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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12 21:28: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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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3年12月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提高公民的社会文明意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具备一定条件和相应能力的,可以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无害化处理和垃圾综合利用专业性服务企业,实行有偿服务。”

四、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增加“禁止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作为第五款。

将第五款修改为:“严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作为第六款。

五、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将第(一)项修改为:“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将第(十)项修改为:“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将第(十一)项修改为:“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将第(十二)项修改为:“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八、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由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实施。”

本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附: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修正本)

(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等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

第七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

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

第十条 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

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

第十二条 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

(五)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

(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

(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第十四条 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

第十五条 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钉挂物品。

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

集贸市场内的设施应当做到统一和整洁,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划行归市的管理,经营人员不得占道售货。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要求,统一组织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的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环卫人员工作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第十九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应当重点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

城市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第二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管理和清洁卫生工作。

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按照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使用费,并负责所管理的公共厕所卫生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便于收集、运输的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垃圾中转站和按照规定设置果皮箱等环卫设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分类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二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以下规定分级、分部门负责:

(一)城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庭院以及家属区由本单位负责;

(四)飞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纪念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五)城市的集贸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

(六)零星商业摊点由业主负责;

(七)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风景旅游区(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八)市区内铁路沿线由铁路部门负责;

(九)城市水运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运输经营单位负责;

(十)行驶或停泊在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由船主负责;

(十一)市区积雪清理由划片包干单位负责;

(十二)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指定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卫生责任单位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及时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严禁乱泼污水或高楼抛物。

第二十六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

单位和个人具备一定条件和相应能力的,可以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无害化处理和垃圾综合利用专业性服务企业,实行有偿服务。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环境卫生清运服务费的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当由责任单位使用专用容器收集、运输、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严禁将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条 城市风景旅游点、火车站等公共场所,以及城市街道两侧或者人员流动密集地段,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立明显标志。

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各种固定、流动摊点的经营者,必须配置必要的垃圾收集容器,负责摊位周围的清洁。

进入市区的畜力车应当随车携带粪兜,及时清除牲畜粪便。

禁止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

严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一)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二)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三)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第三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行为的处罚由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简要案情
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中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油罐车驾驶员冯某等人,伙同押运员,多次利用驾驶油罐车将油品运输到加油站的过程中,私自将油罐车油罐阀门铅封打开,实施盗窃。每运输一次便从油罐车罐内盗窃50-100升汽、柴油倒卖,到案发为止,通过公安机关查证,冯仁涛等人均实施盗窃60余次,涉案金额2万余元。
二、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在批捕和审判阶段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均出现较大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认为驾驶员在驾驶油罐车运输油品的过程就有对油罐车及车内油品有保管的职责,冯某等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盗窃,因而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因为油罐为刑法上的“封缄物”,封缄的含义就是排除他人对该物的占有,因而构成盗窃罪。
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冯仁涛等人批捕、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对冯仁涛等人做出了判决。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在本案中,油罐为刑法上的“封缄物”,“封缄”这一特征应作为区别本案是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关键
占有封缄物并不当然占有其内容物。所谓封缄物,一般认为是指那些被装在密闭的容器中,外表盖有封印或者有其他防护措施的物,典型的封缄物如加锁的手提箱、贴有封条的集装箱、密封的邮包等。委托人将封缄物交由受托人保管,受托人占有封缄物的同时是否当然地占有封缄物内的财物?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封缄物整体应由受托人占有,但是对其内容物即封缄物内的财物,依一般之社会观念,除非经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受托人不能拆封也不能打开,根本无支配和处分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受托人只是委托人支配这部分财物的工具,委托人对封缄物的内容物仍然保留占有。
委托人封缄这一意思的表示行为已经阻断了受托人对财务支配的可能性,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即受托人没有对该封缄的内容物有合法占有、支配、控制的权利,因此行为人只对封缄物外部整体具有占有控制的权利。同时我国《刑法》也有类似关于封缄物的规定:《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行为就是排除他人对财务的支配关系从而建立一个新的支配关系的一个过程,因此油管车驾驶员对封缄油罐内的油料的窃取排出了委托人对内容物的支配关系,而非法占为己有则建立了一个新的财物支配关系,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如果受托人非法占有封缄物的整体,就构成侵占罪;如果只是抽取封缄物的内容物而将封缄物返还给委托人,则构成盗窃罪。
2、就本案而言,油罐车属于刑法上的“封缄物”
通过调查发现,油罐车在每次装完油后都由油库发油员现场给油罐车阀门打上塑封,而且只能到了加油站后由加油站工作人员才能打开铅封,油罐车驾驶员、押运员无任何权利打开铅封,这也是中石油所必须要求的工作程序。从中石油这种管理方式发现(打封条、配备押运员),油罐车为密闭状态,是封缄物,是不允许其他人打开的,这也向外表明了不能对油料私自占有的主观。因此,油罐车属于刑法上的“封缄物”。
3、本案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根据调查,中石油在油料运送过程中每台油罐车是配备两名人员,即一名驾驶员,一名押运员,因此押运员的职责是在整个运送过程中保证油料的安全(防止被盗,对驾驶员也有监督作用),驾驶员的职责是安全将油料送到各加油站。虽然驾驶员也有一定保证油料安全的职责,但是从油罐车人员的配备、在油库装油时由押运员负责核对各项数据等客观事实上分析,驾驶员主要的职责就是安全开车驾驶,而押运员的职责则是保证油料的安全,即负有主要保管责任。因此驾驶员主要利用的是开车能接触到油料的工作便利。
4、从社会效果上看
作为执法者,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也应该兼顾社会效果。通过笔者对该案、该群体的深入调查发现,无论在重庆还是在全国其它省市,只要有油库,有油料配送的地方,这种偷盗油犯罪就十分突出,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链,盗、收、买。同时驾驶员也知道偷盗油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犯罪较盗窃难,受刑法处罚较盗窃轻,公安机关无法处理,犯罪成本低,所以这种犯罪屡禁不止,给国有资产造成较大流失。
其次,油贩子收油后将所收汽柴油存放于居民区对外销售,极易发生爆炸,全国各地也相继出现非法存储销售汽柴油发生爆炸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笔者在办案中也多次查获非法存储销售汽、柴油的窝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冯某案件中,便在一居民区查获非法从驾驶员出收购的汽柴油5吨左右,准备对外销售),但无更有利的打击手段,导致这种现象仍然较多存在。
因此,笔者认为,该案应构成盗窃罪。

作者:张小军
单位: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
2013年5月20日

  英国的法院可以发布不同的禁令,在诉讼中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超级禁令一般特指英国法院作出的一种强制性禁令,根据这种禁令,不仅禁止任何人出版那些被申请人认为是机密的或者个人的信息,而且该禁令本身也是不可以被披露的。根据这种禁令,个人、公司甚至政府机构,可以借隐私权、人权及国家安全等理由,向法庭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要求法院针对特定的事件对媒体发出报道禁令。如果报纸对这类信息还进行报道,将被认为是藐视法庭。

超级禁令之所以能在英国广泛应用,并被演变成一系列的法院裁决,可以追溯到1998年《欧洲人权协议》第八条关于“人人有权享有使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等得到尊重的权利。公共机构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干预以及基于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考虑,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而有必要进行干预的,不受此限”的规定。此后由于一系列的案件特别是戴安娜王妃的车祸事件成为一个标志性案件。当时由于媒体工作者的疯狂追逐导致戴妃不幸身亡,在英国社会引发很大震动。此后,英国法庭的判决开始向隐私权遭侵犯的一方倾斜。英国新闻投诉委员会在1993年制定的《新闻从业规范》第4条也规定:未征得他人许可,侵入或探听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是不可接受的。而在涉及公众利益的时候,出版机构必须证明其行为的正当性。2006年,查尔斯王子就成功获得法庭禁令,禁止《星期日邮报》发表他的个人日记。

去年,随着曼联足球俱乐部的球员吉格斯性丑闻曝光后,吉格斯向法院申请超级禁令,意图保护自己的隐私。但在网络日益普及的今天,即使封住传统媒体的嘴,也还是无法阻止消息走漏,很多网友在自己的微博上指出吉格斯就是性丑闻的主角。虽然吉格斯委托律师对广大网友发出警告:“如若胆敢继续传播此事,就马上让你吃官司乃至蹲监狱。”但网友并不买账,英国自由民主党议员约翰·亨明也在5月23日明确表示:“有7.5万人在推特上说出了吉格斯的名字,可要将他们都关进监狱显然是不现实的。”

这个事件也使得英国社会各界对超级禁令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反对者认为超级禁令的存在妨碍了言论自由,影响到普通公民的知情权,特别是近几年这种禁止令有被有钱人滥用的势头。英国《卫报》曾报道:一名金融家卷入了家族纷争,为阻止亲属公布对他的指责,向法庭成功地申请到了超级禁令。不少人指出,原本旨在法律程序中保护个人隐私权和国家机密的超级禁令,如今却成为明星大腕和有权有势者的“遮羞布”。当然也有不少人认为这种禁止令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的隐私,应当予以保留。

(作者单位: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