责。

五、按照市政府的决定,对市政府在文化产业的新增投入和市政府依照有关政策给予授权管理单位的返还资金,实行统筹管理,合理安排使用,进行结构调整,并负责监督其使用效果。

六、协助市委宣传部管理授权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参与干部考察,对考察对象经营管理文化资产的能力和实绩作出评价。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参与对有关人员任用的讨论。审定重要文化资产经营单位拟任命的财务部门负责人。

七、依据有关政策,审定授权管理单位领导班子薪酬方案,拟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并检查落实情况。

八、承担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宣传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 2009〕 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及部、省属驻邵企事业单位:


《邵阳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OO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邵阳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规范、理顺产权交易市场和土地交易市场关系,保障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依法依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邵阳市的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企业包括各级各类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行政单位包含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包含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国有资产需要处置时,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资产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是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中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


邵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


第七条 邵阳市产权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是经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专业从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其他公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机构,是实施邵阳市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机构。





第二章 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和方式





第八条 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经政府批准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除国有行政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易以及经市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同意的特殊情况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出让)的交易方式外,其余必须采取公开拍卖,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


第九条 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统一实行“进场交易”制度,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是加强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的重要措施。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审批转让国有资产、出售处置实物资产时,必须明确要求转让方“进场交易”。


第十条 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资产外,全市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资产所有权及相关资产产权的交易,原则上要在邵阳市产权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由产权交易中心依法按程序实施交易活动。


1 .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转让;


2 .机动车、机械设备以及单位评估价值在 2万元以上(含 2万元)的办公设备和仪器设备等资产转让。( 2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本单位财会部门或专职资产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向监管机构备案);


3 .产权转让(含有偿兼并、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中涉及的产权交易行为)及资产处置;


4 .股权转让;


5 .科技项目产权的有偿转让;


6 .无形资产的转让;


7 .市政府规定应进场的其它产权交易。


第十一条 “进场交易”的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产权交易中心的《邵阳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在申请交易之前转让方应按规定制定转让方案,履行内部决策、审议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评估结果经监管机构核准后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确保转让标的的权属清晰,对转让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并对因此造成的经济、法律纠纷承担一切责任,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别规定:


(一)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拟转让土地必须权属明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尚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当在清产核资时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可以在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完成后,依程序先行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手续,在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完成后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或者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的,应当先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矿产)资产处置方案审批手续。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还应当报请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三)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中土地资产、地上附着物及其他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评估。纳入国有产权转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作为国有资产整体评估的依据。


国有资产整体评估报告中,应当分别注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及其他国有资产评估价值。


(四)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中,无地上附着物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并拆除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发土地处置方案批复后由产权交易中心与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发布信息公开交易。


不拆除地上附着物或不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其他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的,由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信息公开交易。


第十五条 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中心转让时,须按照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告知关于委托转让财产权利或物品的详细情况和瑕疵,并对应告知而未告知的瑕疵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转让方、受让方对在产权交易中所提交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若有隐瞒和欺骗行为,则一切后果由相关交易主体负责。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程序管理及要求


(一)产权交易程序依次分为交易申请、登记挂牌、洽谈与选择交易方式、成交签约、结算交割、交易鉴证和过户登记。


(二)《转让公告》必须在本市有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发布或者到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湖南省产权交易信息网上发布,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不少于 20个工作日。


(三)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 2个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产权交易价款统一由产权交易中心无息结算,产权转让价款由受让方先支付给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完成后由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划转至相应的监管账户。


(五)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付清。受让方未按规定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的,转让方不得交付资产,不得为其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否则应严格按规定追究转让方责任,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成功处置。


(六)产权转让价款全部付清并完成结算交割后,由产权交易中心和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分别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交易双方应同时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到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办理《产权交易资金结清证明》的盖章手续。然后凭盖章的《产权交易资金结清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市国资委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复核通知书》或市财政局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等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拒绝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1 .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结果,而未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的;


2 .受让方未按规定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的;


3 .场外交易或提交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产权交易中心要求的。


第十八条 国土、房产、工商等权证变更登记机构对申请国有资产转让变动登记的,应要求转让双方提交经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盖章的《产权交易资金结清证明》才能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凡场外交易或产权受让方未全额支付产权转让款又未提供合法担保的,不得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信息的统计报告制度


(一)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时,应根据财务决算的要求,向市国资委及市财政局报送其所属单位全年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和汇总分析报告。


(二)产权交易中心于每季度终了后的 10日内,向市国资委及市财政局报送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交易情况;年度终了后的 30日内上报全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交易汇总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旧的国有资产形成新的国有资产的,原资产占用单位可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处置资产的类别对收入进行调控,调控比例规定如下: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的调控比例为处置收入的 5%;


(二)机动车、办公设备及其他仪器设备的调控比例为处置收入的 10%。


调控收入及时上缴国库,做国有资产收益,进一般预算收入笼子。其余收入根据原资产占用单位用款进度拨返单位。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及市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处置中所涉及的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等的规范操作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和抽查制度。对于资产处置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国资、财政、国土、房产、规划、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监察、社保等部门要从促进国有产权合理流动、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高度,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处理国有产权交易中的相关问题,积极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和重组。对申请人材料齐备、符合规定的国有产权流动,各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工商部门及时依法核准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严肃查处国有资产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批准转让国有资产或者擅自在场外转让国有资产的,一经发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批准机构应当立即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交易活动;已完成交易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房产、国土权证变更机构不得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必要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确认产权交易行为无效。


(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国有资产 “进场交易”情况的稽查力度,对国有资产交易主体、交易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有关人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流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资产转让的审计、评估、拍卖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作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并可不再委托其进行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业务。


(四)为更好地打击转移、隐藏、低估国有资产、虚列债务、场外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应建立国有资产流失举报奖励制度,依靠群众监督,强化纪律约束。


(五)产权交易双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交易,扰乱市场秩序的,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产权交易双方、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集体所有制经济以及其他所有制经济的产权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9年 9月 1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最近,一些省市询问有关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九八七年三月六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关于设立各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对统筹工作包括人、钱、事进行统一管理的决定,切实把统筹工作搞好。
二、各级统筹管理委员会和主管职工待业救济的机构,要对这两项基金进行严格管理,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挪作它用。建议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银行对此进行严格监督。
三、两项基金的存储和管理,在国务院未作新的规定之前,仍按《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的规定办理,即: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
老基金’专户”。“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所在市、县主管职工待业救济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特此通知。



198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