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马政[2010]5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马鞍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认识,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技术标准项目的奖励评定工作。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项目,是指:
(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研制;
(二)获得AAAA级、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本办法所称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
本办法所称行业标准,是指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是指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要求,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确认的,企业生产、经营等各环节实施标准化管理,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主导起草单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项所列条件之一的标准起草单位在本办法中称标准协助起草单位。
第五条 在马鞍山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从事以上技术标准项目工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技术标准项目奖励。
第六条 技术标准项目奖励的资金来源为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额度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标准项目应符合马鞍山市重点产业发展方面,有利于促进马鞍山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升马鞍山市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八条 国家标准的主导起草单位,每项标准给予15万元奖励;行业标准的主导起草单位,每项标准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国际标准的起草单位不分主导起草单位或协助起草单位,每项标准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同一单位在同年度内参与多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可同时获得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对确认为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对确认为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第十二条 获奖单位可安排获奖资金的20%奖励给标准起草人员,以资鼓励。
第三章 奖励项目的申请、受理及审核
第十三条 标准项目立项后30日内,相关单位应书面告知市质监局。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市质监局提出奖励申请。
申请标准项目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马鞍山市技术标准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标准项目立项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任务书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通知文件);
(五)标准项目完成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或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
(六)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马鞍山市技术标准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申请书及省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颁发的AAA或AAAA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 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受理上一年度技术标准项目奖励申请。
第十六条 市质监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及奖励方案上报市政府,经批准后兑现奖励。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上一年度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人中列有本市企业的参与者个人姓名,但是标准起草单位中未列有我市企业名称的;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
第四章 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技术标准项目奖励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出具虚假申请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奖励,原奖励费用上缴市财政,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受理审核部门的管理人员必须对技术标准项目奖励工作负责,如发现不作为或弄虚作假行为,将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2007年3月12日市政府印发的《马鞍山市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马政〔2007〕14号)同时废止,其他出台的奖励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劳动部关于重申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有关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重申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7月6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
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及时报告和认真查处了一些重、特大伤亡事故,促进了安全生产。但是,目前有个别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抓经济和发展生产时,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以致重、特大伤亡事故屡屡发生,并且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有些重大责任事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有的隐瞒、拖延不报,有的草率处理了事,有的拒绝接受调查,成为积案。为了严肃法纪,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以利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保证安全生产,现就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在生产和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根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劳动部。特大事故可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报劳动部。
二、对重、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有关情况与资料者,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给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对触犯刑律者,绳之以法,并进行通报。
三、对重、特大伤亡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待进一步调查的事项,要及时续报。
四、事故调查结束后,负责组织事故查处的地区和部门应向劳动部报送一套完整的调查处理材料,劳动部按权限对事故调查结果进行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