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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几项规定

时间:2024-05-31 18:19: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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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行政事业费逐年增加,这对保证国家行政任务的完成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是必要的,但在开支上也存在很多浪费现象。为了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必须加强行政事业费的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机构改革定编之后,不经省编委批准,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准增设机构,扩大编制。今后,除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的干部以外,不得随意增加人员。各单位的工勤人员要按规定从本单位编制内统筹解决。除必要的季节工外,不得长期雇用临时工
;已雇用的要在一九八三年九月底前全部清退,从十月份起不再开支工资。
二、节约公用经费。在上年公用经费实际开支数额的基础上,一九八三年压缩百分之二十。压缩下来的钱,收回同级财政,集中用于重点建设和智力投资。为了节约公用经费,从一九八四年起,对各级行政单位公用经费实行“限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即参照一九八三
年定额和各地具体情况,由省财政厅统一核定各地市公用经费最高开支限额;在此限额内,由各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制定不同定额,包到各行政单位,严格掌握执行。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开支,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今后,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除外)发放奖金,在
经费包干限额内结余多的多发,结余少的少发,没结余的不发,财政一律不补。奖金最高限额为全年人均不超过六十元。
三、节约办公费、邮电费和水电费。各单位对文件、表报、简报要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整顿,能减则减,能并则并。对使用长途电话、电报要建立审批登记制度;同城信件要建立交换站交换,不要通过邮局投递;要加强水电管理,消灭“常明灯”、“常流水”;严格划清公私界限,职工
家庭用电用水要由个人负担费用。上下班和私事用车要按规定收费。
四、整顿出版刊物。各刊物主办单位都要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刊物质量,在经费开支方面实行自负盈亏。今后再亏损的,除特殊情况经同级政府批准者外,财政不予补贴。
五、严格控制会议费开支。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的规定》(冀发[1983]57号文件)。省级单位的会议费开支,平均每人每天最高不得超过如下限额: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委员会八元;省委、省政府召开有地市委书记、专员、市长参加的工作
会议七元;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不超过五元。在上述限额内,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在包干经费内按规定开支,不得突破。各地市县也要规定具体办法,从严控制会议费开支。
六、加强公费医疗的管理。医疗费用的开支既要保证干部职工治病的需要,又要改变超支多、浪费大的状况。根据各地执行情况,确定今后医疗费人均开支每年不得超过四十五元(今年下半年不得超过二十二元五角),超过者,财政不予补贴。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地采取以下几种办法:
(1)对医疗单位和大专院校实行大包干,即将门诊和住院费用(医疗单位每人每年四十五元,大专院校每人每年三十六元),全部包给单位,结余留用,超支不补。(2)对其他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院统管、门诊包干”的办法。医疗费的百分之三十由卫生部门集中掌
握,用于住院费;百分之七十,由卫生部门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不同定额,包给享受单位,由单位自行管理,结余留用,超支不补。(3)实行“医疗单位把关”的办法,即把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分片包给医疗单位,全年经费由医疗单位统一掌握,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七、加强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要认真执行省卫生厅、财政厅、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收费标准,严格控制,不许超过。对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损公肥私的非法收入要全部追回,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八、整顿剧团,减少补贴。要合理调整剧团,精简人员,提高演出质量,增加演出收入,减少财政补贴。从一九八三年起,对剧团的财政补贴要逐年递减百分之二十。各剧团要逐步做到自负盈亏。
九、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从现在起,除个别新建单位和科研教育事业的急需设备外,其余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一般不准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
十、加强各项专款的管理。各项专款的使用要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按年编制预算,年终报决算。要实行经济责任制,签定经济合同,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凡是用于集体和个人的专款,原则上都应实行有偿使用,按期收回,不断周转。
十一、继续抓好事业单位的企业经营工作。凡具有组织收入条件的事业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要充分利用本单位拥有的一切资源、设备、技术条件,在搞好本业的原则下,广开生产经营门路,努力增加收入,节约支出,减少国家财政补助。总的要求,以一九八二年财政决算为
基础,以收抵支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从一九八四年起要做到经费自给;以收抵支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从一九八五年起要做到经费自给;以收抵支在百分之六十以下的要力争在三年内实现经费自给。
十二、加强支出管理,严格财经纪律。财政开支的管理,要努力作到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要严格按预算办事,不许乱开增支的口子,乱拉乱用资金搞其它不正当的开支;要严格执行财政制度,不许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滥发奖金、实物和各种名义的津贴
、补贴。对违犯财经纪律的要追究责任,严重的要绳之以法。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把钱花在刀刃上,力争少花钱多办事,把事办好。要加强财务会计工作,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充实财会人员,提高财会管理水平,把有限的资金管好用好,使之发挥更大的效益。





1983年7月30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教学〔2006〕10号


各市、县(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高等学校:
现将《安徽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高校在贯彻落实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

安徽省教育厅
二○○六年十月十日



安徽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安徽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以下简称“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为毕业生提供优质、便捷的就业服务,根据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9号)精神以及现行的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历考试毕业生是指我省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完成学业的合格毕业生。
第三条 省教育厅是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的主管部门。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政策。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办理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手续的日常工作,并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

二、数据统计、审核和报送

第四条 省教育厅高教处、省自考办分别负责相关学历考试毕业生数据的统计、审核和日常管理维护,负责建立学历考试毕业生电子档案。
第五条 学历考试毕业生信息统计统一使用安徽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结构见附件1、2)。
第六条 各高校和市、县(区)自考办要认真做好学历考试毕业生信息统计工作,确保毕业生数据准确无误,并按要求及时将数据分别上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和省自考办。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毕业生数据报送时间为每年上半年4、5月份,下半年9、10月份;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数据报送时间为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与发放毕业证书时间相一致。
第八条 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配合省教育厅高教处、省自考办审核并接收学历考试毕业生数据,该数据将作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核发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依据。

三、就业程序

第九条 核发《就业报到证》的对象为取得我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证书(经过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非在职、毕业后两年内在全省范围落实了就业单位的专科以上毕业生。
第十条 本着“规范、周到、便捷、高效”的原则,办理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对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毕业生,一般由各高校集中办理;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实行个人办理,其中,属于脱产自考助学的毕业生一般由办学单位集中办理。
第十一条 学历考试毕业生在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时,需对个人非在职情况作出承诺,并认真填写《安徽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非在职情况承诺书》(见附件3)。凡承诺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学历考试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一般应使用省教育厅印制的《安徽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议书》,由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发放、审核和鉴证。
第十三条 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统一使用“安徽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加盖“安徽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第十四条 学历考试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培养单位办理档案转递手续,到用人单位办理报到手续。

四、就业调整改派工作

第十五条 就业调整改派对象是指毕业时已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现要求到新接收单位就业的学历考试毕业生。
第十六条 学历考试毕业生办理改派需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考试毕业生与原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函;
3、学历考试毕业生与新接收单位签订的就业证明或协议书。
第十七条 学历考试毕业生调整改派期限原则上为2年(自报到证签发之日起),特殊情况可放宽到3年以内。
第十八条 改派后的学历考试毕业生信息数据于当月底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发布,供高校和用人单位、毕业生查询。
第十九条 学历考试毕业生在办理报到手续过程中,如《就业报到证》遗失,可自《就业报到证》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补发。补办《就业报到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在省级报刊声明原《就业报到证》作废的材料。

五、附 则

第二十条 《就业报到证》仅限在安徽省内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办理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手续费用参照省物价局皖价服〔2001〕209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厅发规划〔2011〕28号


各中央企业:
  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有关部署,推动中央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十二五”时期要“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中央企业要深刻认识国家推进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重要意义,把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投入力度,发挥中央企业的骨干和带头作用。
  二、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地方政府是落实和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体。有关中央企业要及时收集掌握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方面的规划、进度安排、项目资料和政策支持等信息,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多种途径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
  勘察设计企业要充分发挥在人员、资质、经验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接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设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抓住各地在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融资、税费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的机会,将保障性住房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有机结合起来。工程建设企业要利用企业在规模、质量、成本和信誉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承担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任务。建材企业要努力保障各地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建材的供应,提供质优价廉的材料,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矿区企业要利用有关优惠政策,争取将本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到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三、切实保证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在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中,要始终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强化对开发建设各个环节的过程管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期,切实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在设计方面,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的特点,合理优化设计方案,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在项目建设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企业实际研究制订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实施方案。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国资委报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