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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英国就英在香港特区设立总领馆协议换文的备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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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英国就英在香港特区设立总领馆协议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英国


关于我与英国就英在香港特区设立总领馆协议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6年11月10日生效日期1996年11月10日)
国务院:
  我与英国政府已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就英在香港特区设立总领事馆问题换文。现送上换文中文文本(副本)和英文文本(影印件),请予备案。换文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英国就英在香港特区设立总领馆协议换文的备案函
           (〔96〕部领五字第84号)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第66/96号照会,内容如下: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建议,为执行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于北京签订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英国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总领事馆的规定,从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出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英国在香港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在香港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总领事馆的设立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以英国政府或代表英国政府的任何人为房主或承租人的领事官员住宅将享有与总领事馆馆舍同样的免税待遇。

 四、两国政府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七日于北京签订的关于在上海和曼彻斯特设立总领事馆协议第三、五、六、七及八条将适用于根据本协议设立的总领事馆。

 五、本协议未提及的领事事务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予以规范。领事事务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来照确认上述建议,本照会及外交部的复照将构成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999]3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要求,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社会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建设资金,中央补助投资和由计划、财政部门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属于本市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参与投资并出资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要范围:为社会发展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难以直接回收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具有垄断性或者建设周期长、投资大而收益低的基础设施和部分基础产业项目;对本市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竞争性项目。
第五条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简称市计委)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严禁在计划外挤占、挪用政府投资;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七条 对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经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建项目法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政府投资以国家资本金的形式注入项目法人公司,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标应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形式的,须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市计委审批。其中,对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其它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计委须先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市计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详细列明所有单项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并附经审定的项目总平面图。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第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市计委应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计委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项目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 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编制设计招标文件,经市计委、市财政局核准后,组织向社会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投标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投标设计方案评审,并提出中标单位建议,由市计委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概算投资进行审核确定后,由建设单位发出设计方案中标通知书,并签定《设计合同》,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三个阶段。中标的设计方案,要按有关规定,报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批准。市计委、市财政局要参加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的评审会。凡因规划设计需要,导致项目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的,其投资增加额不得超过已批准投资的3%,其建筑面积增加额不得超过已批准面积的5%。超过上述限额的建设项目,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计委审批。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市计委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政府投资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凡申请从预备项目转为正式项目并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市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并已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的;
(二)初步设计已经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项目概算投资已经市计委审核同意的;
(四)除政府投资外,其他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第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要落实到单项工程。前期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等费用计划,要列出用款明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支出指标、拨付资金,并对其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施工、监理、采购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招标标底,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照市政府关于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建评标小组对投标施工企业进行评审,确定中标施工单位。中标价格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标底价格的5%。采取邀请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计委、市财政局参与对投标施工企业评审,并商建设单位共同确定中标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中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在施工过程中,除遇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合同金额。
第二十三条 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必须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和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但项目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实行再分包。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计委审批。
凡未经市计委批准,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施工单位擅自违规施工的,其增加的投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该违规施工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投标,并追究各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在工程监理招投标过程中,市属各专业施工企业所属监理公司,不得参与本单位承担施工项目的投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定的《监理合同》,要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标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全面负责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检验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督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督促按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协调设计与施工单位间的关系,监督项目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应于每月5日之前向市计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购单价超过5万元或者总额超过100万元的材料设备,要参照《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向社会公开招标的采购活动,由建设单位组织;专用设备、异型材料等不宜公开招标采购的,建设单位要邀请市计委、市财政局或者由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参与采购。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其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须验收合格并申领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编制竣工决算,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批,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费以及监理费等,由市计委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安排,市财政局按照计划拨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 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市审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加强审计。同时,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因工程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甚或责任事故的,由市计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法定代表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有关设计监理单位、批准部门及其他主要负责人,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要求备案的文件,市计委、市财政局7个工作日之内未提出否定意见,自动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4]84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四日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及《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2001〕31号)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私营企业和自然人出资5l%以上所兴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外资企业)。
  第三条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的认定,按评分所得总分进行排序,选取前50家为50强企业。
  第四条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从2004年开始,每两年认定一次。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经营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以评审当年的前两年为计算期限,企业两年平均指标必须达到:
  (一)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
  (二)纳税总额250万元以上;
  (三)利润总额250万元以上。
  第六条 认定当期及前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偷漏税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七条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设经济运行评分指标和创新性评分指标。
  (一)经济运行指标及计分办法
  1、营业收入:以评审当年的前两年平均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计35分。超5000万元不超过1亿元部分,每500万元加1分;超过1亿元部分,每1000万元加1分,递次分别增加不足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不加分。
  2、利润总额:以评审当年的前两年平均利润总额达250万元计25分。超25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部分,每50万元加1分;超过1000万元部分,每100万元加1分,递次分别增加不足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不加分。
  3、纳税总额:以评审当年的前两年平均纳税额达250万元计25分。超25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部分,每50万元加1分;超过1000万元部分,每100万元加1分,递次分别增加不足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不加分。纳税总额包括国家的扶持减免税。
  4、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年末净资产/年初净资产)×100%〕:评审当期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平均小于100%的不计分,等于100%的计15分,超过10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
  (二)创新性指标及其计分办法
  1、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每项计10分,中国专利优秀奖,每项计5分;拥有发明专利,每项计2分;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每5项计2分;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每5项计1分;拥有国外专利,每项计5分。
  2、名牌产品 (或优秀新产品):拥有国家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每个计5分;拥有省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每个计3分;拥有市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每个计2分;同一产品同是国家、省、市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的,只按最高级别计分;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计4分。
  3、商标: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每件计10分;拥有省著名商标,每件计5分;拥有国外注册商标,每件计5分。同一商标同是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国外注册商标的,只按国家驰名商标计分。
  4、获ISO一9000族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计4分;获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5分。
  5、科技进步: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8分,三等奖计5分;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3分;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同一项目同获国家奖、省级奖和市级奖的,只按国家奖计分。
  6、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计8分,省高新技术企业计5分,同是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只按国家级计分;被认定为省民营科技企业计2分,市民营科技企业计1分,同是省、市民营科技企业的,只按省级计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区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申报表及企业财务损益表、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凭证、营业执照、创新成果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第九条 镇区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根据企业的申报资料填写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推荐表,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推荐意见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上报材料包括:50强民营企业申报表、50强民营企业推荐表、50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及企业财务损益表、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凭证、企业营业执照、创新成果证书复印件各1份。
  第十条 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对各镇区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排列名次,选取前50名报市委、市政府审批认定。

第五章 表彰、奖励、扶持

  第十一条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由东莞市人民政府颁发牌匾,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公榜表彰。
  第十二条 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关键技术研发、农产品深加工、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等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市有关职能部门按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精神,优先纳入计划予以扶持。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市设立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市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为组长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负责对50强民营企业认定的组织、审核、评议工作,对市委、市政府负责。各镇区可参照市的办法设立评议、推荐工作小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申报表(略)
   2、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推荐表(略)
   3、东莞市50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