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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规定

时间:2024-05-18 18:02: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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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规定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令第22号


《朝阳市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规定》业经2012年2月29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朝阳市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和加快电网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网,包括高低压变电所(站)、输电线路和配电网络。

第三条 朝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市、县(市)区经济综合部门负责电网建设的日常协调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用事业、林业、水利、文化、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电网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网建设应当适应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适当超前发展;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并体现现代化电网建设的要求。

第六条 电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分别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变电所(站)、输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用地应进行控制和预留。电网规划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修改城市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电网规划的,应当征求电网企业的意见,并相应修改电网规划。

第七条 电网建设项目由电网企业根据电网规划并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提出,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预审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审查或者审批手续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电网建设项目需跨越、穿越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线路的,应当经交通部门同意。

第八条 对电网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林业部门应当按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予以优先安排。对输变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使用林地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国家或省林业部门审批。

国土资源部门对变电所(站)用地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对输电线路(含杆、塔基础)占地可不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由电网企业对输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做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九条 架空输电线路的杆、塔基础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自立式铁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一米计算;

(二)电杆、拉线铁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二平方米计算;

(三)杆、塔基础的围堰、挡土墙,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十条 电网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土地、拆迁房屋和附着物的,其范围按照国家或者电力行业的规程、规范确定,具体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的规定执行;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辽政发[2008]1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国家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对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对66千伏电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同类项目集中审批的方式实行一次性批复;对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应当及时报国家或省环保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电网建设及其相关项目需要行政审批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做出决定或者报上级机关决定;电网建设中的特殊项目需要行政审批的,可以根据市政府的要求采取特殊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电网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临时占道费、临建费;砍伐补偿费、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修复成本收取;绿地补偿费按照修复成本收取,或由电网企业按照原标准对绿地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建设或者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建设城市地下公共管廊时,应当统筹考虑电网建设通道,预留电网建设通道空间,或者根据电网企业委托将电网建设通道一次性建成。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新建电力架空线路需要跨越铁路、公路、林木、建筑物但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因施工需要临时占地,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六条 新建大型建设工程、成片改造旧区或设施农业小区等,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取得当地电网企业意见,并对规划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第十七条 因重点工程建设确需调整电网规划、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的,应当征求电网企业的意见;给电网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八条 市政、绿化、公路、铁路、水工程、桥梁等设施建设与电网建设相互妨碍的,应当以依法批准的建设规划为依据进行协商,由建设规划后被批准的一方或者责任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在电网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批准影响电网建设和电网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电网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二)非法阻扰电网建设施工;

(三)未经批准在拟建电网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设、从事种植活动;

(四)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设、或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五)未经许可或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

(六)其他影响、妨碍电网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影响、妨碍电网建设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综合经济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阻碍电网建设,致使电网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电网建设项目情况进行督查。电网建设项目投资额纳入县(市)区政府招商引资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朝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朝阳市加快电网建设的规定》(朝阳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同时废止。








小议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刘宇


  新《婚姻法》第十二条分别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其中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现分述如下:
  (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对此,笔者有不同的见解,即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如前所述,自始无效婚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应当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地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即宣告撤销之前婚姻还是有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撤销宣告无溯及力。在当今一些采取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双轨制的国家及地区,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也是如此分别规定的,这样也显得更为科学、合理。
  (二)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简单地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与第一点相同,由于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溯及力不同,自始无效婚溯及既往,当事人当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可撤销婚姻无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销之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销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也应当得到认可,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三)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关于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个规定比较模糊且不是很全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这样处理: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一般共有财产合理分割;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独立负责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处理时运用有关民事法规。此外,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四)父母子女关系
  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子女的法律地位在婚姻法中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实际上,婚姻法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很不明朗。可撤销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是婚生子女,这是可撤销婚姻不具有溯及力的必然法律后果。关键是无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是婚生还是非婚生?有学者认为:他们是非婚生子女,但考虑到这一严厉后果对子女来说是不公平的,会引起不良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将当事人所生子女视同婚生子女。对此,笔者有不同的观点,无效婚姻既然自始无效,那么自始无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毫无疑问是非婚生子女,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就不保护无效婚姻中子女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无效,但子女是无辜的,而且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自然血缘联系不因婚姻无效而解除,因此,无效婚姻中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子女如何抚养,可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都是双方的子女,各自负担子女必要的抚养费和教育费;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二号)专利许可合同备案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二号)专利许可合同备案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将其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现将实施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方式和要求公告如下:
1.中国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应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由专利权人向其所在地区或所属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提交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副本各一式两份,由专利管理机关提交一份给中国专利局进行备案。
2.外国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应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由专利权人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副本,进行备案。
3.专利局收到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副本后,分别给专利管理机关或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权人出具回执。回执写明合同名称、被许可方姓名或名称、登记日期、备案号和备案日期。
4.备案时,专利权人应使用中国专利局统一制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并按填表须知规定认真填写。
特此公告
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填表须知
1.表格前面的专利管理机关或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和登记日期由该机关或机构填写、
备案号和备案日期由专利局填写后通知专利管理机关和备案人。表格中的项目由专利权人填
写。
2.合同种类系指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和分许可等。涉及几种许可
证时,应依次列出。
3.合同性质系指纯专利许可或混合许可。对混合许可应说明其内容,如专利、Know—
How、商标等。
4.许可方就此项合同的标的已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应填入该合同备案号、生效和终止日
期及被许可方姓名或名称。
5.使用费总计系指已确定的使用费总额。预计总额系指酬金按提成率计算时,根据提成
率、合同期限及其他支付款项估算的累计总额。
6.一次总算系指双方在成交时一次算清使用费的总金额。一次总付或分期支付应填入分
期付款栏目内。
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
专利管理机关或涉
外专利代理机构名称________备案号________
登记日期_______ 备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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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同 名 称 | |
|---------|--------------------|
| 合 同 性 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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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同 种 类 | |
|---------|--------------------|
| 合同生效日 | |合同终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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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申请)号 | | 分 类 号| |
|---------|------|------|------|
| 专利申请日 | | 专利批准日| |
|---------|--------------------|
| |姓名或名称| |
| 许 |-----|--------------------|
| 可 | 地 址 | |
| 方 |-----|--------------------|
|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 被 |姓名或名称| |
| 许 |-----|--------------------|
| 可 | 地 址 | |
| 方 |-----|--------------------|
|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 已签订的其他实 | |
| 施专利许可合同 | |
| 及该合同的备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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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币| |
| 使 | 总计 |---|------------------|
| | |外 汇| |
| 用 |----|---|------------------|
| | |人民币| |
| 费 |预计总额|---|------------------|
| | |外 汇| |
|---|----|---|------------------|
| | |人民币| |
| |一次总付|---|------------------|
| 支 | |外 汇| |
| |----|----------------------|
| | | |
| 付 |分期付款| |
| | | |
| |----|----------------------|
| 方 | |人民币| |
| | 入门费|---|------------------|
| | |外 汇| |
| 式 |--------|------------------|
| |提| |最高提成费| |
| |成| |最低提成费| |
| |费| |递减提成率| |
|-------------------------------|
| 该专利在国| |
|外的申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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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或鉴证: |
| |
| 公证或鉴证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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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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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入门费系指在接受技术的初始阶段,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所支付的费用。如此款项分几
次支付,应在备注栏内写明次数及期限。
8.提成率系指与产品产量、销售额、销售量、利润或与其他固定额相联系的支付率。
9.最高提成费和最低提成费系指合同中规定的上、下限、提成费。
10.递减提成率系指随产品销售额等的增加而按一定比例降低的提成率或提成费递减
率。
11.若已向国外申请专利,则应在该专利在国外申请的专利情况栏内写明申请国别、申
请日、申请号。若已取得专利权,应写明批准日、专利号及国别。
12.在使用费和支付方式两栏中,外汇应写明货币名称,人民币不用折合外汇计算。
13.表内各项一定要如实填写,一律用钢笔,字迹要清楚。



198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