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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时间:2024-07-06 17:22: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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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4月11日 生效日期1980年4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四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赞比亚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黄   镇                 查库利亚
   (签字)                 (签字)

中医药学术期刊管理条例(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药学术期刊管理条例(试行)

1987年7月7日,国家中医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医药学术期刊管理,提高中医药学术交流质量,促进中医药学术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中医药学术期刊系指全国性或省、市、自治区中医药学术团体,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主办,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获出版部门期刊登记证,并公开发行的定期学术刊物。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任务
第三条 中医药学术期刊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突出中医特色,形成各自的风格和特点,正确处理继承与发扬,普及与提高的关系,为振兴中医、繁荣和发展中医药学术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中医药学术期刊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研工作方针和中医政策,交流学术经验,传递国内外学术信息,促进中医药科学的发展。

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中医药学术期刊应建立杂志社或编辑部,杂志社或编辑部一般为处级建制。月刊可编制12-15人;双月刊6-10人;季刊4-6人。杂志社或编辑部应设主编和副主编。
第六条 杂志社或编辑部的职责范围:制定期刊编辑出版计划,征集稿件,审查稿件,及时完成编辑任务,保证期刊按期出版。
第七条 加强编辑队伍的培养和建设是办好期刊的关键。编辑人员一般应具备大学以上或相当于大学的文化、专业程度,热爱编辑工作,既要懂得中医知识,熟悉编辑业务,又要有较高的文字水平和一定的组织与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章 编辑委员会
第八条 编委会由热心于期刊编辑发行工作的中医药专家和其他有关专家、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编委若干名。
第九条 编委会是期刊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工作任务是:研究确定期刊的方向和基本任务;审定编辑大纲和编辑计划;对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实行有效的指导帮助和提供学术咨询;对重要的稿件进行审查把关。
第十条 编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4年。换届时,应按新老交替原则,补充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章 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第十一条 编辑工作是整个期刊工作的中心环节,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要根据编辑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期刊质量标准和考核办法,保证各项工作有秩序地进行。
第十二条 期刊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类编辑人员的职责范围和考核办法。经有关机关批准,确定保密负责人,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编务、编稿、审稿、校对、发行等各个不同环节的具体工作人员,既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又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保证期刊按期出版发行,并不断提高质量。

第六章 经费和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中医药期刊的经费应列入各级科协与卫生事业计划,实行定额拨款。有一定经济收入的期刊其经费可采取差额补贴的形式加以解决。
第十五条 中医药期刊是传播中医药科技知识的一种智力投资性社会公益和科学文化事业。因此在经营管理上应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重视经济效益的原则。要把科学管理同有效的经营手段结合起来,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以提高社会效益和取得必要的经济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中医药学术期刊杂志社或编辑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期刊工作细则。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族人民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经过40多年的建设,已积累了数额很大的国有资产。这些资产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也是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不断改善全国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重要保证。加强国
有资产的管理,保卫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损害,并合理配置和有效经营国有资产,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于克服当前经济困难,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国务院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把
国有资产的管理作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现就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清查资产、核实国家资金、摸清国有资产“家底”(简称清产核资)的工作。要通过清产核资,核实部门、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将一切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都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轨道,认真解决“家底”不清、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等问
题。有关清产核资工作的政策、目标、内容、步骤及组织方法,由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批后实施。这次清产核资工作计划在“八五”期间进行。从现在起,各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国有资产的存量、管理、效益等情况抓紧进行调查摸
底,解剖“麻雀”,研究提出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等有关政策,并选择少数地区和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试点,为全面开展清产核资作好准备。
二、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股份经营、租赁经营、中外合资经营的中方资产和在境外经营的国有资产,以及企业兼并和出售小企业、国营企业办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搞“创收”等经济活动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状
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检查。针对各种损害国有资产产权问题,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防止或纠正。对那些借“改革”之名瓜分国有资产、公开或变相侵占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严肃处理。对“撤、并、转”的各类公司占用的国有资产,必须做好清理、评估、
划转、收缴工作,以防止资产流失;对继续开办的公司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必须进行产权登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用国有资产参股经营、合资经营,以及进行企业兼并、向非全民所有制法人或自然人出售境内外国有资产等活动,必须报同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由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三、完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机制,继续深化企业改革。对于承包经营企业,要总结经验,兴利除弊,使承包制在继续发挥鼓励机制的同时,加强约束机制。在新的一轮承包中,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共同参加发包,完善承包考核内容和内部分配办法,在正确处理国家、企
业和个人利益关系的原则指导下,确定承包合同中的资产、财务指标,严格考核,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协同财政部门,监督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将生产发展基金挪作
奖励、福利基金的,少提、不提折旧基金和将折旧基金不用于生产用途的,以及对设备不进行正常维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采取措施,坚决纠正。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组建企业集团、联合经营、兼并和其他各种有效方式,推进国有资产存量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克服资产的闲置
浪费,提高经济效益。
四、改进、完善企业经济效益考核内容。为了增强企业的投入产出观念,改善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状况,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要会同各地区、各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分行业、分地区的资金利润率考核办法,逐步推行。
五、切实加强对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为了加强对投资效益的监督检查,防止和克服投资建设过程中的损失浪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投资效益进行监督,跟踪监测投资的宏观效益和微观效益,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国家基金的报损、冲减和核销。国
营企业利用其它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也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并向各级计委和有关部门进行投资效益的信息反馈,促使建设单位提高投资效益。
六、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新要求。国务院责成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积极组织分类试点,探索社
会主义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新方法,并尽快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条例和有关配套的规章制度,将国有资产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七、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务院确定,由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工作,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由必要的机构把这项工作管起来。单独设置
机构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各部门也要暂时指定必要的机构和人员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所需人员,由各地区、各部门调剂解决。
军队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工作,由中央军委决定。军队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业务上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指导。
八、按照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意义很大、探索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使其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和巩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措施,于1990年10月底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