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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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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我市企业和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全力推动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参照《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福州市政府质量奖,作为我市经济领域的最高质量荣誉,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结构、技术、质量、市场、管理和效益各方面应适应我市发展需求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建立以推广实施卓越绩效经营模式为基础,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决策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不收费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可按照制造业、服务业和小企业等分类分别进行评审,每次评审所有类别授奖总数不超过五家。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市质评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市政府办公厅、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上报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质评委负责研究、确定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审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 市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挂靠在福州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质评办主任由福州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市质评办具体职责是:

  (一)制订(修订)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价细则。

  (二)制订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制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四)受理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实施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向市质评委提请审定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六)对获得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监督。

  (七)其它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质评办下设材料审查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审查组和现场评审组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监督检查组由市直有关部门监察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规定由市质评办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章 第九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并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含3年)。

  (二)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通过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在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四)符合福州市经济发展结构要求,各项节能减排指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政府指标要求,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六)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七)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依法纳税,三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条 为确保公平和公正原则,鼓励更多企业追求卓越绩效,企业或组织获本级以上同类奖项五年内,或累计获奖两次以上的,不受理其申请,二次以上参评获奖的,不占用名额。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指南分别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指导性技术文件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二条 为保证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不同行业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以体现行业特点。

  第十三条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综合考量结构、质量、技术、市场、管理、效益等方面的内容,注重企业或组织的社会责任、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五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市质评办按评审年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受理并审核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涉税证明,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提交市质评办。

  第十六条 市质评办材料审查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出具材料初评报告,并提出可否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议。

  第十七条 市质评办通过报刊或者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经济指标,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市质评办组织对所有材料符合性审查意见和公示结果进行集体审议,确定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参加审议人员由市质评办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材料审查组成员、监督检查组组长组成。

  第十九条 市质评办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现场评审标准和要求,对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一般由三至五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对评审组现场评审指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整改,向市质评办提交改进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组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对经过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监督抽查,向市质评办提交监督抽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质评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改进报告、监督抽查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提出获奖候选名单,并将相关的全部材料一并报送市质评委。

  第二十三条 市质评委组织市质评委成员对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全部材料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需五分之四以上市质评委委员参加会议,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二十四条 市质评办通过报刊或者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质评办核实后,将异议和核实材料一并报送市质评委按第二十三条再次评议。再次评议与原建议不一致的,撤销其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最终获奖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福州市政府质量奖颁奖大会,表彰奖励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企业和组织学习卓越的经营管理模式,推进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颁奖大会由市政府领导向各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福州市政府质量奖奖杯和证书,并给予每家50万元等额的一次性奖励,其中10万元用于奖励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负责人。

  已获本级以上同类奖项或二次以上参评获奖的,不再发奖励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展示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但必须同时注明获奖时间,并确保不造成产品获奖的误解。

  被撤销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展示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志或进行任何获奖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分享和交流其实施卓越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带动和促进广大企业或组织提高经营管理质量水平,提升竞争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擅自制作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证书和奖杯。伪造或冒用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申请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经市质评委核实后由市质评办提请福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质评办每两年组织一次监督抽查,评价其是否能够持续保持获奖条件。存在问题的,由市质评办督促整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评办提请福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2、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3、发生其他违反福州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

  第三十二条 参与福州市政府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奖工作收取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所需的奖励、评审和办公等相关经费,由福州市人民政府作为专项资金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 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中签订价格承诺协议公司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中签订价格承诺协议公司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委会(2001)4号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关于签定价格承诺协议后有关退还保证金问题的请示》(外经贸法发〔2001〕22号)收悉。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中已与我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日本川崎制铁株式会社、韩国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等7家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截止于2000年12月17日(即价格承诺协议生效的前1日),对上述7家公司已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按税委会〔2000〕15号文决定的反倾销税率转为税款,多退少不补。具体税率如下:
日本:川崎制铁株式会社36%。
韩国: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11%;仁川制铁株式会社4%;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6%;大韩电线株式会社7%;株式会社大洋金属6%;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9%。
二、如发现上述公司有违反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则恢复对其按终裁的反倾销税率征税。


2001年6月6日

农业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经发〔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胡锦涛主席签署第1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重大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这部法律立足我国农村实际,坚持从方便群众出发,将调解和仲裁紧密结合,确立了仲裁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仲裁调解和裁决的法律效力,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为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农业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农业系统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干部,学习研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深刻领会法律基本精神,熟练掌握法律条文规定,提高干部依法行政水平。要大力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发放明白纸、印制宣传标语、组织宣讲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推动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要结合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依法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培训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列入干部培训计划,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法律培训工作。农业部将组织开展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骨干人员培训,重点为省级农业部门培训一批师资等骨干力量。各省级农业部门要依法制定仲裁员培训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聘任的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当前,各地要集中力量,抓紧培训、轮训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和适合聘为仲裁员的人员。

  四、抓紧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配套制度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农业部会同国家林业局正在抓紧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各省级农业部门也要尽快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制度,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承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协助乡村健全调解机制。

  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已经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地方,要依法进行规范和完善;尚未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法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县区市,要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仲裁庭建设,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切实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赋予的各项职责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依法履行好各项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同时,要认真总结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及调处情况。

  请各省(区、市)农业部门将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工作情况和贯彻实施的准备情况,于2009年12月20日前报送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