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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发放外商居住证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27 23:52: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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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发放外商居住证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发放外商居住证的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为了保障在珠海经济特区投资并居住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发放外商居住证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在本市香洲区、万山、三灶管理区属范围内投资并居住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根据居住的时间,分别发给《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居住一年以上的发给《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发给《临时居住证》。外商投资企业雇用地境外员工发给《临时居住证》。


二、《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作为居住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持有《居住证》、《临时居住证》的人员,凭《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免填回乡证附页的加签。
《居住证》每年验证一次;《临时居住证》每半年验证一次。企业终止,或持证人与企业终止投资或雇用关系者,应将《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交回市公安局。
三、申领《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系在本市投资兴办“三资”企业或“三来一补”企业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其派驻人员。
2.投资项目的签约期三年以上,并已开始出资履行合同。
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四、申领《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按以下手续办理:
1.申请人凭企业开具的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索取、填写《申领登记表》一式二份。
2.企业及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市外经贸委分别加具确认意见后送回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实提出意见,呈市公安局审批发证。
3.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附件:投资项目合同书和批准文件影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市会计师事务所或外商投资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实际投资金额(含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证明书;身份证件和港澳同胞回乡证影印件;三张一寸免冠照片。外商雇用人员另提交聘任书或雇工合同
书影印件。
五、在珠海经济特区投资并居住的外国人及其雇用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领《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
六、本暂行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及制订《居住证》、《临时居住证》的使用、管理办法。
七、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16日

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

国务院


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
国务院


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不仅有利于抑制需求膨胀,缓解市场供需矛盾,有利于增收节支,平衡国家预算,而且对于实现清廉从政,扭转目前社会上的奢侈浪费之风,都具有重大意义。为了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特作如下决定:
一、凡属社会集团购买力范围的支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严控制,坚决压缩。对今明两年的社会集团购买力,要在上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按实际可比口径计算每年压缩20%。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照下达的控制指标,逐级核定,层层落实。
二、实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两种管理办法。对于县以上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基本建设单位以及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乡镇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由上级机关分配指标,按计划管理,实行直接控制;对于县以下的单位,包括职工在200人以
下的乡镇企业和城市街道企业,由上级机关提出压缩要求,自行安排落实,实行间接控制。
三、将现在的19种专项控制商品扩大到29种(见附件)。不论实行直接控制还是间接控制,凡购买上述专项控制商品的,都必须报经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到指定的商店购买;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购买。在今明两年内,严禁购买彩色电视机、国产13种名牌卷烟和进口
烟、国产13种名牌酒和进口酒。其他专项控制商品,除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医疗和特殊需要必须购买的要从严审批外,一律停止审批。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严格的会议审批制度,一切会议都不准住高级旅游宾馆,不准举行宴会,不准用烟酒招待,不准发纪念品和土特产品。要严格控制招待、交际费开支。企业在经济业务交往中的正常招待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单独反映,但要从严控制,年终审计。有些
地方自行规定,按销售收入提取企业招待、交际应酬费,浪费很大,应一律停止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清理各单位的小汽车和大轿车,对超编车辆和违纪购买车辆,一律没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重新制订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按金额进行控制。财政部、卫生
部要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堵塞漏洞,节约开支。
五、对直接控制的社会集团购买力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机关要根据集团购买力压缩指标,相应核减单位预算和企业管理费计划。财会部门要建立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辅助帐。要按照规定的期限,按月、按季、按年报送社会集团购买力执行情况,报表要经主管领导审核。
六、实行首长负责制。为了加强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已调整了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确定由国务委员王丙乾同志担任组长。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指定一位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要确
定一位负责人抓这项工作。要加强和充实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办事机构。县以上各级政府要尽快设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所需人员从现有党政机关中调剂解决。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要设专职人员管理控购工作,一般单位也要有人兼管。
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控购工作。工业、商业、物资部门和银行对单位购置的非生产性用品,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单位购买专控商品,供货部门凭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签发的准购证供应;银行凭准购证办理结算;财会部门凭准购证办理支付和报销;
车辆管理部门凭准购证发放车辆牌照。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控购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
八、对突破控购指标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超指标数额50%以下的罚款。凡不经批准擅自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一律没收,变价款上交财政,并处以所购商品金额5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
关规定严肃处理。供货部门违反规定出售专项控制商品的,除没收其违章销售所得利润外,对有关人员要按规定予以罚款。
九、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决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控制办法。军队系统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办法,由总后勤部根据本决定自行规定,并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备案。国务院今年二月二十四日《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与本决定不一致
的,以本决定为准。其他有关压缩各项开支的规定,仍继续执行。
附件: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

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
2.大轿车(包括用于更新的车辆);
3.摩托车(包括用油及电动的各种摩托车、轻骑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4.沙发;
5.地毯(包括纯毛、含毛混纺和化纤地毯);
6.沙发床(包括沙发床垫);
7.空气调节器(指窗式、柜式的制冷或制冷制热)机;
8.录音机和多用机;
9.录像机(包括摄影机、放像机、编辑机、监视器和投影机);
10.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扩印机和各种镜头);
11.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500元以上的);
12.家具(单价在100元以上的钢、铁、木、藤等制做的各种家具);
13.呢绒毛料及其制品(包括混纺制品。海轮旗帜免于审批);
14.毛毯(包括混纺和纯化纤毛毯);
15.彩色电视机;
16.电冰箱(300升以下的);
17.洗衣机(不包括工业用洗衣机);
18.各种电取暖、电煮水设备(包括电热水淋浴器);
19.复印机;
20.电子打字机;
21.电传机;
22.羽绒服;
23.风雨衣;
24.吸尘器;
25.丝绸及其制品;
26.50元以上的各种钟表;
27.100元以上的各种灯具;
28.国产13种名牌卷烟和进口卷烟;
29.国产13种名牌酒和进口酒。



1988年10月6日

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
1994年2月16日,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的有偿滚动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约束手段,不断提高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是财政部门为不断壮大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资金力量而设置的有偿投放、定期收回、循环使用的专项资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部门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第三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农业财务管理机构安排、发放和管理。财政部门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财政支农周转金由主管部门安排、发放。
第四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发展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
二、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
三、集中使用,重点投放;
四、专款专用,到期归还,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第五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来源包括:
一、当年预算内安排的各项支援农村生产资金中的有偿使用部分;
二、各级财政用机动财力安排的各项支农资金中有偿周转的部分;
三、收取的占用费、逾期占用费;
四、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资金;
五、其他用于支农的有偿资金。
第六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支持对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集体企业、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国有农业企业和农、林、水、气、国土等农口事业单位。
第七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一、种植业、养殖业;
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利用当地其他资源的工副业;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五、适合财政支农周转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项目的建设期和实现效益的时间长短确定。一般为一至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章 占用费收取和使用
第九条 使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缴纳占用费。收取占用费要本着低率、优惠的原则,对不同行业和部门实行差别费率。占用费率应低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率。逾期不还的,加收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占用费。
第十条 占用费收入主要用于补充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过程中必要的业务费支出。用于业务费方面的支出,一般不得超过占用费的10%。具体比例和使用范围由各地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逐步按《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对财政支农周转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并按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各方面责任。
第十三条 借款项目的选择和资金的安排,要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主管领导审阅后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按财政体制和财务关系,实行分级管理。谁发放、谁回收、谁借款、谁归还。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中央级农口主管部门统一承借承还,在还款时,应将还款的有关凭证(复印件)寄送我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回收工作。对回收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地区(部门)予以奖励;对回收工作做得差的地区(部门)应给予处罚。具体奖惩办法由各地区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财政支农周转金要有专人管理,并建立追踪反馈制度,定期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违反合同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严肃查处。

第五章 核算和报表
第十八条 当年预算内安排的支农资金中转为有偿的资金,财政部门第一次拨付时,年终要在相应的预算科目中列报支出决算,同时,记入“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帐户,回收后作预算外支农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对呆帐损失要定期清理,明确责任,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挂帐或核销。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农业财务管理机构,年初要编制年度财政支农周转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财政支农周转金决算,并写出年度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本级财政预算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农业财务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在指定的银行开设财政周转金专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