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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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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

                                  2002年3月6日


  (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

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1985年1月17日法(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研)复[1985]5号 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代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发1986年4月2日法(研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现下级人民法院对没有严重妨害民)复[1986]14号 发布的法发[1992]22号《最高人
 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施能否纠正问题的批复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
                         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1986年8月20日法( 原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
 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经)复[1986]26号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处理问题的通知                 讼法(试行)》有关规定作出的该
                         司法解释不再适用并且其内容已被
                         199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仲裁法》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1988年1月20日法( 已被199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中认真办好外地法院委托事项经)发[1988]2号 发布的法发[1993]26号《最高人
 的通知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
                         事项的规定》代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复1989年8月8日法(经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查期间执行问题的批复     )复[1989]6号  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代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1989年9月16日法(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后经)复[1989]9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否按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问题的批复          定(试行)代替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1992年5月4日法函[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事调解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1992]58号    发布的法发[1992]22号《最高人
 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复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
                         替              

8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1994年4月11日法经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1994]90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         定(试行)》代替       
 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1994年7月6日法发[已被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
 扣押船舶的规定        1994]14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代替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1994年12月16日法经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财产执行问题的复函      [1994]334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代替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非法转移1995年5月5日法函[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人民法院冻结款项应如何承担法律1995]51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责任的复函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代替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的一个1995年12月6日法函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分支机构已无财产法院能否执行该[1995]158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复函                      定(试行)》代替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1996年4月29日法发 已被1998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1996]12号   发布的法[1998]77号《最高人民
 的通知                     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
                         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替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擅自解冻1996年6月6日法函[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被执行人存款造成款项流失能否要1996]96号    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
 求该信用社承担相应的偿付责任问         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
 题的复函                    定(试行)》代替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宜冻结证券交1997年8月1日法函[已被1997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易账户的函          1997]91号    法发[1997]27号《关于冻结、划
                         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
                         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代替

16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1997年9月3日法明传已被1997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不宜冻结、划拨证券经营机构在其[1997]324号   法发[1997]27号《关于冻结、划
 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上的存款问题的         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函                       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
                         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代替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券和再贷款利息支付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券和再贷款利息支付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6日  财金〔2001〕261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原则,为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经营管理,树立资产公司良好的对外形象,现就资产公司债券和再贷款付息问题重申如下:
  一、资产公司应以处置、回收不良资产的现金净收入(处置收入扣除核定的费用,下同),依据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再贷款年利率2?25%,每年按季计算并向有关银行据实支付债券和再贷款利息。
  二、资产公司支付利息的顺序为:先支付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债券利息,再支付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若有剩余则归还债券本金和再贷款。
  三、资产公司当季现金净收入若不足以支付债券和再贷款利息,资产公司计为应付利息,相关银行计为应收利息。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文化部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1987年2月3日,文化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一级文物为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为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博物馆、文物单位、有关文物收藏部门,均可用本标准鉴选和定级。社会上其他散存的文物,需要定级时,可照此执行。
凡属一、二级藏品的文物均为珍贵文物,三级藏品中需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如下:

一级文物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代表性文物。
二、反映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代表性文物。
三、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代表性文物。
四、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经济剥削、政治压迫,以及有关著名起义领袖的代表性文物。
五、反映中外友好往来和在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代表性文物。
六、反映中华民族抵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代表性文物。
七、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科学家、发明家、政治家、军事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及历代著名工匠的代表性文物。
八、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九、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代表性的善本。
十、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代表性文物。
十一、反映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及其有关重大历史事件、领袖人物、著名烈士的代表性文物。
十二、反映有关中国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爱国侨胞及其它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
十三、其它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外代表性文物。

二级文物
一、具有重要历史、科学价值或较高艺术价值,但在全国或本地区存量较多的文物。
二、具有一定历史、科学价值或一般艺术价值,但在全国或本地区存量较少的文物。
三、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个时代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较高艺术价值,但有某种缺陷的文物。
四、反映某一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五、反映某种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的、能说明某一历史问题的成组文物。
六、时代较晚,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一般,但经济价值较高的文物。
七、反映各地区、各民族的重要民俗文物。
八、反映历代著名艺术家或著名工匠的重要作品,一般艺术家的精品。
九、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重要价值的善本。
十、其它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外文物。

三级文物
一、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在全国或本地区存量较多的文物。
二、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时代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但有某种缺陷的文物。
三、反映某一历史事件或人物,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四、反映某种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的某一区域性的非主要文物。
五、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俗文物。
六、反映某一历史时期艺术水平和工艺水平的作品,或艺术、工艺水平较高,但损伤较重的作品。
七、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一定价值的善本。
八、其它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外文物。

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供参考)
一、玉器——时代确切,质地优良,遗存稀少,在艺术上和工艺上有特色或有研究价值的;有确切出土地点、款识或其他重要特征,可作为断代标准的;具有明显地方特点能代表一个地区或作坊的;能反映某一时代风格和艺术水平的有关民族关系和中外关系的代表作。
二、陶器——能代表某一文化类型,其造型特殊,器形完整的;有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标准的;三彩中造型优美、色彩艳丽而器形完整的。
三、瓷器——时代确切,遗存稀少,在艺术上或工艺上有重要研究价值的;有年款或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标准的;造型、纹饰、釉色等能反映时代独创风格和浓郁民族色彩的;有文献记载的名瓷、历代著名窑别的代表作;元、明、清时期有重要研究价值的民窑瓷;著名工匠的代表作。
四、铜器——造型、纹饰精美,能代表一个时期工艺铸造技术水平的;有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依据的;铭文反映重大历史事件或重要历史人物的;书法艺术优美的;传世稀少并在工艺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和科学价值的。
五、金银器——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工艺水平高超,造型或纹饰十分精美的。
六、石刻砖瓦——时代较早,有代表性的石刻;刻有年款或物主铭记可作为断代依据的造像碑;能直接反映社会生产、生活,神态生动、造型优美的石雕;技法精巧、内容丰富的画像石;有重要史料价值或艺术价值的碑刻墓志;文字或纹饰精美、历史价值重大的砖瓦。
七、法书绘画——元代以前比较完整的书画;唐以前艺术水平较高、首尾齐全有年款的写本;宋以前经卷中有作者或纪年且书法水平较高的;宋、元时代有名款或虽无名款而艺术水平极高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历代名人手迹;明清以来重要艺术流派或著名画家的精品。
八、甲骨——所记内容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龟甲、兽骨完整的;所刻文字精美或具有特点,对甲骨能起断代作用的。
九、符牌印章——文字精美、质料珍贵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很高艺术价值的玺印、封泥和符牌;明、清篆刻中主要流派或主要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历代重要历史人物的印章。
十、货币——在中国货币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且存世数量极少的或成套的货币以及钱范和钞版;具有重大影响的农民政权发行的货币中的珍品。
十一、牙雕——时代确切、遗存稀少,在雕刻艺术史上具有重要价值的;典型反映民族工艺特点和工艺发展史的;各个时期著名工匠或艺术家的代表作。
十二、竹雕——时代确切,在竹雕工艺史上有独特风格或特征的;款识准确,可作为断代标准的;制作精巧、工艺水平极高的;著名工匠或艺术家的代表作。
十三、漆器——款识准确,遗存稀少,能代表某一历史时期典型漆工艺品种的;造型、纹饰、雕工、色调、工艺水平高而完整无缺的;著名工匠的代表作。
十四、珐琅——款识准确,遗存稀少,具有鲜明时代风格的;造型、纹饰、釉色、掐丝等工艺水平高而又完好的。
十五、织绣——遗存稀少,具有历史研究价值的早期实物或实物印痕;时代较早,有准确的纪年及产地的;基本保持原色能代表一个历史时代工艺技术水平的;色彩艳丽,纹饰精美,具有典型时代特征的;历代名人使用、保存下来的精品;著名工艺家的代表作。
十六、古籍善本——宋、金、元旧刻;宋、元旧抄;明及明以前稿本和著名学者或藏书家抄本;明、清著名学者或藏书家批校题跋;及明刻、清抄中内容、版本、印刷技术上有特色或具有其他特点的稿本。
十七、碑帖拓本——元代以前的碑帖拓本;明代整张拓片和罕见的拓本;早期初拓精本、多字本,原物重要且已佚失,拓本流传极少的清代或近代拓本。
十八、武器——在重要战役(包括起义中)使用的、具有重要历史情节、数量稀少的武器;能代表一个历史阶段军械水平的武器;历代名人使用过的武器。
十九、宣传品——反映民主革命时期重大历史事件的或由中共中央、地方党政组织印发、内容重要、数量稀少的传单、标语、宣传画、捷报、号外等。
二十、证物——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政策,数量稀少,与各地区、各党派团体有直接关系,具有特殊历史情节的旗帜、印章、证件等。
二十一、文件——中国共产党重要会议文件原件;重要文件原件不存在的存世稀少的早期翻印件或具有特殊意义的早期翻印件;反映各党派团体的有关重要会议,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文件。
二十二、名人遗物——已故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各党派团体领导人、著名爱国侨胞、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历史意义的手稿、信札、题词、题字、签署件;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生活用品。
注:二、三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可依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