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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

时间:2024-05-21 23:37: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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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荆州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荆州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方税费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费征收保障,是指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地方税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地方税费征缴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费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本市地方税费的征收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以信息共享、委托代征、强化考核等方式,保证地方税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第四条 建立“政府领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地方税费征收保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第五条 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部门和单位包括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公安、工商、国税、国土资源、房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外汇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审计、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招投标管理、发展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商务、统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水利、交通运输、科技、残疾人联合会、民政、教育、卫生、保险、文化、体育、新闻出版、海事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 地方税务部门应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负责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协调和服务。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明确专人,定期与各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部门主动联系和沟通,及时反映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信息传输平台,实行涉税涉费信息采集的社会化,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部门与地方税务部门可建立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地方税务部门的需求,明确专人对口联系,按时传递涉税涉费信息,不得推诿。涉税涉费信息传递方式包括书面、磁盘或网络等形式。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和法定权限制定涉及地方税费内容的文件,不得干预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税费。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涉及地方税费内容的,应当征求同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备案。

第九条 财政部门在编制、调整地方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充分听取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地方税费征收经费政策的要求,将地方税费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公安部门应依法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对地方税务部门移送的涉税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侦查,在办理涉税案件中,发现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督促纳税人补缴税款。

公安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车辆注册登记、驾驶员培训、房屋租赁和外籍人员出入境、就业、流动等涉税涉费信息资料;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把好出境清税关, 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拒不提供担保的,配合地方税务部门阻止其出境。

第十一条 工商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工商业经营户设立、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以及个人或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等信息。

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通知地方税务部门。

第十二条 国税部门与地方税务部门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必须采用同一税务登记代码,建立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平台,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传递税务登记及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等信息。

地方税务部门与国税部门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对于由国税部门代开发票的零散户和增值税发票的开票地、经营地不在注册地的纳税人,在征收增值税时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堤防维护费等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门、房产部门对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做到先缴税后发证,对不能提供发票、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国土资源部门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的登记、变更信息以及土地的征收、出让、交易、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审批信息;房产部门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转移、变更、注销登记、房屋销售合同备案情况等信息。

第十四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在地方税务部门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况、实行税收保全及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给予协助,不得推诿和拖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申请开设银行账户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明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购付手续时,凡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规定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时,应要求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税务证明;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严格审核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并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汇款等信息。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缴费人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社会保险费核定情况。

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应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排污费核定数据及缴费人基本情况等信息。

第十七条下列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将涉税涉费信息以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通报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一) 审计部门应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及时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上季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招标项目资料、项目合同备案信息等。

(三) 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上季度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等信息。

(四)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上月国有资产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等信息。

(五) 商务部门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上月已落户投产的项目名称、引荐人、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地点等信息。

(六) 统计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上季度相关统计资料等信息。

(七) 物价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上季度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

(八)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上季度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九) 水利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上季度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及施工单位等信息。

(十) 交通运输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上季度交通建设项目、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等信息。

(十一) 科技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上季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和专利技术转让等信息。

(十二)残疾人联合会应为地方税务部门查询残疾人证发放信息提供协助,及时向地方税务部门传递残疾人保障金核定数据。

(十三)民政部门在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上半年社会团体、福利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及时提供福利彩票中奖信息。

(十四) 教育部门在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上半年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及其他审批信息。

(十五) 卫生部门在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上半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信息。

(十六)保险部门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上月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保险业务人员变动情况等信息。

(十七)经文化、体育部门审批的大型营业性演出、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文化体育活动,文化、体育部门应及时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在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上半年文化市场和新闻出版行业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信息。

(十八)地方税务部门可与海事部门(航务管理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在船舶年审环节代征相关税费。

第十八条地方税务部门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可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要按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结报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征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地方税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税务部门对被举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为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实后,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条 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无偿、优质、高效地提供税费咨询服务。纳税服务平台12366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地方税费征缴工作的领导,将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纳入对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通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是否重视,措施是否得力,是否明确专人负责,是否按时传递涉税涉费信息;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涉税涉费信息是否及时、完整、准确;受托代征税费的单位代征税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履行是否规范;

(三)其他履行税费保障职责情况。

考核具体工作由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采取对照检查、实地抽查、量化记分等方式,实行平时考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对在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成绩突出,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提供、传递涉税涉费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物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年终目标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

(一)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未履行部门保障职责的;

(二)不按规定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涉费信息资料,或涉税涉费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导致控管不力、税费流失的;

(三)在资格审查、登记手续、年审审验、证件发放等工作中不按规定履行征收保障职责,导致国家税费流失的;

(四)未按规定代征、代扣代缴税(费),造成税(费)流失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中的若干经济学原理

舒国辉

法律是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其重点是建立和维持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保障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秩序。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其核心内容就是对社会经济利益的界定与分配。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遵循或反映了如下经济学原理。
人性本自私。经济学上的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只要没有外界的强制约束,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他可以漠视包括道德在内的软约束,而随意采取自己认为妥当的手段以实现自己的目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只要能保证足够的利润,资本家甘愿冒被送上绞刑架的风险。对人的这一本性,法律有着十分深刻的认识。人类的行为必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否则任人类行为自由、泛滥,带给社会和人类的结果只能是无边的黑暗。正是因为这一点,法律制度才有存在的必要。法律从古代的寥寥数条发展到当代的成千上万条,一方面反映了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另一方面也证明法律对人性自私的观点不但没有改变反而不断强化。
资源稀缺。经济学产生和存在的根由,乃是因为自然界对人有用的资源并非源源不断、用之不绝,而是有限的,消耗一点就少了一点。为此,经济学展开对人与有限资源之间关系的研究,目的是使人能在有限资源的条件下实现利益最大化。与此类似,法律对人类生存的处境也是有着清醒的认识。正是因为供人生存和发展的资源是有限的,法律就必须合理分配外界有限的资源,即俗话中的“定份止争”。否则,人类之间为了争夺有限资源而爆发的冲突将永无休止。资源在法律上表现为物质利益,包括财产权、专有权等。资源必须在国家、个人、个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才能使有限的资源有明确的归属,从而充分发挥资源的价值。
理性人假设。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假设就是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也就是说人能充分认识事物的利害关系。经济学的这个假设,其实也是法律对人类行为能力的假设。一个人,除非他在智力、精神健康等方面发育不完全或有缺陷,就应该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清醒的认识。这样在社会生活中,他能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同时有利于自身的行为,包括社会通常交往行为和经济行为等。当他的行为逾越法律规定时,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他在行为之前就已经预见到了行为将产生的后果。但是理性人假设毕竟是经济学的假设,实际情况是任何个人很难有如此渊博的知识,以使自己在任何处境下都作出同时符合法律规定与自身利益的决策。法律很难在智力与精神不完全或不完善的人、“理性人”之间再模拟一个“平常人”,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无奈。虽然,法律条文中零星有“社会通常的人的认识”的规定,但其内涵很难界定,在实际操作中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种种分歧。
成本与效率。经济学认为,人类的任何行为都要消耗一定的成本,经济生产当然不能例外。经济学的意义,就是研究如何使投入的成本最少而产出最多。作为人类实践活动之一,法律的制定、执行也会消耗一定的社会成本,包括时间、人力等。因此,法律在制定时就必须考虑法律成本与效率问题:法律规范本身必须符合经济规律,经得起社会经济实践考验;法律实施(包括遵守、适用、执行)不但可行而且其所消耗的成本必须尽可能最低,同时取得的社会效应(效率)应该最大。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就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了。毕竟,理论上的目标要变成现实,其间要经历漫长的探索过程。我想,法律实践的意义也就在这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宿迁市村庄河塘长效管护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村庄河塘长效管护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村庄河塘长效管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村庄河塘长效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农村村庄河塘长效管护,巩固清淤疏浚治理成果,保障工程可持续运行,促进村容环境改善,推动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河塘,指农村自然村组内分布于民居宅前屋后的沟河、水塘,包括因建筑取土、庄台排水等各种原因形成的河塘。
  我市行政区域内村庄河塘的长效管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庄河塘长效管护实行属地负责、村民自治、分级管理、动态考核、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村(居)两委是村庄河塘长效管护的实施主体,负责所属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县乡政府负责村庄河塘工程长效管护的指导和目标考核,市级对工程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县乡两级应将村庄河塘长效管护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县与乡、乡与村分别签订责任状,并定期组织考核。县乡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村庄河塘长效管护工作的考核奖励。
第二章 管护标准
  第六条 村庄河塘长效管护的范围包括河塘水面、岸坡、滩地和工程保护用地。县乡应指导村(居)合理确定河塘管护的责任范围,并通过政府文件等形式予以明确。
  第七条 村庄河塘长效管护要实现“水清、岸绿、流畅,环境整洁、生态优美”的目标。
  第八条 在加大河塘清淤疏浚力度的同时,强化日常巡查管护,制止在河塘周边乱堆柴草杂物、乱建厕所猪圈、随意取土设障和向河塘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行为,做到河塘水质达标,水面无漂浮物,无致害性水草,堤岸坡面无垃圾,河塘四周宜绿皆绿。
第三章 管护模式
  第九条 村(居)两委要结合本村(居)河塘特点和村容环境治理现状,分别采取切实可行的管护办法。
  第十条 水土资源适宜开发的河塘,可通过竞价承包方式开展水产养殖和植树造林。在承包协议中需明确河塘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要推行生态型开发,防止水体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十一条 无资源开发利用条件的河塘,可实行“河塘长制”,选派村组党员干部任河塘长,负责管护;也可安排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户等财政救济对象承担管护任务,村(居)从河塘开发收益、“一事一议”筹资中安排适当报酬,县乡通过目标考核奖励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农户宅前屋后环境卫生实行包干制,由农户自行负责清扫保洁,村(居)两委应将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定期组织检查。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村(居)两委要将村庄河塘长效管护作为村民自治和民主议事的重要内容,建立议事制度,成立村庄河塘管理委员会,负责工程管护的组织和落实。
  第十四条 村(居)河塘管理委员会要依据管护合同、村规民约,对工程管护责任人履行管护责任的情况进行日常动态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第十五条 县乡政府要定期开展村庄河塘长效管护的检查,督促指导村(居)做好工程管护工作,依据检查情况确定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并严格兑现奖惩。县对乡的检查考核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每个乡镇抽查不少于1/3的村(居)。
  第十六条 市水务、环保、城管、财政等部门每半年联合组织一次村庄河塘长效管护工作检查评比,抽查每个县区1/5左右的乡镇,每个乡镇抽查3个村组,综合评定县区管护工作情况,作为安排市级财政管护奖励经费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