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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停止执行保险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7:10: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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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停止执行保险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停止执行保险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公司:
为适应保险监管体制改革和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现公布停止执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原发布的保险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15件,其中本身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消失的8件,被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代的7件。所有上述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停止执行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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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文件名 | 文号 |
|---|----------------------|--------------|
|1 |关于下发《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6〕225号 |
|---|----------------------|--------------|
|2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8〕249号 |
|---|----------------------|--------------|
|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 |
|3 | |银发〔1998〕365号 |
| |知 | |
|---|----------------------|--------------|
| |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附加全车盗抢险条 | |
|4 | |银发〔1998〕522号 |
| |款和费率的通知 | |
|---|----------------------|--------------|

|5 |关于暂停招聘保险营销员的通知 |银发〔1996〕16号 |
|---|----------------------|--------------|
| |关于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 |银保险〔1997〕22 |
|6 | | |
| |通知 |号 |
|---|----------------------|--------------|
| | |银办发〔1996〕87 |
|7 |关于保险机构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 |号 |
|---|----------------------|--------------|
| |关于执行新的保险业监管报表专收制度的 | |
|8 | |银发〔1997〕255号 |
| |通知 | |
|---|----------------------|--------------|
|9 |关于修订再保险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 |银发〔1998〕108号 |
|---|----------------------|--------------|
| |关于报送“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月报表” | |
|10 | |银保险〔1998〕1号 |
| |的通知 | |
|---|----------------------|--------------|
|11 |关于编报保险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通知 |银发〔1998〕116号 |
|---|----------------------|--------------|

|12 |关于起用航意险新保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8〕171号 |
|---|----------------------|--------------|
| |关于保费型条款转为储金型条款有关问题 | |
|13 | |银发〔1998〕72号 |
| |的批复 | |
|---|----------------------|--------------|
|14 |关于保险机构年检和换发许可证的通知 |银发〔1996〕154号 |
|---|----------------------|--------------|
| |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 | |
|15 | |银发〔1997〕465号 |
| |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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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内蒙古政府
第4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食品生产者和经销者合法权益,保障广大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生产、销售包装食品,必须使用食品标签。
印制、使用食品标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标签必须按国家食品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印制和使用。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下列内容: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产品标准编号、质量等级。
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特殊营养食品还应标明营养成分表和食用方法。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印制食品标签须经盟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食品标签准印证》,方可印制、使用食品标签。
印刷企业凭《食品标签准印证》承印食品标签,不得擅自更改标签内容。
第六条 食品标签内容必须与食品质量相一致。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标签标准的包装食品。
进口或出口转内销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食品标签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包装食品质量评比、评奖、新产品鉴定及技术引进的标准化审查,应将食品标签是否符合标准作为评审内容之一。
第八条 生产、销售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生产或销售无标签的包装食品的;
(二)生产或销售的包装食品标签上不标明厂名、厂址的;
(三)生产或销售的包装食品标签不按规定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的;
(四)冒用其他企业的标签,或不真实标注食品标签,有意欺骗消费者的。
第九条 生产或销售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封存产品,作必要技术处理,并可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净含量的;
(二)不按规定标明配料表的;
(三)不按规定标明质量等级的;
(四)不按规定标明产品标准编号的。
第十条 销售超过保存期的包装食品,或销售超过保质期而变质的包装食品的,由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产品,监督销毁,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超过保质期而未变质的包装食品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销售。
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印制无《食品标签准印证》的食品标签,或擅自更改食品标签内容,或冒印食品标签的,由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全部标签和非法所得,处以该批食品标签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生产或销售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

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当地财政。对单位的罚款,一律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对负责人的罚款,不得从公款中核销。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作必要技术处理”的含义包括:
(一)更换新的合格标签;
(二)补充缺少的内容或纠正不合格项目;
(三)对标签不合格的包装食品的质量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7月26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治城区房地产开发中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治城区房地产开发中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87号


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九江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整治城区房地产开发中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整治城区房地产开发中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整治房地产开发中违法违规行为为切入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政府依法监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九江的科学发展、奋起赶超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依法办事,宽严相济;统一政策,集中处理;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完善制度,规范市场。
  三、主要任务
  (一)整治城市规划区内2002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一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原批准用途的,包括将集体土地、划拨土地和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以及经营性用地改变原批准用途的。
  2.“两超”:超批准用地范围建设,超批准容积率建设。
  3.“三欠”:欠缴土地出让金、欠缴规费、欠缴税收。
  4.“四不落实”:房产发证不落实,土地发证不落实,水电一户一表不落实,物业管理不落实。
  (二)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规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
  四、处理办法
  整治规范工作采取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政策,分类处理的方式。
  (一)关于“一改”的处理
  凡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原批准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先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其中存在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行为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其余按非法占地处罚,然后按下列方式完善用地出让手续。
  1.凡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依法完善用地手续,追缴新增建设用地报批规费,并按开工时点的实际用途评估地价缴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
  2.凡划拨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应按开工时点的实际用途评估地价缴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
  3.凡非经营性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应按开工时点的实际用途评估地价缴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规费。
  4、凡经营性用地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应按开工时点的实际用途评估地价缴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规费。
  (二)关于“两超”的处理
  1.凡超批准用地范围的,必须先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然后按开工时点评估地价全额补交超占范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完善用地手续。
  2.凡超批准容积率建设的,除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必须拆除或没收的以外,对于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按土建工程总造价的3-5%处以罚款,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建设工程造价5-10%处以罚款,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规费。
  (三)关于“三欠”的处理
  1.欠缴土地出让金
  (1)凡2002年7月1日以后公开和协议出让的经营性用地,欠缴或缓缴土地出让金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有关批准缓缴文件进行追缴。
  (2)2002年7月1日以后以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土地出让审批手续,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就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先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再按项目开工时征收土地出让金政策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完善用地手续。其中: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3月30日开工建设的商品房,按项目开工时的评估地价30%缴纳土地出让金;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10月23日开工建设的商品房,按项目开工时的评估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2005年10月24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商品房,按项目开工时的评估地价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
  (3)2002年7月1日以后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除依法处罚外,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全额征缴。
  2.欠缴规费
  (1) 凡2002年7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开工建设的商品房,按75元/㎡的标准缴纳欠缴规费。
  (2)凡2003年元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开工建设的商品房,按155元/㎡的标准缴纳欠缴规费。
  (3)凡2005年元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开工建设的商品房,按165元/㎡的标准缴纳欠缴规费。
  3.欠缴税收
  (1)凡欠缴土地契税的,按土地出让金总价的4%缴纳。
  (2)凡欠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防洪保安资金、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由税务部门按规定清缴并依法处理。
  (四)关于“四不落实”的处理
  1.关于房产证和土地证不落实
  凡经结构安全认定无明显安全隐患的,并缴清土地出让金、规费、税收及处罚完毕后,办理房屋和土地分户登记发证。
  2.关于水电一户一表不落实
  (1)凡未完成水电一户一表改造的物管小区,由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负责配合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收集整理业主信息资料,报供水供电部门,由供水供电部门实施水电一户一表改造;凡未完成水电一户一表改造且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街道、社区牵头收集整理业主信息资料,报供水供电部门,由供水供电部门实施水电一户一表改造。
  (2)水电一户一表改造费用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
  3.关于物业管理不落实
  (1)凡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的物业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业主已缴交的资金及时缴交到市房管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未缴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限期催交到位,逾期催缴不到位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代垫,缴交到市房管局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
  (2)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有条件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市房管局和辖区政府(管委会)共同指导督促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管理;不具备条件的,纳入社区管理,由社区居委会按标准收取保洁费用,并提供必要的社区保洁服务。
  (五)关于工作经费
  集中处理期间的工作经费可在追缴的款项中列支;各项评估费、鉴定费、测绘费按标准减半收取,由开发企业负担,开发企业追究不到的,可在追缴的款项中列支;经司法机关强制追缴的,按追缴金额的10%给予奖励。
  五、组织领导
  成立整治房地产开发中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卢天锡;副组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监察局局长汤瑞琪,市政府副秘书长曹俊良;成员: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吴秋红,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延芳,市规划局局长熊春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齐美龙,市房产局局长朱作清,市建设局局长许立仁,市行政执法局局长王建楠,市财政局局长沈建生,市国税局局长荣延标,市地税局局长王显和,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万跃华,市法制办主任金峰,市公安局副局长易炳根,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柯军,九江供电公司总经理蔡小平、九江水务公司董事长郑田田,浔阳区政府副区长胡斌,庐山区政府副区长王风雷,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刘芸,九江县政府副县长余菊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曹俊良兼任,市规划局副局长郭军、市房产局副局长刘观明、市国土局副局长尹冬林、市建设局副局长邱家传、市财政局副局长梅华国、市公安局副局长易炳根、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艾宏泉、市地税局副局长段南星、市国税局总经济师邹俊、市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夏启财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由各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工作人员集中在房管局办公。
  六、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0月15日至25日)
  公布整治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宣讲政策法规,组建整治机构。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0月26日至11月20日)
  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梳理“一改”、“两超”、“三欠”、“四不落实情况”,主动缴纳欠缴土地出让金、规费、税收和接受处罚,主动办理房产和土地登记发证,落实水电一户一表、物业管理。
  2.国土、房产、规划、建设、执法、财政、地税、行政服务中心梳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一改”、“两超”、“三欠”、“四不落实”情况,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办证申请和缴款。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11月21日至2010年元月20日)
  1.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行政职能作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
  2.市公安局牵头组成的强制追缴组对各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的事项采取强制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
  四、总结经验阶段(2010年元月21日至30日)
  1.汇总整治成果。
  2.根据整治情况,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完善监管措施的意见,出台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整治房地产开发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认真贯彻中央、省、市一系列部署的需要,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开展的需要,是实现九江科学发展、奋起赶超的需要。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开展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行动,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要加强政策宣传工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召开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力争使我市整治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业务办理程序家喻户晓。
  (二)依法依规,宽严相济
  凡房地产开发企业认真自查,发现问题,纠正及时的可按最低标准处罚,补缴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报建规费、税收后,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对被查发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缴其应缴纳土地出让金、规费、税收,并按最高标准处罚。拒不缴纳和隐匿财产的,一律停止其全市所有的在建、新建项目的审批和建设,五年内不接受土地公开出让竞买报名,并由市公安局实行强制追缴,必要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强化责任,加强协调
  领导小组要及时掌握清查处理工作情况,定期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工作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各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对疑难案件进行会审。各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全力支持、主动工作、积极作为;要建立本部门整治工作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各环节业务的程序和时限,保证各环节的业务办理畅通;要建立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业务信息共享机制,保证业务信息及时传递,加强业务沟通,积极协助提供各类证明材料,确保及时、准确高效地推进相关工作。
  (四) 严肃纪律,强化监督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监管,严肃纪律。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对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坚决制止;对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要予以严惩;对整治工作搞形式、走过场和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加强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确保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