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11 23:05: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2〕1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七日


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
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的精神,为使我省
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弘
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与我省实施人才战略、
科教兴粤战略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数量
在我省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保持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促进和全面推动我省的人才队伍建设。

  二、选拔范围

  (一)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其他经济成份的企
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以按照选拔程序推荐。
  (二)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
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
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
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
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
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四)重视推荐在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三、选拔条件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1.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的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
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
做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
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
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是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
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
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
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
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
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
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
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重点学科或艺术
门类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
业体育教练员。

  四、选拔程序

  (一)由省人事厅根据人事部下达给我省的推荐人选控制指标数和我省人才
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及高层次人才分布情况,下达各地级市、顺德市、各部门的推
荐人选指标数。
  (二)各地级市及顺德市人事局和省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
  (三)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选拔推荐过
程中,应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做
到公正、公平、公开。
  (四)推荐材料:
  1.被推荐人按规定逐项填报《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原件1
份),有关填报手续要完备。
  2.推荐单位填写被推荐人《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一览表》,每人一
式两份,加盖推荐单位及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印章。
  3.被推荐人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成果鉴定等
有关材料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经推荐单位审核,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五)省人事厅对各地、各部门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组织有关
同行专家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经专家投票后,按得票数排出名次。
  (六)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和省科技厅,根
据选拔条件和人事部下达给我省的当年控制指标数,对专家投票选出的人选进行
审核、平衡,初定上报人选。
  (七)省人事厅将初定上报人选通报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将有关人选的基
本情况转发给人选所在基层单位,并监督其向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公示,公
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以广泛听取意见。推荐单位对公示反馈意见(含同
意意见)组织核实后,函报省人事厅。
  (八)省人事厅根据公示反馈意见,再商有关部门确定上报人选,报经省人
民政府核定后,呈送人事部审核和国务院审批。
  (九)广州、深圳市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
选拔和推荐工作,并按规定上报人事部。

  五、加强管理

  (一)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的组织
领导,严格选拔条件和程序,确保人选质量。要以严肃负责的态度,对有关材料
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政府特殊津贴者和对违背享
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且造成不良影响者,按规定予以查处。
  (二)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珍惜党
和国家给予的荣誉,当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楷模,带头为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
义现代化拼搏奉献。
  (三)省人事厅要建立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数据库,跟踪考核享受政府特殊津
贴专家工作和生活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有效的跟踪管理制度,密切同享受
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联系,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
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北京市宾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公安局


北京市宾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府 市公安局



第一条 为加强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 保障宾馆和旅客的安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渡假村、写字楼等(以下统称宾馆)的防火安全,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宾馆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建立经理领导下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宾馆内防火工作主管部门及其职责,配备专职防火人员,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四条 宾馆必须遵守《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重点做好下列防火安全工作:
一.在客房区的通道内设置明显的应急疏散路线指示图,在通道和出口设置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入口不得堆放物品或封堵。
二.举办展览、展销或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应将防火安全措施报公安消防机关备案。
三.严格控制使用明火。餐厅、厨房应有用火管理制度,厨房的油烟道应定期进行清洗;在其他部位确需使用明火作业的,由宾馆保卫部门审核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四.在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设置禁止标志。
五.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临时安装、使用电气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
六.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确因特殊需要存放的,须经宾馆保卫部门批准,并不得超过当日用量。
七.确定专人维护管理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严禁遮挡、损坏、挪用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
八.严禁挤占、封堵宾馆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通道。
九.配备夜间应急备班人员,保证遇有火灾能迅速组织扑救。
第五条 宾馆进行室内装修工程施工, 应在开工前15日,将工程施工方案和防火安全措施报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工程竣工后,报原审批的公安消防机关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六条 宾馆应对住宿的旅客( 含写字楼的承租人,下同),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宾馆内住宿的旅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宾馆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禁止私自增设电气设备;确需增设电气设备的,须经宾馆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禁止在宾馆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物品。
四.接受宾馆保卫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
第七条 写字楼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必须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并严格履行。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八条 宾馆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的,或违反本规定应给予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按《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九条 公寓和其他旅馆的防火安全管理, 由市消防局根据《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和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公安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9月17日

嘉兴市新农村气象服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新农村气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新农村气象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嘉兴市新农村气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农村气象服务管理,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最大限度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服务“三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新农村气象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农村气象服务是指面向基层开展的健全基层气象组织管理网络、强化气象为农服务水平和提高民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等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新农村气象服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区)、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农村气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新农村气象服务及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新农村气象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镇(街道)新农村气象服务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结合政府其他工作作出部署、开展检查、实行考核。各行政村(社区)的新农村气象服务工作由所属镇(街道)负责管理。
对在新农村气象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为强化气象服务的基层保障,南湖区、秀洲区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气象主管机构建设。
第八条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承担本级行政区域内新农村气象服务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气象协理员和所辖村(社区)气象信息员的任用初审和管理,初审情况报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核准。
第十条 气象协理员、信息员任职条件:
(一)气象协理员可由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关系较为密切的镇(街道)水利农技人员、民政人员、安全员、应急人员等工作人员兼任,且热心气象防灾减灾公益事业,具备相应的履职条件。
(二)气象信息员可由村(社区)主管安全的人员兼任。
(三)气象协理员应通过设区的市气象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上岗证。上岗证有效期5年,每年由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者,上岗证自动失效。
(四)气象信息员应参加气象防灾减灾基础知识培训,具备气象防灾减灾基本常识。
(五)一般要求年龄在55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身体素质良好。
第十一条 气象协理员、信息员审核任用程序:
(一)符合协理员、信息员任职条件的工作人员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的气象协理员进行初审,对申报的气象信息员进行审核任用,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履行工作的,应及时予以变更。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经过初审(变更)的气象协理员名单报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 气象协理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气象信息员管理、考核工作;
(二)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协助镇(街道)负责人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三)负责本区域内气象灾情的收集和报告,负责特殊天气现象的观测记录和报告;
(四)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本区域内气象设施的日常维护及管理;
(五)开展气象科普工作,协助开展防雷减灾工作;
(六)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气象信息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协助本行政村(社区)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村(社区)区域内气象灾情的收集和报告;
(三)开展气象科普工作,收集并反馈气象服务需求及建议。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职责:
(一)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协理员的核准工作,组织气象协理员培训工作和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气象信息员培训工作。
(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协理员业务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告当地政府,反馈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与气象协理员、信息员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建设气象协理员、信息员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互通。
(四)市、县(市、区)气象台站应及时向气象协理员、信息员发布气象预警信号等灾害性气象信息。
(五)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收到本辖区内气象协理员、信息员报告的有效信息后,应予以核实并及时处置。
第十五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气象灾害应急监测队伍,完善农村气象灾害监测体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镇(街道)要设置气象信息电子显示屏,村(社区)要设置大喇叭、警报器、短信等气象信息传播设备。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针对关键农事季节,大力开发实用性强的农业气象预报业务。各级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和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进行播发或刊登。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服务现代农业园区和农业大户的工作方案,及时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作物生长小气候环境条件研究,创新气象为农服务主体,充分发挥农业大户、农业企业在气象科技应用中的示范作用。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农村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对农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农村迁建选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等进行指导,避开气象灾害风险区和隐患点,避免、减少气象灾害损失。
第二十条 县(市、区)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企业、单位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专家库中应当有气象部门专家。
第二十一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有分管领导、有资金保障、有气象协理员、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气象监测设施、有气象信息接收平台、有气象科普活动”的要求创建气象防灾减灾标准镇(街道)。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送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镇两级防汛指挥机构、村级防汛工作组要有专人负责接收,并及时传播气象预警预报信息。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情况紧急时,应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第二十四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气象、民政等部门做好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二)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第二十六条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气象服务的任务职责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市辖区气象培训、决策服务等专业性较强的有关工作,由嘉兴市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服务科室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冰冻、霜冻、低温、大雾、龙卷风、大风、灰霾、高温、干旱、雷电、冰雹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