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8:37: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建设字[2006]39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25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山西省建设厅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加强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市场活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依法取得建设部或者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承接其业务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实行单项工程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度。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的单项工程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或者投标中标后,需持下列资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备案:
  (一)该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介绍信;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
  (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
  (四)业主签发的委托协议书或者中标通知书;
  (五)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专业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副本);
  (七)业主提供的该项目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八)提供设计责任保险保单。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单项工程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本规定查验合格的发给《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单项工程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单项工程备案证),工程竣工验收后该单项工程备案证自行失效。
查验时,对入晋勘察设计企业资料不合格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待查验合格后,按前款规定的时限发给单项工程备案证。
查验时,发现做假或者资料达不到要求的,应当不予备案,并不得在我省承接业务,并将其违法行为抄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在我省已办理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三)在我省有每个技术骨干平均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提供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四)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设施、设备;
  (五)有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中级职称以上的常驻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但申请设立建筑设计分支机构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1名,设立其它行业设计分支机构的,一级注册工程师(结构)不少于1名,其他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少于1名;
  (六)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已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第八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
  (二)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设立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以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
  (五)设立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
  (六)常驻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执业资格证明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
  (七)在我省有每个技术骨干平均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查验时提供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八)提供设计责任保险保单。
  第九条 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入晋勘察设计企业,自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颁发《入晋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验,对复验合格的发给新的分支机构备案证。
  第十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目录后面,应当附有总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单项工程备案证或者分支机构备案证等复印件。
  第十一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封面和目录应当加盖勘察设计企业总院行政章、出图专用章、总院法人签章、项目技术负责人签章。
总图上应当加盖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其他专业图纸按规定分别加盖各专业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印章。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应当对入晋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审查。对未进行入晋备案,特别是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备案并改正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施工图审查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时也应当审查省外企业的入晋备案情况。对发现未备案的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视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直至取消在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四条 受理入晋备案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备案证、分支机构备案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翻印、涂改、伪造和转让。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境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晋承接业务的,按照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关于颁发《生产矿井水平接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颁发《生产矿井水平接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16日,煤炭部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为加强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水平接续管理工作,保证矿井生产发展后劲,部制定了《生产矿井水平接续管理办法》,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请将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部生产协调司。

附:生产矿井水平接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重点煤矿水平接续的管理,保证煤矿生产的发展后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井水平接续,是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必要条件,是煤炭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新时期,要继续坚持“采掘并举,掘进先行”的方针,保证正常的采掘关系。
第三条 各省(区)煤炭主管部门要把矿井生产水平的正常接续纳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有开拓延深工作的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为实现煤炭工业到本世纪末的总体发展战略目标,稳定现有生产能力,各矿务局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结合矿井的实际情况,认真编制矿井水平接续规划,报省(区)煤炭主管部门备案,并逐步加以实施。
第五条 各省(区)煤炭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两个条例和对乡镇煤矿“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结合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对国有重点煤矿井田内小煤窑要加大清理整顿力度,调整资源关系,以保证矿井生产水平的正常接续。
第六条 各矿务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采煤塌陷搬迁赔偿的规定,坚持依法办事。解放“三下”压煤,增加矿井有效利用的可采储量。进一步研究解决“三下”采煤的技术措施,减少搬迁所需费用。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矿井水平延深,应根据原生产水平的储量和第一个工作面转移时间,一般要提前五至七年安排水平延深设计和施工,以保证矿井水平的正常接续。
第八条 矿务局应根据生产水平接续规划,认真编制年度开拓延深进尺计划,落实延深工程的设计、资金、队伍和工期,搞好综合平衡。省(区)煤炭主管部门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各类统计报表,是反映计划执行情况和制定计划的重要资料。各省(区)煤炭主管部门要按照煤炭部计划统计的规定,做好开拓进尺和延深重点工程的季报。年中和年末向煤炭部提出书面报告,对开拓进尺、开拓率升降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煤炭部将用简报形式通报全国。
第十条 各省(区)煤炭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人员,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检查开拓进尺和延深工程的计划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煤炭部。计划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开拓进尺计划执行情况;
2、水平延深重点工程进度完成情况;
3、资金到位及工程衔接情况;
4、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加强开拓进尺计划的管理。矿务局的开拓进尺建议计划、年度计划和调整计划必须报省(区)煤炭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矿井水平的正常接续,各企业必须本着先筹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好资金来源使用计划。其资金来源要按国家规定标准,从原煤成本中提取。工程量较大的延深工程,矿务局应根据工程设计概算和接续时间集中资金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资金的投入是保证水平接续正常的关键,各省(区)煤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井巷基金投入的监督、检查,由于投入不足造成水平接续紧张或失调的,矿务局要分析原因,煤炭部或省(区)煤炭主管部门将追究第一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已结合开拓延深进行改扩建的矿井,资金安排要重点保证井下主体工程和采区工程,重点完善主要生产环节,达不到设计标准,不得移交生产。对资金的使用安排,煤炭部和省(区)煤炭主管部门将会同贷款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经济效益较好,深部井筒或结合开拓延深改扩建项目,要积极争取融资渠道,在充分进行经济评估并具备还贷能力基础上,省(区)煤炭主管部门预审上报煤炭部,由部生产协调司负责审查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六条 开拓延深工程要充分利用现有生产设施,坚持少投入、多产出的原则,节约资金。工程取费要严格执行煤炭工业的定额标准,凡由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开拓延深工程,只计取直接工料费。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 水平延深工程的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新水平首采区工程。主体工程包括延深的主、副井筒、新建的后期回风井、井底车场及硐室、主要石门和主要运输大巷及总回风道。
首采区工程包括采区上、下山、车场及硐室、采区运输、回风道和主要设备及相应的管、线、道安装工程。
第十八条 开拓延深设计必须根据延深水平已批准的精查报告进行,并广泛调查、收集该矿的地质、水文、瓦斯等基础资料做设计参考,延深水平地质报告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九条 开拓延深设计必须根据煤炭工业的技术政策、技术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第二十条 大中型矿井的开拓延深方案设计,须报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由矿务局自行审定。小型矿井的开拓延深设计由矿务局组织审定,报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修改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加强生产矿井的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有关规定,对报损和注销储量,必须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开拓延深工程要优化设计,改革开拓部署、优化巷道布置、合理集中生产,并为建设高产高效矿井创造条件。

第五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接续执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矿区和矿井接续由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部,再由煤炭工业部向国家计委提出立项建议。水平接续由矿务局负责,采区接续由生产矿井负责。
第二十四条 开拓进尺年度计划、正常开拓率和“三量”要做为对企业经营者政绩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并与奖罚制度挂钩。完不成年开拓进尺计划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矿井水平接续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局(矿)长是生产水平正常接续的第一责任者。生产水平接续紧张和失调矿井,由省(区)煤炭主管部门与矿务局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强化管理、保证质量、限期落实,保证3~4年调整正常。
第二十六条 开拓延深工程施工质量是考核企业管理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矿务局要坚持质量标准,狠抓基础工作,严格质量检验制度,把好质量关,把工程质量问题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第二十七条 开拓延深的验收要由矿务局质监部门严格按《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检查评级办法》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除进行返工处理外,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开拓延深工程应组织快速施工,开展上纲要等级队劳动竞赛,发展掘进机械化,推广光爆锚喷支护新技术,努力提高单进水平。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结合开拓延深进行改扩建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具体制定本地区国有重点煤矿生产水平接续实施细则和国有地方煤矿生产接续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煤炭工业部。


公布2011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2号 公布2011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公告2010年第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现公布2011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凡符合条件的配额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附件:2011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11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类别
商品名称
单位
配额总量

农产品
锯 材
万立方米
26

蔺草及蔺草制品
万公斤
3200

活大猪
万头
180

其中:香港
万头
165

澳门
万头
15

活中猪
万头
8.24

其中:香港
万头
8.0

澳门
万头
0.24

活牛
万头
5.72

其中:香港
万头
5

澳门
万头
0.72

活鸡
万只
1340

其中:香港
万只
1000

澳门
万只
340

工业品




















钨及钨制品(金属量)
万吨
1.57

锡及锡制品(金属量)
万吨
1.89

锑及锑制品(金属量)
万吨
6.03

钼(金属量)
万吨
2.55

铟(金属量)

233

矾土
万吨
83

白银(金属量)

5670

磷矿石
万吨
150

滑石粉(块)
万吨
68

碳化硅
万吨
21.6

甘草及其制品

6500

镁砂
万吨
185













轻(重)烧镁
万吨
123

70%以上氧化镁
万吨
10

水镁石
万吨
50

氧化镁混合物
万吨
2