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时间:2024-07-02 11:14: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2001年3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定)

  李 鹏   田纪云   姜春云   邹家华
  帕巴拉·格列朗杰    王光英   程思远   布 赫
  铁木尔·达瓦买提    吴阶平   彭珮云   何鲁丽
  周光召   曹 志   丁石孙   成思危   许嘉璐
  蒋正华   何椿霖




广州市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和有奖游戏室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和有奖游戏室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的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的单位的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办桌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等娱乐项目的活动场所。
第四条 广州市文化局是本市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区、县(含番禺市、下同)文化局负责辖区范围内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 开办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固定室内场所;其中电子游戏室不得少于三十平方米,游戏机的摆设密度不少于二点五平方米;桌球室必须具有两张以上标准球台面积,球台间距不少于一点五米;
(二)具有合格的安全、通风、照明等设施;
(三)具有经营管理章程制度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四)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以内不得设点经营。
第六条 申请开办程序:
市属单位及在市区内的中央、省、外地、部队驻穗机构,中外中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济企业需申请开办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的,应先向广州市文化局申请领取《桌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场地经营许可证》后,再到所在区公安部门办理《安全合格证》,最后
向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区、县辖区的单位或个人需开办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分别向开办点所在的区、县文化、公安、工商部门申报办理。
第七条 安装、更换电子游戏机的电脑板、设置有奖游戏项目及奖励办法,须向原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经营。
第八条 《桌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场地经营许可证》统一由广州市文化局印制,每年年审一次。
第九条 经营者如需改变经营项目、名称、地点和负责人,以及合并、分立、歇业等,均须报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歇业手续。
第十条 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开放;
(二)营业时间不得超过凌晨三时。其中非宾馆酒店大厦和综合性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室不得超过晚上十二时。
(三)有奖游戏项目,每个筹码面值最高不得超过一元,每次不得超过二个筹码,奖值最高不超过筹码面值的十倍;
(四)禁止赌博和色情活动;
(五)不得转借、出租、买卖、涂改《桌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场地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须凭《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稽查证》进入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执行公务。
第十二条 经营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时向文化主管部门缴交管理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申领许可证,擅自开业经营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没收非法所得,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桌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场地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三次违反规定的,吊销《桌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场地经营许可证》;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三)(五)项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桌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场地经营许可证》;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逾期十五天不交纳管理费的,按应缴费总额每天加收1%滞纳金,逾期三十天的,除追缴应交的管理费、滞纳金外,吊销《桌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场地经营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合并处罚,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复议、起诉期间,不停止处罚执行。
第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26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防盲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防盲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为在全国更好地开展眼病防治工作,卫生部成立了“全国防盲指导组”,并于1984年12月6日至8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会上就指导组的任务、全国防盲规划要点、开展宣教、培训工作等如何开创防盲工作新局面问题进行了讨论。
建国以来,我国的眼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防盲工作又有了新的发展。如黑龙江省、天津市已完成了眼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基本摸清了眼病流行情况及致盲的主要因素。还有不少省、市也开展了防盲试点,并逐渐扩大。但由于我国地广人多,经济
发展和医疗卫生条件等不同,这项工作开展还不普遍,一些地区对眼病流行情况尚不清楚。
随着人民生活、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眼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据一些地区流调资料分析、推算全国约有盲人400—500万。失明的原因也有了很大变化,由于老年性眼病如白内障、青光眼等引起的失明已上升为第一、二位,先天性眼病、眼外伤、动脉硬化、糖尿病等引起的
失明也相对增加。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防盲工作。
要求各地:
1.加强对防盲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防治组织。
2.适当解决一点防治经费,提供开展防治工作的基本条件。
3.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防盲工作规划。
4.加强防盲人员培训,不断壮大防治队伍,并妥善解决防盲专业人员的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附件一:1985——1990年全国防盲工作规划要点(试行)
建国以来在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指引下,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眼科工作者在防治沙眼和防盲治盲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卫生部曾于1958、1960年先后在哈尔滨、芜湖召开了全国防治沙眼现场会议,有力的推动了全国防沙防盲工作的开展,使沙眼患病率和盲人率有了
明显的下降,十年动乱期间这一工作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和破坏,粉碎四人帮以后防盲工作有所恢复,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又有了新的发展。1979年在第二届全国眼科学术会议期间决定统一采用世界卫生颁布的盲目标准,1981年中华眼科学会沙眼和防盲协作组在广州开会提出
加强防盲治盲工作。1982、1984年世界卫生组织与我国合作,先后在北京、北戴河举办了眼科流行病学和公共卫生讲习班。1984年中华眼科全国会议上决定将沙眼和防盲协作组改名为防盲协作组,这些都为全国防盲指导组的成立和制定全国防盲工作规划创造了条件。
目前我国城乡经济建设已跨入新的历史时期,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迅速发展,不但生活对人们视力的要求日益提高,而且全面开展眼保健工作的社会和经济基础也逐渐具备,因此,在我国全面地、有计划地进行防盲工作,并使之成为整个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保
障人民健康、促进四化建设,是摆在全国卫生工作者特别是眼科工作者面前的迫切而光荣的任务。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地理气候条件和人民风俗习惯差别很大,经济发展和卫生状况极不平衡,眼病和盲目的流行情况有很大差别,根据最近二年来采用统一标准后各地流调资料分析,盲人率最高的为安徽(0.69%)、最低的为黑龙江(0.21%),平均为0.34%,推
算全国约有盲人为400—500万人。虽然较其他发展中国家(0.6—5%)低,但与发达国家相比(0.2%以下)仍有差距,还必须花费很大力气,力争在眼科保健方面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医疗卫生设施的普及和积极开展防治眼病的效果,我国失明原因已经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因为沙眼、角膜软化症等传染性和营养不良性疾病所引起的失明,已由解放初期的第一、二位降到第三、四位。而老年性眼病,如白内障、青光
眼等引起的失明则上升为第一、二位,成为主要致盲眼病。因为先天性遗传性眼病、眼外伤、动脉硬化、糖尿病等引起的也相对增加。随着国民经济和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人民平均寿命的延长,结合人口政策的有效贯彻,我国人口的年龄结构将进一步向老年化发展,这样因老年性眼病
而失明的人数将会大量增加,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可以预言到下一个世纪,眼科保健和防盲工作将面临不利的被动局面,因此必须调动各种积极因素,搞好全国的防盲治盲工作。
任务:1990年以前,全国各个地区普遍有计划的开展防盲治盲工作,争取到本世纪末将我国盲人率降低到0.3%以下。
措施:
1.切实将防盲治盲工作纳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议事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制订各地的防盲规划,并在人力和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2.各地应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盲指导组,加强对防盲工作的指导,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1988年以前对本地区的眼病流行情况、盲人率、致盲原因、人力资源、眼科医疗设施等情况进行一次调查,为制订本省和修订全国工作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并为绘制中国盲人分布地图提供资料。
4.大力培训眼科医务人员,逐步建立省、市、县的三级防治网。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应形成一个适应防盲工作需要的中心。县一级到1990年要普遍建立眼科专科,并配备有裂隙灯、角膜显微镜,能开展常见内外眼病(包括白内障、青光眼)的防治工作,成为县的防盲工作
技术指导中心。有条件的省应在中心乡医院建立眼科或五官科,并逐步培训大队医生,加强基层眼病的防治工作。
5.在进行流调和培训医务人员的同时,应利用医疗小分队、防盲医疗队等形式,积极对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白内障、青光眼、眼睑内翻进行治疗工作,以迅速降低盲人率。在沙眼患病率较高和沙眼程度较重的地方,应积极开展沙眼的治疗和预防工作,以降低沙眼患病率和减少因此而
来的盲人。
6.积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普及防盲治盲知识,达到有病早治、无病早防的目的。同时也可以唤起整个社会的重视,使防盲工作能得到各有关方面的重视和支持。
7.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经常研究本地区防盲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随时检查和总结经验教训,做出评价,以便修订计划和改进工作。
8.在适当时机,在进行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召开全国防盲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对开展防盲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开展工作不力的地区要给予批评,并限期做好工作。
9.要求各地将防盲工作规划和防盲指导组成人员名单在1985年底以前报卫生部卫生防疫司,抄送全国防盲指导组办公室。

附件二:全国防盲指导组章程
为加强全国防盲治盲工作的指导,充分调动眼科工作者及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搞好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协作,保证全国防盲工作规划的实现,开创眼病防治工作的新局面,在卫生部的领导下,成立全国防盲指导组。
性质:全国防盲指导组是在卫生部领导下的,由卫生部有关行政领导参加、由卫生部根据需要聘请的若干热心眼病防治工作,具有防盲治盲经验和业务指导能力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以开展好全国防盲工作为目的的专业性组织。
组织:全国防盲指导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二人、秘书一人、会计一人。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眼科研究所。各地可成立相应的组织。
任务:
1.在卫生部的领导下,制订全国防盲工作规划;协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各地的防盲工作规划,组织和推动防盲工作的开展;
2.经常研究全国防盲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组织各地协作,指导并监督防盲规划的实施;
3.统一全国防盲工作中各种检查和诊断标准,统一防盲的分类方法;
4.与全国眼科学会防盲学组充分合作,不断总结防盲治盲经验,通过资料交流、出版刊物和召开区域性或全国性会议交流防盲工作经验;
5.组织编写和出版适用于基层防盲工作的资料和对群众进行防盲教育的宣传品;
6.利用各种形式开办眼科流行病学学习班、防盲学习班等,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区的防盲骨干;
7.受卫生部的委托,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盲工作进行检查或评比;
8.对卫生部进行对外技术交流及合作项目提出建议;
9.每1—2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全国防盲工作进展情况和制订年度的工作计划;
10.随着防盲工作的发展和形势的需要,在必要时通过全组会议讨论通过,对章程进行修订。



198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