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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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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 ——附加英文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

(1981年11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建议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议案,会议认为,为了使广东省、福建省所属经济特区的建设顺利进行,使特区的经济管理充分适应工作需要,更加有效地发挥经济特区的作用,决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各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政府令
第7号



《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
               二OO三年八月十六日




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 维护国家对矿产资
源的财产权益,促进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 除法律、法
规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市财政部门是矿产资源补偿
费的征收主管部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征收工作由市和区、
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
  第四条 矿区座落在某一区、 县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区、
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范围跨区、
县行政区域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国务院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计算方式征收。
  对未核定开采回采率和难以计算实际开采回采率的露天开采
的非金属矿,其开采回采率系数规定为1。
  第六条 矿产品的销售收入按坑口价或出厂价计算。 采矿权
人生产的矿产品未经销售环节而自行加工消耗的,以该矿产品当
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为基础计算销售收入。
  地热、矿泉水、粘土、页岩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计算方式,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 应当附具矿产
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种
数据资料。
  第八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市和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使用
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
  第九条 有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以银行划拨形式缴纳矿产资
源补偿费;无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以现金形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
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缴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规定。
  第十条 采矿权人应于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
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一条 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情形之一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每半年应向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报送矿产品产量、销售收入、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
资料。
  第十二条 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情形之一的,可按下列程序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应于每年1月
31日前向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减缴矿产资源补
偿费的书面申请,填报申请书并附具相关材料。
  (二)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
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在30日内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减缴额超过应缴额50%的,还应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请批准后,由市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抄送采矿权
人。批准的减缴申请,从批准之日起生效,按批准的期限和额度
执行。
  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报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终止采矿活动时, 应当结缴矿
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依法办理闭坑手续后,自批准闭坑之日起停止计
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但在闭坑之前应结清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四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 并按照中
央和本市5:5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各级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实际收入和应返还数,据实返还。
  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主要
用于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及征管补助经费等。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制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财政返
还部分的80%划归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用于矿产资源开发、
保护管理,其余20%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集中用于地质勘查
和矿产资源保护。
  第十七条 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及费用计划建议,
由市或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商市财政部门同意后联合下达项目和经费计划。各级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的补助经费计划,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编制,经市财政
部门审核后核拨。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
源补偿费支出的管理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矿产资源补偿
费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监
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年终要如实向同级
财政部门报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支出决算,并接受财政、物价部
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检查采矿权人计算矿产资
源补偿费所使用的各种资料,采矿权人应按规定如实、及时地向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供所需资料,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对采矿权人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地质
矿产主管部门泄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采矿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
费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
日加收滞纳矿产资源补偿费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矿产资源
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和销售数量、
伪报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
偿费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由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
下罚款;仍不报送的,可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
证。
  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
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本市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区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人
民政府1994年12月21日发布的《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津政发〔1994〕90号)和市人民政
府1997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天津市矿产资源
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11
9号)同时废止。



中国和加拿大两国政府关于相互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 加拿大


中国和加拿大两国政府关于相互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0年8月25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25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薄一波阁下
阁下:
  为补充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两国政府关于领事关系的谅解,并进一步增进加拿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加拿大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达成谅解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在多伦多设立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自设立之日起,领事区域为安大略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的领事区域为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加拿大政府可在上海和广州设立总领事馆。加拿大驻上海总领事馆自设立之日起,领事区域为上海市(包括上海市区及郊区十个县)、江苏省和浙江省。加拿大驻广州总领事馆自设立之日起,领事区域为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双方大使馆负责领事事务的官员可在接受国境内,包括划入派遣国总领事馆领区内的任何地方,执行领事职务。为此,接受国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除本段另有规定外,双方总领事馆的官员仅在其领区内有权执行领事职务。在特殊情况下,领事官员经接受国同意,可在其领事区域外执行领事职务。
  为执行领事职务,加拿大驻上海和广州总领事馆设立以前,加拿大驻华大使馆负责领事事务的官员,申请前往加拿大驻上海和广州总领事馆的领区旅行时,中国当局将尽快予以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在一般情况下,对加拿大驻华大使馆的官员,为执行公务申请在华旅行,中国当局将本着与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相一致的精神加以处理,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我谨提议,本照会(英、法文文本为正本)及阁下的复照(中文文本为正本)将成为我们两国政府在这些事务上的一项谅解,并将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工商贸易部部长
                         赫伯特·格雷
                          (签字)
                     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五日于渥太华
             (二)我方去文

加拿大工商贸易部部长
赫伯特·格雷先生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你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五日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你的照会内容。你的照会及本复照即成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谅解,并自互换照会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薄 一 波
                           (签字)
                     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五日于渥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