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

时间:2024-07-12 12:21: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

铁道部


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

1986年4月22日,铁道部

总 则
第1条 为搞好铁路运输安全,实现“在安全正点,优质服务,良好效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满足国计民生的运输需要”,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加强基础工作,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树立主人翁责任感,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同时必须赏罚分明,对安全生产好的,要及时进行表彰;对造成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第3条 实行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制度,必须贯彻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处分为辅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奖 励
第4条 铁路局实现百日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由铁道部授予奖旗一面,并分别按(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分组,下同)铁路局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一元、零点七元发给奖金;连续二百日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分别按铁路局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二元、一元五角发给奖金;连续三百日及其以上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分别按铁路局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四元、三元发给奖金;对实现“安全年”(连续三百六十五天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的铁路局,由铁道部授予安全奖杯,按铁路局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四元、三元发给奖金,实现四百天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时不再发给奖金。
铁路分局实现百日或连续几个百日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由铁路局酌情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对连续一千天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的铁路分局,由铁道部授予安全奖杯。
第5条 铁路局实现百日无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无职工死亡事故,无责任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无责任旅客死亡事故,无货运重大、大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时,由铁道部授予奖旗一面,并按铁路局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四元、三元发给奖金。
第6条 局全年平均行车重大、大事故率(每百万机车总走行公里平均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件数)最低的前三名,且没有发生严重的重大事故,由铁道部按铁路局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一元发给奖金,若同时也是铁路局全年职工因工死亡千分率最低的前三名,加发一元奖金。
铁路局全年平均行车重大、大事故率最高的后三名,且事故率高于上年水平时,由铁道部按铁路局职工总人数平均每人扣发一元企业利润留成基金,若同时也是铁路局全年职工因工死亡千分率最高的后三名,加扣一元企业利润留成。
第7条 对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对防止或挽救行车事故者,由基层站段、铁路分局或铁路局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表扬或记功、记大功,并酌情发给奖金。
对防止或挽救客运列车、货物列车冲突和脱轨等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重大事故,由铁路局或分局给予记功和酌情发给奖金,或给予晋级(一般晋升一级)。实施晋级奖励,要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对防止或挽救其他事故有功人员,也可酌情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8条 铁路局实现本办法第四、五、六条的规定所得的奖金,应主要发给行车直接有关人员和贡献突出的有关各级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和职工的奖金额既不要平均分配,又不能相差太大。

处 罚
第9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的铁路职工,给予批评教育。
对造成行车一般事故的责任者,给予批评,必要时给予警告;对造成行车险性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错误办理接发列车、列车冒进信号等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险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加重给予降级处分。
对造成行车大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加重处分。
对造成行车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情节严重的开除路籍,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对造成各类行车事故的关系人员,应视其情况给予低于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行政处分。
对造成其他事故的责任者和关系人员,也应视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比照行车事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条 各单位的领导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凡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应视其情节和损失情况,给予站段、铁路分局有关领导干部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发生客运列车、货物列车冲突和脱轨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情节给予铁路局有关领导干部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凡发生职工重大伤亡事故、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旅客死亡事故、货运重大、大事故或火灾重大事故,也应根据情节分别追究站段、铁路分局、铁路局领导干部的责任,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11条 领导干部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应加重处分。
第12条 对于发生事故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时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
第13条 对于因发生事故受到上述各种行政处分的职工(包括领导干部),一律免发奖金,必要时还应罚款或令其适当赔偿经济损失。免发奖金时间的长短以及罚款、赔偿经济损失的有关事宜,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4条 凡在非道口处和在有人看守道口上发生铁路责任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时,影响责任局(分局)的无行车重大、大事故的连续安全日数。
跨越站内(两端进站信号机以内)正线、到发线的道口,必须派人看守,因无人看守发生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时,不论责任属于何方,均影响铁路局(分局)的无行车重大、大事故的连续安全日数。
在区间无人看守道口或站内正线、到发线以外线路无人看守道口上发生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时,如属铁路责任,影响责任局无行车重大、大事故连续安全日数。但死亡、重伤在十人及其以上或经济损失(包括路内外设备和货物损失)达十万元及其以上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虽非属铁路责任,根据情节和严重程度,由铁道部研究决定减免铁路局百日安全奖金或影响无行车重大、大事故的连续安全日数。

附 则
第15条 凡铁路局实现本办法第四、五、六条的有关规定后,应以电报报铁道部,由铁道部有关业务局共同审核,经部行车安全监察室报请主管副部长批准,通电表彰和奖励。
第16条 给干部的处分时,应由干部的任免单位批准。
第17条 所需奖励费用,按照铁道部有关文电规定发放,属于铁道部奖励的费用,由部财务局拨付。
第18条 凡发现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虚报成绩,骗取荣誉和奖金的,应给予责任者和有关领导干部以纪律处分,并追回奖旗、奖杯、奖金。
第19条 各铁路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或修改本单位有关运输安全奖励办法,报铁道部核备。
第20条 各铁路局每年由铁路局长主持,组织有关部门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纠正,并将检查情况、意见和建议报部。
第21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安全日数可连续计算。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5〕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八日


凉山州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规范管理,杜绝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随意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管理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一) 基本建设项目;
  (二) 大型修缮项目;
  (三) 以政府名义投资的其他固定资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指由州、县本级财力(含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各类基金以及单位自筹资金)投入和由政府统一组织借贷等融资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四条 财政、发计委、建设、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总量平衡、规范运作、高效务实”的原则,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及财政资金的安排

  第五条 项目的申报。每年下半年11月前,根据政府工作部署,由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申报办法按《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凉府发〔2005〕45号)执行。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财政局报送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属新建的楼堂馆所,单位在申请安排资金时,应有省政府的批文),经财政局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后,财政局根据本级基本建设资金总预算和评审结论提出各项目政府性投资年度安排建议,报经政府批准后执行。凡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政府在当年不再新核准基建计划(除特殊情况外),财政部门也不得安排政府投资。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的追加和调整。年度建设资金预算一经正式下达,原则上不得追加。确需追加预算的投资项目或建设规模,应按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报批,财政视财力情况列入本年度或次年预算。追加预算未经批准,财政不予安排资金。年度建设资金总预算之内的各类预算之间及本类预算内部的项目或规模调整,包括项目建设的工程价款变更,均要按照权限审批,并报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调整资金安排。
  第八条 政府批准2年以上安排财政性投资的续建项目,单位在开工的第二年起,不需再向财政申请资金,由财政逐年安排,但最后一年,财政要对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后,在计划内安排资金。
  第九条 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的基建缺口资金或基建负债原则上按经费管理体制由中央、省解决,确需当地政府解决的应按上述规定进行申报,其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执行本办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建设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政府性投资建设的项目,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凉山州200万元以下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的暂行规定》(凉计政策〔2004〕279号)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实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文件和设计、监理、施工、采购合同及概算、预算(含标底)、竣工决(结)算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未经财政部门认可的预算定额、计价文件和材料价格不得作为工程计价。
  第十二条 凡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50万元以上),必须建立相应的财务审核制度,由财政部门委派内审机构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管理。对政府性投资的一般大型修缮项目可自主实施审查管理,但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抽审,抽审结果作为政府认可投资额度和费用的依据。
  第十三条 州财政已在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设立了州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凡属政府性投资的所有项目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融资资金,部门、单位配套资金(自有资金、项目成本回收及收益资金),全部实行专户管理。各县财政也要尽快设立“基本建设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按年度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部门按规定预留工程尾款和质保金。
  第十五条 用款单位申请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时,应及时提供如实的相关资料。对违反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不按规定交纳应缴税费,财务信息资料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或严重失真,以及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拒绝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投资建设的项目,其他资金必须按投资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落实到位。配套资金未按要求落实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向其拨付政府性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属于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中筹集规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购入的大宗材料和物资要按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要求进行政府采购、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要派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保管好各类原始凭证及会计账簿,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按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建立财务报告制度。每季度终了后10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上季度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季度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查,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违纪问题、较大金额索赔、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工期延误时间较长等情况以及出台有较大影响的政策规定,建设单位应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州审计部门负责对州级50万元以上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5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县市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对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年度预算的执行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发计委、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应参加验收)。对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或项目的建设标准、规模、内容和资金使用同原批准不相符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于项目竣工后90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迟报或不报的,财政部门可扣收工程尾款。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论出据竣工决算批复,单位据以处理帐务、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县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发计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教师[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编办、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办好农村学校,关键在教师。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 41号),加快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扎实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各地要把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摆在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分步扎实推进,为农村教育的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探索建立严格准入、能进能出的教师管理新机制,教师地位待遇显著提升,优秀师资来源充足,补充渠道畅通,岗位交流制度化,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到2020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准入严格、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造就一支师德高尚、数量充足、配置均衡、城乡一体、结构合理、乐教善教、稳定而充满活力的高素质农村教师队伍。

  二、探索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充新机制。继续实施并逐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力推进各省(区、市)实施地方特岗计划,探索建立吸引高校毕业生到村小、教学点任教的新机制。全面实行新进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加强省级统筹,规范招聘程序和条件,逐步建立农村教师补充新机制。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严把农村教师入口关,严禁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进入教师队伍。

  三、编制配备切实保证农村学校师资需求。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落实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寄宿制中小学、乡镇中心学校、民族地区双语教学学校、村小及教学点、山区湖区海岛牧区学校等实施特殊师资配备政策。按照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补足配齐农村音体美、英语、信息技术、科学课程等紧缺学科教师以及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使用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四、多渠道扩充农村优质师资来源。进一步完善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支持地方结合实际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制度,为农村学校定向培养补充“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高素质教师。扩大实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和“服务期满特岗教师免试攻读教育硕士计划”。采取定向委托培养等特殊招生方式,扩大双语教师、音体美等紧缺薄弱学科和小学全科教师培养规模,在师范生免费教育和“特岗计划”中向音体美教师倾斜。依托现有资源,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每年培训一批少数民族双语教师。

  五、大力促进农村教师专业发展。继续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加强农村教师国家级示范培训,积极探索农村教师远程网络培训的有效模式,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建立网络研修社区。加强音体美、科学、综合实践等农村紧缺薄弱学科课程教师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支持农村名师名校长专业发展,造就一批乡村教育家。研究完善符合村小和教学点实际的职务(职称)评价标准,职务(职称)晋升向村小和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推动各地结合实际,规范建设县(区)域教师发展平台。

  六、建立健全城乡教师校长轮岗交流制度。各地要建立县(区)域内教师校长轮岗交流机制,建立县(区)域内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引导、鼓励优秀教师到乡村薄弱学校或教学点工作。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支持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推进校长职级制改革试点,探索实行校长任期制和定期交流制。

  七、切实保障农村教师待遇。各地要依法保障并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确保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实行工资倾斜政策。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推进教师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按规定为农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中央安排基建投资,支持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鼓励地方政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

  八、大力表彰在农村长期从教的优秀教师。对在艰苦边远乡村学校和教学点长期任教、贡献突出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评选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向乡村教师倾斜。广泛深入宣传优秀农村教师的先进事迹,鼓励优秀教师在农村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在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奖励教师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

  九、建立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共同推进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强大合力。健全督导检查和工作问责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督导评估,把优先保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及时补充新教师、依法理顺教师管理职能等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强化政府责任,确保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将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对各地教师队伍建设基本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和公示。  


教育部 中央编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