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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收回文化革命期间散失的珍贵文物和图书的规定

时间:2024-06-28 22:5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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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收回文化革命期间散失的珍贵文物和图书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收回文化革命期间散失的珍贵文物和图书的规定

198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收回文化革命期间散失的珍贵文物和图书的规定
"文化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康生、陈伯达、谢富治一伙,煽起了打、砸、抄、抓的妖风,接着他们又趁火打劫,以各种名义从查抄物资中,甚至从文物保管单位藏品中,掠夺了大量珍贵的文物、图书,据为己有.据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初步调查了解,他们仅从北京市一处地方就掠夺了文物八千多件,古书三万多册.
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有些负责干部或其亲属,也从中调走或象征性地以特低价格"购买"了若干珍贵文物和图书.
另有些人还利用职权,从文物管理单位的藏品中,"调"走或"买"走了若干珍贵的文物和图书.
为维护革命纪律,保护文物,特作如下规定:
一、林彪、"四人帮"、康、谢及其一伙非法掠夺的文物、图书,必须坚决追回.
二、其他凡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从查抄的文物或文物管理单位藏品中,私自拿去据为己有,或象征性地以特低价格"购买"了珍贵的文物、图书的,应该自动退回.对于拒不交退的,应给予政纪党纪处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管理部门,应根据以上规定,负责向上述人员(文物管理局有名单)收回其所占有的文物和图书.对于收回的珍贵文物、图书,应按照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处置.这项工作,亦由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负责办理.
四、所有文物管理部门收藏的文物、图书,都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今后,任何党员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据为己有.文物管理部门应从这次大量珍贵文物、图书散失的事件中,吸取教训,失职人员应受到批评.文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文物、图书徇私授受,化公为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于文物管理部门为抵制不正之风,保护珍贵文物和图书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要给予坚决支持.


外管局综合司关于为境内外资银行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管局综合司关于为境内外资银行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问题的复函

(2001年6月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综函〔2001〕50号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联业商〔2001〕1125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按照目前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内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不视为境内机构的对外债务,不需要批准或进行外债登记。因此,为此类人民币贷款提供的担保,也不视为对外担保,不需要事前批准,也不进行对外担保登记。

此复。



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商务部


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5年来,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商品流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得到有效遏止,出现了一批规模化、现代化的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肉品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少数地方采取各种手段,限制非本辖区定点屠宰厂的合格生鲜肉进入本地市场,影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肉类市场的形成。为了进一步贯彻《条例》,加强畜禽屠宰加工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屠宰加工管理,提高肉品质量
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屠宰行业的管理,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定点厂,要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停业整顿或撤消定点资格。要严格监督定点屠宰厂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为人民群众提供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肉品。

  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实施畜禽定点屠宰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肉品质量,保证
消费者吃上“放心肉”。要做到这一点,除了加强对本地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外,还要允许并鼓励所有符合《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生产规模和屠宰加工技术、产品运输达到一定要求的定点屠宰企业产品畅通无阻,形成大贸易、大流通、大市场。搞活肉品流通与加强定点屠宰管理并不矛盾,通过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我国畜禽屠宰加工的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为消费者提高优质产品和良好服务。

  (一)凡是符合《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达到冷链屠宰、加工、运输的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品,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各地屠宰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禁止合格肉品在本辖区流通;

  (二)各地要对自行制定的规范肉品流通的规章进行认真清理,凡是不符合《条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外地定点屠宰厂肉品在本辖区流通的,要立即坚决纠正;

  (三)各地可以结合本地消费水平,制定相应的肉品市场准入制度。但对本辖区内外的定点屠宰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任何搞地方封锁的歧视性政策,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加强肉品流通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肉品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由于生鲜肉品在运输、销售过程中都可能发生质量问题,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肉品特别是生鲜肉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定点屠宰企业要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努力避免运输、销售中可能造成的污染、变质等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销售地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机械化、半机械化和手工屠宰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并存的现状在一定时间内还将继续存在。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坚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确保广大人民吃上“放心肉”。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