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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8 19:19: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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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1号)

现公布《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5月27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品牌经济,推进自主创新,提高玉溪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规范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玉溪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企业争创著名、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知名商标是指在玉溪市辖区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较高商标附加值和较强竞争力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评选认定保护适用于本办法。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云南省著名商标,适用驰名商标和云南省著名商标管理规定。
第四条 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和保护工作。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知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玉溪市知名商标评选认定涉及的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评选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玉溪市知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品质量和信誉,争创知名商标以及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对被认定为玉溪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使用期限满两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同时不与在先取得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冲突;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具有较高知名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该商标所有人一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六)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其广告宣传覆盖地域较广、效果较显著,且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和认知度。
(七)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措施和保护制度,有相应的商标战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玉溪市知名商标,采取集中和个案认定的办法。
第九条 申请认定玉溪市知名商标,申请人应当向注册登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商标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事业法人、团体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使用的证明;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等级证明,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和销售区域、销售量以及售后服务措施;
(四)该商标广告的覆盖地域及广告资金投入情况;
(五)该商标的保护措施。
(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评选认定条件的,推荐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荐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和审核,并向市经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进行意见征询。对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审认定,并予公告;对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对予以初审认定的玉溪市知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0 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由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玉溪市知名商标证书》和《玉溪市知名商标》牌匾;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商标所有人在申请市知名商标认定期间发生违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认定程序的。
第十三条 玉溪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玉溪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向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续展,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三年。条件不符的,撤销玉溪市知名商标称号,并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玉溪市知名商标的,由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优先推荐参加云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五条 对玉溪市知名商标的专用权实行下列特殊保护:
(一)玉溪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在其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广告宣传、产品说明书和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玉溪市知名商标字样及标志的权利受到保护;
(二)使用玉溪市知名商标的商品,对其特有名称、包装、装璜予以保护;
(三)未经玉溪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以该商标文字作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名称登记注册;
(四)将玉溪市知名商标通报全省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同保护。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侵犯玉溪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擅自将与玉溪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标志的;
(二)擅自使用玉溪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包装、名称和装璜的;
(三)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玉溪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商标的;
(四)擅自在商品包装或者容器、装璜、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玉溪市知名商标标志及其文字的;
(五)以其他方式损害玉溪市知名商标信誉的。
第十七条 对侵犯玉溪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玉溪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玉溪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玉溪市知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查处侵犯玉溪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十八条 玉溪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玉溪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名称、地址等其他注册事项变更,应在变更登记公告之日起30日内经所在地工商局报市工商局备案;
(二)玉溪市知名商标的标志及荣誉证书应当由获得知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自己使用,不得出借、出租或者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使用;
(三)玉溪市知名商标的标志及荣誉证书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所审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商品范围;
(四)玉溪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维护市知名商标的声誉,积极争创著名、驰名商标;
(五)玉溪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该商标的,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九条 玉溪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其市知名商标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向认定机关提供虚假认定材料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市知名商标声誉的;
(三)超越玉溪市知名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使用“玉溪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玉溪市知名商标证书》及标志的;
(五)玉溪市知名商标期满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新申请资格认定的;
(六)使用玉溪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被撤销玉溪市知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玉溪市知名商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玉溪市知名商标的标志证书及牌匾图样,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另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施行。

昆明市工程造林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工程造林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5月20日 昆政办〔1992〕88号)


  工程造林是营林生产不断走向集约化、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它具有集中连片、标准质量高、成活率高、绿化效果好的优点、是具有集中连片、标准质量高、成活率高、绿化效果好的优点、是尽快增加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为推进我市工程造林的发展,加强对工程造林的管理,确保工程造林任务的完成和质量、效益的提高,努力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力争七年消灭宜林荒山,十年绿化昆明大地”的目标,特制定《昆明市工程造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工程造林,就是把植树造林作为基本建设工程安排。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基本建设计划,运用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的造林技术,按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植树造林。


  第二条 工程造林分国营工程造林项目和集体工程造林项目两大类。


  第三条 根据我市目前的实际及林业生产的特点,我市植树造林任务还无条件全部进行工程造林。只能按所列项目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享受资金补助并经初审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工程造林体系思想的指导下,参照国家工程造林的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施工检查验收。


  第四条 我市范围内,凡有规划设计,采用高规格和先进技术,有一定资金配套,并按工程造林进行管理营造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的造林工程均可申报列入工程造林项目,经批准列入计划后,由市配套一定扶持资金。


  第五条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林业工作站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工程造林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优先选择主要交通沿线、城镇面山、主要水系、水源区和立地条件较好的又便于集中管理的宜林荒山荒地,退耕还林地和各种迹地开展工程造林,并与林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相衔接,应从资金上、技术上优先提供服务,保证工程造林的连续性和高效益。


  第六条 跨县(区)的工程造林项目,由市提报项目建议书,县(区)的工程造林项目,由县(区)提报项目建议书,县(区)的工程造林项目,由县(区)提报项目建议书。县(区)以下工程造林项目,由市、县审批,报市林业局认可备案。


  第七条 工程造林申报内容及程序。
  1、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的要求和目的;建设条件、规模;主要林种、树种;经营措施;效益预估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包括各级筹资和群众投劳)等内容。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区)以上工程造林项目或具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意义及目的,资源状况,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经济条件、交通条件、市场条件、必要性和经济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提出科学依据,针对本项目工程论证提出技术上必须采取的措施。可行性研究必须经过必须经过有市以上专家参与论证,签署意见书。
  3、总体设计说明书及图表。(按总体设计的要求及内容进行)。


  第八条 上报文件份数及时间,工程造林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论证书,总体设计说明书及图表(简称“三书”报审批单位一式七份,备案单位一式三份。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千告应提前一年上报,设计说明书及图表应提前半年上报。“三书”被批准后,方能列为工程造林建设项目,开始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过总体设计的工程造林项目及经营范围,不得任意变动,在设计前要认真落实好造林地权属,办理协议书,处理好林、农、牧、副为等业之间的关系,保证工程造林项目的完整性、永久性、合法性和法定性。


  第十条 工程造林必须按总体设计的面积、林种、树种安排进行施工,不得任意变动。确需修改变动的。不按设计施工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当事人和施工部门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为实现造林良种化、苗木标准化、育苗规范化,工程造林应选用良种育苗,坚持用一级苗造林。苗木标准化、育苗规范化,工程造林应选用良种育苗,坚持用一级苗造林。苗木培育按省颁《林木育苗技术规程》、《主要造林树种苗木》两个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造林生长量指标按照速生丰产林规定或设计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造林林分的抚育方式, 抚育次数和办法按设计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工程造林的资金投入,必须坚持分级承担,林权所有单位投劳的原则。凡列入我市的工程造林项目,市政府将平均每亩给予配套补助20.00元,由市林业局负责审核工程造林项目的资金安排,所需资金由市农委与市计委衔接基建计划项目,落实资金,组织实施管理。县(区)也应相应配套。市、县(区)两级所配套补助的经费主要用于种苗、农药、化肥等方面,整地、植树及管护的劳力投入由林权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工程造林严格实行责任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工程造林的组织和管理,承担项目指导、监督与检查和管理责任。市、县(区)林业局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及效益承担责任。承担工程造林任务的单位,单位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法律公证机关须共同在工程造林合同上签字,各自履行合同书的规定,并承担经济、技术、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为搞好工程造林的各项服务和管理,市林业局可从省、市对工程造林投资中提取2%。县(区)林业局可从省、市、县、对工程造林投资中提取2%作为工程造林专项管理费,主要用于与工程造林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实用技术推广、施工检查验收、优良工程奖励以及图表资料和召开业务会议等。


  第十七条 检查验收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造林每年检查三次。每一次检查造林前的准备工作。第二次检查造林中的实施情况。第三次检查当年造林的数量、质量及经费使用和管理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造林的单位首先应进行自检,并接受上级组织的检查。检查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全部工程结束后,由项目批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检查验收的内容和标准。
  1、落实造林面积。
  2、检查造林成活率。当年成活率达90%以上的造林面积,方能统计为工程造林面积予以验收;成活率在41-89%的作为补造面积,不列入当年造林面积统计上报。补造合格后再行验收和统计;成活率在40%以下的,作为不合格面积,重新进行造林。
  3、第二年检查造林保苗率达85%以上为合格,达不到的需要继续补值。
  4、第三年检查时,保存率达85%以上,植株生长健壮为合格。否则应进行补植,直到合格为止。补植均不能计算为新造林面积。
  5、检查验收后,必须填写详细的检查验收报告,说明检查验收的情况和检查验收日期,由检查人员签字。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财务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造林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要按比例扣除配套资金,并指定施工单位和林权单位限期补造,验收达标,方能支付配套资金。


  第二十条 建立工程造林技术档案,保证工程项目资料的完整,并为投资部门总结经验,跟踪分析效益提供科学依据。各县(区)林业局和各建设单位,应作好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资料包括:总体设计、年度作业设计、工程合同、资金使用合同、承包合同、科技培训、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资料、自检报告及报表、检查验收结论,上级奖惩记载等应按年度立卷存放,工程竣工验收后,统一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在工程造林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要根据有关精神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印发《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质质函[2005]1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现将《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十月十日

 

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

  2005年9月7日,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全国各地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部村镇办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
行业发展司副司长吴慧娟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工程质量监管处朱长喜处长主持。

  会议深入分析了近年来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面临的形势,一是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设规模快速增长。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持续增加,占村镇建设总投资的比例逐年上升,每年村镇住宅竣工面积都保持在6亿平方米以上,村镇住宅建设逐步注重质量和功能,新建住宅中楼房所占比重逐年增长。二是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事故有所上升。据对2001年至2004年发生在县城城关镇及村镇的重大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事故统计,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8起,死亡191人。其中,由于质量低劣导致的事故5起,死亡37人;由于施工安全方面的原因导致的事故43起,死亡154人。虽然近年来重大房屋垮塌质量事故发生在城区内的逐年减少,但上述事故绝大部分发生在村镇或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并呈上升趋势。2004年发生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3起,占2001年至2004年总起数的60%。今年以来(截止到8月30日),全国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事故34起,死亡156人。其中有11起事故发生在村镇建设工程,占32.35%;死亡57人,占36.5%。由于质量原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4起,死亡20人。三是村镇建设工程监管体制和方式滞后。城乡二元结构的管理体制,影响和制约了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缺少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传统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管理空白区域,导致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职能缺位,体制不顺,再加上农村建筑人员缺少正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建造技术落后,加重了村镇建设中的质量安全隐患。

  会议强调,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是村镇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当前中央要求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 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研究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镇化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经过讨论,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探索机制和体制,加强服务引导,严格执法监管的工作思路。同时强调近阶段要着重抓好几项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力争在修改《建筑法》中,纳入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内容,从制度上保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地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要把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之一,修改完善已有的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推进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二、探索建立符合村镇建设工程特点的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建设规模的实际,对现有行政监管资源进行必要的整合,有条件的乡镇,要逐步设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员,指导、监督乡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充分发挥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监管作用。同时要注重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体制和机制,使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引导、服务、示范和相关的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村镇建筑抗震防灾、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研究,编制简便易行的标准设计图集、施工技术方法及建筑知识常识手册等,通过宣传、培训和开展技术服务下乡活动,提高农民对建筑抗震防灾、建筑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重要性的意识。同时搞好村镇建设示范工程,为农民提供科学合理的建房方案,引导农民按着新时期村镇发展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料”要求,将有限的资金用于提高房屋质量安全和改善住房功能上来,体现地域特色,切实保护农村自然风貌。

  四、强化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监管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针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盲点和薄弱环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村镇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同时,利用现有的力量强化对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特别是要加大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建设工程执法力度,有效避免建设、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座谈中,大家踊跃发言,各抒已见,针对当前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主要问题,积极探讨工作措施。大家一致认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提出的工作思路和近期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符合实际,目标明确,对今后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目前村镇建设工作基础较弱的状况下,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联络员制度是推动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也是各地村镇质量安全信息交流和沟通的重要渠道。对各地区这项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形成上下联动、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吴慧娟同志代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做了会议报告及会议总结,强调要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并提出三点要求,第一,要认清形势,切实提高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认识,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216号)中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第二,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的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方法。不能简单以城市管理模式套用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于不同地区、不同发展状况的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也不能搞“一刀切”。第三,要充分发挥质量联络员制度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各联络员要按照《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工作办法》的职责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于会上大家反映的一些问题,部里也将积极研究。这次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是逐步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的良好开端,希望大家共同努力,积极探索,为不断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