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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2:1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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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国家计委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青团中央

关于2002年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中宣发[2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计委(物价局),经贸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共青团委员会:
  为贯彻党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共青团中央决定,2002年继续按照“巩固成果,加大力度,搞好延伸,稳步推进”的思路,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扩大内需、开拓城乡市场方面的重要意义。按照“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修改和完善商贸企业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使“以真诚赢得信誉,用信誉保证效益”的口号成为商贸企业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二、今年将组织开展几项集中活动:春节前后,继续以“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和示范店为骨干,组织货源下乡,把货真价实质优的日用消费品和农用物资送到农民手中;春节前夕,开展"百城万店食品打假"专项活动,严厉查处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以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以病死或疫区动物加工食品等性质极为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3.15”期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打假宣传咨询活动;春耕春播之际,进行“百城万店农资专项打假”,查处一批农资制假售假大案要案,销毁一批假冒伪劣农资,并组织“打假下乡”活动;结合“四五”普法教育,以“诚实规范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为主题,大力开展百城万店“价格、计量信得过”和明码标价宣传活动,严厉查处虚假标价、价格误导、质价不符、短缺数量等欺骗、诱导消费者和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热心群众对商贸行业青年文明号集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组织“百城万店青年文明号信用调查神州行”活动;以加大防假识假宣传、提供热情周到服务为主要内容,继续开展“百城万店青年文明号促销创效”活动。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集中活动。
  三、各地要把创建示范街作为繁荣地方经济、改善投资和消费环境的一项具体措施,加大投入,树立形象,创出品牌,使示范街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要继续推广南京市湖南路坚持教育与管理并重,创建促文明、文明促繁荣、繁荣出效益的经验,努力提高示范街创建水平。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把创建“明码标价示范街(市场)”,“打假维权满意街”,“购物放心一条街”以及“百城万店青年文明号信用示范街”,作为“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这些街条件成熟后,可申报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
  四、各示范店(市场)要认真抓好商品质量、计量、价格工作,切实搞好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建设,进一步完善“五联服务一体化”的具体措施。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12365”打假举报质量投诉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网络的作用,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条件。今年,示范店(市场)创建工作要注意向现代流通业、餐饮业延伸,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延伸,向其他所有制经济成份商贸企业延伸。
  五、加强对示范街、示范店(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要建立商品进货监督管理机制,减少和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要通过建立经济户口、聘任义务监督员、采取对口交流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示范街、示范店(市场)的日常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良好信誉。下半年,有关部门将组织人员对示范街、示范店(市场)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反创建标准的行为,将取消其称号,并予以曝光。请各地按照有关标准先行自查自纠,切实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各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共同把活动推向深入。近几年来,参与“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部门逐年增加,范围不断拓展,影响日益扩大。各部门要总结经验,再接再厉,把开展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与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促进活动的深化。各级新闻单位要采用多种方式,及时报道各地开展活动的新进展,总结推广示范街、示范店(市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新经验,反映社会各界的呼声和要求,推动“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向纵深发展。对春节前后及“3.15”期间各项活动的报道要相对集中,形成声势。


关于加强互联网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管理的公告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


关于加强互联网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监管,有效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净化网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互联网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发布的准入制度。任何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应当具有工商营业执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等资质材料;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

二、认真审查拟接入互联网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拟在互联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网站主办者,应当向网站接入服务商提交销售单位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副本复印件,并在网站上公布销售单位名称及其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编号。对发现无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擅自在互联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网站,网站接入服务商应当暂停接入,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报告。

三、认真清理互联网上的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清理互联网上的易制毒化学品违法销售信息;网站接入服务商如发现网站含有属明显违规的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删除清理、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网站主办者应当加强对网上虚拟社区、论坛的管理,认真审查发帖内容,如发现信息含有属明显违规的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应当及时删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

四、加强对互联网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监督检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在互联网上发布违法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生产经营单位、网站主办者,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网上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案件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走私贩卖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 安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经贸[2003]1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计委):

为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工作,加强对市场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系统主要设备和软件招标及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2003年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3]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3]737号,以下简称《技术方案》)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3年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54号,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市场检验检测系统的主要设备统一进行招标采购。请各项目单位根据《技术方案》,从长远需要出发,实事求是,提出项目检验检测系统初步建设方案,并提出统一招标的设备清单,经项目所在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我委。我委汇总全部市场需要采购的主要设备后,统一组织招标采购。项目单位根据我委招标结果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报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备案。设备到货后,由项目单位组织验收。

二、信息系统招标步骤和要求是:

(一)我委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软件和系统集成承包商,确定入围单位。

(二)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在入围单位中组织邀请招标,确定项目的软件和系统集成商中标单位,也可由几个省(区、市)进行联合招标。中标单位编制市场信息系统详细技术方案,提出主要设备清单,由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我委。

(三)我委汇总全部市场需要的设备后,统一组织招标采购。项目单位根据我委招标结果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报项目所在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备案。集中采购的设备到货后,由项目单位和信息系统中标单位组织验收。

(四)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在组织信息系统软件设计和系统集成商招标之前,要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报我委审核。我委在两周内如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中标单位为系统设计的技术方案要报我委,由我委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我委将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报送信息的统一编码、信息系统数据传输技术接口规范及信息系统招标文件范本,供地方在组织招标及方案设计时参考。

三、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要根据《投资计划》要求,会同财政等部门选择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监督项目单位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严禁擅自改变建设内容,保证两大系统建成后能够及时发布、报送信息和对入市商品进行检验检测。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参与企业管理和利润分配,不得克扣和截留建设资金。

四、关于国债资金的拨付及财务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及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稽察。一经发现挪用国债资金或未按批准的技术方案实施、擅自减少建设内容等现象,将立即停止该省(区、市)项目的实施,并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根据《投资计划》的要求,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要认真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有关问题,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配套资金的落实和投资计划的实施。

七、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要认真负责,统一协调,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并将本省(区、市)项目单位需要统一采购的检验检测设备清单审核汇总后报我委。国信招标公司于2004年1月底前完成检验检测设备的招标采购。关于信息系统,12月4日开标选择软件和系统集成商入围单位。2004年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完成信息系统编码和数据传输接口规范。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3月份完成全部项目的信息系统软件和系统集成商的招标。国信招标公司于2004年5月份完成信息系统主要硬件设备招标采购。2004年8月完成全部项目信息系统的施工安装、集成和调试,2004年底全部竣工验收。

八、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要负责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我委将对部分重点项目的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进行验收,并负责整个信息系统的全面验收。

九、建立信息系统建立前的信息报送制度。在全国统一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建成之前,要建立临时报送制度,建立起信息报送、反馈、发布的基本框架。请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敦促有关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的要求,按时报送信息。

十、确保检验检测系统建成后能够正常运转。各省(区、市)计委(发展改革委)和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保证系统正常运转负有监督责任。批发市场要落实经费来源,保证检验检测系统正常运转。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请给予支持。有条件的批发市场要与当地农业、质检、卫生等部门合作,为社会提供服务,力争成为本区域内的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