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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转发《关于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7:26: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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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转发《关于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转发《关于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的通知


          ((83)总检(植)字第16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站:

  现将林业部林护(1986)242号《关于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转发给

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林业部《关于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七月九日

 

        林业部关于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

           (林护〔1986〕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管局,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各林业大学、林学院,林业部森林植物检疫防治所,农牧渔业部植保总站,中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

  近几年来,中日之间的经济和文化交流频繁,日本国政府和民间团体向我国赠送和交换的樱花树苗很多。仅据上海动植物检疫所统计,去冬今春以来,已补办审批手续,报检进口的樱花即达十四批,共三千九百七十株(部分因未办审批手续口岸检疫部门扣留烧毁的未计入)。经检疫部门根据历年来检疫的结果证明,从日本进口的樱花树苗带有多种病虫害。一九八四年,大连侨办和烟台市侨办进口的六百株樱花树苗,经大连动植物检疫所检查,发现有透翅蛾、介壳虫、蚜虫和冠瘿病、根腐、干腐等病和虫害,以及多种植物寄生性线虫,不得不烧毁五百七十九株。有些樱花在进口时虽未发现有严重的病和虫害,但由于土壤和气候等原因,其生长不良或早期衰亡。如一九七九年,日本前首相田中赠送给周总理家乡淮阴县的二百零五株白山樱花树苗,虽经精心管理,到一九八四年已死了一百三十六株,成活率只有百分之三十三点七。天津、大连等地也有类似情况。

  樱花树苗在我国已有较长的栽培历史,且有一些优良品种。为了减少盲目引进,严防病害和虫害传入我国,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今后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一般不要再引进日本的樱花树苗。若因科学试验或其他原因确需引进少量日本樱花时,必须报经本单位上级领导部门同意后,提前十五天向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方可进口。苗木进口时需经检疫部门严格检疫,并集中隔离试种。

  二、日方主动赠送我方樱花树苗或用樱花交换我国树苗时,建议请日方另选适合我国某地区生长的经济或观赏树苗。

  三、凡不按照上述通知办理的,将按检疫法规予以烧毁和罚款处理。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下发后,深受各地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全国各地迅速掀起了灾后重建、兴修水利的热潮。群众热情之高,投入资金之多,机械化施工之广,灾区移民安置速度之快都是前所
未有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狠抓确保工程质量的各项措施的落实,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把灾后重建、兴修水利工作搞得更加扎实有效,推向一个新的发展水平。


(国家计委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以下简称中央15号文件)和全国江河堤防建设现场会会议精神,落实全国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计划会议对1999年水利工作的部署,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会同
水利部、建设部对长江沿线安徽、江西、湖南、湖北4省的移民建镇、兴修水利情况进行了调研,并于12月21日、22日在武汉市召开了现场办公会。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和安徽、江西、湖南、湖北4省的领导同志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4省
和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建设部介绍开展灾后重建、兴修水利的情况,明确了今冬明春开展灾后重建、兴修水利工作的任务。会议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中央15号文件深受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按照中央的要求,一场气壮山河的灾后重建、兴修水利热潮正在长江沿线兴起,群众热情之高,投入资金之多,机械化施工之广都是前所未有的。有关部门和地区认真领会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搞好水利建设,是关系中华
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大计”的指示精神,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雷厉风行、精心规划、相互配合、行动迅速,在短短两个月中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安徽等4省94万移民的安置规划已经落实,大规模的移民建镇工作正在展开,80%需移民安置的灾民可望在春节前住进新房,明年上半
年可完成全部94万移民的安置工作。如此大规模移民,安置速度之快也是前所未有的。由于各级政府的努力,大灾之年没有出现荒年景象,社会安定,广大群众情绪稳定,灾民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中央15号文件的政策效应正在显现出来。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还必须看到,现在还只是贯彻中央15号文件的开始,今后的工作任务很重,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当前工作也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认真解决。主要问题有:
第一,当前的大堤建设和分蓄洪区规划是按1992年长江流域规划进行的,由于受今年特大洪灾影响和三峡等控制性工程的建设,原有的规划建设标准、设计已不适应,需要调整和补充,分蓄洪区规划也要进行调整。在调整的规划未完成前,各省存在自行其是、盲目攀比堤顶高程的
倾向和移民点选址不当的可能,必须加快规划调整工作的进度,避免因规划滞后给工程带来影响。
第二,项目组织管理和资金安排需要改进。有的水利建设项目没有严格履行建设程序,有些项目招投标流于形式,监理队伍资质缺乏严格把关,同体监理现象比较普遍。
第三,工程质量存在隐忧。有些项目质量标准不明确就开始施工,监督责任制不明确,存在设计漏项、多次修改的现象,在施工环节上层层转包,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
第四,移民建镇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有的建材质量较差、灾民建房缺乏技术指导、户型设计不合理等问题。
针对当前工作和存在问题,会议议定以下事项:
一、加固干堤,确保1999年安全渡汛
今冬到1999年汛前要按照温家宝副总理在全国江河堤防建设现场会上提出的要求着力抓好四项工作:一是优先保证水毁工程修复,保证堤身堤基的重大险情处理,险工险段加固;二是加快堤基处理,重点搞好管涌易发段的堤脚内、外压渗平台的处理,填塘固基;三是对重要河段要
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预防崩岸;四是对今年汛期依靠子堤挡水的薄弱堤段按已批准的规划设计加高培厚。这些任务一定要在1999年汛前完成。中央15号文件提出大堤建设的其他要求,用两至三年时间逐步达到。
为了确保这些任务的完成,会议提出以下要求:
(一)水利部及各流域机构要加快堤防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尽快完善堤防建设的各项规范、规程和标准,抓紧组织对各地提出的堤防建设项目的审查,加强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搞好省际间堤防建设的协调。
水利部要在1999年1月中旬按原长江流域规划对长江干堤重点堤段和水毁工程修复加固,提出工程形象和技术要求,并对中央15号文件确定的长江荆江大堤、同马大堤、无为大堤、九江大堤、黄广大堤、洪湖监利大堤、岳阳长江干堤的基础和堤身提出具体设计要求,在1月底前
将经过审定的长江干堤重点堤段建设内容送国家计委。对长江干堤中需要安排又未列入加固的建设内容,各地要在1月中旬前报水利部审查,水利部在1月底以前提出审查意见,送国家计委。
各级水利部门要对工程质量负全责。一类干堤加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通过招标选择,工程监理单位需由水利部认定;二类堤防等其他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通过招标选择,并由各省水利厅认定。
(二)国家计委在春节前批复堤防修复加固方案,并下达投资计划。计划部门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总体规划和确保重点的要求,认真审批堤防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和及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做好政策协调工作,并加强对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稽查监督。
(三)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和挪用。
二、移民建镇,使大多数灾民春节前搬入新居
安徽等4省在实施移民建镇过程中采取“就地后靠”、“插队落户”、“扩建集镇”三种类型安置移民是行之有效的。与此同时,有关地方、部门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移民建镇要统筹规划,注意质量,分步实施。设计要符合安全、适用、节约和群众满意的原则,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尽量少占耕地。要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经济实用的户型设计和施工队伍。建设部要继续加强对移民建镇规划和户型选择、建房质量的指导。
(二)各地要发扬自力更生精神,移民建镇的配套基础设施的资金原则上由地方筹措。移民建镇的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和小城镇建设规划结合起来,要妥善解决电、路、水、学校、卫生院等方面的问题。为弥补资金不足,国家计委在1999年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计
划中,由地方财政担保归还,适当安排一部分用于移民建镇配套的卫生院、学校、供排水、道路的建设。世界银行已原则确定的8000万美元软贷款要尽快落实用于上述公用设施和水毁工程的建设。
(三)中央平均补助每户移民建房材料费必须用在移民身上。要增加资金安排使用的透明度,严禁将资金挪作他用。对移民建房的补助款要加强审计监督。
(四)对各地提出增加移民的要求,要根据流域分蓄洪规划和财力可能进一步研究确定。当前首先要集中力量完成好94万移民的安置工作,巩固成绩,总结经验。
(五)要加强对建材市场的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生产,但不允许新上小砖厂、小水泥厂;要打破地区封锁,开放市场,鼓励从外地调进建材,增加供给以平抑价格。必须制止趁移民建镇建材需求增加而乱涨价、以次充好等行为。必要时,各地可以依法采用临时最高限价办法,加
强建材市场管理;对建房所需原材料可组织定点专供,免除一些可以减免的收费,努力降低建房造价。
(六)移民建镇必须做到建新拆旧,这是考核移民建镇是否真正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坚决制止新房子建起来,旧房子继续留用的做法,防止移民返迁。这是确保平垸行洪和退田还湖政策取得实效的关键。为此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原宅基地土地证未作废的,不发新土地证,不调整承包
土地;不拆旧房的,要收回建房补助款;可推行二层建房使用拆除旧房的建筑材料。通过移民建镇,将原宅基地退屋还田还湖的,可进行土地调整,适当增加耕地面积。国土资源部要加强指导,颁布必要的政策文件,抓紧完成调整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手续,避免留下隐患。
(七)妥善安排移民生计是保证移民建镇取得成功的关键,各地要足够重视。在退人不退耕的地方要调整种植结构,发展多种经营,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推广优良品种,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度集约化耕作;对退田还湖失去土地的移民要及时调整承包土地,开垦宜农荒地,组织水产养殖和
尽可能组织从事第三产业。在搞好移民建镇的同时要安排好农业生产,做到移民建镇、备耕生产两不误。农业部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发展农业生产的指导和规划,加大优良品种、先进耕作技术的推广力度,并要特别关注1999年春耕生产存在的问题,对调整承包土地进行政策指导。
(八)为确保移民建镇资金需要,推动移民建镇工作,保证大部分灾民在春节前住进新居,年底前要在已下达14.9亿元移民建镇资金的基础上,再下达10亿元资金。各级财政应积极配合,使资金尽快到位。1999年上半年再下达10亿元,完成已确定的94万人的移民建镇任
务。
三、清淤疏浚,恢复和提高行洪能力
为尽快落实中央15号文件提出的三年内完成有关流域清淤6亿立方米的任务,水利部和有关各省应于1999年1月15日以前提出有关河段的疏浚任务和挖泥船型号。1999年新装备40艘挖泥船,挖泥船要立足于国内制造,有选择地引进关键部件,通过招标确定挖泥船生产厂
家,要把国产化作为招标条件之一。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水利部、各有关省和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落实挖泥船的制造任务。当前要立足于发挥现有设施的能力,通过招标组织现有挖泥设备承担1999年疏浚任务。
四、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发〔1998〕36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据此抓紧修订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从现在起要起好步,开好局,实现到2003年的生态环境建设近期目标。加快25度以下坡地的“坡改梯”和25度以
上坡地退耕还林的进度,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1999年国家增加10亿元以上资金,通过以工代赈,保证粮食供应,加大“坡改梯”和退耕还林力度。要切实搞好1998年国家投资安排的重点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加强综合治理,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尽快发挥工程投资效益。由国家计
委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和国家林业局具体落实。
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一)进一步落实责任制。贯彻全国江河堤防建设现场会的精神,所有水利工程要层层建立领导责任人制度,对于确保工程质量至关重要,领导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管理负完全责任,谁负责的工程出了问题,都要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设计、施工、监理、验收都要明确具体负责人,把负
责制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堤段、每个环节。实行目标责任制,并严格考核,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二)确保工程质量。认真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格审查设计、施工、监理队伍的法定资格和能力,从源头上杜绝低素质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和低劣设备、原材料进入,确保工程质量。加强质量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单位、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
上级主管部门,都要实行制度化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纠正,必要时不惜推倒重来。
(三)严格资金管理。水利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挪用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要不定期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稽察,项目建成后,审计部门要进行审计。
六、抓紧编制1999年水利建设专项计划
为做好1999年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工作,现在起就要抓紧编制计划,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的选择要严格按照中央15号文件确定的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任务、建设内容和重点进行。以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主,同时安排与根治江河水患关系密切的黄河、长江上中游的生态环境建设。确保在建项目和收尾投资项目尽快建成,发挥效益。灾后重建投资要与其他
各项资金相结合,财政预算内专项投资与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水利建设基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其他农业建设资金相结合,国内资金与利用外资相结合,国家投资与广泛动员群众投工投劳相结合。
水利建设,重点安排1999年渡汛应急工程和1998年已开始实施的灾后重建续建项目及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流域重点治理项目。主要用于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松花江、辽河、珠江7大江河干堤加固工程,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主要河段清淤疏浚和挖泥船购置,重点病险水
库除险加固和大江大河部分重要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建设。
生态环境建设,主要用于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长江、黄河流域上中游和黑龙江等重点国有林区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10大防护林建设工程,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县综合治理工程。其中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草地植被、“坡改梯”和农村节
能建设等。
各地要切实安排好地方财政性资金,要做到与中央资金同步到位,努力保证灾后重建对投资的需求。同时,要面向全社会,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灾后重建资金。
七、加强对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重大项目的稽察
国家计委10月份首次派出稽察特派员对78个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了稽察,及时发现和整改了一些项目的质量和资金、工程管理问题。向国家出资的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保障国家投资的效益与安全,有利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健康进行。1
999年1月中旬国家计委将继续派遣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999年1月9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7〕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开展市区居民医疗救助,是我市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之一。为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实施工作,经2007年4月15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芜湖市市区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芜湖市市区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市区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市区居民因医治重大疾病造成的生活困难,根据安徽省《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是市、区人民政府对治疗大病实际负担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较大、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市区居民给予一定经济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医疗救助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医疗救助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和管理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区民政部门是医疗救助的实施主体,具体承办本辖区医疗救助审批和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市、区分别成立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医疗救助工作。同级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按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市区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持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且治疗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疾病的下列居民适用本办法: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农村“五保户”,以下统称低保对象);

(二)其他因医疗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金额、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居民(以下简称非低保对象)。

第六条 医疗救助的疾病范围

(一)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症肝炎及其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

(二)“三无”人员所患其它疾病;

(三)应当救助的其它疾病。

第七条 因违法犯罪、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救助形式和标准

第八条 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征缴保费当月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在册人数和下列补助标准,资助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按《芜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确定补助个人负担资金的标准,资助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医保;

(二)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资金的标准,资助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未参加或不具备条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应当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九条 治疗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疾病的,给予定额救助,其中第一项所列疾病患者每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20000元;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疾病患者每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10000元:

(一)低保对象患者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医疗费按70%救助;未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医疗费按50%救助;

(二)低保对象患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疾病接受初次治疗、申请医前(中)救助的,可以给予5000元救助,医前(中)救助金可以直接拨给患者就诊的医院;享受医前(中)救助后,重新申请按医疗费一定比例救助的,其医前(中)救助金应合并计入全年累计救助金额;

(三)非低保对象患者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医疗费超过家庭当年收入2倍(不含2倍)的部分按50%救助,未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医疗费超过家庭当年收入2倍(不含2倍)的部分按40%救助;

(四)非低保对象单人医疗费未超过家庭当年收入2倍的,其家庭多个成员当年治疗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疾病的医疗费合计超过家庭当年收入2倍(不含2倍)的部分按45%救助,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20000元;

(五)“三无”人员在定额救助最高限额内按医疗费全额救助。第十条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未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给予定额救助的其它疾病、住院医疗费达到市区低保标准10倍的,可以给予小额临时救助。小额临时救助金额每人全年最高为500元。

第十一条 对享受定额救助后确有严重困难的,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逐级审查后报市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市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人家庭实际和市区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金额最高为5000元。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和材料

第十二条 市区居民申请医疗救助,应当由户主或家庭其他主要成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递交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递交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核审批程序

(一)居(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5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并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上报;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3日内完成复审,对同意上报待批准的申请人,交由受理申请材料的居(村)民委员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应当于公示结束后的2日内上报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3日内完成审批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区财政部门应当在3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无异议者的救助资金划拨到区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资金专账;

(五)区民政部门在财政部门医疗救助资金划入后的2日内,将医疗救助金发放给申请人。医疗救助金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对申请医前(中)救助的,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和救助金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和患者姓名、家庭住址;

(二)是否低保对象;

(三)非低保对象家庭年收入;

(四)医疗费金额;

(五)市、区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

(六)其它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救助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户口簿、患者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低保对象的芜湖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非低保对象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户口复印件、收入证明(工资单复印件),法定就业年龄内无工资收入的,由受理申请材料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四)患者是否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由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

(五)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材料、住院或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及其明细清单或各类赔付、报销分割单;申请医前(中)救助的,只需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材料;

(六)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帮扶情况证明(分别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受理申请材料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

(七)医疗机构转诊证明和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批准证明;

(八)外购药品应提供本市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院的相应病历、医师处方和本市医保定点药店的购药发票及其小票。

上述相关证明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出具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免费出具。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监管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年度实际支出医疗救助资金由市、区两级按1∶1比例承担;

(二)市、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每年结合其他筹资渠道,统筹安排医疗救助资金预算;

(三)区级财政负责按时全额支付医疗救助资金,市级财政根据承担比例和区财政实际支付医疗救助资金情况拨付资金,年终清算;

(四)资助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区民政部门提出资助对象名单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区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资金专户;

(五)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第十七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的调查;对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者违规给予医疗救助的,市级财政不承担违规支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区民政部门追回,并取消其自追回救助资金之日起1年内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就(转)诊医院及医疗费和外购药品范围

(一)医疗救助对象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应当由本市内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院(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出具,其中恶性肿瘤应当由二级甲等以上非营利性医院出具;

(二)需要转往外地治疗的,应当由本市内三级以上非营利性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区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批准;

(三)医疗费应当是在本市内一级以上非营利性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就诊发生的,并符合居民医保(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四)除“三无”人员外,所有救助对象的门诊检查(验)费均不列入医疗费范围;

(五)外购药品应当在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买并符合居民医保(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其购药发票应当附有相应的购药小票和本市内一级以上非营利性医院相应的病历、医师处方。

第十九条 有关名词解释

(一)“‘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丧失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的居民;

(二)“重点优抚对象”是指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及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指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赔付)和有关单位报销、补助及社会帮扶金额后剩余医疗费用;

(四)“家庭当年收入”是指非低保对象家庭所有共同生活成员当年全部收入,计算公式为:申请医疗救助时该家庭前三个月的平均月收入×12(工资收入证明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家庭资产及其收益扣除维持家庭成员基本生活必需所剩部分,视为家庭当年收入;

(五)“诊断证明材料”是指由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及其相应的检查(验)报告、资料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的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办法》(二OO五年四月十九日第12号市政府令)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芜湖市市区居民因病致贫救助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