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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19:38: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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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规定的通知

泰政发(2006)123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泰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控制并减少一般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的行政领导人和负责人(含由政府任命的各级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管理公司的负责人,下同)。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管理职能。各级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四条 市及各市(区)政府市(区)长以及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副职领导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一)市及各市(区)政府和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的有关办法、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一票否决”。
2.建立健全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落实人员、经费、设备,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保证安全生产机构正常运转。
3.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重特大事故的防范,对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4.督促检查并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5.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组织制定本地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本辖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市及各市(区)政府和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协调职能,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目标的执行情况。
3.每年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不少于2次,及时掌握下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督查督办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4.每逢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或国家重大事件,必须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5.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
(三)市及各市(区)政府和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其他副职领导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2.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督促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及防范措施的落实。
3.在对所分管部门、行业、系统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承担分管部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主要领导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5.支持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的工作,检查督促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的落实。
第五条 市及各市(区)政府和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管好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3.组织本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经费和责任人员。
4.坚持“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原则,督促企业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5.制定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系统内发生死亡和重伤事故以及其他重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向上级报告,协助调查并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二)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持制定和落实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每季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3.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督促本系统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安全设施,督促企业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5.本系统发生人员死亡、三人(含三人)以上的重伤和多人受伤等其他重大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主管部门其他副职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市及各市(区)有关部门对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如下:
(一)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由经贸部门负责。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由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由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工商、安监部门负责。
(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安、交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四)水上交通、渡口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由海事、交通、公安以及口岸和港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众聚集场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经贸、工商、旅游、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六)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安监、质监、工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七)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八)燃气管网、民用燃气经营场站(点)由建设、质监、消防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建筑施工(含市政、村镇建设工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由建工部门负责;道路、桥梁、给水、排水、污水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中的安全生产监管由建设部门负责。
(九)学校安全管理由教育部门负责。
(十)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由经贸部门负责。
(十一)江河湖泊堤防、水闸安全管理,由水利部门负责。
(十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由质监部门负责。
(十三)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车)、联合收割机等农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由农机部门负责。
(十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安监部门负责。
(十五)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由安监、卫生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
(二)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调度统计分析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五)定期督查考核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以“安全生产责任状”确定的安全目标为标准,进行考核评比。
第八条 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人安全生产职责,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和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的不得批准;没有通过安全许可,不得颁发工商执照。对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立即予以处理;对已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监督审批的部门或机构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相关领导人,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之一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
(二)未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未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不力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
(三)不按规定设立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整改不力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四)对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安全设施、执行“三同时”规定监管不力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五)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的;未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不积极组织力量抢救或抢救措施不力而增加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事故性质、情节轻重、应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知



建党[2004]7号

部各直属党组织,部机关各单位,各直属单位、各社团组织:

  最近,中央对在全党进一步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出了全面部署。为落实中央部署,现对部直属机关进一步学习贯彻实施宪法,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次修改宪法,坚持中央提出的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和讲法制的统一。经过这次修改,我国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必将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我们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从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高度,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从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

  二、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宪法及这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宪法所作的修改,都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要深刻理解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这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更好地贯彻实施宪法。要全面深刻地领会和把握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指导地位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科学内涵,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在统一战线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党和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的科学内涵,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

  学习宪法,还要深刻领会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一是要深刻领会宪法规定的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国家性质;二是要深刻领会宪法确立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三是要深刻领会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四是要深刻领会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根本准则;五是要深刻领会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六是要深刻领会宪法规定的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坚持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制度;七是要深刻领会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宗教制度。通过学习,充分认识宪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和重要作用,增强宪法观念,牢固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切实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三、当前贯彻实施宪法要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一)要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把宪法作为国家生活的根本准则

  牢固树立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观念,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要深刻认识宪法集中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切组织和公民最根本的活动准则,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要深刻认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最根本的是依宪执政,政府部门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主要责任者,各级党员干部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主要执行者,必须牢固树立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和依宪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识,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要深刻认识中央国家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必须带头模范遵守宪法,严格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在制定政策法规、履行职责时必须以宪法为准则,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崇高尊严。要通过这次学习,使宪法意识深入人心,使守宪、护宪的意识深入人心,使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的意识深入人心,切实保证宪法在建设工作中的贯彻实施。

  要深刻认识带头学习宪法、模范遵守宪法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责任。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并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党组织、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的要求,从依法治国的高度,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带头学习宪法,模范遵守宪法,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真正做到依宪办事、依法办事。在学习贯彻宪法中,要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要认真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各项工作

  要结合学习党章,充分认识这次修改宪法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供了宪法保障,对于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具有重大意义。要进一步增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按照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要求,全面准确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体系和根本要求,在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下功夫,在弘扬求真务实、坚持与时俱进和开拓创新、开创新局面上下功夫。要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各项工作的能力,提高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提高研究解决建设领域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突出问题的能力,扎扎实实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向深入,努力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贯彻宪法。

  (三)要按照宪法的要求,全面检查我部依法行政的工作

  我部管理的行业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制定实施的法律法规多,依法行政的责任重大。要在深刻学习领会宪法的基础上,按照建设法治的要求,认真审视、检查部的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执行宪法的情况,检查草拟的法律法规送审稿和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认真贯彻了宪法的根本原则,工作中是否忠实地履行了宪法赋予我们的职责。今后,在草拟法律、法规、规章中要认真贯彻宪法的根本原则。在修改《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中,要认真贯彻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等规定。在起草有关推进城市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法律法规中,要认真贯彻宪法关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等规定。要继续以贯彻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推进依法行政,推进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改进管理方式、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四)要按照宪法的要求,切实解决好当前影响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要深刻理解这次修改宪法,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写进国家根本大法,给予了最高层次的法律保障,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我们在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中,要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切实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使市政公用事业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当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解决好房屋拆迁、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要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并防止产生新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要从执行宪法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性,把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的学习计划,作出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学习贯彻宪法,重点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首先要抓好部党组成员、三总师的学习,其次要抓好司处级干部的学习。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认真执行宪法。增强执行宪法的自觉性。要把学习宪法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的思想作风建设结合起来,同推动各部门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从现在到4月中旬,司局以上领导班子要以中心组学习等方式,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一、两次专题研讨。要聘请专家作辅导报告,运用专题讲座、辅导报告、讨论座谈等多种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学习宪法活动。直属机关党委要认真组织实施。

  各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各社团组织党委,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学习安排,并抓好落实。

  各单位学习贯彻情况,要及时向直属机关党委报告。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5]39号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

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结合《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对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发〔2004〕20号附件)中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需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属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审批。

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渝府发〔2004〕109号附件)中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需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审批。

三、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贴息和转贷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等规定报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报批项目建议书时,一并提出申请。

四、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申请市级投资补助、贴息和转贷的,其中申请市级政府投资补助、贴息和转贷超过项目总投资20%,或者绝对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按《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批项目;申请市级投资补助、贴息和转贷未超过项目资本金20%且绝对额未超过1000万元的,报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报批项目建议书时一并提出申请。其中主权外债项目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范围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