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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5 18:04: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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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7月1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
为了依法严惩为牟取暴利,盗窃通讯设备,破坏通讯线路的犯罪,不使犯罪分子逃避应有的惩处,特规定如下:
一、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较大,并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二、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从重判处。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正在办理的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发布前已判决或者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5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5)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的意见(财政部 教育部 二○○五年二月二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从2005年春季学期起,中央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全部免费发放教科书,地方政府对这些学生要相应落实免杂费、并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责任。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并加快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实施步伐,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高度重视和对农村困难群体的亲切关怀。认真落实好这项政策,对于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巩固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农村贫困人口的有关标准和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就学的实际情况,制订科学合理的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标准,合理确定资助对象。“两免一补”资金不得用于城区、农村比较富裕家庭的学生,也不得平均分配、轮流享受。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的少数民族特别是人口较少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要予以重点支持。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优先进行资助。中央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应统一纳入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

三、中央财政从2005年春季起将提高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小学每学期每人35元、初中70元、特教35元。中央免费教科书的范围必须是国家规定课程必设科目的教科书,不包括地方课程教科书及各种辅助性教材。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由地方财政免费提供。对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学校及有关部门不得再向其收取任何教科书、教辅材料的费用,如发现收取此类费用,均作为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理。

四、中央免费教科书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政府采购机构进行统一采购,降低出版、发行等环节的费用。节省的资金继续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使受助范围不断扩大。各地要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和中央补助标准,合理确定免费教科书版本。凡通过政府采购等能够将价格压到补助标准之内的,可以选用彩色版教材,否则应选用黑白版或双色版教材。同一学校、同一年级教科书种类、版本要做到一致。

五、各地要严格实行资助政策公开、资助对象公示等制度,资助范围和工作程序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等有关方面的监督。

六、各地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同时,确保地方政府负责的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的落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杂费资金由地方财政在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资金中统筹安排,足额到位。2005年年初预算已经安排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的地区,要优先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尚未安排资金的,也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确保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的落实。从2005年春季学期开始,凡享受中央免费教科书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地方政府必须同时免除杂费,免除杂费的标准要严格遵守“一费制”标准,并且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各地要结合财力,逐步对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并在2007年底以前落实,补助形式和补助标准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七、各地要加强对“两免一补”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既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又要合理分工、明确责任,确保“两免一补”工作的顺利实施。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分配管理中央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筹集和管理地方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会同教育部门确定贫困家庭学生的标准和范围,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等。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收集涉及“两免一补”政策的有关基础数据,组织确定资助对象,组织发放教科书;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免费教科书种类、版本等。省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

八、中央财政对于“两免一补”工作做得扎实、资金安排到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通过中央对地方基础教育“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按规定通过相关财政手段处理。


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77号



  《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2月21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的管理,规范中心中方区内的贸易、投资和服务活动,维护中心中方区的安全和法律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活动管理的协定》,在位于两国霍尔果斯边境接壤地区组建的贸易、经济和投资合作中心;所称中心中方区,是指中心位于中国境内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一线,是指自中心中方区至哈方区的连接通道处;所称二线,是指自中方一侧进入中心中方区的连接通道处。

  第三条  中心中方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中心中方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中心中方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中心中方区外围设立双层隔离围网,实行24小时电子监控。

  禁止翻越隔离围网;禁止向隔离围网抛掷物品,或者实施破坏隔离围网的其他行为。禁止侵占、破坏中心中方区内的各项公共基础设施。

  第五条 中心中方区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规范高效、便利商贸的管理服务体制。

  第六条 中心中方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符合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 中心中方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领导和管理中心中方区内的经济发展、开发建设和社会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具体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编制建设规划、发展规划、产业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各项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四)行使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职责,并履行国有资产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五)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相关事务;

  (六)协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检查部门的工作;

  (七)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检查部门以及公安边防派出机构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心中方区内的相关管理工作。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检查部门在二线设置站(点),依法对过往运输工具、载运货物、人员及其携带物品等实行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管。

  第九条 自二线进入中心的人员可以凭下列有效证件免办签证;离开时,必须自中方一侧原路返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出入境通行证、旅行证,港澳居民持有的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持有的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持有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护照;

  (三)第三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持有的国际旅行证件。

  第十条 自二线进入中心的人员,每次停(居)留时间不得超过30天;并且外国公民、港澳居民、台湾居民、第三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停(居)留时间,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证件载明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自二线进入中心的人员,出入境证件在中心中方区遗失、损毁或者过期的,自中方一侧返回时,由边防检查部门通报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自二线进入中心的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除执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到边防检查部门、海关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中心中方区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以及在中心中方区设立的企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二线的通行,按照国家公安机关有关通行管理规定执行。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特定公务需要进入中心的,应当在边防检查部门执勤人员监护陪同下进入;任务完成后,在边防检查部门执勤人员监护陪同下原路返回。

  第十四条 中心中方区内发生突发事件时,经边防检查、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请管委会批准,可以对一线实施临时封闭措施;事态重大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消除后,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封闭措施。

  按照前款规定实施临时封闭措施的,管委会应当提前通报哈方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检查部门在中心中方区进行案件调查时,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一线实施临时封闭措施;在中心中方区查获的违禁物品,应当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 公安边防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中心中方区的治安管理,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中心中方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对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案件调查工作给予必要协助。

 第十八条 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目录和中心中方区综合功能定位,制定并公布中心中方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在中心中方区设立企业或者机构,从事投资、租赁、商品进出口、中转贸易、金融服务、研发设计、商品展销、物流配送、仓储运输、货运代理等商务活动,兴建宾馆、饭店等服务设施,代理报关报检,举办各类区域性国际经贸洽谈会等。在中心中方区内从事前款所列活动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收、金融、外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活动管理的协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