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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政府关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时间:2024-06-16 06:26: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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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政府关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瑞典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政府关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2月5日 生效日期1978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之间的友好关系,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的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努力促进和便利两国之间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旨在有效使用现代化工业技术,把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条 为了创造条件以实现直接有关方面就具体合作项目所签订的协议,缔约双方根据本协定特别在以下几方面加以鼓励和促进:
  一、在双方主管当局、机构、组织、企业以及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专家之间进行接触;
  二、交流两国工业和科学技术发展情况,包括实现合作的总的条件和前景,并交换与合作项目有关的资料;
  三、两国派代表团互访,以及在两国举行会议、座谈会、专题讨论会和展览会;
  四、联合进行研究和发展工作,尤其是发展和改善生产程序和制造技术;
  五、在设计和建造设备和系统方面进行合作。

  第三条 双方主管当局、机构、组织与企业之间关于合作的安排或合同所带来的产品与劳务的交换,按照两国间有效的贸易协定和两国适用的法律与规定进行。

  第四条 成立中瑞政府间的混合委员会,以检查本协定的实施。
  委员会根据互相商定的日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瑞典开会。
  委员会设法确定对双方有益的工业、科学技术合作的领域。
  缔约双方通过委员会并且不断地通过在每一国的常驻外交代表,就合作的机会交换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提交两国的主管当局、机构、组织与企业。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宣布废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每次顺延五年。本协定失效,不影响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直接有关方面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瑞典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瑞典政府代表
     马  仪               胡  斯
     (签字)               (签字)

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民委


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社图发[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民(宗)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文化部 国家民委 二OOO年二月十三日



在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不仅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需要,而且对于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民族团吉和社会稳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维护祖国统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特殊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重视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措施,促进了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从整体来看,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建设仍然落后于内地,特别是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比较大,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比如,国家“六五”计划提出的“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乡有文化站”的目标,迄今尚未实现的主要是少数民族地区,有一部分文化设施极其简陋,文化艺术人才缺乏,边远地区各族人民群众看戏难、看书难、看电影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有的地区由于文化生活贫乏,封建迷信、赌博等沉渣泛起,影响了社会安定。特别是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文化加紧对我国民族地区进行渗透,妄图“西化”、“分化”我国,其不良影响不可忽视。为此,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整体部署,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工作,针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住机遇,加快中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建设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主要分布在中西部。1999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对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作出了重要部署。在国家的未来发展战略中,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将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中西部各地要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采取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建设,促进文化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加强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发展战略研究。西部大开发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发展战略,是一个全面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如何将西部大开发与本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科学地制定本地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制定有利于文化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是摆在西部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各地文化、民族部门要抓紧研究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思路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基本任务以及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中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发展规划。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中西部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建设,必须统筹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扎扎实实地推进。目前中央和地方正在研究制定“十五”规划,中西部地区的文化、民族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五”计划和2015年长期发展规划。

(三)做好对中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对口援助工作。近几年来,各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支援西藏和内地发达地区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的要求,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发展。但是,在开展对口支援工作中,落实的项目多为经济项目,文化援助项目很少。有的地区甚至没有文化援助项目。加快中西部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要加强发达地区的对口文化支援。有关省(市)要把文化援助纳入本省(市)总的对口援助工作中,根据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安排对口支援的文化项目。对口援助要本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开发、利益共享的原则,在文化设施建设、文艺人才培养、文化产业开发、文化艺术活动等方面,采取多种形式,促进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

二、采取措施,加强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文化设施是开展文化活动的载体,是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是少数民族地区重要的文化活动阵地,也是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必须采取措施,加大建设力度。

(一)重点解决县(市、旗)无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无文化站的建设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设施建设中,要把无图书馆、文化馆和文化站的建设作为重点,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解决这些文化设施的建设问题。这些地区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安排好文化设施建设经费。文化部将以国家计委、财政部拨给的专项资金重点补助这些文化设施的建设。在文化设施建设中,要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人口较少的县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包括图书馆、文化馆在内的综合性文化设施。乡镇文化设施要避免重复建设,尽可能建成包含文化、宣传、广播、电视、体育等多种功能的文化站(中心)。各地要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设施的基本情况进行检查,制定具体的建设计划,并于2000年6月前上报文化部。各地要认真落实文化设施建设计划,努力在“十五”期间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或综合性文化设施,乡乡有文化站的目标。

(二)充分发挥文化设施的功能作用。要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提高文化活动的水平和效益,使文化设施真正成为群众的文体活动中心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重要阵地。要发挥基层文化设施所具有的开展文体活动、宣传时政、普及科技、传播知识等多种功能和作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提高群众素质。对文化设施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认真研究解决,做到建好一个巩固一个。

(三)发展流动文化车。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多是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因此,在加强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的同时,要发展流动文化车,把艺术表演团体和文化馆、图书馆开展阵地文化活动与流动文化服务结合起来,以满足边远地区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文化部、国家民委将组织科技力量,加强流动文化车的研制,提供适合各地区特点和开展文化服务需要的多种类型流动文化车。有关地方要把流动文化车列入文化事业发展计划,落实资金,逐步配备。

三、搞好重点文化工程建设,促进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全面发展

(一)搞好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根据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的进展,下一阶段建设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到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沿边、沿海地区的有边境线和海岸线(含岛屿)的94个地(市、州、盟)的737个县(市、区、旗)、9895个乡(镇)、171111个村(寨),393个开放口岸。目前,由中央20个部委、人民团体组成的共建领导小组正在研究制定《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2001至2010年的建设规划》,将于今年下发各地。边疆各地要结合自己实际,制定本地区文化长廊建设2001至2010年的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提出具体建设措施和实施办法。要根据规划的建设需要,采取多渠道筹集和落实资金。中央财政和边疆各级财政都要增加对边疆文化长廊建设的投入。争取国家计委、财政部在补助边疆文化长廊重点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基础上,适当予以增加。边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安排好文化长廊建设经费。

(二)民族地区要搞好本地区的重点文化工程建设。民族地区在实施全国重点文化工程建设中,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组织实施了地方性的重点文化工程建设,如内蒙古自治区的“彩虹计划”,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千里文化长廊”和“知识工程”,贵州省的文化带建设,甘肃省的“丝绸之路文化长廊建设”,延边的“金达莱计划”等,不仅落实了全国重点文化工程建设的任务,而且扩大了建设范围,促进了本地区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今后各地要进一步把本地重点文化工程建设与全国重点文化工程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搞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与推动“兴边富民行动”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文化事业建设。

四、繁荣少数民族文艺创作,丰富各族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一)抓好少数民族文艺创作。各级文化、民族部门要重视少数民族文艺创作,认真制定新世纪中长期的创作规划,鼓励创作人员深入民族地区,反映少数民族的新生活、新风貌,发扬各民族文化传统,创作出更多具有浓郁民族特色和地区特点的优秀作品,特别是要多创作面向基层和群众的中小型剧节目,以适应少数民族群众的审美需求。对一些重点剧节目要重点支持。创作出的剧节目要多为群众演出,并在演出中反复修改、提高,推出一批常演不衰的剧节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精选一批适合基层艺术团体演出的优秀剧节目,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解决版权问题,无偿提供给少数民族地区县级专业艺术团体和业余文艺演出团(队)移植和改编演出。要重视少数民族业余文艺创作队伍建设,加强对业余文艺创作人才的辅导、培养、提高工作,对他们的创作给予必要的扶持。文化部、国家民委、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在适当时将举办第二次全国少数民族文艺汇演。今后要进一步办好少数民族音乐、舞蹈、戏剧“孔雀奖”和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电视、文学“骏马奖”的评奖活动,以推出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促进全国少数民族艺术创作的繁荣。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新形势下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利用农闲、民族节日和集市,积极组织和引导群众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化活动。组织文化馆、图书馆、艺术表演团体开展文化下乡活动,逐步形成制度,坚持经常地为广大群众提供文化服务。民族地区的城镇,要加强老年文化、少儿文化和社区文化服务。民族地区的城镇,要加强老年文化、少儿文化和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建设。

(三)解决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各地有关部门要重视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看不到电影和看不懂电影的问题,加强对边远地区乡村的影片发行工作,采取财政补贴和群众筹资等办法解决放映经费,鼓励集体和个人组织电影放映,或包场放映,探索边远地区电影放映的新途径,建立有利于边远地区群众看电影的发行放映机制。目前我国55个少数民族使用着80多种语言、20多种文字。解决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看不懂汉语影视片的问题,就要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语影视译制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多年来少数民族语影视译制的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增加少数民族语影视片译制的投入,加强译制队伍的建设,为少数民族群众译制出更多高质量的影视故事片和科教片,满足边远地区广大群众看电影和学习科技的迫切要求。

五、大力培养人才,加强民族地区文化队伍建设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人才是关键。目前,少数民族地区文艺人才缺乏,不适应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的培养工作。

(一)继续开办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班。实践证明,文化艺术院校开办少数民族班,是培养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的有效办法。今后,中央和地方文化艺术院校要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需要,继续开办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班,定向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人才,所需经费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给予补助,单位出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办法解决。各级文化艺术院校平时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对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的方式给予资助。民族地区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在职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员的岗位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少数民族文艺人才教育基金,用于资助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的学习,探索新形势下少数民族文艺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

(二)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的良好机制。少数民族地区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文化艺术人才结构,鼓励和支持人才的艺术创新,充分发挥各类文艺人才在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和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高层次文化艺术人才引进政策,在工资、住房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以吸引和鼓励高水平的内地文化艺术人才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支援边疆建设。

(三)实行少数民族文艺人才有偿流动。要建立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合理流动机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管理办法,实行少数民族文艺人才有偿流动。内地各部门、各单位从少数民族地区招聘人才,应得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加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持和利用,扶持优秀的少数民族文化

各少数民族都有独特的传统文化和丰富的文化遗产,这是我国的重要文化资源,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

(一)建立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严峻的形势,民族文化生态的保护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各地文化、民族部门要对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态情况进行普查,对传统文化生态保存比较完整的地区,要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个方面。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论证,统一规划,共同做好保护工作。特别是保护区新建设施和民居,文化、民族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共同把握建筑风格和民族特色,使之与保护区统一与协调。发展自然和文化生态旅游,要做到保持、维护自然和文化生态系统的完整性,防止文化生态的破坏。要研究制定相应的保护法规。

(二)合理利用文化资源,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民族地区要利用独特的自然和人文优势,发展文化旅游以及艺术演出、美术品交易、民间工艺品生产、反映民族地区的影视制作等文化产业,建立一批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产业集团,把民族文化资源优势变为发展文化和经济的优势。各地要加强对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分布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建立和完善民族民间艺人的档案资源,开展民族民间艺术大师和民间艺术之乡的命名工作,鼓励民间艺人将精湛技艺传授给年轻一代。对一些濒于灭绝的民族民间绝技、绝活等文化遗产要抓紧抢救和保护。研究制定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本民族地区文化资源的政策和措施。

七、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增加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投入

(一)进一步落实文化经济政策。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文化经济政策,是加快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要认真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中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增加投入”的政策;国务院1996年3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关于“在边境建设费和民族地区发展经费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政策;增加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补助经费的政策等。各地文化 、民族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投入。要拓宽投资渠道,在国家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投入的同时,鼓励集体、企业、个人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资助文化建设,或兴办文化项目。要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新形势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的新的特殊政策。

(二)继续落实对民族地区文化建设“四优先”的政策。近几年来,文化部实行的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文艺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文物保护优先安排的特殊优惠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树立民族地区文化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观众,对民族地区的文化建设也要认真落实优先的政策,加大对民族地区文化建设扶持的力度。

八、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关系到民族地区文化与经济、政治的协调发展,增强民族团结,保证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的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推进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1999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文化、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争取各方面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民族地区的文化建设,努力开创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新局面。

涉外合同审查要点提示与分析

阚凤军
  

  随着中国企业与国际市场融合加深,商业联系越发紧密,每年都进行一定比例的境外销售、采购或技术合同等涉外事务。上述事务的开展、推进等都离不开各相关方之间合同的约定与引领。因此,涉外合同对于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平衡顺利完成,达到各方的交易目的影响非常大。本文将结合以往涉外合同审核、管理之经验,就涉外合同一般性条款的审查要点进行提示与分析,以供有兴趣的同仁或朋友参考。
一、 交易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明确、具体
  分析:我们在涉外合同签订之前,一般都有外方相关人员的前期的接触与谈判,通常会得到对方的初步信息,但需要注意及时是一个谈判团队,各个成员所隶属或代表的公司很能不同(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各种原因不尽相同。联系方式非常重要,最好能够能够将对方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邮箱地址等一一列明,便于日后定期联系。同时,也保持对上述信息的更新与整理。否则,如果某一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要而紧急的事项,如果没有完备的联系信息,而能导致双方不能顺利有效沟通,甚至导致意想不到的后果。

二、 交易对方主体基本资信的调查了解
分析:公司业务人员一般不是很关注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资本资信情况的了解,然后公司法务人员应关注此问题的严重性。就本人了解,许多公司,包括境外的大公司,都基于其内容运营成本节约考虑,通过境外关联交易进行采购、销售、对外合同等相关事项之操作。 不同的交易主体,它的定位及风险承担能力都存在很大的区别。如一家BVI公司作为采购方与其在美国总部的母公司在整体资信方面差距巨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一概要求对方都通过母公司签约,但至少应了解签约的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资产、实际管理机构等信息,从而能够对相关问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与分析。

三、 合同标的物描述与规定
分析:也许商务人员认为合同的标的物已约定清晰明确,但法务人员需要提示是否存在其他理解,即各方就标的物的外延是否清晰界定。如双方合作某一款产品,该产品技术、数量、销售领域等能够清晰并防止今后因交易环境的改变,可能导致各方对合同的标的物及范围作偏离各方已达成的共识,进而影响合作。

四、 合同生效及自动续展约定
分析:相关人员应关注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不能以各方的前期合作及个人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某种商业行为。如尽管交易各方已久重要交易交款达成初步的共识,但中方企业在尚未就上述合作事项达成正式生效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进行备货备料,后因境外交易方的突发事件,导致不能如期签约,给中方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很多协议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一年,期满前30日内任何一方如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续展一年”等,由于目前中国企业并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很多合同签订后没有专人跟进,特别是一些重要条款的持续跟进,导致合同后续何时到期、到期后的处理、自动续展等都无从得知。如果某一天企业突然想起终止合同,但该合同已自动续展,从而影响企业的商业操作目标的实现。

五、 合同附件
分析:我们比较关注主体合同的内容,商务谈判很能围绕主合同展开,在合同审查过程中也容易发生重要主合同、轻合同附件的情况,上述情况也避免,否则,极易造成合同条款重组或合同附件条款加重一方责任的法律风险。比如,某些境外厂商通过合同附件的形式约定“合同条款与附件内容相冲突以附件内容为准”或通过附件条款细化、补充主合同的内容,影响交易对方的利益。

六、 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及赔偿/补偿等事项的约定
分析:由于国外交易主体的强势或有利地位,很多涉外合同中合同终止/解除条款启动非常容易,有的合同甚至约定国外厂商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且对合同解除后的赔偿等没有明确规定。上述约定对于中国厂商非常不利,我国许多中小型企业在接单过程中,没有充分评估上述条款的风险,造成前期投入很大,后期却遭毁约,导致严重亏损的经营事件。

七、 违约赔偿的上限限制
分析:很多涉外合同,特别是销售合同,都约定供货方应承担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等。国内企业应高度关注该条款,据理力争,争取将相关赔偿事项能够限制在一定范围,否则,巨额损失赔偿情况很有可能发生。

八、 合同争议的解决
分析:合同争议解决部分最为关键的解决方式及适用法律。目前,国际合同许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但很多美国企业很能要求通过其本国法院裁决。适用法律对合同各方影响非常大,需要高度关注。一方面需要了解本国法律及对方国法律的基本内容,同时也需要了解其他第三国的法律,便于提出适用第三国法律的替代方案。





阚凤军 kanfengjun@126.com
020-28337942/13924073030
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四川大学 法学 学士
中山大学 民商法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