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芜湖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芜湖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实施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5〕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行制定的《芜湖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芜湖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统收统支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人行
(二OO五年八月)
根据《芜湖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芜政〔2004〕50号)文件精神,从2005年7月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开始对养老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统一支付。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1.从2006年起,市、县、区养老保险企事业单位费率逐步统一到20%;2005年始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统一为8%。城镇个体经营者(包括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缴费费率为20%,其中:雇工个人缴纳8%。
2.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如缴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按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确定。缴费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收入作为当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3.市级统筹后,县、区不得出台相关地方性规定,已出台的进行清理规范。
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1.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标准和管理流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2.市、县、区负责本级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欠费清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3.实行市级统筹后,县、区政府仍作为本级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第一责任人,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4.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入。
三、建立和完善目标考核体系
1.市政府建立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联席会议制度,在分管领导的召集下,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行等部门定期协调解决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和市级统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
2.市政府下达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基金征收任务,下达年度考核目标。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组织考核,确定转移支付的方案。
3.因国家政策调整及自然灾害等因素引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较大变动时,经市级统筹联席会议审定,可对相应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同时按预算管理程序相应调整当年预算。
四、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由市级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2.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直接进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县、区人行国库按月将养老保险基金上划到市人行国库。市财政部门按收入进度划入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3.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年预算,每月5日前向市财政申报用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市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和县、区“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4.各县、区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结余资金仍留各县、区,可用于弥补本级财政以后年度应承担的缺口。
五、基金收支缺口的承担办法
1.每年市、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为依据,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年度预算。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汇总审核并经市财政复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区预算收支结余或缺口在使用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以后,由市、县、区按比例分成或分担,比例一年一定。
2.县、区预算收支结余的分成部分和超预算征收部分可用于弥补财政应承担的基金缺口,也可结转下年使用。
3.各县、区因未完成预算而增加的收支缺口资金,由县、区自行承担,可在上年基金结余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予以弥补。
六、其他
1.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区新增退休人员及养老金调整,均须按月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2.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应向县、区公布市级统筹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3.本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转发山西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厅字[2005]8号
关于转发山西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转变领导干部作风,强化安全管理,近日,山西省制定了《山西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对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跟班次数、考核办法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该《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供在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参照,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关于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以保证煤矿领导干部能够深入井下,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二、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主要领导下井带班、跟班作业制度情况作为一项重点监察的内容,严格规范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三、请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尽快规范本地区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工作的制度,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山西省煤炭企业领导班干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煤炭企业领导干部下井管理,提高企业领导安全意识,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责任主体地位,真正树立“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观念,并不折不扣地体现在行动上,特制定本规定。
一、 考核范围:
各集团公司领导、副总工程师;企业机关各处(部)室、安监局、各生产(基建)矿井副处级以上领导。
二、 考核规定:
深入井下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集团公司领导、副总工程师:集团公司正职领导3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4次/月;副总工程师5次/月。
2.集团公司安监局、生产业务处(部)室正职5次/月;副职6次/月。
3.生产(基建)矿井:正职8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10次/月。
4、其他人员由集团公司、煤矿自行决定。
三、考核办法及要求:
1.各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深入井下制度的记录。各集团公司要有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各单位的记录汇总,并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2.各集团公司领导、副总工程师深入井下记录工作由行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报考核机构;其他部门的领导成员深入井下的考核由其内部进行考核,同时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内部人员的深入井下的考核规定,认真作好记录报考核机构,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3.各级领导干部每次下井要有明确的目的和任务,结合自己的职责,在井下做好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切忌走形式走过场。
4.领导干部下井考核结果要与安全奖励挂钩,并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5.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培训等原因,未完成规定的,要有书面说明,并由分管领导签字。
6.凡因本人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完成规定次数的,需经本人提出申请、由分管领导批准,到考核部门备案,可酌情予以减免。
四、各市煤炭工业局、运城市安监局、省监狱管理局都要依照本规定制定适合地区、本部位的管理规定。
五、本规定从2005年3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