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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5 07:0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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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1996年4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6]30号文件公布;根据2002年4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2]2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政策措施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维护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从事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的企业,以及与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有关的托运人、货运代理经营人等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大连市交通局是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简称市运管处)具体负责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应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贯彻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保证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五条 设立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设立条件和标准,由市交通局依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申请开办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申请人应持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证明以及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使用权证明等有关资料,向企业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运管处审核后,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可直接向市运管处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应持《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后,经市运管处核定营运车辆,领取《道路运输证》。已核准登记的国际集装箱运输车辆应装置国际集装箱运输标志牌。
  第八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规模、隶属关系、经济性质或停业的,须按开业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申请停业的企业,必须在停业前三十天内,向市运管处提交申请报告。
  第九条 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兼营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的,应按新设立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车辆及运输管理

  第十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运输市场需求和运输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对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的运力投放实行宏观调控,促进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运输国际集装箱的挂车、牵引车、列车等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购置运输国际集装箱车辆(含集装箱装卸机械),应事先向市运管处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购进。
  外省、市车辆进入我市承运国际集装箱的,须持有关承运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资格证明,到市运管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职责,保证运输车辆、装卸机械及工具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承运期限内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内货物的安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运达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交接集装箱,应按设备交接单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取、交付指定的集装箱,并如实在设备交接单上做出记录。承运人与场站经营人交接集装箱,应核对箱号,严格按检查交接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和管理,应采用国际先进的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进程,建设货运信息服务网络,并根据规则的要求,使用电子版本专用单证。
  第十五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对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为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的国际集装箱,实行责任运输,并应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下,及时安排运输车辆,保证指令性运输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不得损害托运人利益,随意抬价杀价和偷漏税费;托运人、货运代理经营人不得垄断货源,倒卖或变相倒卖货源,居间盘剥。
  第十七条 市运管处对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年度审验。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拒不接受检查或者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暂扣其车辆、设备、工具,并出具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暂扣凭证;
  (二)无道路运输证、未按规定装置标志牌从事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核准擅自购置国际集装箱运输车辆的,处以购车价3%至5%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填写国际集装箱运输设备交接单的,处当月营业收入10%至30%的罚款;
  (五)承运人、托运人和货运代理经营人违反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交易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拒绝承运市人民政府确定为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的国际集装箱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批转劳动部关于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批转劳动部关于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劳动部《关于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的报告》,现转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就业工作关系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全局,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
党和国家一贯重视的大事情。近三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克服困难,努力开展劳动
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形势好转创造了条件,同时
也还存在就业难点等问题亟需研究解决。今后劳动就业任务更加繁重,按照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要求,适应加快改革开放特别是企业转换
经营机制的需要,工作难度还很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
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继续努力做好劳动就业工作。

      关于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的
要求,现将近三年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如下。

  一、劳动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989年以来,由于经济紧缩,社会吸纳劳动力就业的能力明显减弱,而7
0年代初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口陆续进入就业年龄,加上前几年农村劳动力向城镇
转移过多,城镇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非常尖锐。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劳
动就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制定了有关的方针、政策。经过全社会共同努力,三年
中在城镇安排了2170万人就业,将待业率控制在3%以下,同时妥善解决了企
业停工待工问题,保证了社会稳定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劳动就业工作取得成效的主要原因: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使劳动就业工作稳步开展。
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并实行目标管理
责任制;十几个部门建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
的方针、政策,发展集体和个体经济,保持了在集体和个体经济中就业的人数占就
业总人数近40%的水平;通过实行政策与指标双控,使近两年“农转非”人数控
制在300万人以下。各级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积
极扶持,对扩大劳动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打开了劳动就业的新局面。辽宁省举办
“光彩杯”竞赛活动,鼓励更多的待业人员走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道路,
效果很好。四川省开展农村就业服务工作,两年中安置农村劳动力近百万人,湖南
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就业训练,使就业率明显提高。广东省针
对大量农民工的流入,加强宏现管理,与有关地区协商建立了劳动力有组织交流的
新秩序。吉林省四平市广泛动员,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发展生产,积极开辟新的就业
门路。

三是全面开展就业服务,拓宽就业领域,提高了工作水平。目前,全国巳建立
职业介绍机构7800多所,通过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劳务交流等,
每年为700多万劳动者实现就业和转换职业提供服务;建立就业训练中心200
0多所,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对待业人员进行就业和转业训练,每年达200多
万人;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20多万个,从业人员800多万人,成为安置就业
和平抑社会待业率的重要手段;同时开展了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工作,
先后为30万待业职工提供救济和保障,并在解决企业停工待工问题和抗灾救灾中
发挥了作用。

二、劳动就业工作面临更加繁重的任务

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在今后一个时期仍将非常突出。“八五”期间,
城镇需要安排就业的劳动力约为3600万人,企业中存在大量的富余人员,农村
还有一亿多人属于剩余劳动力,劳动就业工作面临着安排新增劳动力和消化剩余劳
动力的双重任务。特别是长期以来,内陆边远地区和县镇以及林区、矿区、军工三
线、铁路沿线就业难的问题,影响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安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
部分企业关停并转或破产,待业人员不断增多;近几年出现的时间集中、规模较大
的农民工流动,对城镇就业形成了较大压力。这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三、下一步继续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要求,今后开展劳动就业
工作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确立开发利用
劳动力资源的战略,在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的同时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为此,要
把劳动就业工作的立足点由过去被动地接受人口压力、单纯安置就业,转变到积极
主动地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上来,通过加强职业技术培训,特别是就业前训练和转
业训练,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要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进一步改变国家包揽
就业的做法,在劳动、工资、保险制度配套改革中积极培育劳务市场机制,逐步建
立企业择优用人、个人竞争就业、社会提供服务、城乡协调发展的就业新格局。要
继续贯彻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在城镇,主
要通过发展集体、个体经济和第三产业,广开就业门路,使新增劳动力实现就业,
并指导和协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始终注意把待业率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
围内;在农村,坚持“离土不离乡、就地转移为主”,通过大力发展农业和非农产
业消化剩余劳动力,防止出现大批农民工集中涌入城镇的现象。

当前,各地区、各部门需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执行劳动就业工作的“八五”计划,立足长远目标,抓好当前各项
工作的落实,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实行劳动就业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并使这项工
作同本地区、本部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的实施相协调。

 (二)全面落实劳动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检查《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
业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凡没有认真落实的,要分析原因,切实采取措施,尽快予以落实;对好的经验,应
及时总结,大力推广。

  (三)认真抓好国务院关于待业保险规定的贯彻落实,健全完善各项具体的制
度办法,加强对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做好待业职工生活
救济和组织管理工作,并合理运用待业保险基金帮助待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和转业
训练,促使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充分发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作用,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指导他们加强管理,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在积极扩大安置待业人员的同时,
尽可能承担一部分富余人员的安置和待业人员生产自救的任务。应继续发挥主办单
位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一厂两制”,互惠互利的经济关系;
按照集体经济的特点,建立健全用工、分配、保险福利制度,增强企业凝聚力,稳
定职工队伍。应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集资金,创办一批新企业,扩大吸收
就业的能力。

(五)进一步抓好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在加强城市基层服务组织建设的同时,
把服务网络逐步向乡镇延伸;同时制定和完善就业服务工作制度,加强职业介绍、
就业训练、待业保险、生产自救等各项工作之间的有机联系,全面开展就业服务,
推动就业工作和劳动制度改革。应努力搞好就业训练中心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优先发展定向培训,注重技能训练,以适应发展生产和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需要,
培养和输送更多的合格劳动者。应广泛开展劳动力供求信息的交流和就业预测工作。
对待业人员加强就业指导,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为企业自主用工提供服务。

(六)保证就业经费,努力提高资金周转率和使用效益,并逐步扩大建立就业
基金的试点,使劳动就业工作得到较为稳定的投入。

(七)搞好城乡劳动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与政策协调,在保持城镇就业稳定的
同时,疏通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互为补充的正常渠道。对“农转非”人口继续实
行政策与指标双控的办法。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加强宏观调控,推广广东、广
西、四川、湖南四省区协调发展区域间有组织的劳务合作关系,搞城乡定点联系等
经验,对方向集中、规模过大的农民工盲目流动积极进行疏导。同时搞好农村劳动
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探索不同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的途
径;结合农业的开发和农村工作以及第三产业的发展,帮助农村剩余劳动力开辟就
业门路。

(八)增强做好转化就业难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争取在短期内把就业难的突出矛盾缓解下来。要鼓
励、支持难点地区和单位以自力更生为主,挖掘潜力,拓宽就业门路;有针对性地
搞好职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待业人员提高就业能力;对组织兴办集体企业
和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抓紧落实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对就业特别困难的人
员,要通过提供更多的就业服务,为他们创造条件。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劳动、
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努力,
抓紧抓好转化就业难点的工作。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务院决定,任命姜颖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免去高卢麟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职务。据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局颁发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由姜颖局长签署。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我局颁发的高卢麟局长签署的专利证书,其颁证日在本公告发布日以后的,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199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