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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台胞投资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时间:2024-06-26 15:08: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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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台胞投资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台胞投资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于厦门市鼓励台胞投资的项目,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受免交五年土地使用费的优惠。为落实《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便于台胞投资企业办理免交手续,制定本规定。
一、减免的对象范围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土地使用费免交适用对象为:《条例》实施之日起,我市鼓励类的所有台胞投资项目。当前我市鼓励类投资项目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一)出口创汇型项目
(二)技术先进型项目
(三)高新技术项目
(四)符合《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目录》中的其它鼓励类投资项目。
台胞投资项目属以上四类项目之一的,均可申请免交土地使用费。其中出口创汇项目和技术先进型项目以高新技术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颁发的确认证书为申请依据;高新技术项目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证明文件为申请依据;属以上三类项目、但尚未被审批机关
确认的台胞投资企业,以及其它目前来投资、尚未被审批机关确认的台胞投资企业,可以向市外资委、市科委申请确认(其中出口创汇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应在每年四月向所在地的县、区外资部门提出申请,一年确认一次)。其它鼓励类投资项目以市计划委员会每年颁发的《鼓励外商
投资产业导向目录》为标准。
二、申办程序
属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台胞投资项目,应向市计委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厦门市鼓励台胞投资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申请表》,同时提交项目政府(部门)批准的文件复印件、台资企业确认证明复印件、工商执照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出口创汇型企业证书复印件(
仅限出口创汇型企业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仅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交)。
以上资料统一用A4复印纸复制一式十分,送市计委产业处。
市计委每季度未将收集的有关项目汇总后提交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召集“厦门市鼓励台胞投资项目认定评审小组”成员进行联审。下一个季度初由厦门市计委代市政府向有关企业发布审核结果通知书。
三、办理免交手续
经确认为免交对象的企业,凭《通知书》到市财政局外经处开具“厦门市鼓励台胞投资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通知书”,凭此通知书到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办理免交手续。
四、其它
台胞投资企业在未提出申请前和经审核认为非免交对象的,每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获准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的企业,免缴期间每年应到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办理免缴登记手续,免交期满后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1997年4月12日

关于贵州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贵州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报送审批〈贵州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
案〉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月1
日起,按月人均31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同时,要适当控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金普遍调整标准。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你省实施方案中“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的提法不妥,请予删除。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再次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再次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期限的通知

财金〔2009〕6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乳制品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帮助乳制品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切实保护奶农利益,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现就再次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原料奶收购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延长至2009年12月底。自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借款人新增的用于原料奶收购的贷款,按贴息期内实际贷款期限据实贴息。借款人贷款期限超过2009年12月31日的,贴息至2009年12月31日。

  二、延长期贴息率仍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7号)规定的3.105%执行。

  三、2010年3月31日前,符合贴息条件的乳制品企业凭经办银行确认的结息凭证、借款合同等材料,将属于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贴息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此之前的贴息按《财政部关于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09]22号)规定期限办理。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企业贴息申请后,应按财金[2008]107号文件规定程序,对贴息申请进行汇总,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于2010年4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申请贴息。贴息资金拨付程序按财金[2008]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请根据此前已审批情况总结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工作经验,包括地方财政出台的配套贴息政策、贴息政策实施效果与建议等,于2009年9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金融司)。

  财政部

二○○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