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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7-08 06:24: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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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群体。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农村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五保供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研究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县民政、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把妥善解决好五保对象生活,实现五保对象“应保尽保”,列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

一、认真做好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工作

农村五保供养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县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所确定的五保供养条件及申请、审批程序,认真组织开展好本辖区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调查核实和认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并及时颁发和换发由民政部监制的《五保供养证书》。认定五保供养对象既不能随意扩大供养范围,也不能遗漏应保对象,要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对五保供养对象要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随时掌握供养对象的变化情况,搞好五保供养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规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的原则,综合考虑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区县现行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实际,将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指导线确定为: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各区县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制定上浮标准,并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五保供养标准的正常增长机制。

三、建立农村五保供养的资金筹措机制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各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考虑到财力状况和农村五保供养人数相对集中的实际情况,市级财政按2004年税费改革时核定的五保供养人数为补助基数,对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等五个区县超基数所需资金,按照全市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指导线的70%给予补助。

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四、积极推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社会化发放

为规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渠道,确保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委托银行、邮政等代发单位按季代发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五保对象供养资金的用款计划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将市财政补助资金、区县财政预算资金一并划入代发单位,由代发单位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五保供养资金送到五保户手中。对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各区县财政局也可将五保供养资金直接拨付至敬老院。

五、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合理编制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经费预算,财政部门要依据农村五保对象动态管理的要求及时调整预算并实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挪用,确保资金安全。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六、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

各区县要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因地制宜地合理规划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筹集资金,整合资源,建成布局比较合理、设施基本配套、管理较为规范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促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范、健康发展。同时,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激励机制,对集中供养率高、五保对象满意程度高、五保供养服务水平质量好的给予奖励,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通过总结评比,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动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不断发展。

七、发动社会力量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各区县要加快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发展步伐,要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挖掘民间资源,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良好局面,营造农村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区县民政部门在开展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物资,应当优先用于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需要。

八、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农村五保政策落实

各区县要建立农村五保供养信息公开制度,要公开农村五保供养申请条件、审批程序、五保供养标准和五保供养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各区县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建立定期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对于五保供养政策落实不力,未按程序审批、不如实上报、弄虚作假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挪用、挤占五保供养经费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区县实际,加强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狠抓督促落实。工作推进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塔吉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以及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将促进扩大和加深两国之间的政治、经贸、科技和文化的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主张通过和平谈判解决国际问题和地区冲突。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原则,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田曾佩           拉赫马图拉耶夫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于杜尚别

关于禁止从荷兰新城疫疫区进口禽鸟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荷兰新城疫疫区进口禽鸟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1996年10月31日,农业部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日前从荷兰王国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获悉,今年7月27日在荷兰北部的FRIESLAND省ANJUM的野生禽鸟中爆发了一起强毒型新城疫。被感染禽鸟包括野鸽、鹅、鸭、海鸥、猫头鹰、各种水禽等野生禽鸟。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禽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特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从荷兰FRIESLAND省ANJUM发生新城疫的动物保护区为中心,半径20公里范围内进口禽鸟及其产品(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荷兰新城疫疫区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荷兰新城疫疫区的禽肉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放置露天或甲板上;其生活垃圾、泔水等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无害化处理。
四、从荷兰新城疫疫区以外地区进口活禽及其产品(含禽爪、羽毛等)的,必须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审批。进口时,必须原包装、原证书从荷兰直运我国。用集装箱运输的,必须有荷兰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在集装箱上加施的封识,且运输途中不开拆。
五、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从荷兰新城疫疫区以外地区进口的禽肉(含禽爪),按检疫合格的,一律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原包装上加贴“检疫合格”标识。凡无“检疫合格”标识的荷兰禽类产品,一律视为非法入境产品予以没收销毁。
六、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荷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