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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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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


(2000年4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8月25日在比什凯克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既往有偿供血人群中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既往有偿供血人群中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4〕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严峻。因1995年前后有偿供血感染艾滋病病毒人群已进入发病和死亡高峰,一些原来未被列为疫情重点的地区,既往供血人群艾滋病疫情也正在陆续暴露。这部分人群中有50%以上的感染者已经发病,如得不到及时的抗病毒治疗,将会在短期内死亡。同时,仍有一些地区存在未被发现的既往供血感染人群。因此,尽快发现既往供血人群中的感染者和病人、挽救他们的生命是目前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当务之急。不久前河南省各级政府广泛动员,逐户排查既往供血人群以发现其中感染者的做法已提供一个很好的经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要求,准确掌握既往供血人群疫情,及早发现病人,我部决定对既往供血人群开展一次全面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以下简称全面筛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全面筛查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对全面筛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将全面筛查工作作为准确掌握既往供血人员疫情的一项有力手段,作为及时发现病人、挽救生命、拯救家庭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落实我国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执政方针的具体体现,抓紧抓好。全面动员,加强领导,做好筛查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制定方案,周密部署全面筛查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本着筛查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充分掌握上世纪90年代以来供血(浆)登记、近年居民死亡登记报告、专项调查、媒体报道、群众反映等线索的基础上,制定科学、严谨、切实可行的全面筛查工作方案。重点省、重点地区要做到不漏过一个可能有既往供血感染艾滋病问题的县(区),要认真进行询问排查与筛查;一般省以线索追查为主,按线索确定重点地区,实施分层分类筛查;对流动人口的筛查,由流出地和流入地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办法见附件;对发现的既往供血人员要一个不漏地进行抗体检测,基本消除既往供血而未经筛查的空白人群,掌握既往供血人群艾滋病感染疫情情况。


三、落实责任,确保全面筛查工作质量
本次全面筛查工作要明确职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全面筛查工作过程中要组织力量进行督导、抽查。本次全面筛查发现疫情采取“既往不咎、瞒报必惩”的政策,即不再追究过去疫情不清的责任,但如果在本次全面筛查中仍然有故意不查、措施不力、瞒报漏报等行为,一旦在督导抽查或今后工作中发现,坚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本次全面筛查可以健康检查的名义进行,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保证全面筛查工作质量。


四、务求实效,做好全面筛查后续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要组织对本次全面筛查发现的抗体初筛阳性者进行确证试验,对确证阳性既往供血人员感染者的配偶及子女,要补充进行抗体检查;对确证阳性的感染者要求进行CD4细胞检测;对需要治疗的病人,要及时进行抗病毒治疗,落实国家提出的“四免一关怀”政策,积极挽救病人生命。同时,要切实做好筛查结果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病人的隐私,避免歧视现象的发生。


五、本次全面筛查所需试剂,由卫生部统一协调解决。各省(区、市)应根据 本省(区、市)既往供血人员的估计数量上报所需试剂数量。接受2003年国家艾滋病转移支付专项经费支持的省(区、市)的试剂费用,从专项经费中支出,筛查需要的其它费用,由各地自行解决。
各地要在2005年4月15日前将全面筛查总结报告及既往供血人员数据库按附件要求,报我部疾病控制司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既往有偿供血(浆)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技术指导方案(试行)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抄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部办公厅2004年9月24日印发


既往有偿供血(浆)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技术指导方案(试行)


为落实我国政府关于对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和病人(AIDS)的 “四免一关怀”政策,配合各地在既往有偿供血(浆)人群中开展HIV抗体筛查工作,特拟定技术指导方案。本方案适用于在既往有偿供血(浆)人员较为集中的地区实施。
一、目的
(一)掌握既往有偿供血(浆)人群的规模和分布。
(二)查明既往有偿供血(浆)人群中的HIV感染者数和AIDS发病数。
(三)了解既往有偿供血(浆)人群HIV /AIDS者的配偶和子女HIV感染状况。
二、实施原则
(一)检测HIV应进行集体或个体知情通告,并提供合格的检测前后咨询和相关服务。
(二)统筹协调检测能力,包括初筛实验、确认实验、CD4细胞检测等,加强质量控制,以保证检测结果的正确性。
(三)HIV感染者原则上要求提供真实姓名(或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以便能提供后续的健康咨询、免费治疗等服务。
(四)保护被调查者的隐私,艾滋病的检测结果不得泄漏给任何无关人员;对因泄漏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范围
筛查地区可为已知既往有偿供血(浆)人群较为集中的地区,或经线索提示可能为既往有偿供血(浆)人群较为集中的地区。
既往有偿供血(浆)人员:是指自1990年以来参与有偿供血(浆)者。
HIV感染者的配偶和子女:指HIV感染者的配偶和年龄小于14岁的子女。
四、方法与步骤
(一)既往有偿采供血(浆)人员登记。
1、县、乡、村各级政府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组成调查小组,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逐户登记既往有偿供血(浆)人员个案信息,并填写附表1。
2、凡登记在册但拒绝参与筛查的既往供血(浆)者,先由乡政府派人做思想工作,仍拒绝筛查的要记录在册。
(二)既往有偿供血(浆)人员HIV感染者和AIDS病人的筛查。
1、县、乡、村各级医务人员按既往有偿供血(浆)者登记册,逐一采集静脉血,做HIV抗体初筛检查。
2、凡初筛HIV抗体阳性者,根据“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做确认实验(WB)。
3、对于WB确认阳性者,根据当地政府的安排,进行CD4-T淋巴细胞检测。
(三)阳性检测结果的通知与个案调查。
1、HIV阳性检测结果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医师当面通知感染者,同时提供检测后咨询。所有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调查对象的检测结果。
2、对筛查中被确诊HIV感染者和AIDS病人进行个案调查,填写附表2、3,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及时上报疫情。
(四)感染者的配偶和小于14岁子女的调查与检测。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师在对感染者进行个案调查同时,应对感染者的配偶和年龄小于14岁的子女进行登记,填写附表4,并采集静脉血,做HIV抗体检测。
(五)在外地务工的既往供血(浆)者的调查与检测。
1、登记在册但在外地务工的既往供血(浆)者,由乡政府发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回乡参加HIV调查和检测。对于难以回乡的,要求持通知在务工地区的县(区)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寄回户口所在地的乡政府。
2、在外务工既往供血(浆)者,在务工地区检测为HIV感染者或AIDS病人,由检测单位提供检测后咨询,并及时将疫情(附表2、3)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向户口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转报疫情。对新发现的HIV感染者或AIDS病人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登记时,务必采用实名制(身份证号码),以便安排后续的救治关爱服务。
(六)数据收集、录入、整理和传输。
1、数据收集:包括调查问卷和血样HIV检测两方面内容,由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筛查数据库。调查问卷编号的市、县码按国标码统一标记;乡、村、户或个人的编码由各市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定;调查问卷应注意编号的唯一性(即同一调查地区的同类调查人群中编号不能重复)。
2、数据录入:指定专业人员负责录入。每类调查人群对应一个独立的数据库,数据库保存和命名按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规定统一命名。
3、数据汇总和整理: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省筛查数据的汇总及数据库整理工作。各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筛查数据汇总和数据库整理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数据整理中若发现数据错误、空项或其它问题,应尽快联系数据来源单位及时更正。
4、数据传输: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完成数据库核对和整理后,应按要求尽快向上一级有关单位传输。 所有调查问卷、检测记录等原始资料以及数据库等电子文件应按《全国性病艾滋病综合监测指南及方案》和《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五、质量控制
(一)筛查人员的选择与培训。
参加全面筛查的登记、调查、检测等工作人员,都应认真进行相关的各类培训。政府部门负责对既往有偿供血(浆)人员登记的培训;省或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现场采血、调查、样品检测、数据录入与传输等的专业培训。
(二)筛查过程质控。
1、初筛检测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检测质量,建议在技术好的实验室进行集中检测。省确认中心实验室对筛查实验室进行培训,包括实验室安全,检测要求和质量控制,特别要强化从样品采集到报告检测结果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培训。
2、实验室质控:省确认中心实验室负责对筛查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筛查期间至少发放2批质控品;进行ELISA检测时须配备外部质控品。参比实验室负责对确认实验室进行质控,在筛查期间至少发放2批质控品,每批5个样品;遇到疑难样品应送参比实验室进行检测。参比实验室负责对CD4检测实验室进行质控。
3、每日调查结束,由调查组长对当日调查所有问卷进行核查,检查问卷的完整性、逻辑合理性、编号唯一性等;对有问题的问卷,调查员应及时弥补和更正。各调查单位应设立质控小组,负责调查问卷的检查和复核,复核率至少达5%。数据录入过程中也应注意及时校对。
(三)督导与验收。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筛查期间,要抽调得力人员和骨干对筛查的地区进行督导、巡观与验收。督导与验收的主要指标为:既往有偿供血(浆)人员的登记率、采血样率、初筛检测率、确认检测率、检测率、阳性者个案调查率、数据入库率、录入准确率等。

附表1.doc 附表2.doc 附表3.doc 附表4.doc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


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推动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企业集团的含义
1.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它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较强大的科研
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3.组建企业集团,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生产力具有深远意义。发展企业集团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改变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有利于发展社会化、专业化生产协作,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合理的经济规模;
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使科学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有利于增强企业经济技术实力,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有利于实行政企职责分开,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

组建企业集团的原则
4.自愿互利,积极引导。要在自愿互利,符合社会需要和企业互有需要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组建集团。企业可按章程规定自愿加入和退出。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产业政策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要求,积极引导企业参加有关集团,但不得采取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地强行组
织。企业集团不得兼有政府的行政职能。
5.鼓励竞争,防止垄断。在一个行业内一般不搞全国性的独家垄断企业集团,鼓励同行业集团间的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集团内部要引入竞争机制,成员间既要加强协同合作,也要开展有益的竞争,不保护落后。
6.优化组合,结构合理。要打破部门、地区、行业、所有制界限,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在发展军工和民用企业,沿海和内地企业,工业、运输业、商业、外贸企业相互之间联合的基础上,国家和地区都要逐步形成一批企业有机结合、资源合理利用、实力雄厚的企业集团。
7.依靠科技,增强后劲。企业集团必须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积极推进技术进步。要鼓励独立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集团,成为集团的技术开发中心。同时,企业集团可以充实和加强自己已有的技术开发力量,也可以发展同科研设计单位的横向联合。

组建企业集团的条件
8.企业集团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一般由紧密联合的核心层、半紧密联合层以及松散联合层组成。
集团公司是企业集团的紧密联合层,是集团的实体部分,逐步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半紧密联合层的企业可以以资金或设备、技术、专利、商标等作价互相投资,并在集团统一经营下,按出资比例或协议规定享受利益并承担责任;松散联合层的企业在集团经营方针指导下,按章程、
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集团可试行股份制,进一步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形式。
9.集团公司必须具备:共同遵守的章程,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条件和手段(如资金、设施、场所等),集团公司企业名单、健全的财务制度、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以及可行性论证报告。
10.跨省市、跨部门的全国性集团公司,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审批;地区性集团公司,由公司总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商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按组建企业集团的原则和条件审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
11.企业集团的领导体制,原则上由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集团公司,有的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也可实行经理负责制等其他领导制度,不论哪种制度,都要建立相应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
12.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既要充分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又要充分调动成员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做到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发展规划,统一开发主导产品等。集团公司要按照集权、分权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同情况的集团公司,集中、分散管理的范围和程度可以有所区
别,一般应注意搞好重大经营决策,重大投资项目确定,主要管理人员任免等方面的集中统一管理。
13.企业集团要正确处理国家、地方、部门、成员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做到利益均沾,风险共担。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要遵循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不要搞无偿转让,更不许损害国家利益。要在企业集团章程中明确规定成员企业间的利益
关系及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14.企业集团要在产业政策指导下,制定集团整体的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进行专业化调整。要逐步建立健全集团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注意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

企业集团发展的外部条件
15.企业集团特别是集团公司应具有相应的经营自主权。逐步创造条件,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立项和审批、新产品开发、经营销售范围、自销产品定价、外贸进出口以及用自有外汇引进技术等方面,扩大其权限,并规定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16.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企业集团可以设立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在集团内部融通资金,并可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往来关系,也可以委托某些专业银行代理金融业务。经过批准,集团公司可以向社会筹集资金。从中央到地方,都应在信贷指标中划出专项额度,扶持企业
集团的发展。
17.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大型集团公司,可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对具备条件的区域性集团公司,也可以进行计划单列的试点。
18.各地区和各部门应积极引导和支持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跨出地区和部门参加集团,并应一视同仁,继续使企业享受所在地区和主管部门的同样政策和待遇。参加企业集团的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亦应继续享受原来的政策待遇。
企业集团的发展有一个过程,各地区、各部门都应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积极支持和保障企业集团的发展。特别是在投资保护、资产所有、资产管理、各方权益的保障等方面,尽快制订有关法规。组建企业集团必须按照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实际情况,经济充分的可行性方案
论证和经济效益分析,努力实现组合的最优化,防止一哄而起。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集团应注意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使企业集团健康发展。



198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