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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0:25: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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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项目有序建设,维护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规范项目稽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稽察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稽察,是指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项目稽察范围,主要包括使用本市各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上级部门授权或委托稽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其他使用政府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五条项目稽察工作应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范在先”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六条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实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稽察工作,并指导区(县)项目稽察机构开展项目稽察工作。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稽察工作。

  第七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实行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制,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项目稽察工作。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为国家公务员。

  第八条各区(县)政府应明确承担项目稽察职责的机构,负责本区(县)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稽察工作。

  第九条市、区(县)有关部门、开发区、功能区以及相关行业单位应配备相应的稽察联络员,联系和协助项目稽察机构开展项目稽察工作。

  第十条市、区(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稽察工作应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一条稽察人员不得参与、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项目管理活动。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和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稽察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保密工作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项目稽察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三章项目稽察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制稽察,主要稽察项目各审批环节的审批主体及其权限、审批内容和审批程序,以及项目报批、报建手续办理的情况。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制稽察,主要稽察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招标投标制稽察,主要稽察项目招标、投标开展的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合同制稽察,主要稽察项目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

  第十七条项目勘察设计稽察,主要稽察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的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监理稽察,主要稽察项目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情况。

  第十九条项目施工稽察,主要稽察项目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情况。

  第二十条项目货物采购稽察,主要稽察项目单位采购关键货物(设备)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项目质量管理稽察,主要稽察项目质量控制措施及落实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项目进度稽察,主要稽察项目进度控制措施及落实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项目概算执行稽察,主要稽察项目单位概算执行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财务管理稽察,主要稽察项目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财务管理措施,以及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稽察,主要稽察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以及相关文档资料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项目效益稽察,主要稽察项目实现预期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投资政策稽察,主要稽察有关区(县)、市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以及项目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本市投资政策和规定的情况。第四章项目稽察程序

  第二十八条开展项目稽察,应事先制定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二十九条开展项目稽察,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下可临时书面通知。

  第三十条被稽察单位在收到书面稽察通知后,应向项目稽察机构出具保证其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项目稽察机构应按工作方案,对项目实施项目稽察。被稽察单位应按项目稽察机构提出的要求,如实提供与项目相关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项目稽察机构应就稽察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书面征求被稽察单位的意见。

  被稽察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稽察机构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被稽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作无异议。

  项目稽察机构应对被稽察单位有异议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

  第三十三条项目稽察机构应根据稽察证明材料、被稽察单位反馈意见以及核实情况等,作出项目稽察报告。

  对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稽察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稽察报告,向被稽察单位作出项目稽察意见并抄送相关部门。

  对于项目稽察报告中提出的有关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应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项目稽察机构有权将有关证明材料移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查处并将结果反馈项目稽察机构。

  第三十五条被稽察单位对项目稽察的结果有异议,属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复查;属于区(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可向所在区(县)的区(县)发展改革委申请复查。

  第三十六条被稽察单位应根据项目稽察机构、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在处理意见发出之日起60日内,向项目稽察机构、相关部门提交项目整改报告。

  项目稽察机构、相关部门可根据项目整改报告,组织复查。

  市发展改革委应向市政府报告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项目稽察结束后,应按要求建立项目稽察档案。第五章项目稽察方法

  第三十八条项目稽察工作可采用告知监管要求、跟踪项目进展信息、开展项目现场检查、复查整改情况等方法。

  第三十九条项目稽察可就本办法规定的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开展单项或者多项稽察。

  第四十条现场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单位及参建各方关于项目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项目相关资料;

  (三)实地察看项目建设情况;

  (四)向项目建设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

  第四十一条项目稽察机构可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以及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单位进行延伸稽察。

  第四十二条项目稽察机构可通过笔录、录音、复印、拍照或摄像等方式获取证明材料,也可通过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和鉴定等方式获取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项目稽察机构可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稽察,也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对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一项或多项决定:

  (一)通知被稽察单位限期整改;

  (二)对被稽察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暂停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安排。

  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权限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五条被稽察单位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稽察单位应依照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虚报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

  (二)毁灭、隐匿、伪造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

  (三)妨碍项目稽察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四)项目稽察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高三女生需要怎样的心理素质?

             杨涛


黑龙江省绥阳林业中学高三女生迟明两次月考成绩排在后几名,按照该校《高中学籍(留级)管理制度》的规定,高三学生月考中的最后几名要被劝留级或离开学校,不允许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不愿留级的迟明在巨大压力下选择了放弃生命。1月14日,还不满19岁的迟明卧轨自杀,幸亏火车司机刹车及时才保住了她的性命,但其左腿不得不被截肢。(《中国青年报》2月23日)
 对于迟明自杀这起悲剧,记者在采访中听到校方的声音居然是:这起学生自杀事件反映出该学生心理素质较差,在此事上学校没有责任!校方不好好反省自身在制度建设上的问题,竟然把责任都全推给了学生,简直令人匪夷所思!
受教育是公民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而参加高考的权利是公民受教育权的权能之一,不容许任何机关、团体和他人剥夺。从民法角度上讲,学生报名入了学,学校接纳了学生,双方就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学生只要没有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被开除,就当然有权利享受在这一合同中给予其参加高考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单方面作出月考中的最后几名要被劝留级或离开学校,不允许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既违反公平原则又违反法律的做法,是无效的规定。
然而,校方用这种无效的规定,以学生“心理素质较差”将责任一推了之。那么,什么叫心理素质强,据记者了解,迟明性格开朗,口才好,能歌善舞,组织能力强,还是绥阳林业中学学生会副主席、高三·三班副班长、班团支部书记。其实,她并不是一个心理脆弱的人,她有着报考广播电视类院校或艺术院校,将来做节目主持人或在演艺界发展的理想。但是,学校不让她参加高考,等于把她的梦想活生生地掐灭了。实际上,她在其他方面表现都优秀,而她将来想报考的广播电视类院校或艺术院校对文化成绩的要求比其他院校低得多,她完全有上大学的可能。学校这种还参加考试都不给的残忍做法,让成年人都难以接受,更何况她还只是一个高三的学生,她还应当有怎样的心理素质才算强?难道她要像其他20多名学生一样逆来顺受,要么留级,要么不得不离校到其他学校报考,甚至是走上社会成为流失生,这样学生心理素质就强了。
学校推卸责任的背后,掩饰了他们这种强制留级背后的一味追求大学升学率,提高自身的高考“政绩”的真实意图。据介绍,该校实行留级制度原因是从迟明这届学生开始,该校高中扩招,所以招上来的学生素质参差不齐,从去年9月起,为了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出台了这么一个规定,目的是给成绩较差的学生能够重新到高二“回炉”的机会。但这种说法极为牵强,如果是为学生好的话,完全可以采取建议学生留级的方法,由学生自行选择,而不应当剥夺学生参加高考的权利,学校真正的目的是想通过这种规定来使一些可能考不上学生排挤在参加高考之外,让升学率更高一些,面子上更好看一些。
迟明自杀这起悲剧,学校无疑存在责任,正是学校根据违法、不合理的规定,剥夺了她参加高考的权利,才酿成其试图走上绝路而残疾的后果,这不是“该学生心理素质较差”所能推卸的!但是,说实话,尽管我们说学校在这此事件中存在责任,但我们也真心希望学生们在学校的不合理的规定和行动面前,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求助于父母、求助于社会、求助于政府和司法机关、求助于新闻媒体,相信事件总能得到一个圆满的处理。而以死相抗争实在不可取,毕竟生命是人生最美好的,生命之光都熄灭了,抗争还有什么意义?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南通市市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2〕128号 2002年7月15日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鉴于2002年4月23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4号)和2002年6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62号)中明确取消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项目,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南通市市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予以公布施行。

南通市市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由政府安排就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具有市区城镇户口的义务兵(含转业士官,下同)。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继续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安置方针及"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指令性分配"的办法,在坚持公开、公正、择优分配的前提下,实行鼓励自谋职业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公室)是全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主管部门。市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应协助市安置办公室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实行社会均衡负担安置,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省属驻通单位,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受用人编制、计划等限制,都有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或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第七条 对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应于安置计划下达后10日内,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每少接收1名城镇退役士兵按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标准支付有偿转移资金。


  第八条 安置计划由市安置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当年退役士兵人数,综合各系统安置能力,体现均衡负担的原则,测算并形成当年的具体方案,经市安置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下达实施。


  第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劳动力市场实施城镇退役士兵择业活动,做到供需见面,择优录用。


  第十条 接收单位必须根据市政府当年下达的安置指标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接收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安置办公室审定。


  第十一条 每年由市政府通过劳动力市场举办一次城镇退役士兵择业活动,各接收单位必须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指标和招收条件,到城镇退役士兵劳动力市场录用退役士兵。


  第十二条 凡没有指标任务而又需要招收退役士兵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可直接与 安置主管部门联系接收,用人单位可与城镇退役士兵进行双向选择,双方互选成功的视同指标任务安置对待。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之外自行找到接受单位的,退伍安置部门可给予办理安置手续,视同计划安置。不再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


  第十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劳动力市场参加招聘活动(申请自谋职业者除外),否则视为自谋职业;不签订自谋职业协议的,视为放弃安置。


  第十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根据自身条件和接收单位的指标数及接收条件,选择报名。凡申请通过劳动力市场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填报1-2个单位。未被录用的,一律实行自谋职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城镇退役士兵的报名,可通过面试及查阅档案等方式、方法,公开、公平地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接收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为被录取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本人自愿,也可签订有固定期劳动合同,非本人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辞退。


  第十八条 城镇退役士兵报到后,接收单位应在15日内安排上岗。暂时不能安排上岗的,由接收单位从城镇退役士兵报到后的下月起,发给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生活费。


  第十九条 接收单位应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必须按国家规定为其缴纳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社会保险费年限。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市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对不接受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1〕31号和省政府苏政发〔2001〕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同时每名安置计划原则上按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以上标准支付有偿转移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其标准为:10年以下的城镇退役士兵(士官)基本标准为2.4万元;从第3年起,每增加服役1年加1000元。10年(含10年)以上退役士官基本标准为5万元,从第11年起,每增加服役1年加1000元。在部队获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的,根据奖励等级按其基本标准的比例相应增加补助金。其标准为: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荣立一等功及其以上的增发50%;对接枪入伍的烈士子女、弟妹和孤儿的退役士兵以及三等伤残军人在其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20%;二等伤残军人在其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50%。


  第二十二条 城镇退役士兵收到安置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30天内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就业,按城镇失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在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2〕70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