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
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
青教字〔2002〕44号
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旨在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促进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培养学生的群体意识、集体主义观念和勤俭朴素作风,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增强组织纪律性和自我约束能力,树立我市中小学生良好的形象,同时,规范全市中小学学生装生产市场,降低成本,减轻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
第二条 统一着装范围 全市全日制中小学(含私立学校)在校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青岛市教育局成立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全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
2.负责教育外部有关部门的协调以及教育内部、学校与厂家之间的管理、协调工作;
3.指导、检查学校统一着装工作的日常管理及与德育工作结合情况;
4.监督学校统一着装工作的落实及所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条 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下设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学生装专业委员会由技术监督部门、服装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社会监督员、学校校长代表和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专业委员会成员由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聘任,聘期为一年。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学生装面、辅料和服装质量、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检验、检查;
2.负责学生装面辅料和加工厂家的招、投标;
3.负责拟定统一着装工作所需要的标书和各种合同文本;
4.负责全程监督所签订的全部合同的履行情况;
5.负责对学生装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向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办公室反馈。
第五条 各学校应建立统一着装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担任组长,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使统一着装工作有领导,有制度,有检查。
第三章 学生着装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生着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以及参加重大节日庆祝活动、升旗仪式、大型集会、集体活动时,应按要求统一穿着学生装;
2.学生装穿着应严谨、规范,不得敞胸露怀,衣着不整;
3.学生装应配套穿着,不得与其他衣服混穿;
4.学生装应勤洗、勤换,保持干净整洁。
第七条 市教育局将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列入对学校的视导、督导和评估等工作的内容,加强学生装穿着和日常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学校应建立必要的检查制度,加强学生统一着装的日常管理,并与落实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礼仪常规和遵守社会公德相结合,确保工作的落实。
第四章 学生装款式
第九条 学生装制服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款式;统一面、辅料;统一商标与标志;统一规格、型号;统一缝制加工工艺标准;统一价格。
第十条 学生装制服款式的确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举办学生装制服款式展示会(每三年一次),向社会公开征集学生装款式;
2.组织学生、学生家长、学校代表和专家投票评选;
3.根据投票结果并参考专家的意见,向社会公布学生装制服入围款式;
4.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各年级的学生装制服款式。
第十一条 学生运动装的统一着装应在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学校不得强制学生统一运动装。
第十二条 运动装款式的确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与学生装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运动装展示定货会(每年一次),由学生装专业委员会招标确定的生产厂家提供样衣参展;
2.组织实行运动装统一着装学校参加的展示会,通过投票,确定入围运动装的款式;
3.学校从入围款式中选定学校采用的运动装款式。
第十三条 学生装制服和运动装制作的年级为:小学一年级新生、四年级学生;初中一年级新生;高中一年级新生。
第十四条 对学生装制服、运动装以外的其他统一服装的制作,应坚持从严掌握的原则。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允许学校增加其他服装。确因参加各种活动必须统一的学生服装,应提前上报,并通过学生装专业委员会招标确定面、辅料供应厂家和生产加工厂家。
第五章 厂家招标
第十五条 面、辅料厂家的招标按以下原则和程序进行:
1.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制定学生装面、辅料供应厂家投标条件和管理办法及学生装所使用面、辅料的工艺质量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2.企业依据投标条件、管理办法及面、辅料工艺和质量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3.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对申请的企业资格及其提供样品进行考察、检测、审定;
4.公布符合条件的学生装面、辅料供应厂家;
5.在符合条件的面、辅料厂家中进行招标,确定当年的面、辅料供应厂家和价格;
6.向社会公布面辅料供应厂家和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生产加工厂家的招标按以下原则和程序进行:
1.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和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制定《青岛市中小学学生装生产定点企业条件》(包括运动装,下同),定期向社会公布;
2.企业依据《青岛市中小学学生装定点企业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3.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资格审定和实地考察;
4.公布符合条件的学生装生产厂家;
5.在符合条件的生产厂家中进行招标,确定当年的学生装生产厂家和学生装价格;
6.向社会公示学生装生产厂家和学生装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未中标的企业,不得参加当年的学生装生产。
第六章 合同的签定
第十八条 学生装专业委员会提供统一的合同文本,分层次签订合同。
1.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与中标的面、辅料厂家和生产加工厂家签订合同,对其供货和生产进行监督和制约;
2.各学校与学生装生产加工厂家签订合同,规定学生装的数量、生产时间、质量要求、售后服务办法及学校交付学生装款项的时间等;
3.学生装生产加工厂家与面、辅料供应厂家签订合同,规定面、辅料供货时间、质量标准、付款办法等。
第十九条 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中标厂家收取监管资金,专项用于以下方面:
(1)厂家违约赔偿;
(2)学生装设计、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可列入成本的费用;
(3)售后服务费用;
(4)根据减免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学生减免费用。
监管资金剩余部分,在学生装单个周期运作完毕后,退回厂家。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挪用监管资金。
第七章 学生装的发放
第二十条 为保证学生装生产及时,发放有序,学校应做好以下工作:
1.每年新生入校后,协助厂家及时统计学生人数及服装型号;
2.协助厂家做好学生装通号服装的试穿工作;
3.组织特体学生的量体工作;
4.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收缴学生装款;
5.按合同规定将学生意见及时反馈生产厂家,保证售后服务按时完成。
第二十一条 生产厂家应按照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印制并发放学生装规格表;
2.按合同要求生产加工学生装通号服装,并在新生报到期间,进行通号服装的试穿、发放;
3.每年新生入学报到20日内,进行学生特体服装的量体、制作和学生秋装通号的发放;
4.按合同规定做好学生装的售后服务,使学生、学生家长、社会满意。
第八章 减免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子女学生统一着装费用实行减半的优惠政策;对以下4种特殊家庭子女统一着装费用实行全部减免政策。
1.烈士子女;
2.父母双亡,且抚养家庭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家庭的;
3.父母一方患绝症,且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家庭子女的;
4.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且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家庭子女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学生,由学校核实并于每年新生入学报到5日内,报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确认后减免。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个人申请;
2.特困家庭子女有关证件;
3.学校盖章的特困家庭子女名册;
4.全部减免的学生提交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子女证件的同时(烈士子女除外),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运作。
1.实行学生装面辅料供应厂家和生产厂家的招标工作程序、招标厂家标准公开制度,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2.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增加学生统一着装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投诉与监督中心”。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并协调解决学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学生装的投诉;
2.监督生产厂家在服装发放中的服务质量;
3.协调做好以下工作:
(1)外地来青人员子女需购置服装的;
(2)学生身体发生变化需重新购置服装的;
(3)因服装丢失等其他原因需购置服装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生统一着装社会监督机制。聘请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为学生统一着装工作社会监督员;特邀物价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对学生统一着装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的,由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组织核查,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给予年度评估、考核降等次的处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统一着装的;
2.借统一着装自立项目、增加收费的;
3.没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的;
4.超出合同规定向生产厂家索取、收取费用的;
5.统一制作服装后,不要求学生穿着的。
第二十八条 面、辅料供应厂家和生产加工厂家有以下行为的,由学生装专业委员会组织核查,视情节轻重,依合同责成赔偿损失或扣罚监管资金、取消面、辅料供应厂家或生产定点厂家资格等。
1.不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面、辅料,且出现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生产工期延误的;
2.因自身原因不按时保质保量生产、发放学生装,造成一定影响的;
3.不及时解决学生装存在的问题,学生、学校和家长反映较大的;
4.企业中标后将服装转移到其他加工点制作的;
5.没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的;
6.不履行合同其他规定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区应成立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区的实施意见,保证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健康、稳步地发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印度尼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公报
2011年4月29日,雅加达
一、应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苏西洛·班邦·尤多约诺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4月28日至30日对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二、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和苏西洛总统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会谈,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重要共识。双方对访问成果感到满意,认为访问将成为中印尼战略伙伴关系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三、双方回顾了两国友好互利合作关系取得的新进展,一致认为,中印尼关系已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具有地区和全球战略意义。双方同意在中印尼战略伙伴关系框架下,进一步增进在政治领域业已存在的紧密关系,深化和扩大经贸往来,促进文化交流和民间交往,扩大国际合作。
政治
四、双方重申将继续奉行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苏西洛总统重申印尼坚持一个中国政策的一贯立场,支持中国和平统一进程。温家宝总理对印尼方这一立场表示赞赏,并重申中国坚定支持和尊重印尼的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主权。
五、双方对2010年1月2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落实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感到满意,一致同意采取具体措施落实好行动计划,推进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
六、双方认识到加强两国领导人互访和完善高级别战略对话机制的重要性。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印尼政治、法律、安全统筹部长和中国国务院国务委员之间的双边磋商,责成两国外长联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履行监督、评估各领域现有双边合作,并寻找新的合作机遇的机制职能以加强两国战略伙伴关系。同时,双方同意保持在两国防务与安全磋商、经贸和技术合作联委会等机制下的对话与合作。
七、双方欢迎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共同行动的谅解备忘录》,以加强两国外交部合作,包括开展相互交流、外交官培训、政策规划研究以及建立两国外交部各级别官员间热线电话等。
八、中方欢迎印尼即将在上海开设总领馆。双方认为,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两国关系。
经济、贸易和投资
九、双方重申海上合作对发展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意义,承诺继续加强在航行安全、海上安全、海军合作、渔业开发活动、打击非法、不报告及不受管制的渔业捕捞活动、海洋科研环保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欢迎签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渔业部关于海洋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的议定书》。
十、双方对双边经济关系的积极发展表示满意。双方相信,两国贸易额达到500亿美元的目标有望提前实现,同意努力实现2015年两国贸易额达到800亿美元的新目标。双方强调和重申以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实现上述目标。
十一、为此,温家宝总理重申中方坚定致力于扩大从印尼进口并为此提供便利,通过增加中国在印尼工业领域的投资等措施提高印尼工业能力。
十二、双方欢迎两国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协定》,并决心通过互利互惠的方式落实好上述协定。
十三、双方同意积极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增加和扩大双向投资,包括推动双方相关协会间建立直接对话。印尼欢迎中国增加对印尼制造业、高新技术、农业、林业、渔业、清洁能源和旅游业等领域的投资。
十四、印尼欢迎中国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特别是在公私伙伴合作框架下,参与印尼公路、桥梁、港口、电站和水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发展。双方同意就印尼经济走廊的发展加强合作。中方也希望就经济合作区的发展同印尼方加强合作。
十五、双方再次承诺将推进两国农业领域合作,特别是在技术转让、能力建设、粮食储备管理、杂交水稻、共同研发以及应对粮食安全相关问题方面的合作。
十六、双方强调,将巩固扩大两国在油气、煤炭、电力领域的合作,并积极探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机会。为此,双方强调,充分利用中国-印尼能源论坛,加快实现两国在能源领域的合作目标。
防务和安全
十七、双方一致认为,为应对二十一世纪传统和非传统安全挑战,两国应进一步加强战略防务合作。为此,双方承诺,进一步加强包括联合演习、海上安全、国防工业在内的防务及其能力建设领域的合作,并加强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社会和文化
十八、双方一致认为,建立双边合作机制,加强防灾、减灾领域协商与协调非常重要,其中包括信息、经验共享及相关人员培训。
十九、双方强调相互尊重对方的传统文化,同意进一步加强艺术、电影、媒体、展览以及双方达成一致的其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双方同意进一步推动两国教育领域合作,在教育及相关机构鼓励语言教学,促进学生交流和学者交流,扩大奖学金规模,推进互相承认学历学位工作。
二十一、双方同意加强两国青年和青年组织间互访,加强体育合作。
二十二、双方同意推动旅游合作,鼓励联合宣传推广,鼓励两国游客互访。
二十三、双方同意促进两国学术界交流,加深两国国民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增进双方相互理解与信任。双方进一步鼓励双方智库加强交流。
地区和国际问题
二十四、双方强调中国和印尼在促进亚太地区和平与稳定方面拥有广泛共同利益,为此,双方支持构建和完善开放、包容、互利的合作框架。双方重申,将坚定致力于在中国-东盟、东盟与中日韩、东亚峰会(EAS)、东盟地区论坛(ARF)、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等多边框架下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国际和地区问题。双方致力于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技术合作以及为本地区的稳定和发展作出贡献。
二十五、双方高度评价中国与东盟二十年来始终保持密切合作关系。温家宝总理表示相信,在印尼担任东盟主席国期间,中国-东盟关系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十六、双方承诺将继续支持东盟在东亚峰会中的主导作用。双方相信,2011年11月在巴厘举行的东亚峰会将进一步推动各成员国密切合作,以进一步实现本地区的共同稳定、共同安全和共同繁荣。
二十七、双方一致认为,中印尼在多边领域中的合作是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主要发展中国家,中印尼加强对话与合作将为国际社会应对重大挑战作出贡献。中国和印尼愿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和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保持密切磋商。同时,双方将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协调,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维护发展中国家的主张和利益,推动建立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二十八、双方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应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进行,应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应在坎昆会议成果的基础上继续落实“巴厘路线图”授权,推动南非德班气候变化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二十九、双方满意地看到,中国和印尼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中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保持了各自经济增长,并为全球经济复苏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支持加快落实和深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改革,实现二十国集团匹兹堡峰会确定的量化改革目标,将就此保持密切磋商与协调。
三十、温家宝总理对苏西洛总统以及印尼政府和人民在此次正式访问期间给予他本人和代表团的热情款待表示衷心感谢,这充分体现了两国和两国人民间长久的友谊和互利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