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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07:4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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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质矿产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质矿产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综字〔1999〕183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现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中所称“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以及各种基金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拨款。
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出资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按各自投入比例享受出资权利。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款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对出让目前搁置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按规定向探矿权采矿权人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全部或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
在合资、股份制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持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其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可转作为国家股。
三、为了适应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实行四级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需要,各地应对市(地)县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予以规范。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收取,不宜实行层层委托收取的办法。确需委托收取的,必须经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书。接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收取的使用费和价款,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
五、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可不办理收费许可证
,但必须严格按《办法》规定,切实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六、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主要由中央和省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要求,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所用专用收据,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印制;省级及省级以下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
价款所用专用收据,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印制。



1999年12月27日

河南省能源债券发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能源债券发行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迅速改变我省电力紧张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72)号的精神,省地方电力开发公司委托省建设银行在全省发行河南省能源债券。
第二条 河南省能源债券的发行对象是全省所有工业、交通企业(包括中央在豫企业、地方企业和乡镇企业。下同)。购买能源债券的资金为企业的自有专用资金、不得摊入成本,也不得提高产品价格。
第三条 河南省能源债券的发放与企业的实际用电量挂钩。所有工业、交通企业均按实际用电量计算,每度电认购一分钱的能源债券。多认购不限。
第四条 河南省能源债券的发行时间,暂从一九八六年起连续发行五年。
第五条 河南省能源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企业购买时,发给能源债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
第六条 河南省能源债券由各地电业(供电)部门在向企业收纳电费的同时,代办认购手续。所收款项交存当地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按规定计付存款利息,列入电力开发基金。各地建设银行将所收款项,按季汇交省地方电力开发公司在省建设银行开立的能源债券专用帐户。为了确保能源
债券发行工作顺利进行,凡没有按时认购能源债券的工交企业,企业开户银行根据供电部门所开的能源债券收据,可将款项划转建设银行。
第七条 发行能源债券所筹资金,主要用于与国家、外省及省内各单位合资建设大型电厂、输变电工程和中小型电厂。省地方电力开发公司根据当年发行的能源债券筹集的资金,提出下年度电力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报省计经委审批后列入年度计划。省建设银行根据省计经委的有关文
件办理用款手续。
第八条 集资办电项目建成后,所发电力和电量由省地方电力开发公司按各企业认购能源债券的额度分配用电指标,每万元债券每年供电二点五万度。从首次分配之日起,二十年不变。
第九条 各企业认购的能源债券,由省地方电力开发公司用新增的在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和部分基本折旧费归还。从认购年度起第十一年一次归还本金,不计利息。省地方电力开发公司要根据偿还债券的数额,于偿还期到达之前,将偿还资金备足存入建设银行,以便及时偿还债券使用

第十条 河南省能源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不得伪造。对伪造能源债券或破坏债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由河南省地方电力开发公司负责解释。




1986年4月1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2年3月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2年3月8日)

决定任命:
钱正英为水利电力部部长;
刘毅为商业部部长;
陈慕华副总理兼任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秦仲达为化学工业部部长。
决定免去:
李鹏的电力工业部部长职务;
钱正英的水利部部长职务;
王磊的商业部部长职务;
牛荫冠的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任职务;
赵辛初的粮食部部长职务;
谷牧的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谷牧的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郑拓彬的对外贸易部部长职务;
陈慕华的对外经济联络部部长职务;
孙敬文的化学工业部部长职务。
批准任命:
尚修建、李鸿勋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高振中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吴濂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何侠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越、冀玉锁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多吉占堆、张孝育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路升云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希曾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俞绍南、钟时霞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杜仲德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批准免去:
张文轩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刘干的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李景文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王夫的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张树山的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吴彻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